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工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及煤矿安全规程特编制本措施,本措施适用于所有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措施。(一)职业健康检查1、新招工人必须对其进行职业健康岗前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拒收或调换岗位工种。2、对在岗的接触职业危害物质的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在健康档案中登记其健康状况。检查时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井下掘砌工种每 23 年拍片检查一次; 1混合工种每 34 年拍片检查一次; 2在噪声环境中接触粉尘人员每 45 年拍片
2、检查一次; 3建筑施工接触粉尘人员每 45 年拍片检查一次; 4在以上检查中,一旦发现有人员患职业病,必须立即给予必要的治疗,并调换工作岗位。3、对离岗的人员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个人健康档案中注明详细的健康状况。(二)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1、公司建立、健全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职业病的检查制度。2、工会、综合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要定期组织与监督职业病的检查。3、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
3、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 5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 6的其他要求。(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 1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2、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
4、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5、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6、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5、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9、各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2、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13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4、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5、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16、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7
7、、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8、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19、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2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8、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25、劳动者离开用
9、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捉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6、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27、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9、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开展职业卫
10、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施工单位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施工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商并督促解决。30、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工会应要求有关单位积极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工会应及时参加施工调查处理:发现危害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情形时,工会有权建议劳动者撤离危险场地,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做出处理。31、工会组织应经常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劳动用品的发放情况,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发放时,工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纠正和补发。32
11、、施工单位要保证劳动者在安全健康环境中作业,制定相关的劳动保护制度,并安装一定的安全防治设施,保证劳动者在作业时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如果发现施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作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33、长期在职业病易发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要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3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职业病方面的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针对性防治措施1、井下掘进必须
12、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打眼;工作面要安设喷雾降尘装置;巷道中要安设洒水系统;经常冲洗岩帮、巷帮。建筑施工加强防尘管理,保证现场湿润,经常洒水降尘。2、定期检测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危害程度,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危害程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检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掘进工作面月测定 2 次。 1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 1 次;其他工作地点每 6 个月 2检测 1 次。有噪声危害的工作场所,每年测定 1 次。 33、所有的检测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并报安监处备案。4、加强个体防护,公司各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