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根据商务部 2007 年第 23 号公告,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 40%的,需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为规范许可证填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易制毒化学品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同时,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物项” ,在商品编号栏目填写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如“含甲苯 20%丙酮30%丁酮 20%硫酸 10%的混合物” 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 ,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 30 甲 20 丁 20 硫 10”。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