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7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 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姓名 身份证件 类型 身份证件 号码投资者信息 国籍(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被投资单位信息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类型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项目 行次 金额一、本期收入总额 1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 2三、本期利润总额 3四、分配比例 % 4五、应纳税所得额 51按本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查账征收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 或 1/4 7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8核定征收 2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2、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六、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0七、税率 % 11八、速算扣除数 12九、本期预缴税额 13十、减免税额 14十一、已缴税额 15十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 16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机构(人)公章: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
3、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二、申报期限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 1 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
4、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一)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表内信息栏1.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5、证照名称。(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 18 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 18 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2.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3) 征收方
6、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 。(4)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栏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1. 第 1 行“本期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年内累计取得的收入总额。2. 第 2 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年内累计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查账征收纳税人的本行金额应包括投资者本年内累计减除费用。投资者本年内累计减除费用=月减除费用(3500 元/月)已申报月数/分配比例3. 第 3 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 3 行第 1 行第 2 行4. 第 4 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
7、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则按人平均分配。5. 第 5 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查账征收(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 5 行第 6 行第 3 行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 或 1/4 计算的,第 5 行第 7 行(2) 合伙企业合伙人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 5 行第 6 行第 3 行第 4 行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 或 1/4 计算的,第 5 行第 7 行 核定征收(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5 行第 1 行第 8 行或 第 2
8、行(1第 8 行)第 8 行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5 行第 9 行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所得率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9 行=第 1 行所得率-月减除费用(3500 元/月)已申报月数,第 5 行=第 9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5 行第 1 行第 8 行第 4 行或 第 2 行(1第 8 行)第 8 行第 4 行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5 行第 9 行第 4 行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所得率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9 行=第 1 行第 4 行所得率-月减除费用(3500 元/月)已申报月数
9、,第 5 行=第 9行6. 第 10 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 10 行第 5 行已申报月数实际经营月数7. 第 11 行“税率”及第 12 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 10 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8. 第 13 行“本期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 13 行(第 10 行第 11 行第 12 行)实际经营月数已申报月数9. 第 14 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10.第 15 行“已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当年上一税款所属期本申报表第 15 行+第 16 行。11.第 16 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 16 行第 13 行第 14 行第 15 行12.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入第 16 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栏。备注:已申报月数:税款所属月份-当年税费种认定月起+1实际经营月数:默认为 12,当以下两种情形时例外:( 1)年中开业时,当年实际经营月份为开业当月至年底(年中注销除外) ;(2)年中注销时,当年实际经营月份为年初(或开业当月)至注销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