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1072367 上传时间:2020-02-06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8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Comment d1: 此句是否修改?1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4.1 概论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的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速率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4.1.1 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我国的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

2、具体体现,它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 ,是强化环境管理工作的核心。我国 1973年 8月制定了第一个环境标准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1973) 。经过 30多年的实践,已经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环境标准体系。截至 20102年 6月,环境标准共计1434351项(含现行标准 1312250项,废止标准 12201项) ,其中国家环境标准 76248项(含现行标准 656项,废止标准 92项)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67203项(含现行标准594项,废止标准 9项) 。环境标准体系见图 4.1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

3、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等推荐性分析方法标准,均由于被强制标准所引用,而必须强制执行。环境标准体系见图 4.1。24.1.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涉及的环境标准及控制指标4.1.2.1 国家环

4、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4.1.2.2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别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符合验收条件

5、的主要衡量标准。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4.1.2.3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是为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对采样、分析测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检验方法、操作方法等)和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和采样方法等、技术规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等。为保证验收监环境标准体系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标行业标准标准体系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图 4.1 环境标准体系框图3测数据准确、

6、有效、可靠和可比,收监测应首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引用的的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国家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再次是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推荐的方法标准。如, 总铬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在验收监测中,需要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若尚无国家或地方标准分析方法可选用,可根据国家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分析方法选择规定:选择权威书、杂志登载的分析方法,以及仪器生产厂家推荐的分析方法。 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可靠和可比,验收监测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推荐的方法标准。4.1.2.4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7、,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其起到鉴别仪器灵敏度、评价操作者技术水平的作用。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的准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在此过程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作为质量控制材料被使用。4.1.2.5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 、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是执行各类标准的基础。4.1.2.6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根据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环境保护的情况需要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包括地方环境

8、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准标主要补充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缺少的项目,地方排放标准还提出了;或提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项目的排放限值,或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缺少的项目。近年来,为了控制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验收监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对于国家环境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应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执行。4.1.2.7 环境保护部行业标准环境保护部行业标准是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属于行业标准。 ,包

9、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区划和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及技术导则等。国家发布的环境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类别和项目相同时,国家标准自动替代行业标准。已发布实施的火电厂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 水泥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属于该类标准。正在制定中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技术导则属于该类标准,它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主要技术依据和规范。此外,为了规范监测布点、样品采集等监测行为,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监测技术规范,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等。4.1.2.8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涉及的总

10、量控制指标是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环境容量状况,下达给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4指标,也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的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后者可能涉及到其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例如:为建成大型火电项目,电力集团或地方电力部门承诺的关停部分小火电项目。4.1.2.9 污染防治设计指标在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验收监测中考核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设计指标一般包括: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污染物处理前后浓度指标及污染物处理去除效率等。该类指标,一部分作为考核建设项目环境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

11、如火力发电厂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尘效率,另一部分不作为验收的评价标准,但它将作为考核建设项目环境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COD 的去除率。4.1.2.10 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某些建设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国家标准暂无规定的,可以引用环评或初步设计使用的 ISO 标准或国外技术引进国的标准进行评价,如果环评批复此引用标准,则也可作为验收的依据。 ,如。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某些国家标准暂未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限值,一般都作为该项污染因子验收和验收监测的标准限值。总之,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

12、要考核指标,是否达标是验收的主要依据,而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保护部行业标准中的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是保证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技术保障,它们是验收监测结果公正、客观的保证。4.1.3 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在验收监测中的作用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在验收监测中环境标准渗透于工作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监测的始终,是验收监测的灵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方案制订时确定验收监测内容的依据之一。验收监测内容的确定,除依据工艺特点分析其排放的污染物外,还需考虑项目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及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若评价标准中不

13、包含建设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就会使监测结果无评价指标,就失去了监测的意义,也就不能成为验收监测的内容。如冶炼行业轧机排放的油雾,电子工业涂屏,汽车制造业涂装等排放的醛、丙酮、丙烯酸树脂及醋酸丁脂等。倘若但若在环评和设计中参考的 ISO 标准或国外标准中,中有该类污染物及其评价指标,则可将其列为监测项目。同时,验收监测点位的布设同样需依据标准和指标确定。如各车间污染物预处理设施、成套污染处理设施的各处理环节,若需要了解或评价有进、出口设计指标或处理效率,进、出口均需布设监测点;若而仅有出口指标的就仅可在出口布设采样点;若上述设施设计指标均没有,同时不需要进行评价或了解对外排口影响的,则仅需在外排口

14、布设监测点位。(2)是现场监测中采样和测试的质量保证手段。为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和可比性,采样方法应首选国家方法标准,如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91)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5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1252590)修改方案、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007188)等。同时测试方法应按验收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方法标准执行,如TSP 重量法 (GB/T 1543295) 、 COD Cr 重铬酸钾容量法 (GB

15、1191489)等。(3)是报告编制时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在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是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结果、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等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和评价从而得出验收监测报告的结论。(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涉及标准的具体作用。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当竣工验收监测涉及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时,最新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验收的执行标准。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是否达标,是验收的

16、主要依据。验收监测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及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新的污染排放标准或某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被新发布的标准修订时,应执行新标准相应时段的标准限值,即按新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来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以此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执行标准。若国家或地方新颁布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前于建设项目相应时段要求的标准限值,则新标准可作为参考标准,新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能满足验收期间的现行标准,体现超前控制思想,为企业环保整改提供依据,

17、为建设项目验收后交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做好铺垫。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导则、指南等)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的作用在于规范验收监测,保证验收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水平,也便于查找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和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超标原因,是为企业提供环保整改意见的主要依据。4.2 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的选用4.2.1 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选用的依据(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中涉及的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地

18、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6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敏感点质量标准、对建设项目要求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值。(4)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特征污染物引用的 ISO 标准或国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6)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

19、准,若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未做明确规定,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4.2.2 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选用的原则验收监测标准选用的原则:(1)按新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为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超前于建设项目时段要求的可作为参考标准。(2)按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要求严格的按污染因子限值严格的执行指标。(3)环境质量标准主要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的验证是否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标准要

20、求。(4)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5)建设项目本身为综合性工程时,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如果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则应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标准。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应根据各类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权重来计算排污口的混合排放浓度。(6)对于既是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而目前又无国家标准限定的,可引用环评或初设选用的 ISO 标准或国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作为参考标准。(7)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化工、石化项目多有此类情况,如磷氨工程硫磺制硫酸工艺转

21、换器和吸收塔既是生产环节又是环保设施,起到降低 SO2、硫酸雾排放浓度的作用,转换器转换率、吸收塔吸收率两项工程设计指标即是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8)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有相配套的监测方法和分析方法标准的,应严格选用相匹配和适用的按照按照配套方法标准执行。 ,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中的“5.测量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当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附录中配套的测试方法和布点方法被发布实施的标准替代或包含7时,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 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

22、置方法” ,被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52000)包含,就应按该导则执行。若无对没有相匹配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或推荐方法不适于所监测因子时,则监测分析方法应按照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行业推荐方法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编制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成熟的分析方法依次序进行选用。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中的“5.测量方法” ,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锅炉烟尘测试方法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按 GB5468、GB/T16157 规定执行,分析方法在国家颁布相应的标准前,暂时采用空

23、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当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附录中配套的测试方法和布点方法,被发布实施的标准取代替代或包含时,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被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52000)包含,就应按执行该导则执行。4.2.3 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4.2.3.1 污水排放标准简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污染源污水排放时的水质(污染物浓度) 、排水量或污染物总量规定的最高允许限值,也包括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产品、原料、工艺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等所作的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水质规划目标为依据,结合我国具

24、体的技术、经济等条件制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和行业类污水排放标准。为了对一切所有可以统一管理的污染源实施管理和控制而制定的覆盖所有这些污染源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即是综合污水排放标准;为了对重点和特殊污染源实施专门的管理和控制,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是行业类污水排放标准。常用污水排放标准见表 4.1。表 4.1 常用污水排放标准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综合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287-92 纺织染整

25、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类 标准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8466-20

26、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

27、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4.1 常用污水排放标准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综合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28、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类 标准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

29、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30、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4.2.3.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1)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2)按污水排入的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类别,明确不同排放口废水执行的标准级别。(3)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按接管标准执行,无接管

31、标准的,若城镇排水系统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执行三级标准,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应按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受纳水域的功能,确定污水排放级别。(4)同一排放口混合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应按各类污水的排放标准以及最高允许排水量核算混合污水排放限值。(5)污水排放标准分时段、级别规定水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10排水量。4.2.3.3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控制技术、经济条件,对大气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共计 35 项

32、。其中固定源 16 项、流动源 19项。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 4.2,各标准时段规定见表 4.3。表 4.2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跨行业综合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4915-

33、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类标准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352.1-200

34、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 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 阶段)GB

35、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染物排放标准流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11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9756-2005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 阶段)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2-2007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GB 18176-200

36、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GB 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20951-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 阶段)表 4.2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7、跨行业综合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

38、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类标准GB 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 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染物排放标准流

39、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12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 阶段)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9756-2005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 阶段)GB 19758-2

40、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2-2007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GB 18176-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GB 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20951-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 阶段)表 4.3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时段的规定时间段的日

41、期规定标准名称第时间段 第时间段 第时间段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 1997 年 1 月 1 日以后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2001 年 1 月 1 日起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 1997 年 1 月 1 日起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1997 年 1 月 1 日2003 年 12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起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 1997 年 1 月 1 日起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42、准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 2006 年 7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注:以大气污染源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日期确定应执行不同时段的限值(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4.2.3.4 废气排放限值的确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标准适用于除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2)有组织废气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批准日期为 1997年 1 月 1 日前的,执行标准中表 1 所列标准限值;批准日期为 1997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执行标准中表 2 所列标准限值。 废

43、气排放浓度按行业类别确定。13 废气排放速率按污染源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排放速率的限值按排气筒高度确定。 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高度值之间,用内插法计算排放速率;若排气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中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用外推法计算。 排气筒不能满足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内建筑 5 m 以上要求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 50%执行。 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低于 15 m(标准规定最低排气筒高度)时,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 50%执行。 两个或以上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近距离排气筒,应依次合并为 1 根等效排气筒,

44、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相关计算方法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同时达到标准限值,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3)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仅按行业类别确定) 。 无组织排放限值按污染物分为周界(厂界)外浓度最高点排放限值,如氯化氢等,、无组织排放源参照点(上风向)与监控点(下风向)浓度差值限值,如氟化物,具体详情见 HJ/T 55GB162971996200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

45、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2) 标准以建成或环评文件通过审批日期划分标准执行时段现有火电厂:2012 年 1 月 1 日前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项目新建火电厂: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3) 标准限值的确定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等,

46、执行不同的标准限值。其中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低的区域执行较严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按锅炉燃料的不同,执行不同标准限值,其中燃煤电厂还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按照现有火电厂及新建火电厂执行不同燃料类别所定的标准限值,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厂不再分时段执行统一标准限值。14实测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燃煤锅炉为 6%,燃油锅炉为 3%,燃气锅炉为 15%。新建燃煤火电厂污染物排放需在烟囱监控。(1)标准适用于

47、使用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2)标准以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日期划分标准执行的时段标准以建成或环评文件通过审批日期划分标准执行时段:现有火电厂:2012 年 1 月 1 日前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项目新建电厂:2012

48、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第 1 时段:1996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第 2 时段:199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4 年 1 月 1 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第 3 时段: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含在第 2 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在 2004 年1 月 1 日前尚未开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3)烟尘最高允许排

49、放浓度标准限值的确定:(1)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等,执行不同的标准限值。其中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低的区域执行较严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按锅炉燃料的不同,执行不同标准限值,其中燃煤电厂还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3)按照现有火电厂及新建火电厂执行不同燃料类别所定的标准限值,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厂不再分时段执行统一标准限值。(4)实测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燃煤锅炉为 6%,燃油锅炉未3%,燃气锅炉为 15%。(5)新建燃煤火电厂污染物排放需在烟囱监控。 燃煤锅炉按过量空气系数 =1.4进行折算;燃油锅炉按过量空气系数 =1.2 进行折算;燃气轮机组按过量空气系数=3.5 进行折算; 依据燃料种类、电厂所在地、收到基硫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脱硫机组批复时间来确定排放限值;(4)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