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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填写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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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支行 2010 年公循字第 6666662010100003号 最高 额 循环 贷款 合同 借 款 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我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

2、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 本 行咨询。 贷 款 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以下简称“甲方” ) 住 所: 重庆市 区(县)路(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电 话: 023-45678912 借 款 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 住 所: 重庆市 区(县)路(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电 话: 023-56789012(座机)或 13998761234(手机); 乙方向甲方申请贷款 , 甲方 经审查 同意提供贷款 。根据 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 甲 乙 双 方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释义 ( 一 )

3、 有效 期间 : 是指在贷款额度内乙方可以提出支用贷款申请的时间段。 本合同 贷款额度 有效期间自 2010年 9 月 5 日起,至 2012 年 9 月 4 日止 。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有效期间的届满日。在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的贷款额度自动失效。 (二) 贷款额度 : 是指在有效期间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可用贷款额度。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伍佰万 元。本贷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乙方申请使用贷款应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有权对贷款额度进行重新确定。 在有效期间内,乙方任一时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可用贷款额度。本合同中所称“贷款额度”、“可用贷款

4、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乙方估算申请贷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约定的“贷款额度”、“可用贷款额度”不构成甲方必然的放款义务。乙方使用“贷款额度”或“可用贷款额度”的申请只有经过甲方审查并 签订 公司贷款支用单 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方构成甲方的放款义务。 (三) 循环使用 : 是指在有效期间和贷款额度内,乙方可多次申请使用贷款。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等内容具体见公司贷款支用单 。 第 三 条 贷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贷款额度 (一) 在额度有效期间和贷款额度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 贷款 ,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使用贷款的额度根据可用贷款额度

5、确定。 (二) 乙方只有在最高额抵 (质) 押登记、最高额保证担保和 合同约定的 抵(质)押物保险手续 办妥后方能循环使用贷款额度。 (三) 可用贷款额度是指乙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和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 贷款 金额。每次支用时的具体可用 贷款 额度以 公司贷款支用单 中的约定为准。 可用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当前合同 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 第四条 贷款额度 的 失效 和终止 (一) 贷款额度失效。 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况,贷款额度失效。 1.有效期间在 5年(含 5年)以上的,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 本息 出现累计拖欠 6期(含 )

6、或逾期超过 3个月 ;有效期间在 5年(含 5年)以内 的,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息出现 累计拖欠 4期(含)或逾期超过 2个月 ; 2.抵 (质) 押物价值减少 或 保证人 丧失保证担保能力 导致已发放的贷款担保不足的,且乙 方 和担保人 不能追加甲方认可的担保的; 3.乙方 减少注册资本金、(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 销、(被)申请破产、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等; 4.乙方 和担保人 发生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二) 贷款额度终止。 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届满,贷款额度终止。 已经发放的贷款应按本

7、合同 、 公司贷款支用单 和相应文本、资料、凭证的 约定继续归还。 第五条 单笔贷款的支用 (一) 乙方申请支用贷款额度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公司贷款支用单并发放贷款。 (二) 若本合同及公司贷款支用单记载的贷款金额、贷款日 期、提款日期、贷款利率等与贷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贷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六 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确定及调整,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 以对应公司贷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 : (一) 浮动利率: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 (上浮 /下调 ) 10 %。在贷款期

8、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调整,甲方不需另行通知乙方和担保人: 1.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次年的 1月 1日调整; 2.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3.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次年的对月对日调整; 4.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 / 。 (二) 固定利率:合同期内执行年利率 / 。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三) 其他方式: / 发放贷款时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凭证记载的贷款上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上述方法计算确定。 第 七 条 贷款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

9、采取 担保 (信用 /担保)贷款方式。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的,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 担保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质押或最高额保证 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 担保人和甲方另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 。 (二)如果因任何事项发生,甲方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或担保物的价值的,乙方应增加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第 八 条 账户管理 乙方须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在甲方开立账户,并接受甲方对账户进行监控。乙方对贷款的支付、资金归集账户资金的支付和偿贷资金专户资金的支付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控制。 (一)方式一: 1.乙方在甲方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10、作为资金归集账户,账号为 6666660120010010001,专用于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贷转存和乙方对贷款的支付,以及乙方经营收入、相关补贴收入、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收入的归集和按约定条件与方式对外支付。 2.乙方在甲方开立偿贷资金专户(即还款准备金账 户),账号为 6666660120010010002,专用于优先偿还贷款。甲方 每季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按乙方经营收入的 10 % 或 (和 /或) 按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贰佰万 元的额度,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上述资金归集账户提取偿贷资金,划入偿贷资金专户。 (二)方式二: 1.乙方在甲方开立贷款发放专户(以下简称贷转存专户)

11、,账号为 / ,专用于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贷转存和乙方对贷款的支付。 2.乙方在甲方开立 /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账号为 / ,专用于借款人经营收入、相关补贴收入、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收入的归集和按约定条件与方式对外支付。 3.乙方在甲方开立偿贷资金专户(即还款准备金账户),账号为 / ,专用于优先偿还贷款。甲方 /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按乙方经营收入的 / % / (和 /或) 按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 元的额度,从乙方在 甲方开立的上述资金归集账户提取偿贷资金,划入偿贷资金专户。 第 九 条 乙方的财务指标,应持续满足以下限制: (一) 流动

12、比率大于 1,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二)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不高于 30 天; (三) / (四) / 甲方在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后,有权对上述限制进行修改。 第 十 条 乙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应在甲方发 放贷款前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一)乙方与甲方属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乙方信用等级在 AA 级(不含)以下(符合甲方评级规定为 可不予评级的情形且经甲方认可为信用状况较好的除外) , 并单笔支付金额 在 1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对象明确, 且单笔支付金额 在 伍拾万 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 / (四) / 在上述

13、任一情形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借款人与其贷款支付对象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务合同、订单或 发票等; (二) / (三) / (四)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 十一 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二) 签章处明晰,重要条款无遗漏,并加盖“与原件一致,再次复印无效”宣章; (三) / (四)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 二 条 甲方受托支付 (一)乙方在此不可撤消的授权委托甲方,对乙方符合本合同第 十 条任一情形的,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贷款支付由甲方进行受托支付,即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将上述相应贷款资金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

14、 资金归集账户 (资金归集账户 /贷转存专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乙方不得将上述贷款资金自行支付给交易对手。 (二)在甲方受托支付模式下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等进行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甲方介入乙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因受托支付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三)在甲方受托支付模式下,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贷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乙方交易对手账户的,以及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贷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5、由乙方予以赔偿。 (四)在甲方受托支付模式下,甲方在支付方式上主要根据 乙方提交的汇兑凭证和支票支付给乙方交易对手。 除非乙方有特别要求且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采用乙方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倒进账支票方式进行支付,在此情况下,若甲方收到乙方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倒进账支付支票时将以退票方式办理;对乙方需采用网银支付的,乙方须按甲方受托支付管理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十 三 条 乙方自主支付 对乙方未达到本合同第 十 条所述情形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但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 款支付

16、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 十四 条 还款方法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选择以下还款法归还,单笔贷款的还款法 以对应 公司贷款支用单 中的约定为准。 (一) 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指乙方按月或按季结付利息,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 在贷款 到期后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法。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的 20 日 ; (二)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仅适用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 (三) 按期结息、分期还款法:指乙方按月或按季结付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的 20 日。本金分期归还。该还款法仅适用于贷款期限 在五年 (含) 以内的贷款; (四) 等额本息还款法: 指乙方按 月

17、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 。 贷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 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 贷款月数 1 (五) 等额本金还款法: 指乙方每月偿还 等额 本金 ,贷款 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 。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当期贷款利率 贷款月数 (六) 其他还款法:以对应 公司贷款支用单 中的约定为准。 无论选择上述何种还款方法,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日利率月利率 /30) 。 如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应当符合以下约定: 1一个月为一个偿还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

18、为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2从还款日起乙方享有 10 天的支付宽限期,乙方在支付宽限期内还款 不视为违约。至支付宽限期满未还款,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逾期时间自当月还款日起算,并按约定计收罚息、违约金和复利。 3以上还款日和支付宽限期如有变更,甲方另行通知。 第 十五 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选择以下第 (一) 种方式归还贷款: (一)柜面还款,乙方应到甲方办理贷款的营业机构办理。 (二)委托扣款,乙方应在当期规定时间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偿贷资金专户内。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直接从该账户扣收与本笔贷款有关的各种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

19、书。 委托扣款时,乙方应按以 下要求确保甲方有效扣款: 1.贷款期间,按时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偿贷资金专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2.贷款期间,乙方如变更偿贷资金专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3.贷款期间,如甲方无法从偿贷资金专户有效扣款的,则乙方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4.如逾期且未到甲方办理柜面还款的,乙方可在偿贷资金专户内存足款项,由甲方在下一个还款日划收。但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间,甲方仍向乙方计收逾期罚息或违约金及 其复利。 乙方未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重庆农村

20、商业银行系统开立的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贷转存专户、资金归集账户等)划收,但这并不形成甲方必须划收的必然义务,甲方没有行使该项权利,对于乙方产生的逾期罚息等不良后果及不良记录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并检查贷款的使用,要求乙方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乙方应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 三)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依据本合同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 (四)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21、。 (五)对获悉的乙方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但甲方内部合理使用、 企业 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甲方债权。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二)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合法。 (三)按 期归还贷款本金,按时支付利息。 (四 )乙方发生 可能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事件 、 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产、关闭、歇业、破产、被吊销

22、或注销生产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乙方涉嫌违法行为被查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还款措施。 (五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涉及诉讼仲裁、被处以行政处罚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及质押权利减少,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 )贷款期间乙方发生任何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

23、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甲方。 (七 )乙方自愿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八 ) 甲方将贷款资金发放至 本合同约定的 乙方 账户 后,贷款资金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 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九 )在贷款期内,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不得出售 固定 资产 (用于偿还甲方贷款的除外 );在贷款期内,乙方 不得对股东进行分红 (不得对股东进行分红 / 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后方可分红)。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 (一)贷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24、)严格按甲方要求及时或定期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应收、应付账款、存货明细情况以及资金归集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经营等详细情况的合法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资料; (三)认真、积极配合甲方的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以及对贷款的相关检查; (四)若发生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还款措施; (五)乙方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由甲方受托支付; (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七)在贷款期内,进行合并、分立、股权变更或转让、承包或租赁等经营方式变更、重大资产转让或出售、股权质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新建项目等重大事项前须 征得甲方书

25、面同意 (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在实施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或甲方认可的贷款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实施。 (八 ) / (九 ) / 第十九条 合同 变更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提前还款金额必须是万元的整数倍。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提前还款申请,且每月只能提前还款一次。 3.乙方申请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上一结息日次日至提前还款日的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4.乙方提前还款时,应首先清偿拖欠本息(如有)和当期应还本息。 5.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的

26、,提前还款后,乙方可根据需要选择“期数不变减少月供”或“月供不变减少期数”,甲方 默认的调整方式为“期数不变减少月供”。 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前还款。 (二)若遇特殊情况,乙方确需延长 单笔贷款的 贷款期限的,在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 15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三)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 二 十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与乙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自行决定停止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

27、 ;具有 下列第七至十二 款任一情形时,甲方还可自行决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一)乙方未遵守账户管理的规定和承诺事项,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申贷文件信息失真; (二)乙方提款时未填妥有关贷款凭证,或未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三)乙方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逾期未提款; (四)担保贷款方式下,担保合同未发生效力或担保权未设立; (五 )担保贷款方式下,担保人发生丧失担保能力的任何事件 , 担保物出现毁损、灭失等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 不能提供甲方认可 的 其他担保的 ; (六 )乙方未按期归还 贷款 本息; ( 七 ) 乙方信用状况下降; (八 )乙方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明显

28、下降; ( 九 )乙方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 十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由甲方受托支付; (十一)因国家政策或监管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合同履行的; ( 十 二 )甲方认定的乙方实施了或可能实施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实际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 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 利 息 ,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

29、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和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 100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 100 。该罚息利率随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三)乙方若出现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 、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 或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甲方从乙 方取得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 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和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 100 。该罚息利率随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30、(四)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 实现债权及 相应担保 权 利 的 全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律师代理费 等) 。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选择以 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合同经合同各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

31、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在任何情况下,未办理公证或公证后不能得到强制执行的,甲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三条 其它事项 (一) 本合同的担保合同为 编号 支行 2010年高保字第 6666662010300008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二) / (三) / (四) /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 或盖 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当事人各执 壹 份, /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

32、于: (一)公司贷款支用单; (二)贷款凭证 ; (三) / 第二十七 条 通知 本 合同任何一方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 乙方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 10 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 ,否则甲方向本合同所写明的地址发送有关文件,视为送达 。甲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 、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通讯地址如下: 1.甲方: 重庆市 区(县)路(街道)号 2.乙方: 重庆市 区(县)路(街道)号 第二十八 条 提示 甲方 已提请 乙方 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 其 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 乙 方 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 (甲方): (签章) 借款人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 代理人 : 签约时间: 2010 年 9 月 5 日 签约地点: 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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