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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继续教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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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企 业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遇 到 的 疑 难 问 题 专 题 学 习 课 程 依 据 的 是 (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小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2. 在 9个 专 题 学 习 中 , 以 案 例 说 实 务 , 使 学 员 能 够 学 以 致 用 , 提 高 相应 会 计 实 务 的 操 作 能 力 。 ( ) 。错 误 正 确 1 . 服 务 型 企 业 吸 纳 失 业 人 员 需 提 供 签 订 ( 1 年 以 上 )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才 能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2 .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2、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实 行 免 征 增 值 税 属 于报 批 类 的 税 收 优 惠 。 ( 错 误 )1 . 纳 税 人 享 受 备 案 类 增 值 税 优 惠 项 目 , 符 合 条 件 的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登记 备 案 后 , 享 受 该 项 目 税 收 优 惠 的 起 始 时 间 是 ( 受 理 备 案 的 当 月 ) 。2 . 为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实 行 免 征 增 值税 属 于 备 案 类 的 税 收 优 惠 。 ( 正 确 )3 .下 列 各 项 中 ,

3、不 属 于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税 收 优 惠 项 目 的 是 ( ) 。3 . 免 征 增 值 税4 . 增 值 税 税 额 抵 减5 .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6 .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减 半 征 收 2 . 美 国 ABS船 级 社 在 非 营 利 宗 旨 不 变 、 中 国 船 级 社 在 美 国 享 受 同 等 免税 待 遇 的 前 提 下 ,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的 船 检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 )7 . 正 确8 . 错 误9 . 1 .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随 军 家 属 , 符 合 条 件 的 , 自 领

4、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起 ,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 )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3 年 1 0 . 2 . 安 置 残 疾 人 的 单 位 , 实 行 由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单 位 实 际 安 置 残 疾 人 的人 数 , 限 额 即 征 即 退 增 值 税 的 办 法 。 ( )1 1 . 正 确1 2 . 错 误1.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项 目 适 用 免 税 、 减 税 规 定 的 , 可 以 放 弃 免税 、 减 税 , 按 照 规 定 正 常 缴 纳 增 值 税 。 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后 , ( )不 得 再 申 请 免 税

5、、 减 税 。36个 月 12个 月 2年 2年判 断 题 ( 共 1题 )2.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项 目 适 用 免 税 、 减 税 规 定 的 , 可 以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 按 照 规 定 正 常 缴 纳 增 值 税 。 ( )正 确 错 误1. 下 列 属 于 有 形 动 产 经 营 性 租 赁 业 务 的 是 ( ) 。远 洋 运 输 企 业 从 事 程 租 业 务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从 事 湿 租 业 务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从 事 干 租 业 务 远 洋 运 输 企 业 从 事 期 租 业 务判 断 题 ( 共 1题 )2. 广 告 服 务

6、属 于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是 营 改 增 的 范 围 , 对 广 告服 务 应 当 征 收 增 值 税 。 ( )正 确 错 误1. 下 列 属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范 围 内 业 务 的 是 ( ) 。金 融 保 险 业 务 转 让 专 利 、 非 专 利 技 术 建 筑 安 装 业 务 销 售 不 动 产判 断 题 ( 共 1题 )2. 广 告 服 务 属 于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是 营 改 增 的 范 围 , 对 广 告服 务 应 当 征 收 增 值 税 。 ( )正 确 错 误判 断 题 ( 共 1题 )2. 租 赁 业 应 当 征 收 增 值

7、 税 。 ( )正 确 错 误2. 广 告 服 务 属 于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是 营 改 增 的 范 围 , 对 广 告 服 务 应 当 征收 增 值 税 。 ( )正 确 错 误1. 如 果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或 者 偏 高 并 且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 则 ( ) 。企 业 应 自 行 按 市 场 价 格 修 正 企 业 应 自 行 按 上 浮 30%确 定 销 售 额 由 税 务 机 关 对 企 业 进 行 处 罚 由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销 售 额2.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都 不

8、 征 税 。 ( )正 确 错 误1. 获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界 定 为 非 营 业 活 动 不 需 要 满 足 的 条 件 是 (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2.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有 偿是 确 定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条 件 之 一 , 直 接 影 响 一项 服 务 行 为 是

9、 否 需 要 征 税 的 判 定 。 ( )正 确 错 误1. 境 外 A公 司 为 境 外 B公 司 在 北 京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属 于 境 内 应 税 服务 , 依 据 是 ( ) 。属 人 原 则 属 地 原 则 税 收 利 益 原 则 全 面 税 收 原 则2. 北 京 某 企 业 接 受 法 国 某 企 业 提 供 的 产 品 设 计 服 务 , 设 计 用于 本 企 业 的 新 产 品 。 法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经 营 机 构 , 没有 代 理 人 。 这 种 情 形 下 , 法 国 企 业 不 要 就 这 笔 收 入 向 中 国 税 务机 关

10、 缴 纳 增 值 税 。 ( )正 确 错 误2 .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仅 指 应 税 服 务 接 受 方 在 中 国 境 内 。 ( )正 确 错 误2 . 某 中 国 X企 业 在 美 国 向 美 国 Y公 司 租 用 一 辆 汽 车 , 这 项 服 务 美 国 Y公 司获 得 的 收 入 不 需 要 向 中 国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增 值 税 。 ( )正 确 错 误1. 下 列 属 于 视 同 应 税 服 务 的 包 括 ( ) 。单 位 向 社 会 公 众 无 偿 提 供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服 务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11、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员 工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单 位 向 其 他 单 位 无 偿 提 供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服 务2. 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周 末 为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免 费 业 务 咨 询 , 这 项 业务 不 属 于 视 同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 不 征 税 。 ( )正 确 错 误2 .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规 定 适 合 于 单 位 和 个 人 。 ( )正 确 错 误1 . 税 收 中 关 于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规 定 的 要 点 说

12、法 错 误 的 是 ( ) 。将 无 偿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与 有 偿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同 等 对 待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规 定 只 适 合 于 单 位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规 定 不 适 合 于 其 他 个 人 注 意 区 别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以 及 非 营 业 活 动 三 者 的 不 同2 . 将 以 公 益 活 动 为 目 的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活 动 排 除 在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之 外 , 也 有 利 于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13、 事 业 的 发 展 。 ( )正 确 错 误营 改 增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专 题 营 改 增 ” 专 题1. 下 列 行 业 纳 税 人 不 属 于 “ 营 改 增 ” 纳 税 人 的 是 ( ) 。交 通 运 输 业 电 信 业 餐 饮 业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服 务 业2. 单 位 以 承 包 、 承 租 、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 承 包 人 、 承 租 人 、 挂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 出 租 人 、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14、责 任 的 ,以 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 )正 确 错 误1.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年 第 75号 文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按 照 现 行 营 业 税 规 定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 其 应 税 服务 营 业 额 按 未 扣 除 之 前 的 营 业 额 计 算 试 点 纳 税 人 取 得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后 , 发 生 增 值 税 偷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和 虚 开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等 行 为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可 以 对 其 实 行 不

15、 少 于 12个 月 的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试 点 实 施 前 已 取 得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并 兼 有 应 税 服 务 的 试点 纳 税 人 , 不 需 要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 送 达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告 知 纳 税 人 兼 有 销 售 货 物 、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应 税 服 务 , 且 不 经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纳 税2. 营 改 增 试 点 实 施 前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16、售 额 超 过 500万 元 的 试 点 纳税 人 , 应 向 国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认 定 手 续 。 ( )正 确 错 误1. “ 营 改 增 ” 后 ,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能 作 为 抵 扣 凭 证 的 是 ( )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开 具 的 运 输 费 用 结 算 单 据2.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在 年 度 终 了 对 纳 税 人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按 计 算 公式 进 行

17、年 度 清 算 , 对 相 关 差 异 进 行 调 整 , 对 缴 纳 税 款 的 差 异 多退 少 补 , 纳 税 人 不 能 主 动 申 请 进 行 年 度 清 算 。 ( )正 确 错 误1. 下 列 关 于 差 额 征 税 销 售 额 确 认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和 代 理 报 关 服务 , 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支 付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后 的 余

18、 额 为 销 售 额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 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费 用 , 扣 除 支 付 给 国 际 运 输 企 业 的 国 际 运 输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 以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有 形 动 产 价 款 本 金 , 以 及 对 外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不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利 息 ) 、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手 机

19、短 信 公 益 特 服 号 为 公 益 性 机 构 接 受 捐 款 服 务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给 公 益 性 机 构 捐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2.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客 运 场 站 服 务 , 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外 费 用 , 扣 除 支 付 给 承 运 方 运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其 从 承 运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 不 得 抵 扣 。 ( )正 确 错 误1. 下 列 各 项 中 , 既 是 税 收 规 范 的 收 入

20、又 是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收入 的 是 ( ) 。出 售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获 取 的 政 府 补 助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以 固 定 资 产 做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填 入 企 业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请 表 收 入 明 细 表 的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视 同 销 售项 目 中 。 ( )错 误 正 确1.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属 于 收 入 项 的 调 整 的 是 ( )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研 发 支 出 债 务 重

21、组 收 益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判 断 题 ( 共 1题 )2. 税 收 规 范 的 收 入 比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范 的 收 入 范 围 要 大 。( )错 误 正 确1. A企 业 于 2013年 12月 销 售 商 品 ( 已 经 发 出 ) 符 合 税 收 确 认 规 定但 不 符 合 会 计 确 认 条 件 , 下 列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发 出 商 品 时 应 借 记 发 出 商 品 , 贷 记 库 存 商 品 该 笔 交 易 应 当 缴 纳 所 得 税 该 笔 交 易 不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应 把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转 入 应

22、 收 账 款 科 目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企 业 的 应 税 所 得 不 仅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所 规 范 的 收 入 , 还包 括 企 业 取 得 的 利 得 。 ( )错 误 正 确1.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收 入 的 特 点 不 包 括 ( )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 成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货 币 性 收 入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以 固 定 资 产 做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填 入 企 业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请 表 收 入 明

23、 细 表 的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视 同 销 售项 目 中 。 ( )错 误 正 确1. A企 业 于 2013年 10月 20日 向 B企 业 销 售 商 品 签 订 销 货 合 同 , 采 用托 收 承 付 方 式 进 行 结 算 , 商 品 于 10月 22日 发 出 , 24日 办 托 托 收 承付 结 算 手 续 。 A企 业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的 时 点 为 ( ) 。2013年 10月 20日 2013年 10月 24日 2013年 10月 31日 2013年 10月 22日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以 固 定 资 产 做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24、 的 收 入 应 填 入 企 业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请 表 收 入 明 细 表 的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视 同 销 售项 目 中 。 ( )错 误 正 确. 税 收 虽 然 也 强 调 “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 , 但 更 侧 重 于 税 收 的 刚 性 和 公 平性 。 ( )错 误 正 确1. 2013年 1月 1日 , A公 司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一 套 大 型 设 备 ,合 同 约 定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1800万 元 , 分 3次 于 每 年 12月 31日 等 额 收取 。 该 大 型 设 备 成 本 为 1200万 元 , 在 现

25、 销 方 式 下 , 该 大 型 设 备 的的 销 售 价 格 为 1300万 元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应 确 认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600万 元 企 业 应 在 年 末 做 纳 税 调 整 调 减 收 入 600万 元 企 业 应 在 年 末 做 纳 税 调 整 调 减 收 入 700万 元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应 确 认 收 入 1300万 元判 断 题 ( 共 1题 )2. 税 收 规 定 ,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 应 当 按 照 市场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额 。 (

26、 )错 误 正 确. 税 收 规 定 ,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和销 售 退 回 , 应 当 ( ) 。在 发 生 当 期 冲 减 上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在 发 生 当 期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为 营 业 外 收 入 作 为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发 生 的 销 售 退 回 ( 不 论 属 于 本 年 度 还 是 属 于 以 前 年 度 的 销售 ) , 应 当

27、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 ( )错 误 正 确1. 会 计 与 税 法 关 于 收 入 计 量 方 面 的 差 异 , 下 列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税 收 规 定 从 购 货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认 收 入 金 额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对 收 入 金 额 的 确 认 不 强 调 公 允 性 税 法 对 收 入 的 确 认 金 额 强 调 公 允 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对 于 收 入 的 确 认 金 额 强 调 公 允 性1. 关 于 售 后 回 购 业 务 , 下 列 说 法 中 不

28、正 确 的 是 ( ) 。税 收 规 定 , 销 售 的 商 品 按 售 价 确 认 收 入 , 回 购 的 商 品 作 为 购进 商 品 处 理 税 法 上 对 于 售 后 回 购 一 般 作 为 两 个 环 节 处 理 : 销 售 和 购 回 ;会 计 上 一 般 属 于 融 资 交 易 , 企 业 不 应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售 后 回 购 交 易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的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按 照 回 购 价 格 确 认 收 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售 后 回 购 交 易 大 多 数 情

29、况 下 属 于 融 资 交易 , 企 业 不 应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判 断 题 ( 共 1题 )2. 在 收 入 的 计 量 方 面 , 税 收 规 定 与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一致 ,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不 同 。 ( )错 误 正 确1. 下 列 关 于 附 有 销 售 退 回 条 件 的 商 品 销 售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会 计 上 的 暂 估 退 货 金 额 税 法 予 以 确 认 , 在 计 提 时 调 整 当 期 应 交 所得 税 小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销 售 发 生 的 退 回 冲 减 退 回 年 度 销 售 商

30、品 收 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能 够 合 理 估 计 退 货 可 能 性 并 确 认 与 退 货 相关 的 负 债 的 , 通 常 应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小 企 业 应 当 在 发 出 商 品 且 收 到 货 款 或 取 得 收 款 权 利 时 , 确 认 销 售商 品 收 入判 断 题 ( 共 1题 )2. 销 售 退 回 与 销 售 折 让 的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在 发 生 时 是 否 需 要调 整 销 售 成 本 。 ( )错 误 正 确1.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 税 收 规 定 ( ) 。按 照 应 收

31、 的 合 同 价 款 的 现 值 确 认 收 入 合 同 价 款 与 现 值 的 差 额 分 期 冲 减 财 务 费 用 应 在 销 售 发 生 时 全 额 确 认 收 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是 按 照 公允 价 值 达 成 的 ,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所有 者 权 益 。 ( )错 误 正 确1. 甲 公 司 2013年 12月 1日 接 受 一 项 设 备 安 装 任 务 , 安 装 期

32、 3个 月 ,合 同 总 收 入 50万 元 , 至 年 底 已 预 收 安 装 费 24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安 装费 18万 元 , 估 计 还 将 发 生 安 装 费 12万 元 , 企 业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成 本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劳 务 的 完 工 进 度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完 工 进 度 为 70% 应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18万 元 应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0万 元 应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24万 元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不 跨 年 度 的 劳 务 收 入 的

33、 确 认 采 用 成 本 回收 法 。 ( )正 确 错 误1. 税 收 规 定 企 业 在 各 个 纳 税 期 末 ,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估 计 的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为 ( )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完 成 合 同 法 成 本 回 收 法 销 售 百 分 比 法判 断 题 ( 共 1题 )2. 对 于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劳 务 业 务 , 税 法 不 直 接 承担 企 业 间 的 坏 账 风 险 。 ( )正 确 错 误1. 提 供 劳 务 与 销 售 商 品 同 时 发 生 时 , 下 列 说 法

34、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能 够 区 分 且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 分 别 确 认 收 入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 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 做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确 认 税 法 需 要 区 分 不 同 税 种 确 认判 断 题 ( 共 1题 )2. 税 法 规 定 如 果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规 定 租 赁 期 限 跨 年 度 ,且 租 金 提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 出 租 人 应 当 在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日 期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

35、 ( )正 确 错 误1. 2013年 A企 业 租 赁 房 屋 给 B企 业 , 租 赁 期 3年 , 每 年 租 金 100万元 , 合 同 约 定 到 期 一 次 支 付 3年 租 金 。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税 法 条 例 规 定 每 年 确 认 租 金 100万 元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每 年 确 认 租 金 100万 元 前 两 年 做 纳 税 调 减 第 三 年 做 纳 税 调 增判 断 题 ( 共 1题 )2. 税 法 规 定 如 果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规 定 租 赁 期 限 跨 年 度 ,且 租 金 提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

36、 出 租 人 应 当 在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日 期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 ( )正 确 错 误1. 提 供 劳 务 与 销 售 商 品 同 时 发 生 时 , 下 列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能 够 区 分 且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 分 别 确 认 收 入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 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 做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确 认 税 法 需 要 区 分 不 同 税 种 确 认判 断 题 ( 共 1题 )2. 税 法 规 定 如 果 交 易 合 同

37、 或 协 议 中 规 定 租 赁 期 限 跨 年 度 ,且 租 金 提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 出 租 人 应 当 在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日 期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 ( )正 确 错 误2. 1. 税 收 规 定 , 利 息 收 入 应 ( )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确 认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按 收 付 实 现 制 确 认 按 合 同 应 付 利 息 日 期 确 认1.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出 租 包 装 物 和 商 品 的 租 金 收 入 计入 (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38、外 收 入判 断 题 ( 共 1题 )2. 按 税 法 规 定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易 应 当 分 解 为 按 公 允 价 值销 售 和 购 进 两 笔 业 务 , 确 认 损 益 。 ( )正 确 错 误1. 税 法 规 定 , 判 断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的 依 据 是 ( ) 。所 有 权 是 否 转 移 使 用 权 是 否 转 移 企 业 发 出 货 物 和 财 产 的 动 机 企 业 发 出 货 物 和 财 产 的 结 果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会 计 核 算 考 虑 收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较 大 而 不 确 认 建 造 合 同 收入 的 , 税 法

39、不 予 承 认 。 ( )正 确 错 误1.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的 核 算 处 理 为 ( ) 。作 为 营 业 外 收 入 视 为 以 前 年 度 会 计 差 错 , 通 过 “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益 ” 科 目 核 算 通 过 “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益 ” 账 户 核 算 , 报 经 批 准 后 转 入 “ 营 业 外 收入 ” 账 户 视 为 以 前 年 度 会 计 差 错 , 通 过 “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 科 目 核 算判 断 题 ( 共 1题 )2. 按 税 法 规 定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易 应 当 分 解

40、 为 按 公 允 价 值销 售 和 购 进 两 笔 业 务 , 确 认 损 益 。 ( )正 确 错 误3. 2.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净 收 益 通 过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 科目 核 算 , 最 终 转 入 “ 营 业 外 收 入 ” 账 户 。 ( )正 确 错 误4. . 某 一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 首 先 要 考 虑 它 是 否 属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 来 确 定如 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 )正 确 错 误1. 下 列 关 于 通 过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形 成 债 务 重 组 的 处 理 , 说 法

41、不正 确 的 是 ( ) 。税 法 中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符 合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负 债 税 法 不 认 可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会 计 中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符 合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负 债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的 存 在 , 可 能 导 致 差 异判 断 题 ( 共 1题 )2. 小 企 业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应 当 在 实 现 时 按 照 其 实 现 金 额 计 入当 期 损 益 。 ( )正 确 错 误1. 债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支 付 的 债 务 清 偿 额 低 于 债 务 计 税 基 础 的 差 额 ,确

42、 认 ( )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资 产 转 让 损 失 债 务 重 组 所 得 债 务 重 组 损 失判 断 题 ( 共 1题 )2. 小 企 业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应 当 在 实 现 时 按 照 其 实 现 金 额 计 入当 期 损 益 。 ( )正 确 错 误1. 企 业 债 务 重 组 确 认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占 该 企 业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以 上 , 可 以 在 ( )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期 间 内 , 均 匀 计 入 各 年 度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 3 30%; 5 50%; 3 50%; 5判 断 题 ( 共

43、1题 )2. 债 务 人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时 所 进 行 的 债 务 重 组 , 如 果 债 权 人没 有 让 步 而 是 采 取 以 物 抵 账 方 式 解 决 , 没 有 直 接 发 生 权 益 或损 益 变 更 , 不 必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 )正 确 错 误1. 企 业 接 受 的 来 自 其 他 企 业 无 偿 给 予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确 认 收 入的 时 间 为 ( ) 。根 据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确 认 捐 赠 企 业 作 出 捐 赠 决 定 时 就 捐 赠 事 项 签 署 协 议 时 实 际 收 到

44、捐 赠 资 产 时判 断 题 ( 共 1题 )2. 债 务 人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时 所 进 行 的 债 务 重 组 , 如 果 债 权 人没 有 让 步 而 是 采 取 以 物 抵 账 方 式 解 决 , 没 有 直 接 发 生 权 益 或损 益 变 更 , 不 必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 )正 确 错 误1. 下 列 关 于 通 过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形 成 债 务 重 组 的 处 理 , 说 法 不正 确 的 是 ( ) 。税 法 中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符 合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负 债 税 法 不 认 可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会

45、 计 中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符 合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负 债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的 存 在 , 可 能 导 致 差 异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以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该 项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应 按 名 义 金 额 确 定 。 ( )正 确 错 误1. 下 列 关 于 通 过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形 成 债 务 重 组 的 处 理 , 说 法 不正 确 的 是 ( ) 。税 法 中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符 合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负 债 税 法 不 认 可 或 有 应 付

46、 金 额 会 计 中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符 合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负 债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的 存 在 , 可 能 导 致 差 异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以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该 项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应 按 名 义 金 额 确 定 。 ( )正 确 错 误1. 债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支 付 的 债 务 清 偿 额 低 于 债 务 计 税 基 础 的 差 额 ,确 认 ( )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资 产 转 让 损 失 债 务 重 组 所 得 债 务 重 组 损 失判 断 题 ( 共 1题 )

47、2. 小 企 业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应 当 在 实 现 时 按 照 其 实 现 金 额 计 入当 期 损 益 。 ( )正 确 错 误1. 债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支 付 的 债 务 清 偿 额 低 于 债 务 计 税 基 础 的 差 额 ,确 认 ( )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资 产 转 让 损 失 债 务 重 组 所 得 债 务 重 组 损 失判 断 题 ( 共 1题 )2. 企 业 接 受 的 捐 赠 和 债 务 豁 免 ,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符 合 确认 条 件 的 , 通 常 应 当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益 。 ( )正 确 错 误5. 2. 税 收

48、规 定 , 我 国 的 政 府 补 助 属 于 构 成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补 贴 收 入范 畴 , 在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时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 ( )正 确 错 误1. 企 业 接 受 控 股 股 东 捐 赠 的 处 理 , 错 误 的 是 ( ) 。实 质 上 属 于 控 股 股 东 对 企 业 的 资 本 性 投 入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益 作 为 权 益 性 交 易 相 关 利 得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判 断 题 ( 共 1题 )2. 税 收 规 定 , 我 国 的 政 府 补 助 属 于 构 成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补贴 收 入 范 畴 ,

49、在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时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 ( )正 确 错 误1. 关 于 昆 山 市 转 型 升 级 政 策 目 标 的 表 述 , 错 误 的 是 ( ) 。通 过 支 持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业 态 、 新 模 式 的 突 破 , 实 现 转 型 发展 新 跨 越 依 靠 资 源 、 劳 力 、 资 本 要 素 支 撑 快 速 的 规 模 扩 张 发 展 模 式 通 过 支 持 创 新 链 、 产 业 链 、 价 值 链 、 资 金 链 、 服 务 链 的 完 善 , 打造 创 新 发 展 新 环 境 通 过 支 持 兼 并 重 组 、 节 能 减 排 、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 腾 出 发 展 空 间 等举 措 , 实 现 经 济 更 具 质 量 、 更 优 结 构 、 更 有 效 益 的 可 持 续 发 展判 断 题 ( 共 1题 )2. 对 通 过 重 大 装 备 投 入 , 设 备 投 资 额 在 3000万 元 以 上 ,按 项目 设 备 投 资 额 的 5%给 予 补 助 , 单 个 项 目 一 般 不 超 过 2000万元 。 ( )正 确 错 误. 对 于 拟 在 境 内 上 市 企 业 的 奖 励 政 策 ,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拟 在 境 内 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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