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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 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与以色列标准协会合作协议(译)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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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与以色列标准协会合作协议(译)【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3-08【正 文】(中华民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与以色列标准协会合作协议(译)1 标准检验局主要办公处所位于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市济南路一段四号 (以下简称 BSMI)与以色列标准协会主要办公处所位于 42 Chaim Levanon Street,Tel-Aviv,Israel (以下简称 SII) ,目的在促进中华民国与以色列两国间之商品贸易;为达上述目的,双方认为有意愿与必要就双方现有各种领域之业务进行合作。因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 (合作范围)为达到前言所述目的,BSMI 与

2、 SII 应就下列领域合作:(1) 标准化(2) 产品测试与验证 (包括零组件及材料)(3) 系统验证(4) 训练(5) 资讯(6) 为达成前言所述目的之其他领域第二条 (各领域之合作)双方应就第一条列明之每一领域之合作活动细节签署个别之备忘录。第三条 (资讯交换)BSMI 及 SII 双方同意就下列领域定期交换资讯:1 标准化领域标准、期刊、刊物及手册2 产品验证与品质保证3 训练课程之教材4 定期刊物第四条 (专家交换)双方同意依双方特别安排就标准化、测试、验证及品质保证领域交换专家。第五条 (期限及修订)1 本协议可于任何时间经双方书面同意后修订。2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除非任何一方于九十

3、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3 本协议将于三年到期后自动续约,除非收到其中一方于九十天前提出异议之通知。以下签署人员经由适当授权,于下列所述日期签署本英文版协议二份。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陈佐镇 Ziva Patir局长执行长标准检验局以色列标准协会考试院考铨词汇编辑办法第 1 条 考试院 (以下简称本院) 为编辑考铨词汇,订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院设考铨词汇编辑小组,由本院及考选、铨叙两部参事、司长组织之。词汇编辑小组设召集人一人,由院长指定院参事一人兼任之。第 3 条 考铨词汇之范围暂以国民政府成立后考铨法令及业务习用词语为主,其他有关人事行政常见之外文译名,亦择要搜集附入。第 4 条 考铨词语由考选、铨叙两部司长各就主管业务范围搜集,逐一详加诠解,送由部参事编成初稿,再送小组审查。第 5 条 考试词语经审查后汇编,签请院长核定。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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