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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2015042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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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建筑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讨论稿 2015.04.2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 实学校发展战略,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切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建设有特色的高水平建筑大学集聚人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社事发2010 286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京教人2013 10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第二条 注重绩效、兼顾公平。绩效工资分配应全面考虑各类岗位,以绩效为抓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各类

2、岗位的薪酬标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条 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绩效工资分配应为学校发展的重点和中心服务,加强对学校核心人才的支持力度,坚持向教师一线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原则,统筹考虑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各类岗位的平衡,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发展。第四条 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绩效工资分配应加强岗位管理、强化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薪酬分配与岗位任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第五条 两级管理、严格考核。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学校统筹管理的基础上,给予各学院一定自动权,并严格考核体系,结合考核结果进行津贴分配。第三章 绩效工资结构第六条 绩效工资包括

3、聘任津贴、奖励津贴和津补贴,其中聘任津贴按照 7:3 分为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聘任津贴、津补贴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津贴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七条 聘任津贴 根据岗位不同,分别设立教师(辅)岗聘任津贴、职员岗聘任津贴和工勤岗聘任津贴。第八条 奖励津贴包括教学奖励津贴、科研奖励津贴、评优表彰奖励津贴、各种课时津贴、绩效奖金等。第九条 津补贴是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政策制定的各项津补贴,包括政策性绩效工资、职务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交通费、医疗补贴、节日补贴、特殊津贴、值班津贴、导师津贴、辅导员岗位补贴、支部书记补贴、大兴校区补贴等。第四章 聘任津贴第十条 聘任津贴 采取分数制,即

4、:聘任津 贴= 分数*分值。不同岗位的分数不同,分值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学校实际情况、物价增长、社会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制定及调整。第十一条 各类各级岗聘任津贴分数如下(新旧标准对照表):岗位 新分数 原分数 岗位 新分数 原分数 岗位 新分数 原分数教授一级岗 54 职员一级岗 48 44教授二级岗 44 40 职员二级岗 42 38教授三级岗 38 36 职员三级岗 36 34教授四级岗 34 32 职员四级岗 (正处) 34 30副教授一级岗 32 30副教授二级岗 29 28 职员五级岗 (副处) 29 26副教授三级岗 24 22 职员六级岗 (正科一) 24 20讲

5、师一级岗 20 18 职员七级岗 (正科二) 20 18讲师二级岗 17 16 A 档 18 17.4讲师三级岗 16 15 B 档 17 16.6助教一级岗 15 14职员八级岗 C 档 16 15.8助教二级岗 14 13.6 A 档 15 15 高级工 15 12.2教师(辅)十三级岗 13 12.4 B 档 14 13.6博士培养期 12 2856职员九级岗C 档 13 12.8 中级工 13 11硕士培养期 10 2543 职员十级岗 12 12.4 初级工 12 10见习 8 1946 见习 8 1946第五章 奖励津贴第十二条 奖励津贴主要用于奖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

6、优秀表现,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奖励津贴主要包括教学奖励津贴、科技奖励津贴、评优表彰奖励津贴、课时津贴等。第十三条 教学 奖励津贴。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依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奖励办法(建院教字2011 19 号)执行。第十四条 科研 奖励津贴。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依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建院科字2012 5 号)执行。第十五条 评优 表彰奖励。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依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建院人字 201118 号)执行。第十六条 课时津 贴。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津补贴第十七条 津补贴由学校根据上级政策并结

7、合学校实际制定标准,并由人事处统一发放,其中导师津贴、辅导员岗位补贴、支部书记补贴、大兴校区补贴等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第十八条 随着学校的 发展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取消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 ”科目。说明: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包括博士津贴、硕导津贴、高级职称津贴、教 师(辅)岗职务津贴,同 时符合几 项条件的,就高发放,不重复享受。其中:1、博士津贴: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享受,每年每人 1000 元。2、硕导津贴:具有硕导资格且实际指导研究生的人员享受,每人每年 2000元。3、高级职称津贴:正高职称每年每人 3000 元,副高职称满 5 年的每年每人2000 元、不 满 5 年的每年每人 1

8、000 元。4、教师(辅)岗职务津贴:受聘教师(辅)岗的正处级干部每年每人 8000 元、副处级干部每年每人 6000 元、教研室主任每年每人 3000 元。取消原因:1、博士津贴:原来设定博士津贴是为了在招聘人才时吸引博士,现在博士已经成为了入门的基本条件,因此建议取消;2、硕导津贴:随着研究生数量的增加,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了学校的一个主要分支,不需要再鼓励教师 去指导研究生,因此建 议 取消;3、高级职称津贴:现在学校的高级职称比例已经很高,且指标紧张,不需要再鼓励教师去出成果晋升职称,因此建议取消;4、教师(辅)岗职务津贴:受聘教师岗的处级干部和系主任,在聘任考核时,已经享受了工作量的减免

9、,因此建议取消。第七章 绩效工资管理第十八条 聘任津 贴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实际聘任情况于每学年初拨至各单位,由各单位统筹管理。奖励津贴由各奖励部门依据相应管理文件进行发放。政策性津补贴由人事处或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聘任津贴按照 7:3 分为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学校标准;业绩津贴各单位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业绩津贴分配方案,经本单位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执行。第二十条 岗位津 贴按月发放,业绩津贴待学年考核后再发放。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 单位的人员编制及空编情况,按聘期核拨空编费至各单位。其中教师空编 5%以外的部分不下拨空编费,其他岗位空编

10、 10%以外的部分不下拨空编费,学生工作岗位不下拨空编费。第二十二条 按照北京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岗前培养办法进行培养的教师,执行培养期津贴标准,经费由学校划拨至相关学院,培养教师在培养期内不占用学院教师编制。第二十三条 新报 到人员报到当月在岗不满半个月者,当月不享受聘任津贴,满半个月不满全月者,当月享受半个月聘任津贴。第二十四条 新报到未明确职务的教师(辅)的聘任津贴标准:未明确职务的博士研究生,见习期满后暂按教师十级岗执行;未明确职务的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满后暂按教师十二级岗执行。第二十五条 各单 位应建立绩效工资分配预警机制。在执行分配方案过程中,如有发生亏空情况,学校将从下一年度津贴额度中扣除,所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 按年薪制管理的人 员不执行本法,按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聘任津贴管理暂行办法(建院党字200438 号附件4)、关于 部分条款补充、调整的通知(建院人字2007 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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