1、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指 导 意 见中 国 城 市 规 划 协 会 2 0 0 4 年 6 月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协 会 文 件 ( 2 0 0 4 ) 中 规 协 秘 字 第 0 2 2 号 关 于 发 布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 为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行 业 的 管 理 , 约 束 不 合 理 收 费 和 制 止 不 公 平 价 格 竞争 , 促 进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的 提 高 ,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协 会 研 究 制 定 了 城 市 规划 设 计 计 费 指
2、 导 意 见 。 现 发 至 各 会 员 单 位 , 作 为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计算 和 收 取 规 划 设 计 费 的 参 考 依 据 。 附 :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指 导 意 见 二 OO四 年 六 月 一 日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指 导 意 见 说 明 一 、 2 0 0 1 年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放 开 和 下 放 部 分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 0 0 1 1 2 1 8 号 ) 中 取 消 了 1 9 9 3 年 由 建 设 部 、 国 家 物 价 局 联 合颁 布 的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3、 标 准 , 放 开 了 规 划 设 计 市 场 。 为 了 规 范 规划 设 计 市 场 计 费 ,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协 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 制 定了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 本 意 见 可 作 为 城市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收 取 规 划 设 计 费 的 参 考 依 据 。 二 、 参 照 本 意 见 计 算 规 划 设 计 费 时 , 可 根 据 项 目 难 易 程 度 、 地 区 差异 、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的 资 质 等 级 等 情 况 , 乘 以 0 .8 1 .5 的 系 数
4、 。 三 、 外 资 和 中 外 合 资 建 设 项 目 也 可 参 照 国 际 城 市 规 划 计 费 方 法 或 标 准 ,由 委 托 方 和 被 委 托 方 协 商 确 定 。 四 、 本 意 见 所 提 出 的 各 项 计 费 基 于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对 规 划 设 计 内 容 、 深 度 的 要 求 而 制 定 , 如 果 委 托 方 要 求增 加 或 减 少 内 容 、 深 度 , 计 费 应 相 应 增 减 。 五 、 规 划 设 计 所 需 要 的 基 础 资 料 及 地 形 图 ( 含 电 子 文 件 ) , 应 由
5、委 托 方提 供 。 如 需 要 由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调 查 收 集 基 础 资 料 工 作 。 委 托 方 应 支付 相 应 费 用 。 六 、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应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初 步 方 案 ( 含 论 证 材 料 ) 1 5 套 ; 规 划文 本 6 套 ; 彩 色 图 纸 一 套 。 如 委 托 方 要 求 增 加 份 数 , 则 应 另 行 支 付 成 本费 。 七 、 规 划 文 本 电 子 文 件 及 版 权 归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所 有 。 如 委 托 方 要 求 规 划设 计 单 位 提 供 电 子 文 件 或 版 权 , 应 支 付
6、 相 应 费 用 。 八 、 委 托 方 应 按 进 度 分 期 支 付 规 划 设 计 费 。 在 规 划 设 计 合 同 签 订 后 3 日内 , 支 付 规 划 设 计 费 总 额 的 2 0 作 为 定 金 ;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确 定 后 3 日内 , 支 付 4 0 的 规 划 设 计 费 ; 提 交 全 部 规 划 设 计 成 果 时 , 结 清 全 部 费用 。 九 、 本 意 见 由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指 导 意 见 一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序 号 城 市 规 模 ( 万 人 ) 计 费 单 价
7、( 万 元 /平 方 千 米 ) 备 注 1 小 城 市 ( 2 0 以 下 ) 3 .5 包 括 县 城 2 中 等 城 市 ( 2 0 5 0 ) 3 .0 3 大 城 市 ( 5 0 1 0 0 ) 2 .5 4 特 大 城 市 ( 1 0 0 以 上 ) 2 .0 注 : 1 、 本 计 费 中 的 城 市 分 类 , 按 照 城 市 规 划 法 所 划 定 的 特 大 城 市 、 大城 市 、 中 等 城 市 、 小 城 市 标 准 区 分 , 不 含 乡 镇 规 划 。 2 、 表 中 人 口 规 模 以 规 划 末 期 人 口 为 准 。 3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按 规
8、划 人 口 规 模 分 档 , 并 按 实 际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计 算 规划 费 。 4 、 本 计 费 不 含 单 独 编 制 的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5 、 单 独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的 , 按 总 体 规 划 设 计 费 的 5 0 计 费 。 6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计 费 基 价 为 3 5 万 元 。 7 、 在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中 , 如 需 要 进 行 相 关 专 题 研 究 , 应 单 独 计 费 。计 费 为 : 特 大 城 市 3 0 万 元 /每 个 、 大 城 市 2 0 万 元 /每 个 、 中 等 城
9、市 1 5 万元 /每 个 、 小 城 市 1 0 万 元 /每 个 。 8 、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各 阶 段 工 作 量 划 分 比 例 为 : 现 状 调 研 阶 段3 0 , 方 案 阶 段 4 0 , 成 果 制 作 阶 段 3 0 。 9 、 总 体 规 划 调 研 和 考 察 费 用 由 双 方 商 定 。 委 托 单 位 组 织 的 , 费 用 由 委托 单 位 承 担 ;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的 , 费 用 由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自 行 解决 。 二 、 分 区 规 划 序 号 项 目 类 别 计 费 单 价 ( 万 元 /平 方 千
10、 米 ) 备 注 1 新 区 3 .0 2 旧 城 区 3 .5 注 : 1 、 城 市 建 成 区 按 照 旧 区 计 费 , 城 市 新 区 按 照 新 区 计 费 。 2 、 有 些 地 区 在 城 市 建 设 中 进 行 的 某 些 类 似 于 分 区 规 划 深 度 的 规 划 , 按照 城 市 新 区 计 费 。 3 、 分 区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5 万 元 。 4 、 编 制 分 区 规 划 , 各 阶 段 工 作 量 划 分 比 例 为 : 现 状 调 研 阶 段 2 0 , 方案 阶 段 5 0 , 成 果 制 作 阶 段 3 0 。 三 、 详 细 规
11、 划 1、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序 号 项 目 类 别 计 费 单 价 ( 元 /公 顷 ) 备 注 1 城 市 新 区 、 开 发 区 2 5 0 0 2 城 市 一 般 地 段 3 0 0 0 3 城 市 重 点 地 段 3 5 0 0 注 : 1 、 表 中 计 费 单 价 不 含 分 图 则 。 如 增 加 分 图 则 , 计 费 单 价 分 别 增 加 5 0 0元 /公 顷 。 2 、 如 增 加 建 筑 形 体 方 案 示 意 , 则 计 费 单 价 分 别 增 加 2 0 0 0 元 /公 顷 。 3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0
12、万 元 。 4 、 编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各 阶 段 工 作 量 划 分 比 例 : 1 ) 建 成 区 : 现 状 调 研 阶 段 3 0 , 方 案 阶 段 4 0 , 成 果 制 作 阶 段 3 0 ;如 果 增 加 分 图 则 , 工 作 量 划 分 比 例 为 : 现 状 调 研 阶 段 2 5 , 方 案 阶 段4 0 , 成 果 制 作 阶 段 3 5 。 2 ) 新 区 : 现 状 调 研 阶 段 1 5 , 方 案 阶 段 5 0 , 成 果 制 作 阶 段 3 5 ; 如果 增 加 分 图 则 , 工 作 量 划 分 比 例 为 : 现 状 调 研 阶 段
13、 1 5 , 方 案 阶 段4 5 , 成 果 制 作 阶 段 4 0 。 2、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1 ) 居 住 区 序 号 用 地 规 模 ( 公 顷 ) 计 费 单 价 ( 元 /公 顷 ) 备 注 1 3 2 0 0 0 0 2 3 1 0 1 5 0 0 0 3 1 0 2 0 1 2 0 0 0 4 2 0 3 0 1 0 0 0 0 5 3 0 5 0 9 0 0 0 6 5 0 以 上 8 0 0 0 注 : 1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5 万 元 。 2 、 建 筑 单 体 为 选 型 方 案 。 如 做 建 筑 单 体 方 案 设 计 , 则 建
14、筑 方 案 费 用 另计 。 3 、 委 托 单 位 如 果 要 求 制 作 效 果 图 、 模 型 等 , 则 费 用 另 计 。 4 、 规 划 总 平 面 方 案 每 增 加 一 个 , 委 托 方 应 增 加 3 0 的 规 划 费 用 。 5 、 委 托 单 位 如 果 需 要 进 行 修 建 性 总 平 面 设 计 , 则 增 加 5 0 的 规 划 费用 。 2 ) 城 市 一 般 地 段 序 号 用 地 规 模 ( 公 顷 ) 计 费 单 价 ( 元 /公 顷 ) 备 注 1 3 2 0 0 0 0 2 3 1 0 1 8 0 0 0 3 1 0 2 0 1 5 0 0 0 4
15、 2 0 3 0 1 2 0 0 0 5 3 0 5 0 1 0 0 0 0 6 5 0 以 上 9 0 0 0 注 : 1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5 万 元 。 2 、 建 筑 单 体 为 选 型 方 案 。 如 做 建 筑 单 体 方 案 设 计 , 则 建 筑 方 案 费 用 另计 。 3 、 委 托 单 位 如 果 要 求 制 作 效 果 图 、 模 型 等 , 则 费 用 另 计 。 4 、 委 托 单 位 如 果 需 要 进 行 修 建 性 总 平 面 设 计 , 则 增 加 5 0 的 规 划 费用 。 3 ) 城 市 重 点 地 段 、 大 型 公 建 及 周
16、 围 地 段 序 号 项 目 类 别 计 费 单 价 ( 元 /公 顷 ) 备 注 1 城 市 重 点 地 段 1 6 0 0 0 2 大 型 公 建 1 8 0 0 0 3 主 要 公 建 及 周 围 地 段 1 8 0 0 0 注 : 1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6 万 元 。 2 、 大 专 院 校 、 单 位 大 院 等 按 主 要 公 建 地 段 计 费 。 3 、 建 筑 单 体 为 选 型 方 案 。 如 做 建 筑 单 体 方 案 设 计 , 则 建 筑 方 案 费 用 另计 。 4 、 委 托 单 位 如 果 要 求 制 作 效 果 图 、 模 型 等 , 则
17、 费 用 另 计 。 5 、 委 托 单 位 如 果 需 要 进 行 修 建 性 总 平 面 设 计 , 则 增 加 5 0 的 规 划 费用 。 4 ) 公 园 、 游 乐 场 及 其 它 公 园 规 划 序 号 用 地 面 积 ( 公 顷 ) 计 费 单 价 ( 元 /公 顷 ) 备 注 1 1 1 0 1 2 0 0 0 2 1 0 2 0 9 0 0 0 3 2 0 3 0 8 0 0 0 4 3 0 5 0 7 0 0 0 5 5 0 以 上 6 0 0 0 注 : 1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5 万 元 。 2 、 委 托 单 位 如 果 要 求 制 作 效 果 图
18、 、 模 型 等 , 则 费 用 另 计 。 四 、 风 景 区 规 划 1 、 风 景 区 规 划 大 纲 序 号 规 模 ( 平 方 千 米 ) 计 费 单 价 ( 元 /平 方 千 米 ) 备 注 1 小 于 5 0 5 0 0 0 2 5 0 1 0 0 4 0 0 0 3 1 0 0 2 0 0 3 5 0 0 4 2 0 0 5 0 0 2 5 0 0 5 5 0 0 以 上 1 5 0 0 注 : 1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5 万 元 。 2 、 本 计 费 为 单 独 编 制 风 景 区 规 划 大 纲 计 费 。 2 、 风 景 区 总 体 规 划 序
19、号 规 模 ( 平 方 千 米 ) 计 费 单 价 ( 万 元 /平 方 千 米 ) 备 注 1 小 于 1 0 1 .6 2 1 0 2 0 1 .4 3 2 0 5 0 1 .2 4 5 0 1 0 0 1 .0 5 1 0 0 以 上 0 .8 注 : 1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5 万 元 。 2 、 风 景 区 总 体 规 划 计 费 已 包 括 风 景 区 规 划 大 纲 的 工 作 量 。 3 、 风 景 区 总 体 规 划 的 面 积 , 应 按 实 际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计 算 。 水 面 应 按 实际 规 划 利 用 范 围 计 算 。 3 、 风
20、 景 区 详 细 规 划 序 号 规 模 ( 公 顷 ) 计 费 单 价 ( 元 /公 顷 ) 备 注 1 小 于 2 0 1 1 0 0 0 2 2 0 5 0 1 0 0 0 0 3 5 0 1 0 0 9 0 0 0 4 1 0 0 2 0 0 8 0 0 0 5 2 0 0 以 上 6 0 0 0 注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5 万 元 。 五 、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1 、 单 独 编 制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 计 费 按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计 费 4 0 计 取 ;如 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同 时 编 制 , 则 按 城 市
21、 总 体 规 划 的 3 0 计 取 。 2 、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的 费 用 小 于 2 0 万 时 , 则 按 2 0 万 计 费 。 六 、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序 号 规 模 ( 万 人 ) 计 费 单 价 ( 万 元 /万 人 ) 备 注 1 3 0 5 0 1 .1 2 5 0 6 0 1 .0 3 6 0 7 0 0 .9 5 4 7 0 8 0 0 .9 5 8 0 9 0 0 .8 5 7 9 0 1 0 0 0 .8 8 1 0 0 2 0 0 0 .7 5 9 2 0 0 以 上 0 .7 注 : 1 、 表 中 人 口 规 模 以 规 划 期 末 区
22、域 总 人 口 为 准 。 2 、 都 市 圈 、 城 镇 群 等 类 似 规 划 , 参 照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的 深 度 和 计 费 意 见进 行 。 3 、 在 编 制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中 , 如 果 需 要 进 行 相 关 专 题 研 究 , 应 单 独 计费 。 计 费 为 : 省 域 和 区 域 为 3 0 万 元 /每 个 ,特 大 城 市 2 5 万 元 /每 个 、 大 城市 2 0 万 元 /每 个 、 中 等 城 市 1 5 万 元 /每 个 、 小 城 市 1 0 万 元 /每 个 。 4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2 0 万 元 。 七 、
23、 环 境 景 观 规 划 1 、 环 境 景 观 规 划 指 居 住 小 区 、 城 市 街 景 景 观 、 校 园 规 划 等 城 市 各 类 景观 专 项 规 划 。 2 、 环 境 景 观 规 划 按 相 应 项 目 类 别 规 划 计 费 的 3 0 4 0 收 取 规 划 设 计费 。 3 、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详 细 规 划 , 按 公 园 、 游 乐 场 及 其 它 园 林 详 细 规 划 计 费单 价 执 行 。 4 、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8 万 元 。 八 、 城 市 设 计1 、 单 独 编 制 城 市 设 计 , 其 计 费 为 : 总 体
24、 规 划 、 分 区 规 划 阶 段 按 其 规 划设 计 计 费 的 4 0 5 0 收 取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按 其 规划 设 计 计 费 的 5 0 8 0 收 取 。 2 、 不 同 规 划 阶 段 基 础 上 增 加 城 市 设 计 内 容 , 应 在 相 应 阶 段 的 规 划 设 计计 费 的 基 础 上 , 增 加 3 0 5 0 的 规 划 设 计 费 。 九 、 小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指 县 城 以 下 的 建 制 镇 ) 1 、 编 制 小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时 , 应 同 时 编 制 镇 域 村 镇 体 系 规
25、 划 。 2 、 计 费 按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4 万 元 /平 方 千 米 计 取 。 3 、 本 计 费 含 镇 区 总 体 规 划 和 镇 域 村 镇 体 系 规 划 。 4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按 规 划 期 末 的 实 际 规 划 建 成 区 用 地 面 积 计 算 。 5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5 万 元 。 6 、 如 果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 应 单 独 计 费 , 计 费 为 5 万 元 /每 个 。 十 、 城 市 单 项 专 业 规 划 专 业 规 划 特 制 给 水 、 排 水 、 供 热 、 防 洪 、 消 防 、 电 力 、
26、 电 信 、 环 卫 、 抗震 、 人 防 、 环 境 保 护 、 绿 地 系 统 、 道 路 工 程 、 轨 道 交 通 、 城 市 竖 向 、 地下 空 间 利 用 等 规 划 。 序 号 城 市 规 模 ( 万 人 ) 计 费 单 价 ( 万 元 /万 人 ) 备 注 1 小 城 市 ( 2 0 以 下 ) 1 .0 2 中 等 城 市 ( 2 0 5 0 ) 1 .0 -0 .8 3 大 城 市 ( 5 0 1 0 0 ) 0 .8 -0 .6 4 特 大 城 市 ( 1 0 0 以 上 ) 以 6 0 万 元 为 基 数 , 每 增 加 1 0 万 人 增 加 5 万元 规 划 设
27、计 费 。 注 : 1 、 专 项 规 划 深 度 为 国 家 相 关 专 业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深 度 。 2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5 万 元 。 3 、 城 市 规 模 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人 口 规 模 。 4 、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介 于 中 间 规 模 的 城 市 , 可 采 用 插 入 法 进 行 计 算 。 5 、 委 托 单 位 对 单 项 专 业 规 划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 应 根 据 其 规 划 深 度 和 工 作量 增 加 情 况 , 乘 以 1 .1 -1 .3 的 系 数 。 6 、 专
28、业 规 划 根 据 本 表 计 费 , 结 合 各 专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乘 以 如 下 专 业 系数 : 排 水 、 防 洪 为 1 .1 , 抗 震 、 人 防 为 0 .8 , 电 力 、 电 信 、 地 下 空 间 为0 .9 , 排 水 、 道 路 工 程 为 1 .2 , 环 境 保 护 为 1 .0 ( 如 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内 容 为1 .5 ) , 其 他 为 1 .0 。 7 、 城 市 综 合 防 灾 规 划 , 在 该 计 费 单 项 的 基 础 上 乘 以 1 .5 的 系 数 。 十 一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序 号 城 市 规 模 (
29、 万 人 ) 计 费 单 价 ( 万 元 /万 人 ) 备 注 1 小 城 市 ( 2 0 以 下 ) 1 .5 2 中 等 城 市 ( 2 0 5 0 ) 1 .5 -1 .8 3 大 城 市 ( 5 0 1 0 0 ) 1 .8 -2 .0 4 特 大 城 市 ( 1 0 0 以 上 ) 以 2 0 0 万 元 为 基 数 , 每 增 加 1 万 人 增 加 1 万 元 设计 费 。 注 : 1 、 城 市 交 通 规 划 深 度 为 国 家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深 度 。 2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5 万 元 。 3 、 城 市 规 模 为 城
30、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人 口 规 模 。 4 、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介 于 中 间 规 模 的 城 市 , 可 采 用 插 入 法 进 行 计 算 。 5 、 本 计 费 未 包 括 委 托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交 通 调 查 的 工 作 量 。 6 、 委 托 单 位 如 果 增 加 城 市 道 路 交 出 口 等 规 划 内 容 和 其 他 深 度 要 求 的 ,则 根 据 其 深 度 和 工 作 量 增 加 情 况 , 乘 以 1 .2 -1 .5 的 系 数 。 7 、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计 费 , 按 照 同 等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31、划 的 6 0 7 0 收 取 。 font=黑 体 十 二 、 单 独 编 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名 镇 ) 保护 规 划 及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专 项 规 划 1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名 镇 ) 保 护 规 划 , 按 1 万 2 万 /平 方 千 米 计 费 。 2 、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专 项 规 划 , 按 0 .8 万 /公 顷 计 费 。 3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名 镇 ) 指 列 入 省 和 国 家 保 护 的 单 位 , 历 史 文 化 遗 迹指 列 入 市 级 以 上 保 护 的 单 位 。 4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32、名 镇 ) 保 护 规 划 必 须 按 照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名 镇 )保 护 规 划 条 例 和 编 制 办 法 的 要 求 进 行 。 5 、 规 划 设 计 计 费 基 价 为 1 5 万 元 。 十 三 、 规 划 咨 询 1 、 本 计 费 指 各 类 规 划 咨 询 的 计 费 , 工 程 咨 询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 2 、 规 划 咨 询 计 费 , 按 所 从 事 的 规 划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费 的 3 0 计 取 。 3 、 专 家 咨 询 费 为 : 教 授 级 高 工 5 0 0 0 元 /工 日 , 高 工 4 0 0 0 元 /工
33、 日 , 工 程师 3 0 0 0 元 /工 日 。 十 四 、 编 制 标 书 1 、 编 制 标 书 , 指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为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他 业 主 进 行 规 划 标书 制 定 的 服 务 项 目 。 2 、 编 制 标 书 计 费 , 按 所 编 制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费 的 5 1 0 计 取 。 规 划 设计 费 在 5 0 万 以 下 的 , 按 1 0 计 取 ; 规 划 设 计 费 在 5 0 万 以 上 的 , 按 5 计取 。 3 、 编 制 标 书 计 费 基 价 为 2 万 元 。 十 五 、 规 划 标 底 1 、 规 划 标 底 费 , 指 业 主 进 行 规 划 招 标 时 , 对 未 中 标 但 符 合 投 标 要 求 的投 标 方 案 所 支 付 给 投 标 单 位 的 最 低 费 用 。 2 、 规 划 标 底 应 按 3 0 4 0 计 取 , 不 应 低 于 规 划 计 费 的 3 0 。 十 六 、 电 子 文 件 1 、 电 子 文 件 计 费 , 指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在 规 划 成 果 完 成 时 , 将 电 子 成 果 版权 转 让 给 委 托 单 位 的 计 费 行 为 。 2 、 电 子 文 件 计 费 , 按 所 规 划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费 的 1 0 计 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