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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1095035 上传时间:2020-02-0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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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2012 年 12 月,某海关对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稽查,发现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生产五金件的原材料。某海关认为这些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原材料的完税价格,该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某海关通过稽查,确认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000 多万元,依法对该外商投资企业追补税款 1000 多万元。该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做出的补税决定大惑不解:他们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是以非贸易方式对外付汇的,并且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特许权使用费已经预提了所得税,为什么海关还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疑问

2、,很多进出口企业都有。针对这些疑问,本文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为海关的征税对象、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以及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稽查等几个方面,阐述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海关征税问题。一、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成为海关的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53 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可见,海关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及物品。而特许权利费是为了获得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分销权或销售权等而支付的费用。作为一种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显然不是海关的征税对象。既然特许权使用费不是海关的征税对象,为什么海关会要求企业对于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补税呢?原因在于,在正常情况下,进

3、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买方不用另外再向卖方支付该费用。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在进口货物时将进口货物所中包含的有形货物的价值和属于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割,一个有形货物的交易行为被人为的分割为有形货物的买卖和无形资产交易两个交易行为,通过非贸易方式转移贸易项下货物款项的形式,降低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为了防范这种偷税行为, WTO 估价协定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海关要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下称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对特许

4、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予以征税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由此可见,所谓的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实际上是将原本应当属于完税价格的价款补充计入完税价格,海关仍是对货物征税。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要计入完税价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买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包含在进口货物价格中。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显然不存在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问题;二是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如前所述,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是计入完税价格中征税的,这就要求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要有关联。否则,特许权使用费无需计入完税价格;三是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卖方货物销售

5、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条件。言外之意,如果买方不支付该费用,则无法达成按此优惠价格成交的协议。二、海关如何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货物通关过程中,如果海关认为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海关将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向企业制法价格质疑通知书 ,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向海关说明其价格申报偏低的理由,其中是否存在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海关关注的一个重点。货物通关进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海关可以对企业进行后继稽查,稽查时,海关有权对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企业签署的特许权使用费有关协议、货物买卖合同、生产加工工艺以

6、及与境外企业的资金往来财务资料等均为海关稽查的重点。三、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稽查1、防患于未然,规范签订特许权转让协议有些企业在签订相关特许权使用协议时,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及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不加区分混在一起。而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境内复制费、技术援助、培训费、管理费、安装费及境外考察费等都无需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税。还有的企业把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与进口货物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加以区分。例如,一项特许权使用费中,既包括用于境外企业在境外生产货物所使用的专利技术的费用,又包括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内生产货物时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的费用。显然,境内企业生产货物所

7、使用的专有技术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不属于海关的征税范围。但是如果在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时,没有明确对两项费用加以区分,海关质疑时企业就难以解释清楚两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各自比例。因此,在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时,对不同性质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加以区分和明确,以避免或减少因海关质疑引发的风险。2、自我审查,做到心中有数,积极组织证据与海关沟通对某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海关认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企业认为无关,需要企业来证明该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虽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有违法理,但这毕竟是现行法规的规定。因此,企业在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后,应该先进行自查,参照海关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分析本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存在问题,明确是否需要补税以及补税的准确范围。根据自查的情况组织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海关说明情况、解释原因,争取海关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调查手段。3、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海关所做出的应予以补税决定,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正确。因此,如果企业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不存在应补税的问题,可以针对海关做出的补税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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