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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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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8 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南充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采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 期:2018 年 4 月共同编制0目录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须知表 2第一章 磋商邀请 5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7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1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采购需求) 13第五章 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 16第六章 磋商程序 17第七章 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 成交、评审纪律 18第八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2第九章 质疑投诉 24第十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25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37第十二章 采购项目履

2、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42特别提示:请各位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前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相关内容1供 应 商 竞 争 性 磋 商 须 知 表条 款 名 称 说 明 和 要 求采 购 人 采 购 人 : 南 充 市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中 心采 购 代 理 机 构名 称 :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南 充 市 顺 庆 区 水 郡 路 一 段 41 号 龙 呤 锦 城 一 幢 2 单 元 402( 大 润 发 正 阳 店 四 楼 )邮 编 : 637000 低 于 成 本 价 不 正 当 竞争 预 防 措 施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报

3、价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符 合 谈 判 要 求的 报 价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谈判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成 本 构 成 书 面 说 明 ,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成本 构 成 书 面 说 明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要 求 逐 项 详 细 陈 述 。 供 应 商书 面 说 明 应 当 由 法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并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无 效 。 评 标 委

4、员会 应 当 结 合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 专 业 实 际 情 况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和 其 他 供 应 商 报价 情 况 对 其 书 面 说 明 进 行 评 价 比 较 , 决 定 是 否 有 效 。 供 应 商 拒 绝 或 者 变 相 拒 绝提 供 有 效 书 面 说 明 或 者 书 面 说 明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将其 响 应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参 加 磋 商 供 应 商 来 源 公 开 征 集 供 应 商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磋 商评 审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联 合 体 报 价 本 项

5、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考 察 现 场 、 答 疑 会 政 府 采 购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 另 行 书 面 通 知报 价 人 对 磋 商 文 件 提出 质 疑 的 时 间 报 名 成 功 当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构 成 磋 商 文 件 的 其 他文 件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及 有 关 补 充 通 知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报 价 有 效 期 开 标 后 90天磋 商 保 证 金金 额 : 人 民 币 5000元 整 ;交 款 方 式 : 1、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 2、 银 行 电 汇 形 式 。 3、 网 上

6、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 不 接受 以 现 金 及 个 人 名 义 汇 款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转 帐 的 , 所 提 供 的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上 必 须 有 银 行 的 相 关 凭 证 ) 。收 款 单 位 :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四 川 天 府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充 果 州 支 行帐 号 : 2000044935000012到 账 截 止 时 间 : 2018 年 5 月 6 日 下 午 17:30( 北 京 时 间 ) 。 超 过 此 时 限 到 账 导致 投 标 无

7、 效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退 款 方 式 : 原 渠 道 退 还 缴 款 账 户咨 询 电 话 : 0817-2926609联 系 人 : 唐 老 师注 : ( 1) 各 供 应 商 在 银 行 转 账 ( 电 汇 ) 时 , 须 充 分 考 虑 银 行 转 账 ( 电 汇 ) 的时 间 差 风 险 , 如 同 城 转 账 、 异 地 转 账 或 汇 款 、 跨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的 时 间 要 求 。2( 2)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付 款 人 名 称 须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备 选 报 价方 案 和 报 价 不 接 受 备 选

8、 报 价 方 案 和 多 个 报 价 ( 注 : 每 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1份 ( 详 见 第 三 章 要 求 内 容 , 仅 需 提 供 正 本 1份 , 以 下 同 ); 技 术 、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1份 ; 副 本 2份 ; 用 于 报 价 的 “报 价 一 览 表 ”1份 。响 应 文 件 的 装 订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单 独 密 封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内 , 技 术 、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 副本 ( 含 报 价 、 商 务 、 技 术 及 其 他 部 分

9、 ) 胶 装 后 单 独 密 封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内 ( 也 可单 独 封 装 ) , 用 于 报 价 的 “报 价 一 览 表 ” 单 独 封 装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内 , 报 价 人共 提 交 至 少 四 个 密 封 袋 , 报 价 人 不 得 到 现 场 封 装 。响 应 文 件封 面 的 标 注磋 商 项 目 名 称 、 分 包 号 ( 如 有 ) 、 报 价 人 名 称 、 年 月 日 、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技 术 ( 服 务 ) 性 及 商 务 响 应 文 件 ( 分 别 在 右 上 角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响 应 文 件密 封

10、 袋 的 标 注磋 商 项 目 名 称 、 分 包 号 ( 如 有 ) 、 报 价 人 名 称 、 技 术 ( 服 务 ) 性 及 商 务 响 应文 件 正 本 、 副 本 、 报 价 一 览 表 、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 磋 商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 年 月 日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地 点地 址 : 南 充 市 顺 庆 区 水 郡 路 一 段 41 号 龙 呤 锦 城 一 幢 2 单 元 402 开 标 一 室( 大 润 发 正 阳 店 四 楼 )邮 编 : 637000 ( 如 有 变 动 , 请 留 意 现 场 通 知 )报 价 现 场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

11、含 样 品 , 如 有 ) 者 须 为 报 价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场须 单 独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 或 其 委 托 的 授 权 代 表 ( 现 场 须 单 独 提供 法 定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 并 在 供 应 商 签 到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件 将 被 拒 绝 。报 价 时 间 和 地 点 报 价 时 间 : 同 递 交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报 价 地 点 : 同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履 约 保 证 金成 交 金 额 的 5%。交 款 方 式 :

12、本 地 采 取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 外 地 采 取 电 汇 凭 证 形 式 , 拒 绝 现 金 进 账 。收 款 单 位 及 账 号 : 采 购 人 指 定 账 户交 款 时 间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前 。小 微 企 业 ( 监 狱企 业 视 同 小 微 企业 ) 价 格 扣 除 和失 信 企 业 报 价 加成 或 者 扣 分一 、 小 微 企 业 ( 监 狱 企 业 ) 价 格 扣 除1、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2011181 号 ) 和 政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13、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 68 号 ) 的 规 定 ,对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或 监 狱 企 业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小 微 企 业 或 监 狱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价 格 给 予 8%-10%的 价 格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其 中 , 对 微 型 企 业 或 监 狱 企 业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物 、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微 型 企 业 或 监 狱 企 业 制

14、造 的 货 物 的 给予 10%的 价 格 扣 除 ;小 型 企 业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或 监 狱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 给 予 8%的 价 格 扣 除 。2、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 监 狱 企 业 ) 声 明 函 原 件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还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或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15、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3、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项 目 中 ,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与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活动 的 ,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中 约 定 , 小 型 、 微 型 、 监 狱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3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3%的 价 格 扣 除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16、 为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规定的 扶 持 政 策 。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小 型 、 微 型 、 监 狱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二 、 失 信 企 业 报 价 加 成 或 者 扣 分1、 对 按 照 四 川 省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诚 信 管 理 办 法 ( 川 财 采 201533 号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的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失 信 供 应 商 ,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17、活 动 中 实 行 10%的 报 价 加 成 、 以 加 成 后 报 价 作 为 该 供 应 商 报 价 评 标 , 且 供 应 商 失 信 行 为 惩 戒实行 无 限 制 累 加 制 , 因 其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报 价 加 成 惩 戒 后 报 价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预算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无 效 处 理 。2、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就 自 己 的 诚 信 情 况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进 行承诺 。采 购 文 件 咨 询 联 系 人 : 张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0817-2922209节 能 、 环 保列 入 节

18、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的 台 式 计 算 机 ,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 平 板 式 微 型 计算 机 , 激 光 打 印 机 , 针 式 打 印 机 , 液 晶 显 示 器 , 制 冷 压 缩 机 , 空 调 机 组 , 专 用制 冷 、 空 调 设 备 , 镇 流 器 , 空 调 机 , 电 热 水 器 , 普 通 照 明 用 自 镇 流 荧 光 灯 , 普通 照 明 用 双 端 荧 光 灯 , 电 视 设 备 ,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 便 器 , 水 嘴 等 品 目 为 政 府 强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 非 清 单 内 产 品 不 能 参 与 投 标

19、 。 采 购 列 入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清 单 中 的 台 式 计 算 机 产 品 , 其 产 品 性 能 参 数 必 须 与 当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附 件 2 一 致 , 否 则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采 购 人 需 购 买 的 产 品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范 围 , 但 在 谈 判 文 件 发 布之 日 前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清 单 中 无 对 应 细 化 分 类 或 节 能 清 单 中 的 产 品 确 实 无 法 满 足工 作 需 要 的 , 允 许 在 节 能 清 单 之 外 采 购 。 供 应 商 质 疑联

20、 系 人 : 张 老 师联 系 电 话 : 0817-2922209联 系 地 址 :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南 充 市 顺 庆 区 水 郡 路 一 段 41号 龙 呤 锦城 一 幢 2单 元 402( 大 润 发 正 阳 店 四 楼 )邮 政 编 码 : 637000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得 超 出 磋 商文 件 、 磋 商 过 程 、 磋 商 结 果 的 范 围 。评 标 工 作 咨 询 、 成交 通 知 书 领 取磋 商 结 果 公 告 在 南 充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21、网 站 上 公 告 后 , 请 成 交 供 应 商 凭 单 位 介 绍信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到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南 充 市 顺 庆区 水 郡 路 一 段 41 号 龙 呤 锦 城 一 幢 2 单 元 402( 大 润 发 正 阳 店 四 楼 ) ) 领 取 成交 通 知 书 。联 系 电 话 : 0817-2922209 0817-2926609政 府 采 购 合 同公 告 备 案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采 购 人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南 充 市 残 疾人 联

22、合 会 网 站 上 公 告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同 向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单 位 备 案 。关 于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收取1、 根 据 与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约 定 , 本 项 目 的 委 托 代 理 费 由 中 标 企 业 支 付 。2、 代 理 服 务 费 :7500 元3、 代 理 费 缴 纳 账 号 :收 款 单 位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四 川 天 府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充 果 州 支 行帐 号 : 200004493500

23、001244、 咨 询 电 话 : 0817-29266095、 联 系 人 : 唐 老 师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南 充 市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中 心 委 托 , 拟 对 委 托 方 2018 年 度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 兹 邀 请 符 合 本 次 磋 商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报价 。一 、 参 加 竞 争 性 磋 商 供 应 商 征 集 来 源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取 公 开 征 集 不 少 于 三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与 的 方 式

24、进 行 。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二 、 项 目 名 称 : 2018 年 度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采 购三 、 资 金 来 源 及 预 算 : 财 政 资 金 , 预 算 28.5 万 元 ,超 过 预 算 为 无 效 报 价 。四 、 项 目 简 介 : 通 过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 选 择 一 家 成 交 人 。 ( 详 细 内 容 请 见 磋 商 文 件 第四 章 )五 、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资 格 要 求 :( 一 )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25、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二 ) 采 购 项 目 要 求 的 特 殊 资 格 性 条 件 :1、 竞 标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本 项 目

26、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年 内 不 得 具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2、 竞 标 人 未 列 入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名 单 ( 有 效 期 内 的 ) , 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信 息 记 录 平 台 http:/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3、 竞 标 人 未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六 、 参 加 磋 商 报 名 及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时 间 :凡 有 意 参 与 本 次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请 于

27、 2018 年 4 月 26 日 至 2018 年 5 月 3 日 9:00- 17: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在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南 充 市 顺 庆 区 水 郡路 一 段 41 号 龙 呤 锦 城 一 幢 2 单 元 402)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 本 次 磋 商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400 元 /份 ( 磋 商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 磋 商 资 格 不 能 转 让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时 , 经 办 人 员 当 场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28、的 , 只 需提 供 单 位 介 绍 信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只 需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通 过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才 具 备 磋 商 报 价 资 格 , 且 磋 商 报 价 资 格不 得 转 让 。 报 名 供 应 商 名 称 、 报 名 项 目 编 号 和 分 包 编 号 与 参 加 磋 商 报 价 供 应 商 名 称 、 投 标5项 目 编 号 和 分 包 编 号 必 须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其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政 府 采 购

29、单 位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若 有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以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提示 等 其 中 至 少 一 种 方 式 将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通 知 所 有 报 名 成 功 的 供 应 商 ( 需 要 纸 质 文 件的 供 应 商 自 行 到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处 领 取 ) , 并 同 时 在 南 充 市 残 疾 人 联合 会 网 站 及 南 充 日 报 上 公 布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七 、 递 交 磋 商

30、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磋 商 时 间 : 2018 年 5 月 7 日 14:30。磋 商 文 件 必 须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报 价 地 点 。 逾 期 送 达 的 磋 商 文 件 恕 不 接 收 。 本次 磋 商 不 接 受 邮 寄 的 磋 商 文 件 。八 、 磋 商 地 点 :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南 充 市 顺 庆 区 水 郡 路 一 段 41 号 龙 呤 锦 城一 幢 2 单 元 402) 开 标 一 室九 、 本 磋 商 邀 请 在 南 充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网 站 及 南 充 日 报 上 以 公 告 形

31、 式 发 布 。十 、 供 应 商 须 满 足 以 下 两 种 要 件 , 其 响 应 文 件 才 被 接 受 :1、 报 名 成 功 , 报 价 现 场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者 须 为 报 价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须 单 独 提 供 法 定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一 份 ) 或 其 委 托 的 授 权 代 表 ( 须 单 独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一 份 ) ,并 在 供 应 商 签 到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 (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第十 章 格 式 填 写 )

32、2、 按 时 递 交 了 响 应 文 件 。十 一 、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 : 南 充 市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中 心通 讯 地 址 : 顺 庆 区 万 年 东 路 5 号邮 编 : 637200联 系 人 : 刘 先 生联 系 电 话 : 0817-2667605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南 充 市 顺 庆 区 水 郡 路 一 段 41 号 龙 呤 锦 城 一 幢 2 单 元 402( 大 润 发 正 阳 店 四 楼 )邮 编 : 637000询 介 文 件 获 取 及 报 名 咨 询 电 话 : 0817-29222

33、09( 办 公 室 )收 退 保 证 金 联 系 电 话 : 0817-2926609项 目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张 老 师 , 0817-2922209( 办 公 室 )2018 年 4 月 26 日 6第 二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须 知一 、 总 则1.适 用 范 围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邀 请 中 所 叙 述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采 购 。2. 有 关 定 义2.1 “采 购 人 ”系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组 织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系 指 根 据 采 购

34、 人 的 委 托 依 法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采 购 机 构 。 本 项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2.3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单 位 ”系 指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统 称 。2.4 “供 应 商 ”系 指 报 名 成 功 拟 参 加 竞 争 性 磋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3.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3.1 由 采 购 代 理 单 位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和 采 购 人 代 表 组 成 的 磋 商

35、 小 组 全 体 向 单 一 供 应 商 按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3.2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4. 参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供 应 商 数 量 规 定4.1 报 名 供 应 商 不 少 于 3 家 。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2 参 加 报 价 供 应 商 不 少 于 3 家 。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36、规 定 的 除 外 )5.磋 商 保 证 金5.1 供 应 商 报 价 时 , 须 以 人 民 币 提 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数 额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允 许 联 合 体 报价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 以 一 方 名 义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 对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5.2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 1) 磋 商 保 证 金 没 有 在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规 定 账 户 的 ;( 2) 缴

37、 纳 保 证 金 的 付 款 人 名 称 与 报 价 人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 3) 所 提 供 的 银 行 回 单 无 法 进 行 到 账 认 定 的 ;( 4)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金 额 低 于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金 额 的 。5.3 报 价 人 所 交 纳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利 息 。5.4 未 成 交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将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渠 道 退 还 缴 款 账户 。 成 交 人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 在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退 还 。 因

38、供 应 商 涉 嫌 违 法违 规 ,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不 予 退 还 保 证 金 的 ,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认 定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期 间 的 , 以 及 因报 价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退 还 的 不 计 入 退 还 保 证 金 时 限 之 内 。5.5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 四 川 采 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磋 商 保 证金 :( 1) 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2) 在 采 购 人 确 定 成 交 人 以 前 无

39、正 当 理 由 放 弃 成 交 候 选 资 格 的 ;( 3) 因 成 交 人 自 身 原 因 放 弃 成 交 的 ;7( 4) 由 于 成 交 人 的 原 因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 5) 由 于 成 交 人 的 原 因 未 能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6) 报 价 人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 7)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 报 价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 违 规 、 违 纪 行 为 的;( 6)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 报 价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质

40、 疑 、 投 诉 ,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恶意 诋 毁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报 价 人 , 影 响 和 干 扰 正 常 政 府 采 购 秩 序 的 。6.磋 商 有 效 期6.1 本 项 目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之 日 后 90 天 。 有 效 期 短 于 这 个 规 定 期 限 的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6.2 特 殊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可 于 磋 商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 要 求 与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

41、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 拒 绝 延 长 磋 商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与 该 项 目 后 续 采 购 活 动 。 同 意 延 长 磋 商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不 能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7. 充 分 、 公 平 竞 争 保 障 措 施7.1 利 害 关 系 供 应 商 处 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采 购 项 目 实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同

42、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可 以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 但 只 能 由 供 应 商 确定 其 中 一 家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后 续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为 无 效 处 理 。7.2 前 期 参 与 供 应 商 处 理 。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供 应 商 为 采 购 人 、

43、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在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 编 制 采 购 文 件 过 程 中 提 供 咨 询 论 证 , 其 提 供 的 咨 询 论 证 意 见 成 为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技 术 服 务 商 务 要 求 、 评 标 因 素 和 标 准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等 实 质 性 内 容 条 款 的 , 视 同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规 范 编 制 。7.3 利 害 关 系 代 理 人 处 理 。 2 家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在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项 目 中 , 同时 委 托 同 一 个 自 然 人 、

44、同 一 家 庭 的 人 员 、 同 一 单 位 的 人 员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 否 则 , 其 响 应 文件 作 为 无 效 处 理 。8.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9. 知 识 产 权9.1 参 加 磋 商 的 产 品 , 必 须 是 合 法 生 产 厂 家 生 产 的 合 格 产 品 , 产 品 涉 及 到 第 三 方 知 识产 权 的 , 必 须 是 已 依 法 获 得 了 该 知 识 产 权 , 不 得 存 在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问 题 。 因 第 三 方 提 出侵 犯 其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的

45、法 律 和 经 济 纠 纷 , 由 提 供 产 品 的 供 应 商 承担 所 有 相 关 责 任 。 9.2 若 报 价 产 品 为 需 要 安 装 软 件 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正 版 软 件 安 装 使 用 ,不 得 安 装 使 用 盗 版 软 件 。9.3 采 购 人 享 有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知 识 成 果 及 知 识 产 权 。9.4 供 应 商 如 欲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采 用 自 有 知 识 成 果 , 需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声 明 , 并 提 供相 关 知 识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 使 用

46、 该 知 识 成 果 后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开 发 接 口 和 开 发 手 册 等 技 术 文档 , 并 承 诺 提 供 无 限 期 技 术 支 持 , 采 购 人 享 有 永 久 使 用 权 ( 含 采 购 人 委 托 第 三 方 在 该 项 目后 续 开 发 的 使 用 权 ) 。9.5 如 采 用 供 应 商 所 不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 则 在 响 应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括 合 法 获 取 该 知 识 产权 的 相 关 费 用 。 二 、 磋 商 文 件 构 成 谈 文 件 是 供 应 商 准 备 磋 商 和 参 加 磋 商 的 依 据 , 同 时 也 是 评 标 的 重 要 依 据 。 本 项 目 磋 商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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