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1 -教材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组织与管理 ,参考书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一、联合运输1联合运输的产生大部分货物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全程运输一般不是仅用一种运输方式就能够完成,需要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通过接力运输来完成。各种方式的承运人都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独立组织完成各项运输任务。运输全过程的组织,一般由货方所涉及的不同方式的承运人共同完成。(1)传统运输组织中,货方(或其代理人)需要完成的工作: 选择、确定货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批量; 将全程运输划分成不同的运输区段,确定各区段中转、换装的地点; 选
2、择确定各区段使用的不同运输方式及实际承运人并与各区段承运人分别签订运输合同; 在起运地、目的地及中转、换装地点办理货物的交接、装卸、仓储存放、理货、三检、海关手续、运输保险等衔接工作和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和手续。(2)传统运输组织方式中,各区段承运人需要完成的工作: 在自己承担区段的起运地从货方或其代理手中接收货物并签发运输单证; 组织并完成各自承担区段的货物运输; 在各自承担区段终到地向货方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3)传统方式的缺点全程运输组织工作主要由货方及其代理人进行,货方需订立多份运输合同,多次结算费用,多次办理保险并负责各区段的运输衔接工作。各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区段负责。这样给货方带
3、来很多麻烦,而且还可能由于货方对全程运输所涉及的各环节、各种手续不熟悉造成运输时间的延长和总费用的增长,并要付出足够的人力和时间。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2 -(4)联运的产生运输经营人根据为货主提供最大限度的方便和更全面服务的思想,提出并实践了一种新的全程运输组织形式,即由运输经营人对全程负责(包括从起运地接收货物开始到最终目的地交付货物为止的全程所涉及的全部运输、衔接与相关的服务业务) ,货方只要与之订立一份全程运输合同(无论多少运输区段、包含几种运输方式) ,一次交付费用,一次办理保险就可以实现全程运输。联运经营人一般有两种类型:承运人型由各种方式的承运人(船公司、铁路公
4、司、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发展而来,具有一种以上方式的运输工具,但一般不具备运输全程所涉及的所有运输方式和可在所有区段完成运输的运输工具。无船承运人型大多是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成。不具备任何运输工具,但又订立联运合同(全程运输合同) ,也与各区段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分运合同)并以多个区段承运人连续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2联运的基本特征联运是综合性的运输组织工作,是组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或两程以上的衔接运输,以接力运输来实现全程运输,也是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组织与合理分工及运用。(1)全程性由联运经营人完成和组织完整的全程运输。无论有几个运段,都对全程负责,完成运输及相关的服务业务。(2)简单性一次
5、托运、一张单证、一次保险、一次结算费用、一票到底。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提前结汇,缩短货主资金占用。(3)通用性使用的运输单证、商务规定和货运合同协议、法律、规章等必须具有适用两种以上方式的通用性。(4)联运经营人的双重身份两份合同确定既是承运人,又是托运人。在其业务内容和性质看,主要是各区段运输的连接工作,是衔接服务性工作,与传统货运代理人业务相似。3联运的分类(1)按工作方式分类协作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形式,一般为保证指令性计划的货物运输、重点物资和国防、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的运输而开展的在国家和地区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运输。成立统一的办公室协调,各段承运人共同对全程负责,第一段承运人签署运输提
6、单,对各区段承运人都产生效力。衔接式包括两种或以上运输工具和运输衔接和一种运输工具多家经营的两程或以上的衔接组织。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3 -这类联运是联运企业通过与货主订立的联运合同开展的经营性业务,是企业行为。分为 i)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ii)单一方式联运和多式联运;iii )接力式和网络式联运接力式:联运经营人仅在一条或几条互相独立的(不相交叉或没有货物分拨)确定路线上开展业务,在线路中各区段的衔接地点的组织工作仅限于在始发、终到处理和接续运输。各联运企业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一般以这种联运开始。网络式:联运经营人在多条交叉网络上开展联运业务,在各条线路的交叉点处的衔接组
7、织工作除上述业务外,还包括集散、分拨等业务。二、国际多式联运1国际多式联运概念(1)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一词最早见于 1929 年华沙公约 。1980 年 5 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由 84 个贸发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多式联运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将国际多式联运定义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3)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
8、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4)多式联运单据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的单据,一般成为多式联运提单。(5)发货人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6)收货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8)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指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多式联运中,是指与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承运人:指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在多式联运中,是指实际完成运输全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
9、多式联运- 4 -程中某一区段或几个区段货物运输的分运人。这些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区段运输合同并据以完成区段运输,但他们与联运合同中的发货人没有合同关系。2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1)有包含全程的联运合同无论货物全程运输涉及使用几种方式,必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的合同关系,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单一方式货物运输,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主要依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通过订立分运合同或委托、仓储等合同来完成,是以其本人身份订立的合同。(3)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在一国境内接收货物,在另一国境内交付货物。不仅区别于国内联
10、运,还涉及到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等问题。(4)至少使用两种或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必须是不同方式之间的连续运输。(5)有一张包含全程的运输单据(以上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注:汉堡规则下的联运的特殊要求:两种运输方式之一为海上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属于两国间的货物运输。公路货运公约下的联运: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货物由货载车辆运输。华沙公约下的联运:根据有关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不论在运输全程有无中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托统治权或权利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3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1)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进行的。合同是
1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的,符合多式联运条件的运输合同。该合同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即多式联运提单)证明的、有偿、承揽和非要式的合同。(2)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或集装化的货物。(3)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是不同区段的连续运输。(4)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全程单一费率的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5 -(5)多式联运是不同运输方式的综合组织无论涉及几种运输方式,分为多少个运输区段,其全程运输都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运输全程负责。(6)多式联运货物的全程运输,除由其本人承担或不承担部分区段运输
12、外,多区段的运输通过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完成,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承担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7)在起运地接管货物,在最终目的地交付货物及全程运输各区段的衔接工作,有关服务业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完成。这些代理人及随后各项业务的第三者对自己承担的业务负责。(8)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通过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区段划分和对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达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达速度,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4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统一化、简单化一次托运、一份运输合同、一次保险、一张单证、单一费率,简化运输、结算手续。(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物运输
13、时间,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运输质量。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实现“门到门” ,尽管经过多次换装、过关,但保持运输单元里货物不动,只保持外表良好、铅封完整即可,减少了中间环节。尽管经过多次装卸,但不涉及箱内货物,货损、货差、被盗可能性大大降低。全程由专业人员组织,衔接紧凑、配合较好、中转及时,停留时间短,从而使运输速度提高。(3)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运杂费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和各代理人长期合作,对方一般给予优惠运价或较低佣金。通过对运输路线的合理选择和运输方式的合理使用,可降低全程的运输成本。货主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后即可取得运输单证,可以提前结汇,减少货物占有资金的周转。采用集装箱,节省包装和保
14、险费用。一张单证、单一费率,简化制单结算手续,节省人力物力财力。(4)扩大运输经营人业务范围,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传统只能运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能够抵达的范围的运输业务,货运量受到限制。多式联运扩大到世界,其他运输有关行业如仓储、港口、代理、保险、金融等都可通过参加多式联运扩大业务。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6 -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专业人员组织的全程运输,这些人对世界的运输网,各类承运人、代理人、相关行业和机构及有关业务都有较深的了解和紧密的关系,可以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使用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适的承运人,实现最佳运输衔接与配合,从而大大提高了运输组织水平,充分发挥现有
15、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实现合理运输。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其性质和法律地位:1以本人身份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中的契约承运人。根据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2以本人身份参加多式联运全程中的某一个或一个以上区段的实际运输,作为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承担的区段的货物运输负责。3以本人身份与自己不承担区段的其他承运人订立分运
16、(分包、区段)运输合同,以完成其他区段的运输。在这类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既是发货人,也是收货人。4以本人名义与各衔接点(所在地)的货运代理人订立委托合同以完成在该点的衔接及其他服务工作。在该类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委托人。5以本人名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涉及的各方面订立委托合同与协议,在这些合同、协议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作为货方出现的。在每一阶段,以多重身份出现,均以本人的身份而不是货方或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工作。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与发货人或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该合同至少要使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合同中的货
17、物是国际间的货物。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受货物后,即能签发自己的多式联运单证以证明合同的订立、执行和接受货物并开始对货物负责。为确保该单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在国际运输中具有一定的资信或令人信服的担保。3必须具有与经营能力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7 -4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能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把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因此必须具备与合同要求相适应的,能承担上述责任的技术能力。(1)必须建立自己的多式联运路线(2)要有一支具有国际运输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队伍(3)在各条联运线
18、路上有完整的分支机构、代表或代理人组成的网络机构(4)要能够制定各线路的多式联运单一费率(5)要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6)要做好宣传普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三、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经营的主要形式1企业独立经营方式。企业在各线路两端及中间各转接点均设(或派)有自己的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形式的派出机构,作为全权代表处理揽货、交接货、订立运输合同协议,处理有关服务业务等运输和衔接中所需的一系列事务。2两企业联营方式。双方互为合作人,分别在各自国家开展业务,各自是对方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紧密程度由协议确定,可有从相互为代理、互付佣金直到双方分享利润、分摊亏损等不同形式。3代理方式。委托国外同业代理,办理交换信息,代收
19、、支费用和处理货运事故或纠纷等。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当事人赔偿责任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限指承运人关于货物运输责任自开始时刻到结束时刻之间的一段连续时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仿照汉堡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规定:接管货物之前和交付货物之后对货物不负责任。接管货物的两种形式:(1) 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收货物。(2) 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和规章,货物必须由运输管理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手中接受。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1) 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8 -(2) 如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则
20、按多式联运合同规定或按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规定或特定的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或者(3) 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规章规定的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二、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基础承运人在按运输合同规定完成运输的过程中(责任期限内)对发生的哪些事情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及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判断是否应承担责任。1过失责任制(单一运输方式):承运人承担责任是以自己在执行这些合同过程中有过失,并因这些过失造成对货方或其他人的损害为基础而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1)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和航空的海牙议定书采用):不论承运人的过失是什么情况,只要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责任。(2
21、)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规定对某些性质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2严格责任制(铁路公路用):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外,承运人要对责任期限内发生的各类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失或损害是否由于过失造成。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规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发生在其掌管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交货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符合要求的措施。对延迟交货规定:如果货物未在议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无此种协议情况下,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为延误
22、交货。两种情况:未在双方议定(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形式现行两种:责任分担制(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运输负责,各区段适应的责任按该区段使用的法律予以确定,没有全程统一的责任人) ;单一责任制(有统一负责的人,无论损害发生在哪一方,哪一区段托运人或收货人均可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 。单一责任制形式:(1)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对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9 -自己完成的区段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2)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
23、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负责。不论损害发生在哪一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同。公约有分歧,最后双方让步为:修改后的统一责任制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责。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按公约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承担责任。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害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害的赔偿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两层赔偿关系。 (与货方,与分包人) 。实施有困难
24、,是公约未生效的原因,目前,实行网状责任制。四、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指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货物灭失、损害和延误交货等造成货方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规定,该限额是由采用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基础决定的。限额规定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一赔偿标准,即只规定对单位重量货物赔偿限额;另一种是双重赔偿标准,即不但规定单位重量货物赔偿限额,也规定每一货损单位(每件或每一基本运输单元)的赔偿限额。多式联运公约是以双重赔偿标准于单一标准结合的方式规定的:1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限额为 920SDR 或毛重每公斤 2.75SDR,以较高者为准。2如果在国际多式联
25、运中不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赔偿责任限额按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 8.33SDR。还规定,对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误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 2.5 倍,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赔偿总额以货物全部灭失为限。五、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合同确定,各自承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责任期间内,受损方可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和以违约提出诉讼。一般做法:多式联运合同中发货人与实际完成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如果在某一区段运输中无论是由于发货人或实际承运人中的哪一方的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1
26、0 -过失造成货物的损害,受损方均不能以违约提出诉讼或直接要求对方赔偿,只能由受损方先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赔偿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后再根据与责任方的合同进一步提出追偿要求。这种反常的做法并不说明发货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由于发货人毕竟是货物的物权人,因此在确知货损发生的区段和应承担责任的实际承运人时,发货人仍可以侵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和赔偿要求,但这与上面以违约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六、发货人的义务及赔偿责任发货人: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27、。发货人有两种:一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另一是交货的人。有时是统一的,在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时候,不统一。1发货人的义务保证完成双方议定采用的交接方式下应承担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保证申报货物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包装、单件重、尺码)等准确、完整,铅封完好。如使用自有箱,应保证集装箱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规定,箱子与附属设备能适合多种运输方式。货物包装应牢固,标志、标签应清楚、准确、完整。如系危险货物,应说明其特征及应采取的措施、运输要求等。保证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办理通关、检查等手续所需的各类单证、文件的准确与齐全。一般多式联运经营人没有检查这些单证文件是否准确、齐全的义务。2发货人赔偿责任通则公约中对发货人赔偿责任通则的规定是: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并且还规定:如果损失是由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这样规定,发货人负责的损失不仅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也包括由于这一过失导致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实际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作出赔偿的损失。发货人赔偿责任一般包括:(1)对由于自行装箱不当,积载不妥引起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其他第三者的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