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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调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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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题记“任何一件职务 犯罪案件的 发生都是一个悲剧,如果发生重蹈覆辙的悲剧更令人心痛。 ”这话,经常挂在良庆区 检察院黄伟检察长嘴边。正是基于黄伟检察长的要求,对已经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调查分析,认真总结 ,查找渎职 侵权犯罪的的案发规律,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遏制和减少渎职侵犯犯罪案件的发生。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调查分析(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唐锦军 545100)【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近几年良庆区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态,寻找渎职犯罪嫌疑人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专门针对认识上的问题,提出预防渎职犯罪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 犯罪心态 认识误区 职责公示制度渎职犯罪指国家

2、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这种犯罪也称为“不进腰包” 的犯罪,因此也没有引起人们足 够的重视。2005 年至2010 年,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 29 件29 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13 件 14 人,其中有罪判2决 5 件 5 人,大要案 1 件 1 人,特大案件 2 件 2 人。面对这些数据,除了痛心和惋惜之外,我们更需要思考。良庆区渎职侵权犯罪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情况,是什么原因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又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预防。带着这些问题,笔者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态作为

3、研究着入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查找人们认识上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态分析通过对良庆区查办的渎职案件分析,犯罪嫌疑人都各有特点,犯罪形式也是的复杂多样。在众多杂乱案件之中,有哪些是渎职侵权犯罪共性的因素,笔者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进行分析,以寻找渎职侵权犯罪的规律性。(一)持“服从 领导” 的心 态犯渎职侵权罪。服从上 级领导的安排是公务员的职责所在,但屈从领导,无原则的服从领导决定,则可能导致渎职犯罪。2005 年 6 月,南宁市良庆区某林业站查获某个体老板非法收购的两车木材,林业站站长张某得到上级领导马某的电话指示后,将明知不是房前屋后的树木,

4、仍然配合上级领导马某办理相关虚假的材料,致使木材购买人凭借这些虚假的材料到良庆区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扣押的两车木材得以放行。犯罪嫌疑人张某之所以会办理虚假材料,是因为有上级领导指示了,完全是遵照领导的命令去做的,但由于这样的命令缺乏合法性,张某无原3则的予以服从,致使其领导连同自己一起犯罪。(二)持“贪 婪” 心态犯 渎职侵权罪。对物 质利益的占有是每个人的正常欲望,但这样的欲望如果无限扩大,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就会受到法律制裁。在 2010 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考题泄露,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直接导致参加此次考试的考生成绩被取消,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组织考试,造成经济损失

5、 29841920 元。我院承办查处其中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尹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犯罪嫌疑人尹某通过朋友以 65000 元的价格购买广西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并以 800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和共同与另一犯罪嫌疑人莫某以 18000 元的价格卖给夏某,尹某个人获得非法收入 23000 元。在对尹某立案侦查时,尹某已经是某监狱民警,持着转手牟利的心态非法去获取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持“无知 ”心态犯 渎职侵权罪。领导 干部除了知道自己有权外,还必须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对应多大的责,如果只看到权,看不到责,则可能导致犯罪。2007 年,良庆区人们检察院对邕宁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李

6、某、原副局长黄某、原土地利用股股长黄某涉嫌滥用职权被立案侦查。1998 年 12 月,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了原邕宁县仙湖开发区 199.963 亩土地,但没有签协议,也没有支付任何地款。2000 年 2 月,南宁市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4要原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项目地 197.089 亩。2003 年 4-5月份,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协调会的方式决定让各部门准备相关材料并将土地出让合同时间前置到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给原邕宁县国土局办理土地证,避免“招、拍、挂” 程序,让南宁市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项目用地,并把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

7、生产建设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南宁市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补缴变更土地出让金 166.92 万元。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力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为南宁市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得了相关的手续,忘却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收取相关土地出让金的职责。在犯罪嫌人被查处时,还认为自己无辜,惊讶地反问“ 这 就是犯罪 ”,根本就是只 见“权”认 不清“ 法”和“责” 。二、解决渎职案件认识问题的误区在整理案宗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心态是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是什么造成犯罪嫌疑人有这样的心态的呢?本文将从人们认识的角度,谈谈当前人们对渎职犯罪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公权

8、与私权问题。公权也称公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私权也称私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1私5权利是一种个人利益追求的自由,由个人意志决定,可以行使、放弃和转让。在现实中,很容易把公权和私权混淆,最突出的表现在执法过程,总认为,我可以抓你,也可以放你,可以轻处罚你,也可以重处罚你。由此导致一些人把公权认为就是私权,认为也可以依照个人意志支配。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思想。公权行使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一旦启动,就必须按照设定程序进行,得到既定的结果。如果把公权当做私权行使,很容易造成渎职

9、犯罪。(二)领导交代的渎职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务员有“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在现实中,服从领导安排是公务员的天职。但也造成一个误解,认为领导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都必须无条件服从。领导的决定和命令也有违法和依法的问题,如果领导做出的决定违法,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自己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就可能造成渎职犯罪。(三)利用公权做“好事 ”问题。 “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 是当前的主旋律,领导干部必须 心系民众,为人民多做实事、好事。但我们必须注意,公权力有公共属性,如果滥

10、用公权为某些人做“好事 ”,也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如上面国土1 法理学 ,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6资源局的案例,为南宁市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该是为民办“好事” 的范畴,但不管如何 为民办事,是绝对不能违反法律,牺牲国家的利益。所以在使用公权为民做好事时,必须考虑,是否是违法使用公权,是否会对国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三、预防渎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建议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在人们的意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如何才能真正解决人们的认识误区,具体实践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对此,笔者提出如下的意见和建议。(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清空“贪婪” 生 长的土壤。贪欲源于对自我的

11、放纵,对党性修养的丧失,是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坚定的信念,能够筑牢“拒腐防变” 的思想防线,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无疑能够从思想源头上抵御诱惑,抑制腐败。对于党员干部,必须“谨 小慎微、不断反省” ,经常打扫思想的灰尘;也需要“以他人为鉴 、不断自我对照” ,做到警钟长鸣。(二)加强法治理念学习,提高法治意识。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导致犯罪是非常可悲的,一些犯罪的领导干部,在被查处时,才意识到,原来这就是犯罪,如果到了那时候,可就为时晚矣。加强法治理念学习,可以按照“ 四五普法” 、“五五普法”的要求,定期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观看反腐倡廉的教育影片,认清什么是犯罪;如果有可能,可

12、以多购买各7类法律书籍和资料,在业余时间进行单独学习;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请检察院检察官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听听对渎职犯罪案例的具体分析。(三)树立正确权力观的同时,必须树立正确的职责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国家机构是根据国家机构的职能设置,国家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国家机构中的岗位和岗位职责,而为了使岗位职责得到履行,才设置了相应的职权。但在现实中,人们眼睛盯着的是自己手中的权力,知道自己能干什么;不知道权力对应的职责,那是还要必须作什么的,如果乱作或不作,就可能会导致渎职犯罪的。所以,我们的领导干部必须改进职责意识,把盯在职权上的眼睛转盯到职责上,树立正确的职责观。 (四)

13、强化职责公式制度,认识职责性质。大家都简单的知道权力和职责是共同体,有权就有责。那么职责到底来自何方?按照目前的职责来源分类,职责主要来源这几个方面: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即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的职责;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即除法律规定以外的,行为人在其工作岗位上所应遵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授权性职责,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对其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某项工作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公认性职责,行为人从事某一项公务性活动所应遵守的约定俗成的职责。在现实中,职责公示制度有部分单位已经建立,如岗位职责上墙,8但这仅仅是职责中的一部分,能够完全清楚职责来源,并全面准确清楚自己职责的除专业人士

14、外并不多。建立职责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全公布某岗位需承担职责的具体情况,这不仅让办事老百姓知道,更是让我们的干部弄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五)加强履职监督,时刻提醒领导干部的履职责任。权力需要监督,职责是否履行也需要监督。权力的监督在于不使权力滥用或乱用;职责的监督在于是履职干部能够正确、恰当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履职监督制度是让上级机关或单位内的纪检政工部门对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时刻提醒各个人的职责所在,这样就会减少或杜绝“ 赖 ”政或“乱” 政情况的出现。结束语:每查办一个案件,就会看到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每查处一个犯罪嫌疑人,就会毁掉一个人的政治生命,这些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我们希望,通过预防渎职犯罪宣传,能够有效防止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这也是写这篇文章的最大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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