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什 么 是 金 融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我 国 金 融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哪 些 ? ( 1)金 融 法 基 本 原 则 , 使 金 融 立 法 的 自 导 思 想 , 是 调 整 整 个 金 融 关 系 、 从 事 金 融 调 控 、 监 管活 动 和 金 融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遵 循 的 行 为 准 则 。我 国 金 融 法 基 本 原 则 有 :1)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金 融 , 实 行 管 理 和 经 营 分 离 , 规 范 和 完 善 国 家 金 融 调 控 、 监 管 行 为 的 原 则 ;2) 在 稳 定 币 值 的 基 础 上 促 进 经
2、济 增 长 的 原 则 ;3) 以 社 会 整 体 经 济 利 益 和 金 融 持 续 稳 定 为 依 归 , 依 法 规 范 和 完 善 金 融 机 构 组 织 体 系 和 金 融市 场 体 系 , 促 进 金 融 业 公 平 、 公 开 、 有 序 竞 争 , 提 高 金 融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 维 护 金 融 资 源 配 置效 率 , 维 护 金 融 市 场 个 利 益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4)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的 原 则 ;5) 在 立 足 于 中 国 国 情 上 , 借 鉴 国 外 通 行 立 法 做 法 和 国 际 惯 例 的 原 则
3、。2、 何 谓 金 融 法 体 系 ? 我 国 金 融 体 系 应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金 融 法 的 体 系 是 指 在 金 融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指 导 下 , 调 整 金 融 关 系 不 同 侧 面 的 金 融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等 金 融 法 律 规 范 , 分 类 组 合 为 不 同 的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 共 同 实 现 金 融 法 的 任 务 , 而 形成 的 相 互 联 结 、 和 谐 统 一 、 彼 此 分 明 的 统 一 整 体 。 它 是 一 个 多 层 次 的 结 构 体 。 金 融 法 体 系 的内 容 相 当 复 杂 , 各 国 金
4、融 立 法 也 因 经 济 、 金 融 发 展 阶 段 不 同 和 管 理 重 点 各 异 , 内 容 不 尽 相 同 ,体 系 也 各 有 特 点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 我 国 金 融 法 大 致 可 以 划 分 为 六 个 部 分 ,即 金 融 主 体 法 ( 组 织 法 ) 、 金 融 调 控 与 监 管 法 、 间 接 融 资 法 、 直 接 融 资 法 、 期 货 期 权 与 外 汇法 ( 特 殊 融 资 法 ) 、 金 融 中 介 业 务 法 。1) 金 融 组 织 法 。 或 称 金 融 主 体 法 、 金 融 机 构 组 织 法 ,
5、 是 用 已 确 定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的 性 质 、 法 律 地 位 、 职 责 权 限 、 机 构 设 置 、 业 务 范 围 及 规 则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目 前 , 金 融组 织 法 法 律 规 范 主 要 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商 业 银 行 法 、 金 融 机构 管 理 规 定 、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等 。2) 金 融 调 控 与 监 管 法 。 是 指 国 家 实 施 金 融 调 控 和 金 融 监 管 活 动 中 所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的法 律 规 范 总 称 。 法 律
6、 规 范 主 要 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保 险 法 、 证券 法 、 反 洗 钱 法 、 刑 法 及 其 修 正 案 、 金 融 机 构 撤 销 条 例 、 人 民 币 管 理 条 例 、 国家 金 库 条 例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家 货 币 出 入 境 管 理 办 法 等 。3) 间 接 融 资 法 。 是 指 调 整 间 接 管 融 资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所 谓 间 接 融 资 是 指 借 款方 与 贷 款 方 通 过 金 融 中 介 机 构 来 实 现 资 金 有 偿 使 用 的 一 种
7、资 金 融 通 方 式 。 法 律 规 范 主 要 有 商 业 银 行 法 、 合 同 法 、 储 蓄 管 理 条 例 、 人 民 币 单 位 存 款 管 理 办 法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专 项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贷 款 通 则 等 。4) 直 接 融 资 法 。 是 指 调 整 直 接 融 资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所 谓 直 接 融 资 是 指 筹 资 方不 经 过 中 介 环 节 , 而 是 直 接 由 金 融 市 场 从 投 资 方 吸 收 资 金 的 一 种 资 金 融 通 方 式 。 主 要 法 律 规范 有 公 司 法 、 证
8、 券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 股 票 发 行 与 交 易 管理 条 例 、 禁 止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办 法 等 。5) 期 货 、 期 权 与 外 汇 法 ( 特 殊 融 资 法 ) 。 特 殊 融 资 是 指 发 生 在 期 货 市 场 、 期 权 市 场 和 外汇 市 场 的 融 资 行 为 , 该 类 行 为 具 有 不 同 于 一 般 直 接 融 资 和 间 接 融 资 的 特 点 。 调 整 期 货 、 期 权和 外 汇 融 资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范 极 为 特 殊 融 资 法 。 它 包 括 期 货 法 、 期 权
9、法 和 外 汇 法 。 目 前 我 国 环没 有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外 汇 期 货业 务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等 法 规 、 规 章 。6) 金 融 中 介 业 务 法 。 是 指 调 整 金 融 机 构 与 客 户 之 间 中 介 业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2法 律 规 范 散 见 于 商 业 银 行 法 、 票 据 法 、 担 保 法 、 商 业 银 行 中 间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 支付 结 算 办 法 、 国 内 信 用 证 结 算 办 法 等 法
10、 律 、 法 规 、 规 章 之 中 。上 述 六 大 方 面 的 基 本 内 容 , 归 根 结 底 , 可 归 结 为 金 融 主 体 ( 含 调 控 主 体 、 监 管 主 体 、 营业 主 体 ) 法 、 金 融 调 控 与 监 管 法 、 金 融 业 务 管 理 法 、 涉 外 金 融 法 四 个 大 的 方 面 。3、 试 比 较 西 方 主 要 工 业 化 国 家 金 融 体 制 的 相 同 与 不 同 , 以 及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 ( 2)金 融 体 制 是 指 一 国 划 分 金 融 管 理 机 构 和 金 融 业 务 机 构 的 法 律 地 位 、 职 责 权 限
11、 、 业 务 范 围 ,协 调 彼 此 之 间 的 活 动 及 相 互 关 系 而 形 成 的 制 度 系 统 。 一 个 成 熟 的 现 代 国 家 的 金 融 体 制 应 包 括金 融 机 构 组 织 体 系 、 金 融 市 场 体 系 、 金 融 监 管 调 控 体 系 和 金 融 制 度 体 系 四 方 面 的 内 容 。 在 西方 发 达 工 业 化 国 家 中 , 经 过 长 时 期 的 发 展 演 变 , 基 本 上 都 形 成 了 在 法 制 基 础 上 以 国 家 主 管 部门 为 监 管 、 调 控 中 心 , 以 商 业 银 行 和 政 权 机 构 为 主 体 , 与 信
12、 托 、 保 险 等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并 存 ,以 货 币 、 资 本 、 保 险 等 金 融 市 场 为 枢 纽 的 金 融 体 制 。 但 是 , 由 于 各 国 在 政 治 、 经 济 、 金 融 以及 历 史 文 化 方 面 的 差 异 , 他 们 又 各 有 自 己 的 特 色 。 简 单 来 说 , 共 同 之 处 主 要 表 现 在 : 注 重 金融 法 制 建 设 ; 实 行 “ 二 级 银 行 制 度 ” ; 对 金 融 机 构 和 金 融 市 场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监 管 和 调 控 ;商 业 银 行 在 金 融 机 构 体 系 中 居 于 重 要 地 位
13、 ; 直 接 融 资 比 重 显 著 增 加 , 融 资 多 元 化 、 市 场 化 、证 券 化 倾 向 日 益 明 显 ; 设 立 政 策 性 融 资 机 构 。 不 同 之 处 : 美 国 的 双 轨 注 册 、 市 场 主 导 、 度 假银 行 之 ; 日 本 的 珠 影 行 知 ; 德 国 的 全 能 应 行 址 、 银 企 结 合 之 ; 因 果 的 总 分 行 制 ; 法 国 的 高 过优 化 程 度 等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由 于 实 行 高 度 集 权 的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 长 期 实 行 单 一 制 银 行 体 体 系 , 即中 国 人 民 银 行
14、统 一 领 导 、 垄 断 金 融 , 即 使 形 式 货 币 发 行 和 金 融 管 理 职 能 的 国 家 机 关 , 又 是 从事 信 贷 、 储 蓄 、 结 算 、 外 汇 等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的 经 济 组 织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原 有 的 体 制 远 远 不适 应 经 济 建 设 的 发 展 , 我 国 金 融 体 制 必 须 按 照 现 代 金 融 的 要 求 深 化 改 革 , 加 快 金 融 立 法 的 步伐 。 从 西 方 国 家 金 融 体 制 来 看 , 我 国 目 前 金 融 体 制 主 要 存 在 两 大 缺 陷 : ( 1) 金 融 市 场
15、体 系 不完 整 ; ( 2) 金 融 法 律 法 规 不 健 全 , 市 场 行 为 不 规 范 。 因 此 , 近 期 我 国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和 金 融 法制 建 设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一 要 深 化 国 有 银 行 改 革 。 巩 固 和 发 展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成 果 。推 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 深 化 政 策 性 银 行 改 革 , 重 点 进 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改 革 ; 二 要 加快 农 村 金 融 改 革 。 构 建 分 工 合 理 、 投 资 多 元 、 功 能 完 善 、 服 务 高 效
16、 的 农 村 金 融 组 织 体 系 。 充分 发 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在 农 村 金 融 中 的 骨 干 和 支 柱 作 用 , 继 续 深 化 农 村 信用 社 改 革 , 增 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为 “ 三 农 ” 服 务 的 功 能 。 适 当 调 整 和 放 宽 农 村 地 区 银 行 业金 融 机 构 准 入 政 策 , 鼓 励 各 类 资 本 进 入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 探 索 发 展 适 合 农 村 特 点 的 新 型 金 融 组织 , 加 大 农 村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创 新 力 度 , 积 极 解
17、 决 农 村 贷 款 难 问 题 ; 三 要 大 力 发 展 资 本 市 场 。推 进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 扩 大 直 接 融 资 规 模 和 比 重 。 稳 步 发 展 股 票 市 场 , 加 快 发 展 债券 市 场 , 积 极 稳 妥 地 发 展 期 货 市 场 。 进 一 步 加 强 市 场 基 础 性 制 度 建 设 , 推 进 股 票 、 债 券 发 行制 度 市 场 化 改 革 , 切 实 提 高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 四 要 深 化 保 险 业 改 革 , 扩 大 保 险覆 盖 面 , 提 高 保 险 服 务 水 平
18、 和 防 范 风 险 能 力 ; 五 要 推 进 金 融 对 外 开 放 , 提 高 开 放 水 平 ; 六要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金 融 监 管 , 健 全 监 管 协 调 机 制 ,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 维 护 国 家 金 融稳 定 和 安 全 。4、 当 代 西 方 主 要 工 业 化 国 家 金 融 变 革 及 监 管 立 法 的 发 展 潮 流 与 趋 势 , 对 我 国 的 金 融 体制 改 革 与 金 融 法 制 建 设 有 何 借 鉴 意 义 ? ( 3)现 代 意 义 上 的 金 融 体 制 和 金 融 法 是 在 资 本 主 义 商 品
19、经 济 和 信 用 活 动 高 度 发 展 、 银 行 等 金融 机 构 大 量 出 现 并 成 为 一 个 产 业 ( 金 融 业 ) 时 , 才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二 战 之 后 , 西 方 主 要工 业 化 国 家 在 金 融 方 面 出 现 了 各 种 不 同 的 新 情 况 。 特 别 是 自 20世 纪 70、 80年 代 以 后 , 随 着 科技 进 步 ( 尤 其 是 电 子 计 算 机 的 广 泛 应 用 ) , 经 济 全 球 化 、 贸 易 自 由 化 、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发3展 , 融 资 市 场 化 、 金 融 资 产 证 券 化 、
20、 金 融 市 场 一 体 化 的 趋 势 日 益 明 显 , 促 使 金 融 工 具 不 断 创新 、 金 融 管 制 逐 步 放 宽 , 已 经 或 正 在 引 起 金 融 制 度 和 金 融 业 务 的 变 化 , 同 时 也 对 金 融 立 法 提出 了 新 的 要 求 , 由 此 带 来 了 金 融 立 法 的 四 大 趋 势 : ( 1) 放 宽 金 融 管 制 , 鼓 励 竞 争 , 逐 步 加 速自 由 化 趋 势 ; ( 2) 提 高 中 央 银 行 的 地 位 和 独 立 性 , 加 强 金 融 宏 观 调 控 ; ( 3) 强 化 监 管 机 构 的地 位 和 职 权 ,
21、建 立 健 全 动 态 调 试 的 、 以 风 险 监 管 为 本 的 金 融 监 管 体 制 , 确 保 金 融 安 全 ; ( 4)随 经 济 全 球 化 、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 金 融 自 由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 国 际 间 的 金 融 监 管 合 作 与 协 调 越来 越 重 要 , 国 际 性 、 地 区 性 的 金 融 条 约 、 金 融 管 理 影 响 越 来 越 广 泛 , 各 国 的 金 融 立 法 也 相 互借 鉴 、 相 互 影 响 , 又 日 益 趋 同 、 走 向 融 合 的 趋 势 。从 以 上 趋 势 看 出 , 这 些 现 象 实 质 上 无
22、 非 是 市 场 化 改 革 取 向 和 监 管 调 控 体 制 的 完 善 两 大 方面 , 其 目 的 则 在 于 从 不 同 的 层 面 方 面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 确 保 金 融 稳 健 , 提 高 金 融 市 场 的 活 力 ,更 好 地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 因 此 , 我 国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与 金 融 法 制 建 设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一 ) 金 融 开 放 要 与 金 融 监 管 同 步 进 行 。 对 外 开 放 是 我 国 一 项 长 期 的 基 本 国 策 。 在 经 济全 球 化 的 大 趋 势 下 , 既
23、 要 看 到 国 际 资 本 流 动 为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所 作 出 的 积 极 贡 献 , 也 要 看到 由 此 而 形 成 的 挑 战 和 风 险 。 必 须 强 调 : 我 国 在 加 强 金 融 开 放 立 法 的 同 时 , 亦 要 注 意 研 究 如何 加 强 金 融 监 管 的 立 法 。 在 加 强 金 融 开 放 与 监 管 立 法 的 同 时 , 要 十 分 注 意 研 究 如 何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加 强 对 国 际 金 融 资 本 流 动 的 监 管 , 遏 制 国 际 游 资 的 过 度 投 机 , 提 高 对 金 融 风 险 的 预 测 、防
24、 范 和 救 助 能 力 。( 二 ) 进 一 步 加 快 经 济 改 革 步 伐 , 以 法 制 手 段 推 进 我 国 投 资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 对 金 融 风 险的 防 范 和 化 解 , 不 仅 仅 是 金 融 领 域 的 工 作 , 还 需 要 全 方 位 的 改 革 。 特 别 是 以 法 制 手 段 推 进 我国 投 资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 已 成 为 我 国 化 解 和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的 重 要 外 部 因 素 之 一 。 从 金 融 运 行 的客 观 环 境 看 , 我 国 现 行 的 投 资 融 资 体 制 已 不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25、 经 济 的 要 求 。 要 加 速 我 国 的 投资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 实 行 “谁 投 资 , 谁 决 策 , 谁 担 风 险 “的 原 则 。 凡 企 业 投 资 国 家 允 许 发 展 的 产业 、 产 品 和 技 术 , 均 由 企 业 自 主 决 策 , 自 担 风 险 。 除 重 大 项 目 外 , 政 府 一 般 不 再 对 项 目 进 行审 批 , 而 改 为 登 记 备 案 制 , 确 需 政 府 审 批 的 项 目 , 也 将 尽 可 能 简 化 审 批 程 序 , 主 要 是 看 项 目在 投 资 方 向 和 宏 观 布 局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符 合 国
26、 爱 有 关 政 策 和 法 规 。 要 抓 紧 制 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法 ,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 把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活 动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 三 ) 加 强 完 善 金 融 立 法 , 强 化 金 融 执 法 的 研 究 。 我 国 金 融 立 法 在 某 些 重 要 领 域 还 处 于空 白 阶 段 , 信 托 法 、 期 货 法 等 , 是 金 融 监 管 待 加 强 的 重 点 。 建 议 加 快 、 加 强 金 融 立 法特 别 , 特 别 是 期 货 、 信 任 立 法 , 健 全 、 完 善 我 国 金 融
27、 法 律 体 系 , 尽 快 改 变 金 融 市 场 重 要 法 律法 规 不 全 , 某 些 重 要 金 融 活 动 无 法 可 依 的 现 象 。( 四 ) 完 善 信 息 披 露 , 增 加 金 融 决 策 透 明 度 。 透 明 度 原 则 是 国 际 金 融 交 易 中 的 一 个 重 要法 律 原 则 。 金 融 透 明 度 或 信 息 披 露 ,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公 开 与 金 融 交 易 有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的 一种 法 律 制 度 。 金 融 透 明 度 是 金 融 业 有 效 监 管 的 基 础 , 是 金 融 运 行 规 范 化 的 主 要 内 容
28、 和 重 要 标志 。 离 开 了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范 化 , 市 场 的 规 范 化 就 无 从 谈 起 。( 五 ) 建 立 完 善 的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 依 法 加 强 金 融 监 管 。 就 整 个 监 管 体 系 而 言 , 国 家 对 金融 机 构 的 监 管 是 最 高 层 次 的 刚 性 监 管 监 督 形 式 。 目 前 我 国 实 行 的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会 和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监 管 体 系 。 在 强 化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的 同 时 , 还 要 注 意 建 立 完 善 我 国 金 融 机 构内 部 控 制
29、自 律 机 制 , 在 国 家 的 宏 观 金 融 监 管 和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中 间 , 还 应 特 别 加 强 金 融 业同 业 公 会 或 协 会 自 律 性 组 织 建 设 。( 六 ) 普 及 金 融 法 律 知 识 , 增 强 金 融 法 治 意 识 。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和 广 大 企 业 领 导 , 都应 学 一 些 金 融 法 律 知 识 , 加 深 对 金 融 工 作 、 金 融 法 规 和 金 融 政 策 的 了 解 , 提 高 运 用 和 驾 驭 金融 手 段 的 本 领 , 学 会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管 理 经 济 , 增 强 维
30、护 金 融 秩 序 的 自 觉 性 和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的能 力 , 要 把 是 否 掌 握 金 融 法 律 知 识 , 具 备 金 融 法 治 观 念 行 为 金 融 系 统 干 部 和 金 融 从 来 人 员 的4必 备 素 质 , 作 为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 并 作 为 考 核 晋 升 的 依 据 。 在 加 强 金 融 法 治 意 识 的 过 程 中 ,要 重 视 全 社 会 信 用 观 念 的 建 立 。 要 加 强 公 众 和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和 合 法 投 资 观 念 , 从 而为 金 融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创 造 一 个 良 好
31、 的 法 治 环 境 。5、 简 述 中 央 银 行 的 概 念 、 性 质 及 职 能 ? ( 4)中 央 银 行 是 一 国 金 融 体 制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 依 法 制 定 和 执 行 国 家 货 币 金 融 政 策 、 实 施 金融 调 控 与 监 管 的 特 殊 金 融 机 关 。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 是 特 殊 的 国 家 机 关 。 在 职 能 上 具 有发 行 的 银 行 、 银 行 的 银 行 、 政 府 的 银 行 、 金 融 调 控 与 监 管 的 银 行 的 四 大 职 能 。6、 为 什 么 说 中 央 银 行 法 具 有 社 会
32、 法 的 性 质 ? ( 5)中 央 银 行 作 为 特 殊 金 融 机 构 , 一 方 面 , 它 不 是 一 般 的 金 融 企 业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而 是 一 国的 金 融 调 控 与 监 管 机 关 , 由 此 也 就 决 定 了 中 央 银 行 不 予 商 业 银 行 整 理 云 , 而 以 调 控 信 用 、 监管 金 融 、 稳 定 社 会 为 己 任 , 是 一 国 金 融 体 制 的 核 心 ; 另 一 方 面 , 中 央 银 行 也 要 以 银 行 身 份 从事 金 融 业 务 ( 服 务 ) , 是 发 行 的 银 行 、 政 府 的 银 行 和 银
33、行 的 银 行 , 但 他 的 服 务 对 象 不 是 具 体的 工 商 企 业 和 个 人 , 而 是 国 家 、 政 府 部 门 、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 以 及 间 接 服 务 于 整 个 社 会 公 众 。作 为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机 关 , 中 央 银 行 行 使 金 融 调 控 和 金 融 监 管 职 能 , 但 这 些 职 能 的 形 式 , 主 要不 是 以 行 政 命 令 的 方 式 , 而 是 以 经 济 的 、 间 接 的 方 式 , 也 即 通 过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的 方 式 进 行 的 ,是 将 金 融 调 控 和 金 融 监 管 与 与 金
34、融 服 务 的 方 方 面 面 与 服 务 过 程 的 时 钟 。 因 此 , 中 央 银 行 的 活动 既 有 纵 向 的 金 融 调 控 、 金 融 监 管 , 又 有 横 向 的 金 融 服 务 、 金 融 协 作 , 使 两 者 的 统 一 与 融 合 。从 而 决 定 了 中 央 银 行 既 要 从 国 家 的 角 度 出 发 , 考 虑 金 融 全 局 的 调 控 与 监 管 , 又 要 从 “ 金 融 个体 ” 的 利 益 和 需 要 出 发 , 考 虑 具 体 金 融 业 务 ( 服 务 ) 的 开 展 , 进 而 追 求 稳 定 整 个 金 融 业 、 服务 整 个 社 会
35、经 济 活 动 和 人 民 大 众 生 活 的 公 共 目 标 。 所 以 说 中 央 银 行 具 有 社 会 性 质 。7、 中 央 银 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哪 些 ?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确 立 的 深 层 原 因 是 什 么 ? ( 6)中 央 银 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贯 穿 于 中 央 银 行 法 始 终 , 体 现 中 央 银 行 法 的 本 质 和 根 本 价 值的 法 律 原 则 , 是 中 央 银 行 法 的 灵 魂 。 纵 观 中 央 银 行 法 律 制 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 即 现 今 各 国 中 央银 行 法 的 立 法 内 容
36、, 中 央 银 行 法 普 遍 遵 循 两 个 基 本 原 则 , 既 稳 定 货 币 原 则 和 独 立 自 主 原 则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确 立 的 深 层 原 因 是 :( 一 ) 稳 定 货 币 原 则 之 所 以 成 为 中 央 银 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由 中 央 银 行 肩 负 的 职 能 、 设立 的 宗 旨 和 货 币 政 策 目 标 所 决 定 的 。 中 央 银 行 只 有 通 过 稳 定 货 币 才 能 体 现 其 存 在 的 社 会 价值 , 也 只 有 围 绕 稳 定 货 币 来 开 展 各 项 调 控 、 金 融 监 管 和 服 务 活 动
37、, 才 符 合 各 国 制 订 中 央 银 行法 创 设 中 央 银 行 的 初 衷 。( 二 ) 将 独 立 性 原 则 确 立 为 中 央 银 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其 理 由 主 要 有 两 点 : ( 1) 独 立 的 中央 银 行 是 稳 定 货 币 的 必 要 保 障 ; ( 2) 独 立 的 中 央 银 行 是 避 免 政 党 政 治 弊 病 、 制 衡 政 府 过 热 经济 决 策 倾 向 的 重 要 力 量 。8、 中 央 银 行 的 组 织 形 式 有 哪 些 ? ( 7)由 于 各 国 在 政 治 、 经 济 体 制 , 市 场 发 育 和 金 融 传 统 等
38、方 面 的 差 异 , 故 其 中 央 银 行 的 组 织形 式 也 各 有 不 相 同 。 大 致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种 类 型 : ( 一 ) 总 分 行 制 。 或 称 集 中 单 一 制 。 在 这 种体 制 下 , 全 国 只 设 独 家 中 央 银 行 , 其 总 行 之 下 设 若 干 分 支 机 构 , 组 成 一 个 中 央 银 行 的 统 一 体 。英 格 兰 银 行 、 法 兰 西 银 行 和 日 本 银 行 都 采 用 这 种 体 制 。 ( 二 ) 复 合 二 元 制 。 又 成 多 元 制 。 是指 在 中 央 一 级 和 相 对 独 立 的 地 方 一 级
39、都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机 构 , 分 别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 已 构 成一 个 中 央 银 行 体 系 。 美 国 和 德 国 是 这 一 体 制 的 代 表 。 ( 三 ) 跨 国 制 。 跨 过 中 央 银 行 是 指 某 一货 币 联 盟 的 成 员 国 共 同 成 立 一 家 中 央 银 行 , 由 它 在 货 币 联 盟 范 围 内 统 一 执 行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制 度 。 如 欧 洲 中 央 银 行 等 。 ( 四 ) 准 中 央 银 行 制 。 是 指 没 有 真 正 专 业 化 的 、 具 备 完 全 职 能 的中 央 银 行 , 而 是 由
40、有 关 政 府 机 构 ( 或 与 商 业 银 行 ) 一 起 共 同 履 行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制 度 形 式 。如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59、 试 述 中 央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及 其 操 作 工 具 ? ( 8)货 币 政 策 , 或 称 金 融 政 策 , 是 指 主 权 国 家 为 实 现 其 特 定 的 经 济 目 标 而 采 用 的 各 种 调 节 货币 供 应 量 或 管 制 信 用 规 模 的 方 针 、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总 称 , 是 一 国 主 要 的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其 内 容包 括 很 多 方 面 , 其 中 货 币 政
41、策 目 标 最 为 关 键 。 在 货 币 政 策 诸 多 目 标 中 , 中 介 目 标 意 义 尤 为 重大 。 目 前 , 各 国 货 币 政 策 的 中 介 目 标 主 要 是 货 币 供 应 量 。 所 谓 货 币 供 应 量 是 指 中 央 银 行 和 金融 机 构 以 外 的 组 织 ( 包 括 企 业 和 家 庭 部 门 等 ) 持 有 的 货 币 总 量 。 货 币 供 应 量 来 自 中 央 银 行 的现 金 发 行 和 金 融 机 构 的 负 债 项 目 , 一 般 按 流 动 性 差 别 、 货 币 购 买 力 的 强 弱 分 层 次 统 计 。 货币 政 策 工 具
42、是 中 央 银 行 实 现 其 政 策 目 标 的 政 策 手 段 。 根 据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的 调 节 职 能 和 效 果 来划 分 ,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一 ) 常 规 性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 或 称 一 般 性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 是 指 中 央 银 行 所 采 用 的 、 对整 个 金 融 系 统 的 货 币 信 用 的 扩 张 与 金 所 产 生 全 面 性 或 一 般 性 影 响 的 手 段 , 是 最 主 要 的 货 币 政策 工 具 。 包 括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制 度 、 再 贴 现 政 策 和 公
43、开 市 场 业 务 , 俗 称 中 央 银 行 的 “ 三 大 法宝 ” 。 主 要 是 从 总 量 上 对 货 币 供 应 量 和 信 贷 规 模 进 行 调 节 。 ( 二 ) 选 择 性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 是 指中 央 银 行 针 对 某 些 特 殊 的 信 贷 或 某 些 特 殊 的 经 济 领 域 而 采 用 的 工 具 。 侧 重 于 银 行 业 务 活 动 值得 方 面 进 行 控 制 , 是 常 规 性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的 必 要 补 充 。 包 括 证 券 市 场 信 用 控 制 、 不 动 产 信 用控 制 、 消 费 者 信 用 控 制 和 优 惠 利
44、率 。 ( 三 ) 补 充 性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 中 央 银 行 有 时 还 运 用 一 些补 充 性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 对 信 用 进 行 直 接 控 制 和 间 接 控 制 。 包 括 信 用 直 接 控 制 工 具 和 信 用 间 接控 制 工 具 。 信 用 直 接 控 制 工 具 主 要 有 : 信 用 分 配 、 直 接 干 预 、 流 动 性 比 率 、 利 率 限 制 和 特 种存 款 。 信 用 间 接 控 制 工 具 主 要 有 : 窗 口 指 导 和 道 义 劝 告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第 23条 规 定 了 人 民 银 行 为 执 行 货
45、 币 政 策 , 可 以 运 用 的 六 种 货 币 政 策工 具 : 存 款 准 备 金 制 度 、 确 定 中 央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 再 贴 现 政 策 、 再 贷 款 政 策 、 公 开 市 场 业 务和 其 他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 这 是 我 国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的 特 点 。10、 试 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性 质 和 法 律 地 位 ?人 民 银 行 的 性 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第 2条 规 定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中 央 银 行 。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46、 , 制 定 和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 ” 第 8条 规 定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全 部 资 本 由 国 家 出 资 ,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 从 这 些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 在性 质 上 , 人 民 银 行 是 我 国 的 中 央 银 行 , 是 国 务 院 组 成 部 门 , 是 特 殊 的 国 家 机 关 。 作 为 中 央 银行 , 人 民 银 行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 制 定 和 实 施 货 币 政 策 , 承 担 金 融 宏 观 调 控 职 能 ; 拥 有 资 本
47、,可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 形 式 发 行 的 银 行 、 政 府 的 银 行 和 银 行 的 银 行 的 职 能 ; 同 时 , 它 还 是 国 家 金融 稳 定 的 重 要 力 量 ,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防 范 和 化 解 系 统 性 、 整 体 性 金 融 风 险 ,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人 民 银 行 的 法 律 地 位 :法 律 地 位 是 指 人 民 银 行 在 国 家 机 构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 这 一 地 位 , 可 以 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的 一 系 列 规 定 中 得 到 说 明 。 ( 1) 对 中 央 政 府 的 行 政 隶 属
48、 性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第 2条 、 第 5条 第 1款 、 第 10条 、 第 12条 规 定 都 说 明 了 , 人 民 银 行 是 国 务 院 的 直 属 机 构 , 实 在 起 领 导 下 对金 融 业 实 施 调 控 与 监 管 的 一 个 职 能 部 门 ; ( 2) 依 法 享 有 相 对 独 立 性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第 6条 、 第 7条 、 第 13条 、 第 14条 、 第 26条 、 第 29条 、 第 30条 规 定 都 说 明 了 , 人 民 银 行 虽 然 隶 属国 务 院 , 相 对 于 国 务 院 其 他 部 委 和 地 方 政 府
49、 有 明 显 的 独 立 性 。11、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基 本 职 能 是 什 么 ? 有 哪 些 具 体 职 责 ? ( 10)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第 2条 规 定 , 人 民 银 行 的 基 本 职 能 是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 制 定 和执 行 货 币 政 策 ,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 该 法 第 4条 有 规 定 了 人 民 银 行 的 13项职 责 , 而 职 责 是 职 能 的 具 体 化 。 综 合 这 两 条 规 定 来 看 , 人 民 银 行 具 有 中 央 银 行 应 当 具 备 的 一6切 职 能 , 既 具 有 发 行 的 银 行 、 银 行 的 银 行 、 政 府 的 银 行 、 金 融 调 控 和 监 管 的 银 行 等 职 能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第 4条 规 定 , 人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