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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购【2005】18号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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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购【2005】18 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精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加强对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

2、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省级的协议供货项目,由省财政厅确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再需要省级各部门(经下简称采购人)就此类项目和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省级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

3、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代理采购。该确认程序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并报省财政厅核准。第三条 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二)确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三)审批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四)对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五)处理投诉事宜;(六)监督检查省级的协议供货制度执行情况。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省级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协议供货工作。主要

4、包括:(一)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确定协议中标供应商;(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五)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六)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要求;(七)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八)对协议供货的日常协调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查,采购人验收协助,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采购人反映情况的受理等;第五条 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协议供货有关的文件规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通过相关文件,服务指南,“江苏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等方式予以公布,各采购人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及时了解

5、查询。第六条 2006 年度省级协议供货的项目及采购程序2006 年度省级暂定对以下 12 类项目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外设,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加油,汽车轮胎,空调,传真机及复印机,数码相机及摄像机,办公用纸,公务印刷,锅炉燃油,会议(三类会议)。鉴于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一,因此具体的采购程序有所区别,在统一印制的服务指南中将分别予以详细说明,请采购人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第七条 权益保护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及服务的优惠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

6、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第八条 违约违规处理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如果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提请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处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各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协议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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