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突发事故,2008年10月10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一处施工工地的建筑塔吊突然倒塌,不幸砸上与其相邻的村办幼儿园。事故已造成5名儿童遇难,2名儿童受伤,1名塔吊司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事故经过,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进行10号楼顶层混凝土作业施工,田某(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将装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约700公斤)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机倾倒,塔臂砸到了相邻的幼儿园内儿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塔式起重
2、机塔身第三标准节的主弦杆有一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一根宽度为140毫米的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实测为110毫米。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间接原因:(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的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3)塔吊的回转半径范围覆盖毗邻的幼儿园达10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5)建设、城管执法、教育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
3、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责任处理,嘉隆公司出借单位资质并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嘉隆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靳某、邹某,建设单位负责人。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未办理住宅楼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手续即开工建设,使用无
4、资质监理单位,工程合同虚签、倒签、管理混乱。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正确管理方法,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有关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制定施工方案,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如安装、拆卸顺序,各部件的连接与紧固,平衡重的安装、拆卸次序。,施工方负责人,杨某,施工队负责人。不具
5、备安全生产条件,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个体安装队伍安装塔吊,未按规定对塔吊进行验收,使用不具备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塔吊,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正确管理方法,施工作业前,操作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施工作业中,应有指派人员、安装主管。顶升、降落时的油缸上部的平衡的调整,套架导轮与塔身间隙的调整,顶升板梁与塔身踏步的安放位置
6、,下支座与塔身的连接与拆卸,顶升、降落时回转的定位,及套架上两个爬爪的提、放与看护应有专人操作。液压顶升横梁与爬爪搭接不到位,在顶升时有发生脱落的危险。,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孙某,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未取得监理资质,擅自承揽监理业务,伪造他人公司印章,签订虚假工程监理补充协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正确管理方法,塔
7、吊使用前,检查塔吊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如存在需整改问题的,应在整改完成后重新邀请检测单位现场复查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对现场操作人员数量、持证上岗情况及其年检情况进行审核。使用时要求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拆除过程中,需要掌控好拆卸人员和周边工作人员和事物的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张某、董某,沣水镇长、副镇长。对辖区内大量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引咎辞职。张店区、淄博市建设、城管执法、教育部门的有关责任人负有不同责任,分别给予引咎辞职、撤职、行政警告处分。,正确管理方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建设、城管执法、教育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到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