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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OEM 委 外 加 工 协 议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公 司 地 址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公 司 地 址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本 合 同 由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诚 信 务 实 、 长 期 合 作 、 互 惠 互 利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就 建 立 深 层 合 作 的 相 关 机 制 , 经 友 好协 商 , 达 成 一 致 并 共 同 签 署 生 效 , 对 双 方 具 有 同 等 约 束 力 。一 、 加 工 事 项1.1预 测 与 订 单1.1.1 甲 方 应 提 供 参 考 预 测 量 , 以 便 乙 方

2、 准 备 足 够 的 生 产 能 力 。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内 发 布 下 月 预 测 订 单 量 。1.1.2 甲 方 应 提 前 下 达 订 单 , 磨 合 期 间 , 甲 方 根 据 订 单 派 车 送 料 到 乙 方 的 指 定 仓 库 , 乙 方 可 到 甲 方 指 定 仓 库 办 理 书面 的 材 料 交 接 手 续 。 【 磨 合 期 1 个 月 】1.1.3 磨 合 期 后 , 全 套 物 料 由 甲 方 指 定 供 应 商 直 发 送 到 乙 方 指 定 的 工 厂 货 仓 , 双 方 办 理 书 面 的 材 料 交 接 手 续 。 乙 方需 将 供 应 商 送 货 单

3、 和 退 货 单 每 周 整 理 提 交 给 到 甲 方 。 乙 方 需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单 据 没 有 遗 漏 , 如 因 交 货 数 量 差 异 导 致 甲 方和 供 应 商 对 账 的 异 常 , 乙 方 需 协 助 查 核 。1.2物 料 提 供 与 损 耗 赔 偿1.2.1 协 议 产 品 由 甲 方 设 计 , 甲 方 免 费 提 供 原 材 料 、 加 工 要 求 、 料 单 、 品 质 指 标 、 包 装 材 料 给 乙 方 , 并 确 保 原 材 料的 质 量 , 乙 方 在 提 料 时 只 作 数 量 与 型 号 的 核 对 ,并 以 甲 方 提 供 的 签 字 确

4、 认 的 样 品 或 样 品 承 认 书 检 验 来 料 品 质 。(1)来 料 如 乙 方 IQC判 定 合 格 品 , 发 料 到 产 线 发 现 有 不 良 比 例 超 过 5%时 , 甲 方 会 及 时 联 系 供 应 商 处 理 , 为 了 不 能 耽误 交 期 , 短 期 供 应 商 没 有 到 工 厂 处 理 时 ,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 进 行 选 别 或 加 工 , 此 时 造 成 的 工 时 损 耗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00%批 量 问 题 IQC能 检 出 来 而 没 有 做 到 由 工 厂 自 行 承 担 。(2)来 料 点 数 : 贵 重 物

5、 料 来 料 需 全 点 数 量 。 因 来 料 未 点 滞 后 发 现 短 装 而 影 响 到 出 货 时 , 乙 方 要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如 因特 殊 原 因 物 料 需 要 上 线 点 料 则 产 线 需 要 在 监 控 下 清 点 , 如 有 短 装 以 视 频 及 驻 厂 客 户 现 场 确 认 为 依 据 进 行 补 货 ) 。 来 料 中在 乙 方 从 签 收 物 料 时 起 , 除 双 方 同 意 的 正 常 损 耗 外 , 乙 方 对 其 丢 失 和 损 耗 承 担 责 任 。第 2 页1.2.2 甲 方 提 供 订 单 计 划 后 , 要 有 明 确 的 物 料

6、 齐 套 计 划 , 乙 方 根 据 齐 套 计 划 跟 进 物 料 入 库 情 况 。1.2.3 材 料 上 线 后 不 良 超 过 2%的 物 料 , 乙 方 MC必 须 每 天 以 邮 件 形 式 知 会 到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 预 警 以 评 估 是 否 需 要 提前 补 料 确 保 清 尾 需 求 。 乙 方 至 少 在 订 单 大 数 完 成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提 报 订 单 清 尾 预 补 的 物 料 , 甲 方 尽 量 协 调 预 补 料 在 订单 清 尾 前 一 日 到 达 以 避 免 工 厂 待 料 产 生 的 资 源 浪 费 。 清 尾 材 料 齐 套

7、后 , 乙 方 需 全 力 确 保 在 2 天 内 完 成 订 单 清 尾 入 库 。1.2.4 余 料 管 理 : 若 余 料 长 时 间 不 用 , 甲 方 需 想 办 法 处 理 , 不 可 长 期 呆 放 于 乙 方 仓 库 , 乙 方 需 提 供 呆 料 分 析 表 给 到甲 方 。1.2.5 甲 方 按 照 订 单 免 费 提 供 给 乙 方 一 定 的 标 准 物 料 允 许 损 耗 , 允 许 损 耗 标 准 如 下 :No. 类 别 编 码 前 三 位 允 许 生 产 损 耗 (百 分 之 )1 贴 片 电 容 电 阻 1.51 1.52 12 贴 片 二 三 极 管 、 磁

8、 珠 1.53 1.56 1.59 13 贴 片 插 座 、 晶 振 、 锅 仔 片 1.55 1.61 3.03 4.02 0.54 贴 片 ICPCB板 1.50 1.60 05 壳 体 五 金 线 材 4.014.033.01 16 螺 丝 辅 料 4.02 6.016.06 27 组 件 8.018.118.12 08 配 件 类 /包 材 7.137.017.007.03 0.59 说 明 书 /保 修 卡 等 7.087.097.078.05 0.310 标 贴 类 7.12 11.2.6 盘 点 和 报 表 输 出 要 求 :(1)乙 方 工 厂 每 个 订 单 生 产 完 成

9、后 需 要 进 行 盘 点 , 如 有 连 续 订 单 则 按 月 进 行 盘 点 , 盘 点 后 提 供 准 确 无 误 的 盘 点 表 给到 甲 方 。 甲 方 需 到 现 场 进 行 复 盘 , 同 时 双 方 需 要 确 认 签 核 。(2)每 次 盘 点 损 耗 冲 减 当 月 加 工 费 一 同 结 算 ,以 逐 单 下 达 任 务 关 闭 扣 款 处 理 。 订 单 完 成 后 5 天 完 成 所 有 物 料 退 料 ,如 未 及 时 处 理 , 强 制 关 单 , 按 关 单 的 损 耗 计 算 。(3)乙 方 定 期 ( 每 天 ) 给 出 物 料 收 发 报 表 、 生 产

10、 欠 料 表 、 清 尾 欠 料 表 ( 含 预 料 ) 、 生 产 日 报 、 IQC 来 料 检 验 报 表 、QC、 QA等 品 质 报 表 、 维 修 报 表 , 以 便 甲 方 了 解 跟 进 。(4)乙 方 需 每 周 整 理 提 供 纸 质 签 字 档 的 材 料 入 库 单 和 成 品 出 库 单 给 到 甲 方 。1.3成 品1.3.1 乙 方 加 工 完 毕 后 , 由 甲 方 进 行 抽 检 。 需 要 客 户 验 货 的 订 单 , 待 客 户 验 货 合 格 后 甲 方 办 理 书 面 的 入 库 手 续 。 乙方 成 品 的 入 库 数 应 与 甲 方 的 订 单

11、数 相 对 应 , 乙 方 应 盘 点 并 与 甲 方 核 对 成 品 数 , 如 发 生 数 量 短 缺 , 乙 方 应 按 双 方 确 认 的第 3 页物 料 价 格 予 以 赔 偿 。1.3.2 甲 方 在 乙 方 工 厂 按 双 方 认 同 的 品 质 标 准 验 收 成 品 。 如 出 货 后 出 现 批 量 性 的 问 题 , 非 乙 方 造 成 的 , 乙 方 有 责 任负 责 有 偿 返 工 ; 如 是 乙 方 作 业 原 因 造 成 , 由 乙 方 无 偿 返 工 。1.3.3 乙 方 将 致 力 于 做 到 准 时 交 付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如 停 电 、 停

12、 水 其 他 自 然 灾 难 等 ) 。 验 收 前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提 供必 要 的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1.3.4 乙 方 交 货 的 方 式 以 甲 方 实 际 发 出 通 知 地 址 为 准 , 乙 方 要 根 据 甲 方 的 通 知 安 排 发 货 。1.4交 付 和 赔 偿1.4.1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装 配 材 料 后 , 应 按 甲 方 的 订 单 要 求 交 付 周 期 、 数 量 进 行 交 货 。 如 果 因 甲 方 的 订 单 交 货 要 求 ,超 出 乙 方 产 能 范 围 , 乙 方 可 在 接 收 订 单 2 日 内 , 与 甲 方 另

13、 行 协 商 确 定 交 货 时 间 。1.4.2 交 付 周 期 =生 产 周 期 +物 流 周 期 (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生 产 延 期 剔 除 统 计 ) 。1.4.3 若 乙 方 因 自 身 的 制 程 原 因 或 者 品 质 管 控 异 常 , 不 能 按 照 甲 方 指 定 的 交 货 期 限 交 付 加 工 成 品 , 乙 方 需 承 担 甲 方的 损 失 , 每 日 须 按 逾 期 交 货 加 工 费 的 千 分 之 五 的 标 准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在 结 算 加 工 费 时 扣 除 ,但 逾 期 交 货 违 约 金 总 额不 超 过 加 工 费

14、的 50%。1.4.4 其 他 因 乙 方 原 因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情 形 , 乙 方 应 赔 偿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所 有 相 关 损 失 , 以 及 甲 方 为 追 索 损 失 所 发生 的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鉴 定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二 、 价 格 与 付 款2.1价 格 见 具 体 的 加 工 机 型 报 价 单 。2.2付 款 方 式 :当 月 产 生 的 加 工 费 , 乙 方 在 次 月 10日 前 提 供 对 账 单 给 甲 方 , 甲 方 在 15号 前 确 认 并 回 签 对 账 单 , 甲方 最 迟 在 每 月

15、30日 前 支 付 上 月 产 生 的 加 工 费 。三 、 保 密3.1保 密 信 息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在 合 作 期 间 获 得 和 知 晓 的 对 方 ( 包 括 其 分 支 机 构 、 控 股 公 司 和 合 资 公 司 ) 的 商 业 秘 密及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对 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信 息 。 商 业 秘 密 包 括 技 术 秘 密 和 经 营 秘 密 , 其 中 技 术 秘 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进 度 、技 术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 电 路 设 计 、 制 造 方 法 、 配 方 、 工 艺 流 程 、

16、技 术 指 标 、 计 算 机 软 件 、 数 据 库 、 研 究 开 发 记 录 、 技术 报 告 、 测 试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 实 验 数 据 、 试 验 结 果 、 图 纸 、 样 品 、 样 机 、 模 型 、 模 具 、 操 作 手 册 、 技 术 文 档 、 相 关的 函 电 等 。 经 营 秘 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双 方 洽 谈 的 情 况 、 签 署 的 任 何 文 件 , 包 括 合 同 、 协 议 、 备 忘 录 、 订 单 等 文 件 中 所 包含 的 一 切 信 息 、 客 户 名 单 、 行 销 计 划 、 采 购 资 料 、 定 价 政 策 、

17、 财 务 资 料 、 进 货 渠 道 、 法 律 事 务 信 息 、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等 。3.2保 密 义 务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在 合 作 期 间 获 得 和 知 晓 的 对 方 ( 包 括 其 分 支 机 构 、 控 股 公 司 和 合 资 公 司 ) 的 保 密 资 料 。3.3保 密 资 料 的 传 播 限 制第 4 页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在 双 方 合 作 目 的 之 外 使 用 或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对 方 的 任 何 保 密 资 料 , 不 管 这 些 保 密资 料 是 口 头 的 或 是 书 面

18、 的 , 还 是 以 磁 盘 、 胶 片 或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3.4保 密 资 料 载 体 的 回 收 和 销 毁当 一 方 提 出 收 回 其 提 供 的 保 密 资 料 时 , 另 一 方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及 其 复 制 件 交 还 给 对 方 , 或 应 对 方 的 要 求 将 这 些 资 料及 其 复 制 件 销 毁 。3.5保 密 期 限保 密 义 务 在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透 露 了 保 密 资 料 后 永 久 有 效 , 其 效 力 不 受 合 作 关 系 终 止 、 相 关 协 议 有 效 期 的 终 止 及 其 它任 何 期 限 的 届

19、 满 或 终 结 的 影 响 。四 、 品 质 要 求4.1 新 产 品 试 产 要 求 乙 方 工 程 把 所 有 试 产 问 题 点 协 助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找 出 主 要 原 因 并 将 所 有 能 现 场 维 修 成 良 品 的 机器 全 部 维 修 好 、 乙 方 品 质 测 试 完 成 后 开 项 目 试 产 会 议 ( 会 议 中 每 个 问 题 点 必 须 要 有 准 确 的 不 良 数 及 双 方 统 一 的 问 题 主要 原 因 ) , 试 产 报 告 在 试 产 完 成 后 , 由 乙 方 发 给 甲 方 项 目 、 PMC、 品 质 , 双 方 约 定 会 议

20、时 间 共 同 总 结 , 改 善 试 产 中 的 问题 。 4.2来 料 检 验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来 料 检 验 标 准 和 样 品 承 认 书 进 行 检 验 ; 成 品 检 验 按 甲 方 提 供 的 成 品 检 验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4.3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 关 键 工 序 有 变 化 时 , 乙 方 需 要 做 首 件 验 证 , 确 认 OK 后 方 可 批 量 生 产 。 大 货 生 产 时 需 要 提 供直 通 率 报 表 、 维 修 报 表 、 QA报 表 。4.4甲 方 在 乙 方 工 厂 生 产 的 所 有 产 品 , 乙 方 需 提 供

21、一 年 的 质 保 , 客 户 返 回 的 不 良 机 器 , 属 于 制 程 问 题 , 由 乙 方 无 偿维 修 , 属 于 来 料 问 题 , 由 甲 方 提 供 材 料 , 乙 方 有 偿 维 修 。4.5每 个 订 单 生 产 完 成 后 乙 方 需 协 助 甲 方 统 计 生 产 过 程 中 瓶 颈 数 据 并 开 量 产 后 总 结 会 议 。五 、 知 识 产 权5.1产 品 附 属 的 知 识 产 权甲 方 享 有 本 合 同 项 下 加 工 产 品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所 有 权 及 知 识 产 权 。 甲 方 交 给 乙 方 的 物 料 、 生 产 所 需 的 资 料

22、 、 授 权 乙方 生 产 的 产 品 , 甲 方 声 明 都 有 合 法 的 知 识 产 权 及 商 标 授 权 , 甲 方 提 供 的 物 料 、 生 产 资 料 、 授 权 商 标 , 乙 方 只 能 用 于 为甲 方 生 产 甲 方 授 权 生 产 的 产 品 , 否 则 ,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六 、 其 他 约 定6.1对 账乙 方 应 定 期 同 甲 方 核 对 往 来 账 务 , 对 于 甲 方 向 乙 方 发 送 的 书 面 对 账 单 或 询 证 函 , 乙 方 必 须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如 乙 方 不 及 时 反 馈 , 甲

23、方 有 权 暂 停 向 乙 方 支 付 所 有 货 款 。6.2非 排 他 保 证乙 方 保 证 不 与 甲 方 的 任 何 竞 争 对 手 签 署 任 何 具 有 排 他 性 质 的 协 议 。 具 有 排 他 性 质 的 协 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第 5 页停 止 或 延 缓 向 甲 方 提 供 上 述 产 品 及 服 务 ; 不 再 向 甲 方 提 供 上 述 产 品 的 交 货 、 售 后 服 务 等 。6.3乙 方 经 营 状 况 变 更乙 方 在 发 生 资 产 重 组 、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 名 称 变 更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资

24、格 变 更 、 收 款 银 行 账 号 等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时 ,必 须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6.4债 权 与 债 务未 经 一 方 同 意 , 另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对 方 的 债 权 和 债 务 。6.5先 后 顺 序本 合 同 取 代 所 有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先 前 与 本 合 同 标 的 相 关 的 口 头 的 或 书 面 的 协 议 以 及 双 方 在 交 流 中 达 成 的 共 识 , 但 不包 括 其 他 单 独 签 订 的 保 密 协 议

25、、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委 托 加 工 协 议 等 。 如 果 基 于 本 合 同 的 框 架 协 议 、 采 购 订 单 、 采 购 合 同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附 属 协 议 和 补 充 协 议 等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有 矛 盾 , 其 优 先 顺 序 为 :( 1) 相 关 的 框 架 协 议 、 采 购 订 单 或 采 购 合 同 中 的 明 文 条 款 。( 2)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属 协 议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明 文 条 款 。( 3) 本 协 议 的 明 文 条 款 。6.6不 可 抗 力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26、事 件 的 影 响 造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推 迟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 可 以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响 的 程 度 ,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 但 是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一 方 应 当 在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二 十四 小 时 内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的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 影 响 范 围 和影 响 程 度 的 书 面 证 明 。 不 可 抗 力

27、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然 不 可 抗 力 , 如 : 雷 击 、 地 震 、 洪 水 、 旱 灾 、 风 暴 、 暴 风 雨 和 暴风 雪 、 泥 石 流 、 以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2) 爆 炸 、 火 灾 、 战 争 行 为 、 公 敌 行 为 、 恐 怖 活 动 、 暴 乱 、 暴 动 和 罢 工 (但 不 包 括劳 资 纠 纷 )等 。6.7争 议 解 决 方 式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首 先 应 通 过 双 方 的 友 好 协 商 来 解 决 。 如 果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不 能 得 到 解 决 , 任 何 一 方 可 将 与 本 合同

28、 有 关 的 争 议 提 交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6.8弃 权本 协 议 的 有 效 弃 权 必 须 经 弃 权 方 书 面 签 署 。 任 何 一 方 对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的 某 件 事 件 放 弃 追 究 并 不 表 示对 以 后 发 生 的 事 件 也 放 弃 追 究 。6.9法 律 适 用本 协 议 的 解 释 及 因 本 协 议 所 产 生 的 争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含 港 澳 台 ) 。6.10合 同 生 效 、 变 更 、 终 止6.10.1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自

29、甲 乙 双 方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协 议 项 下 合 作第 6 页期 为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壹 年 , 即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6.10.2当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时 , 须 提 前 30 天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并 应 经 对 方 同 意 。6.10.3当 一 方 严 重 违 约 , 或 者 面 临 破 产 , 或 已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并 为 法 律 所 接 受 时 , 另 一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6.10.4本 协 议 合 作 期 满

30、后 , 任 何 根 据 本 协 议 自 然 延 伸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质 期 、 售 后 服 务 义 务 、 保 密责 任 、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 违 约 责 任 、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等 ) 继 续 有 效 。 该 等 责 任 和 义 务 不 受 本 协 议 期 满 、 失 效 、 终 止 、 解 除等 效 力 的 影 响 。6.11合 同 签 署本 协 议 及 其 附 属 协 议 和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框 架 协 议 必 须 是 由 甲 乙 双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署 盖 章 , 方 为 有 效 。6.12可 分 割 性如 果 本 合 同 中 任 何 条 款 被 权 威 的 司 法 机 关 裁 定 在 某 些 方 面 不 可 执 行 , 且 这 种 不 可 执 行 不 会 对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权利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则 本 合 同 的 其 它 条 款 继 续 有 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 甲 方 授 权 代 表 :乙 方 : 乙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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