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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心得.doc.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105909 上传时间:2018-06-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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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国行政法心得亚太比较法研究会成立了,这是亚太地区比较法学者研究与交流的平台,对推动和促进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比较行政法是比较法的一个分支,比较行政法研究又是以外国行政法研究为基础的,故在此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谈一点个人的感想和体会。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研究实际上是以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为基础而进行的。无论是建国前的日本行政法也好,还是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的苏维埃行政法、改革开放后直至今日的;八国联军;行政法; 也好,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都有很深的影响。中国行政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是与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与借鉴分不开的,是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对外国

2、行政法的研究,是以借鉴、服务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为目的的,即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样研究外国行政法是不是过于功利了呢?在我们法制建设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法制的理念、成熟的理论和具体的制度,当然是必须的,无可厚非。这样的学习和借鉴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制的建设、发展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以此目的而进行的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无法保证准确、全面、客观、及时,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同时脱离丰富、鲜活的行政法实践,抛开行政法制度的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社会背景,概念化、条文化、形式化地理解他国行政法,这显然是无法得出对他国行政法的正确认识的。我们引入了一个行

3、政听证制度。单一的听证形式与无限的听证范围之间的矛盾,程序正义理念与行政听证程序混乱的冲突,导致了听证制度公信力的下降。有一个很著名的、意义重大的听证会,叫;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该听证会不是针对防渗工程本身(防渗工程已经结束),而是对防渗工程(环境整治工程) 给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是有客观标准的学术判断,科学问题也可以搞听证吗? 国家环保总局最后要求对圆明园防渗工程整改的处理意见,是基于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清华大学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不是;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 。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根据;圆明园环

4、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 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理决定。国外原本的听证制度就是这样的吗?我们到现在连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搞听证都没有研究清楚,听证却已经泛滥成灾了。对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在对该制度全面、客观、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学其皮毛,盲目引进。我们还学来了一个行政指导制度。该制度是西方法治国家在法治环境下对法的一个补充措施,但在非法治状态下,行政指导是否有其适用的条件呢?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完全出于自愿,所以这里我强调法治环境的重要。因为在非法治状态下,权力的淫威、专横和任意,行政相对人只能服从、屈从,此时如果采用行政指导,无非是行政

5、权力运作方式的变化,它并没有改变权利服从权力的实质。我国当前处在法治化过程之中,法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人治的传统还根深蒂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完全的自愿的选择接受的法治环境,如果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还具有被迫性,那么行政指导就体现着间接的强制性。如此一来,学者们大力提倡的行政指导,是否可能导致行政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用政策代替法律,从而妨碍法治国家建设的后果呢?对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在对该制度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适用的环境和条件等予以深刻分析、历史考察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简单移植。我们对于外国行政法研究的为我所用的目的,使我们没有从行政法律制

6、度体系上准确、全面、完整、客观地学习和了解外国行政法,我们现在所知道和掌握的外国行政法是不是正确的外国行政法也还是一个问题。当然在为我所用的目的面前,正确与否实际已经并不重要了。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答案很简单,就是为了知道、了解外国行政法。至于知道了外国行政法又有什么用,那是需要者和利用者的事情,不同的人自然有不同的需要,有不同的利用方式,作为研究者,只需提供研究成果就是了。就像学习外语一样,研究者需要提供正确的、标准的外国语来供学习者学习和使用,学习者为什么要学习外语,是学商务外语、旅游外语、社交外语,还是为了通过出国、职称评定等外语考试,抑或是仅仅出于兴趣爱好,这些都不是研究者考虑

7、的问题,而纯粹是利用者自己的私事。利用者是有目的性的,而研究者则应该是客观的。对于外国行政法研究者而言,你首先需要提供客观、真实、全面、崭新的外国行政法,以供大家来利用,这其中也包括自己。对国外行政法的利用并不仅仅局限于学术研究,在当今国际交流融 合的趋势下,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机会日益增多,出国访问、进修、学习、工作、劳务、旅游、探亲、投资、商务往来、在国外的结婚定居、突发事件的危机应对、处理,等等,这些是不是都需要我们知道和了解当地国的基本行政法律制度和重要的行政法律规定呢?外国行政法是否可以被我们借鉴,是否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有益,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如果开始

8、就想到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恐怕没有什么理由要研究法治不发达国家的法律,我们的法学界恐怕也没有什么机会和资格与西方法学界平等对话了。如何研究外国行政法一)准确、全面、客观、及时首先要准确。外国法的研究成果往往成为其他人的研究资料而被广泛利用,如果不够准确,就会以讹传讹,既影响他人研究的科学性,又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要做到准确,需要研究者的外语能力和专业能力,需要研究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正确的思维方式。其次是全面。在为我所用目的指导下,我们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在研究国别、内容等方面是有选择的(当然这也有研究力量薄弱,研究者研究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它不能反映外国( 或一国)行政法的全貌。我们翻译一本书,

9、书中的观点仅仅是著者自己的观点,而不能得出该国行政法即是如此的结论。我们应该尽可能系统、全面地研究和理解外国行政法。第三是客观。既不能盲目崇拜,又不能带有偏见,要客观、实事求是,不要掺杂个人感情,不能用自己的理解去推论,去主观臆断,;全面;的要求实际也是 客观;的一种保障。最后是及时。各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很快,需要我们及时反映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要有一贯性、连续性、同步性,从而与国际接轨。;及时;也是;准确;和;客观;的要求。过时了的、不能反映现时点研究的到达点的研究成果,当然是不准确、不客观的。我们说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我们对行政法母国的法国行政法的了解始于 1988 年王名扬的法

10、国行政法,之后对法国行政法的全面研究和介绍几乎中断。2006 年高秦伟和王锴翻译的法国行政法出版,在其;译序;中译者写道:;对于行政法学的研习者来说,法国行政法自有它的分量,但遗憾的是国内目前关于法国行政法的专著或译著并不多见。王名扬先生的专著及其他几本译著成为我们了解法国行政法,尤其是它的最具特色的行政法院制度的主要途径,也为中国进行相关的制度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素材。但正如法国行政法的两位作者 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教授在该书前言中所讲的那样: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判例法一直在持续的发展与改进,我们需要同当代的法国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与时并进。正是基于这样的

11、目的,我们对该书进行了翻译。;译者认为中文版的 法国行政法的印行,可以为中国的法律人提供多维的视角,从法国法、英国法的经验再次得到有益的智识,为转型时期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服务。;王名扬在 1987 年还出版了一本英国行政法,这也是我们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最重要的著作。最近新出版了一本张越编著的英国行政法,其中有著者的这样一句话:;在本书付梓之际,几可毫无愧言:本书的面世将使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推进 15 年:从 1987 年到年。考虑到笔者设身处地地感受到的以及本书中显而易见的英国行政法在这 15 年问的跨越式发展,则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已经就此从现代跨越到了当代。;口显而易见,我们对法国和英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中断的跳跃式研究,而不是追踪的持续性研究。我们对法、英行政法的研究都是如此,对法治非典型、非代表性国家,以及法治欠发达国家行政法的研究更是如此。如在亚洲,我们主要研究日本、韩国以及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行政法,而对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亚洲国家的行政法基本上是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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