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析 CPA 行业监管模式的方式探究分析 CPA 行业监管模式的方式探究摘要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问题的研究表明,代写 CPA 论文我国应走以自律监管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适合中国国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之路。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监管模式 行业自律 政府监管 研究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现状(一)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先后经历了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以及政府收回部分权限,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等三个阶段。据 2002 年 11月财经时报等媒体报道,香港第 1
2、6 届世界会计师大会期间,我国财政部发文收回原委托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部分权利。其中包括:收回审批设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改交财政部会计司; 收回调查会计师事务所违规问题的权力,改交财政部监督局;收回行政复议权力,改交财政部条法司。财经时报指出“:中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制度,近期发生重大改变从自律性监管向强制性监管转轨。”笔者认为,政府监管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特色,这源于我国市场进程及社会发展的现实选择,而法律和监管体系自身的缺陷,造成了政府监管下的会计市场无序。眼下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度创新,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的效率。(二) 我国注册会计
3、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政府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关系实际上存在一个两难的困境:一方面通过市场途径无法保证社会审计及其监督的有效供给,需要政府管制的介入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方面的缺陷,导致政府监管效率低下。近期我国资本市场会计造假案中的多宗审计失败或失责事件,直接体现了政府监管的无力。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演变过程的分析、探讨,可以发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1.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混乱。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混乱,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现象普遍存在,各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人事关系招揽业务、争夺客户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的客观
4、性和公正性,这种混乱的执业环境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赖程度,同时也加大了行业监管的难度。2.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缺乏统一领导。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部门众多,包括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以及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由于各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叠,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某些政府部门甚至受利益的驱动,凭借其行政权力进行行政干预,过度管制会计服务市场,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会导致监管无效。3.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监管乏力。在我国,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主体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接受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协会理事会大部分成员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更无公众利益代表,在许多情况
5、下难以作出独立决策。而且中注协的经费主要是通过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因而中注协并不能实质上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受经济利益的制约,往往不能从重从严实施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同时,由于中注协的地位不高,一些问题如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等,协会有时力不从心; 而且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已移交给财政部门,协会仅凭谈话提醒、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批评等自律性惩戒措施,无法对业内人士形成威慑力。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基础薄弱的情况下,监管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4.行业监管立法滞后,处罚力度不够。尽管我国的刑法、会计法
6、、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但配套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在实践中缺少更详尽、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同时,现有法规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改进措施(一) 加大立法,健全行业监管法规制度。针对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立法滞后的局面,应加大立法,突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裁性,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监管制度漏洞,强化依法行政,防止监督失效,及时总结我国行业监管的经验,并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尤其是设立唯一的行政监管组织,避免多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7、。为此,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既应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及行业协会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也应明确并理顺管理体制,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间接管理,不直接承办具体事务。在立法方面,还应突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裁性,加大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力度。同时抓紧修订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抓紧修订、补充并完善现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以便为加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等。(二) 逐步推行事务所信用考核体系,增强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可以建“立信用档案”“和
8、信用惩罚制度”。“信用档案”可以记录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状况、诉讼与赔偿支付情况、其他欠款情况、不良执业记录及行业处罚情况等,并定期对事务所进行考核,评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告如在固定刊物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并使典型案件的审理、听证和处罚公开化,这些信用信息的公开,将促使会计市场参与各方产生良性的互动效应。同时应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者给予严厉警告或停业整改等处罚。(三) 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是今后监管模式改革的重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运用政府赋予的职能逐步建立行业自律体系。通过业务检查和政府委托、联手检查等手段,通过设立各个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制定严
9、格的执业行为违规处罚措施,提高和树立自律管理形象,逐步完成向行业自律性的过渡。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自律,不仅是行业协会的自律,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自律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约束。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自律性的运作机制,加强内部的日常控制,引入风险导向审计;在业务的承接上应严格把关,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建立所内的惩戒细则,建立注册会计师的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日常工作应有迹可查,同时也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有意识地培养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道德,树立诚信是会计师事务所立所之本,是注册会计师“生命”所在的理念。同时,还应充分发挥专职业务监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各项业务监管制度,如同业普查制度、行业业务报备制度等,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的。(四) 解决多头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新建由各部门派员参加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协调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或者在财政部内部剥离注册会计师监管职能,合并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但仍由财政部进行管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力量负责除行政复议外的监管工作。此机构在执法能力上须高于中注协必须具有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资格、配备精通行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并拥有同职业组织、证券管理机构、法院和社会公众沟通的能力。(五) 监管手段、方式不断创新。在监管手段、监管方式方面应不断创新,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监管整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