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 庆 市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管 理 , 维 护 市 容 环 境 整 洁 、 有 序 , 美 观 、协 调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是 指 采 用 条 幅 、 彩 旗 、 布 幔 、 充 气 模型 或 拱 门 、 气 球 、 花 篮 、 看 板 、 墙 面 喷 绘 等 形 式 设 置 的 短 期 性 户 外 广 告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主 城 区 的 城 市 建
2、 成 区 和 主 城 区 以 外 的 区 县( 自 治 县 )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城 市 建 成 区 。 第 四 条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理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临 时 户 外 商 业 广 告 的 发 布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 第 五 条 下 列 活 动 可 以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 ( 一 ) 公 益 性 宣 传 ; ( 二 ) 大 型 节 庆 、 文 化 、 体 育 活 动 ; ( 三 ) 各 类 展 销 会 、 交 易 会 、 经 贸 洽 谈 会 等
3、 ; ( 四 ) 企 事 业 单 位 、 商 铺 举 办 庆 典 活 动 。 第 六 条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 应 当 向 所 在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容 环 境 卫 生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 方 可 按 批 准 的 设 置 方 案 设 置 临 时 户外 广 告 。 发 布 临 时 户 外 商 业 广 告 , 经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设 置 审 批 后 , 应 当 向所 在 区 县 ( 自 治 县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发 布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发布 。
4、 第 七 条 申 请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复 印 件 ; ( 三 )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 ( 四 )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的 形 式 和 范 围 ; ( 五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申 请 发 布 临 时 户 外 商 业 广 告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发 布 者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代 理 发 布
5、 户 外 广 告 的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 ( 三 ) 市 、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 ( 四 )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许 可 批 准 文 件 ; ( 五 ) 彩 色 广 告 设 计 样 稿 ; ( 六 ) 证 明 广 告 内 容 真 实 、 合 法 的 相 关 文 件 ; ( 七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提 交 其 他 材 料 。 第 八 条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审 批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内 作 出 是 否 许 可 的 决 定 ,
6、予 以 许 可 的 ,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许 可证 , 不 予 许 可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对 临 时 户 外 商 业 广 告 的 发 布 申 请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 予 以 批 准 的 ,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户外 广 告 发 布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 第 九 条 举 办 大 型 节 庆 、 文 化 、 体 育 活 动 及 各 类 展 销 会
7、 、 交 易 会 、 经 贸洽 谈 会 等 需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的 , 原 则 上 只 在 活 动 涉 及 的 场 馆 、 宾 馆 周 围 设置 。 企 事 业 单 位 、 商 铺 举 办 庆 典 活 动 需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的 , 原 则 上 只 在 举办 庆 典 活 动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 商 铺 门 前 设 置 。 第 十 条 经 批 准 设 置 和 发 布 的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 应 当 在 临 时 广 告 右 下 方 标明 广 告 设 置 单 位 和 广 告 发 布 单 位 名 称 、 联 系 电 话 , 左 下 方 标 明 广 告 设
8、 置 和 发布 时 限 。 经 批 准 设 置 和 发 布 的 临 时 公 益 广 告 , 不 得 标 注 商 标 标 识 、 商 品 ( 服 务 )名 称 等 商 业 信 息 。 第 十 一 条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与 发 布 期 限 应 当 与 经 批 准 的 该 活 动 或 会 展时 间 一 致 ,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15 日 , 活 动 或 会 展 结 束 后 , 应 在 24 小 时 内 自行 拆 除 。 由 市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主 办 的 活 动 或 展 区 面 积 1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大 型 活 动 ,可 提 前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9、广 告 , 提 前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3 日 , 设 置 总 时 间 原 则 上 不得 超 过 15 日 。 第 十 二 条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应 当 符 合 城 市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不 得 妨碍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正 常 使 用 ,不 得 影 响 城 市 市 容 和 景 观 ,不 得 妨 碍 城 市 消 防和 城 市 交 通 , 确 保 公 共 安 全 。 第 十 三 条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的 设 置 者 , 应 当 做 好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 保持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的 整 洁 、 完 好 、 美 观 , 及 时 维 修 、 更 换 被 污 染 、 破 损 、 有 碍观 瞻 的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 第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 由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理 部 门 依 据 重 庆 市 户 外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和 重 庆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例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