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上海市现已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满 120 分可落户上海。本文将为您介绍 2017 年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包括具体的加分、扣分标准,适用对象等。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 30 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 56-60 周岁,积 5 分;年龄每减少 1 岁,积分增加 2 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
2、景指标最高分值 110 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 50 分。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 60 分。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 90 分。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 100 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 110 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 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
3、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 15 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 30 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 60 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 100分。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 140 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
4、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 1 年积 3 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 30 分。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投资纳税或带动
5、本地就业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 3 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 10 人及以上,每纳税 10 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 10 人积 10 分,最高 100 分。(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 100 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连续 3 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80%低于 1 倍的,积 25 分。2.持证人最近连续 3 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6、 1 倍低于 2 倍的,积 50 分。3.持证人最近连续 3 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积 100 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 1 年积 4 分,满 5 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五)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 1 年积 2 分,满 5 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 20 分。(六)
7、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 10 分。(七)表彰奖励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 110 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 分。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 分。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 110 分。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 1年积 4 分,最高分值 40 分。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 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 3 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 150 分。(二) 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 5 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 50 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 5 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 分。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