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12-10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劳动部文 号:劳部发1997351 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 1995 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 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加快高级技
2、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第二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三条 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
3、、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第四条 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 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 400 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第五条 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 个。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52000 平方米(80 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32 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 9000 平方米。第七条 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第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生均经
4、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第九条 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长,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第十条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 1 人;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 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水平。第十一条 本校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25;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职教师人数的 13.第十二条 要设立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
5、料的信息,制定跟踪新技术的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第十三条 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有经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有适用的教材。第十四条 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并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备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较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第十五条 图书总数不少于 4 万册,并按 70的比例配备技术书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学校每年用于图书、刊物、资料等的投入不少于教学经费的 2。第十六条 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工、卡、量具。
6、第十七条 要结合专业,选择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攻关项目。第十八条 要建立与劳动力市场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 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 1997 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 号)进行了修
7、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指导,推动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创新培养模式,更快更好地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评审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二七年七月五日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
8、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校应以培养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培养高级技工的同时,承担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任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企业生产实际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一般不少于 4 个。 第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应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 2000 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班在校生 3 年内达到 800 人以上。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 1000 人次,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及
9、以上培训规模每年不少于 500 人次。 第六条 学校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其专业设置类别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 6.6 万平方米(约 100 亩),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 5 万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 万平方米。 第七条 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职校长和教务副校长。 第八条 学校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 3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
10、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教师总数的 4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 60%以上。学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形成专业设置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反馈调整机制。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模式,学校应与企业联合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学校完成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指导学生参与企业解决生产难题和
11、技术革新、项目攻关等活动。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实施教学。所开设的专业应有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需要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校内实习场所和实习基地必须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工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校内实习场所主要实习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要配套,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结合专业
12、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保证学生参加对口专业生产实习。每一个高级工专业至少有 2 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十四条 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服务领域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信息,调整充实教学内容,建立和完善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的先进性。 第十五条 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有可靠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有与培养高技能人才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7-
13、17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劳动部、 国家计委 文 号:劳部发1995289 号发布日期:1995-7-17执行日期:1995-7-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资、教育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劳动部从 1990 年开始,在山东、江苏等省试办了 11 所高级技工学校,取得了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有利于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对高
14、级技工的需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组建高级技工学校。现就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基地,主要承担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任务。二、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招生数量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高级技工学校名称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类别确定(如省(市)高级技工学校、机械高级技工学校等)。四、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本地区、部门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 900 人(每年培养高级技工一般不
15、少于 200 人)。五、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技工学校及其他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在职职工,学习期限 2 至 3 年。六、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仪器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实习工厂必须保证学生训练工位,并应选择 1 至 2 个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七、教师队伍必须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占教师总数的 25以上(包括从社会上聘请的兼职教师)。八、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毕业生发劳动部印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获“双证” 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可申报考评技师。九、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被企业录用后,上岗后按其
16、所在岗位和已达到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进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其见习期工资按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1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待遇应不低于高级工第三档工资标准)。在职职工毕业生工资可在原有基础上适当高定。十、高级技工学校由劳动部会同国家计委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二季度前将有关材料报劳动部。上报材料包括:本地区、部门对高级技术工人现状和需求预测报告;申请建立高级技工学校报告;有关部门对办学经费、学校规格、领导班子配备等问题的批复意见;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见附件)。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
17、业对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规划,力争“九五”期间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关行业建成一批高级技工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 2020 年(中组发201111 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 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
18、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编辑第一条 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第三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
19、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第四条 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第五条 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 ”制度。第六条 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第七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
20、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 5 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第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 4000 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 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2000 人次以上。设立高级技工学校 3 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 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 800 人次。第九条 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 4 个。第十条 高级技工学校
21、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6.6 万平方米(约 100 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5 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第十一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 1500 万元。第十二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6000 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
22、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第十三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 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 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 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50%以上。第十四条 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
23、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 45%以上。第十五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第十六条 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七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第十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
24、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第十九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二十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一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 3 个以上合作企业。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