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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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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时间:2012-12-14 11:22:59 点击: 1084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适用于县城30 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工程建设。县城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1.3 本导则所称县城规划区指 2012 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本导则所称中心城区指 2012 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具体

2、包括:老城区(含杜家坪、春长坪、城南片区)、石牛嘴片区、周子坪-高明片区(含西郊片区)、春在片区、金堂片区。1.4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1.5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原则,按照城市风貌规划,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环境,突出山、水和文化特色。1.6 老城区规划和建设应注重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增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综合功能。1.7 工业企业搬迁(破产)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厂区内的公用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8 城市

3、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1.9 城市现有或规划专用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物流仓储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利用上述现有用地拟建项目的,应用于建设公用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上述现有用地不符合新的城市规划的,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第二章 建设 用 地2.1 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

4、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规定和本导则附录 B-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三)建设附录 B-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或者确需改变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确需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并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存、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

5、统有序运行;4、不得占用绿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2.3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当符合附录 B-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的规定。2.4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附录 B-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表的规定。2.5 下列区域为禁止建设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城市供排水主干管通廊、坡度大于 25%山体、大小通江河已建和规划防洪堤及河道两侧 30 米范围、文物保护单位规定的文物保护区范围、省道 201 和 302 线两侧 20 米范围、主要输气管线两侧 5米范围等。禁止建设区以保护为主,禁止非保护性开发建设。2.6 地质灾害禁止建设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

6、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申请选址和建设,应当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2.7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城市上风向禁止建设影响城区空气环境的项目。2.8 禁止挤占、损毁、改变已建和规划排洪沟、渠等防洪排水设施。第三章 建筑容量3.1 除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 400,其它区域 1000;(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老城区 800,其它区域 1500;(三)中高层居住建筑:老城区 1000,

7、其它区域 2000;(四)高层居住建筑:老城区 2000,其它区域 4000;(五)高层公共建筑:老城区 2500;其它区域为 4000;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已供应建设用地尚未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收购)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停车场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拆迁,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停车场用地。3.2 建设用地未达到 3.1 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与相邻建筑之间能够满足日照、消防间距及管线埋设、防灾等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

8、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土地已经成为道路、河道或者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受城市公用设施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3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附录 B-4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红线图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3.4 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住宅建筑净密度上限值不得突破:低层 40%,多层 30%,中高层 28%,高层 20%(混合层取两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3.5 对未列入附录 B-4 的教育科研、

9、体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但不得大于附录 B-4 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6 考虑到城市道路、建设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 3.3 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具体按附录 B-5 的规定执行。3.7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需的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擅自加层、扩建的认定为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3.8 老城区中承担的拆迁量大、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消防间距及管线埋设、防灾及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

10、前提下,其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20%。3.9 在建筑控制线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室外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属于公共开放空间。(一) 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 4 时,每提供 1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2。(二) 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 4 时,每提供 1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2.5。(三) 累计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0%。3.10 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的停车位(室内外合

11、并计算)数量超过规划条件核定数量的,可以按每增加 1 个停车位增加建筑面积 30。累计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0%。3.11 建设项目内为城市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农贸市场的,可以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5%。第四章 建筑间距4.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4.2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其与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4.3 老城区改建中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建筑间距确实难以达到本导则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依法对受影响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或者对受影响房屋予以置换,并与受影

12、响住房所有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按小于规定间距批准建设。4.4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按下以规定控制:(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附录 B-6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 (二)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照附录 B-7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其间距按照附录 B-8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4.5 非居住建 筑 的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一) 非 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附录 B-9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二) 非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附录 B-10非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三

1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其间距按附录 B-11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4.6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平行布置时按附录 B-1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二) 不平行布置时按附录 B-13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三) 错位布置时,其间距按附录 B-11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4.7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按高层建筑控制建筑间距。中高层住宅建筑按多层居住建筑控制建筑间距。4.8 在有垂直间距和平面间距限制的

14、特殊设施周围,以及在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水平间距和垂直间距按规范规定控制。4.9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间距及建筑风格、风貌应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4.10 辅助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建筑,不宜单独建设低层辅助用房,确需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低)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m,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9.0m。4.11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一) 高度大于 2m 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二)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 1.5

15、3.0 米,超过 6 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 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 米左右高度退台。第五章 建筑退让5.1 建筑控制线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应小于附录 B-14建筑退让地界距离表规定指标。退让后与相邻建筑或与相邻地块规划建筑的间距不能满足安全、消防间距要求的,以安全、消防间距控制。5.2 相邻地块为现有公园绿地或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该边界上的退让距离应按附录 B-14 规定指标的 30%执行。5.3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或规划道路红线不应小于附录 B-1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规定指标。临道路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5.4 老城区临街建筑退 让 道 路

16、 或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 造 成 与 后排 已 有 永 久 性 建 筑 间 距 不 足 , 退 让 距 离 可 适 当 减 小 , 但 不 宜 小 于附 录 B-1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规 定 指 标 的 1/2。5.5 影剧院、宾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场)等人、车流量较大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环境等因素确定。5.6 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其退让距离还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视距三角规定指标。5.7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垂直距离,严禁小于附录 B-161330KV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表规定指标。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之间

17、的水平距离,严禁小于附录 B-17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水平距离表规定指标。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严禁小于附录 B-18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表规定指标。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严禁小于附录 B-19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表规定指标。5.8 规划新建的 66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中心城区,已经建设的,应划定专用通道加以保护。规划或已经建设的穿越中心城区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必须划定线路走廊,走廊宽度不得小于附录 B-2066-500 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规定指标。5.9 各类围墙退

18、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m。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6.1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章规定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简称配套公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公建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6.2 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公建,其内容应符合附录 B-21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规定内容,每一项的规模应符合附录 B-22公共服务、公用和环境设施的设置规定及规模表的规定,其建设总规模不应小于附录 B-23公共服务、公用和环境设施控制指标表规定指标。6.3 老城区新建组团级以下的居住建筑及其它各类

19、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内容及其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6.4 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最低控制指标必须符合附录 B-24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表的规定。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多于 50 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6.5 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应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其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计算,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按规范换算。6.6 因受实际环境制约,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确实不能达到附录 B-24 规定的,可以地面停车位补足,但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10%。

20、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 10%。地面停车位用地面积按 25/车位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 30/车位计算。6.7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附录 B-25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表规定,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6.8 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防护带,并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6.9 电力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分别组织编制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同步。6.10 水务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应分别组织编制城市给水和排水近期建设专业规划、城市燃气近期建设专业规划、城市通信近期建设

21、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专业规划期限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同步。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7.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7.2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7.3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第八章 绿地和景观8.1 新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老城区不宜小于 20%,其它区域不得小于 2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业、仓储、商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 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

22、0%,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0 米的乔灌结合的绿化隔离带。(二)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活动、行政办公、体育、休(疗)养院、宾馆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 35%。8.2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小区道路绿地,老城区不宜小于20%,其它区域不得小于 25%。其中:公共绿地按组团、小区、居住区分别不得少于 0.5/人、1/人、1.5/人,老城区指标可降低 30%。8.3 居住区内的中心绿地、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的最小规模为 400。8.4 组团级以下的住宅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绿地总面积的 30%,且应将不少于 50%的集中绿

23、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 5m,面宽不小于 20m;2、规划街旁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的,该绿地面积可抵扣建设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8.5 老城区改建中,绿地率确实不能达到标准的,与园林部门达成协议后,可采用异地建设方式补足。8.6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 50%计入绿地率: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车位尺寸符合规范规定。8.7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18m 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

24、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按以下规定控制:(一) 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道路或广场的立面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24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得超过 80m;2、24 米建筑高度5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得超过 70m;3、建筑高度5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 60m;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应按照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其高度和体量经专家论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三) 临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

25、面设计和装饰应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结合立面造型,纳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内容同步审批。(四) 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8.8 影剧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学校、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得大于 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厂区等因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8.9

26、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广场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其外墙或屋顶应根据夜景景观规划进行灯光亮化设计,纳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内容同步审批。8.10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合。(三)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27、。居住建筑上不宜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第九章 附则9.1 本导则中涉及的有关专业名词和术语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解释执行。9.2 本导则中涉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9.3 本导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9.4 本导则由通江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9.5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施行。附录 A 本导则用词说明A.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这样的,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选择,在条件

28、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正面词用“宜”或“可”,反面词用“不宜”。A.2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 米的附属建筑。低层辅助用房:指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 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指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建筑外墙面。当建筑外墙设计有槽口,槽内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其建筑外墙面亦视为主要采光面。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指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的外墙面。多、低层建筑长边:指主要功能房间(卧室、起居室、办公室等)开窗面以及面宽大于

29、 16 米的山墙面。多、低层建筑山墙:指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 16.0 米的短边。山墙面可设置走道窗、楼梯间窗、卫生间窗、盥洗室窗等。主、次干道及支道:指 2012 年版县城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交通系统规划图中所确定的道路等级。附录 B 附表与附图B-1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居 住 用 地商 业服 务业 用地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仓 储 用 地 绿 地序号用 地 类 型建 设 项 目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商 业与 商务 用地 B1、 B2行政办公A1文化用地A2教育科研设计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A5一类M1二类M2三类M2一类W2二、三类W2市 政公

30、 用设 施用 地UG1G21 普 通 住 宅 2 单 身 宿 舍 3 居 住 小 区 教 育 设 施 ( 中 小 学 、 幼 托 机 构 ) 4 居 住 小 区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5 居 住 小 区 文 化 设 施 ( 青 少 年 和 老 年 活 动 层 、 文 化馆 等 ) 6 居 住 小 区 体 育 设 施 7 居 住 小 区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 卫 生 站 、 街 道 医 院 、 养老 院 等 ) 8 居 住 小 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 含 出 租 车 站 ) 9 居 住 小 区 行 政 管 理 设 施 ( 派 出 所 、 居 委 会 等 ) 10 居 住 区 级

31、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下 同 ) 行 政 办 公 建 筑 11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12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文 化 设 施 ( 图 书 馆 、 博 物 馆 、 美 术 馆、 音 乐 厅 、 纪 念 性 建 筑 等 ) 13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娱 乐 设 施( 影 剧 院 、 游 乐 场 、 俱 乐 部 、 舞 厅 、 夜 总 会 ) 14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15 办 公 建 筑 、 商 办 综 合 楼 16 旅 馆 、 宾 馆 17 商 住 综 合 楼 18 高 等 院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19 职

32、 业 学 校 、 技 工 学 校 、 成 人 学 校 和 业 余 学 校 20 科 研 设 计 机 构 21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22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23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24 普 通 储 运 仓 库 25 危 险 品 仓 库 26 农 、 副 、 水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27 社 会 停 车 场 、 库 28 加 油 站 29 汽 车 修 理 、 专 业 保 养 场 和 机 动 车 训 练 场 30 客 、 货 公 司 站 场 31 施 工 维 修 设 施 及 废 品 场

33、 32 其 他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注 : “ ”为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为不允许设置。B-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1 住宅用地 5060 5565 70802 公建用地 1525 1222 6123 道路用地 1018 917 7154 公共绿地 7.518 515 36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B-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表(/人)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III)低层 3043多层 1927居住区多层、高层 1726低层 2840多层 1926

34、中高层 1522小区高层 1015低层 2332多层 1522组团中高层 1318高层 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2 人计算B-4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老城区 其他区域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类型 D% PRA D% PRA低层独立式住宅及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40 2 35 1.0多层 40 2.4 32 2.0居住建筑高层 30 5.0 25 3.5多层 45 3.0 32 2.0一般办公建筑高层 40 5.5 25 4.0多层 40 2.5 32 2.5旅 馆高层 35 5.0 25 4.0多层 60 3.5 45 2.5商业建筑高层 55 6.0 40 4.5多层 4

35、0 2.5 32 2.1商住综合楼高层 40 5.0 25 3.5多层 40 1.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高层 35 1.5多层 30 1.0普通仓库高层 20 1.5注:1.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面积 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 3-1 中住宅的指标执行。2.100 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市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B-5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临规划

36、主次干道条数 修正系数用地面积()1 2 3 45000 以 下 1.05 1.1 1.15 1.25000-10000 1.0 1.05 1.15 1.210000-20000 0.95 1.0 1.05 1.15 20000 0.9 0.95 1.0 1.05B-6 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表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建筑间 距建 筑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正面) 次要朝向(侧面)长边(正面)老城区:0.6H其他区域:1.0H且低层相对:7米,多层对多、低层:12 米低层相对:6 米多、低层相对:8 米多层相对:9 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8 米(多层)13 米 (低层

37、)高层位于南侧:27 米13 米多低层建筑短边(山墙) 6.0 米 9 米 9 米主要朝向(正面) 27 米 13 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侧面) 13 米注: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 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2.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宜大于 16 米,若大于 16 米,其间距按长边(正面)控制; 3.建筑关系见附录 B-26。B-7 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30,60按表 B-6 中规定指标控制3060 按表 B-6 中规定指标的 0.8 倍控制且不小于最小安全间距注:1:表中 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

38、北向。3.建筑关系见附录 B-26。B-8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最小间距表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 层60 13.0 米 9.0 米 6.0 米6060按表 B-9 中规定指标控制3060 按表 B-9 中规定指标的 0.8 倍控制且不小于最小安全间距注:1.表中 指两栋非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建筑关系见附录 B-26。多、底层建筑 高层建筑 建 筑 间 距 建 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主要朝向(正面)次要朝向(侧面)长边(正面)0.6H 且6.0米低层相对:6米多、低层相对:8 米多层相对:9米13 米

39、 13 米多低层建筑 短边(山墙) 6.0 米 9 米 9 米主要朝向(正面) 21 米 13 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侧面) 13 米B-11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最小间距表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 层60 13.0 米 9.0 米 6.0 米6060 按表 B-12 中规定指标控制3060 按表 B-12 中规定指标的 0.8 倍控制且不小于最小安全间距注:1.表中 指两栋非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建筑关系见附录 B-26。B-14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表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最小距离(米)多、低层长边(正面) 6.

40、0多、低层山墙(侧面) 3.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13.0居住建筑高层次要朝向(侧面) 7.0多、低层长边(正面) 3.0多、低层山墙(侧面) 3.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11.0非居住建筑高层次要朝向(侧面) 7.0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2.0B-15 建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表建筑类型 道路等级多低层建筑(24 米以下)高层建筑(24 米以上)主干道 3 米 10 米次干道 3 米 10 米支道 2 米 4 米B-16 1330KV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表(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线路电压(KV) 110 35 66110 220 330垂直距离(米

41、) 3.0 4.0 5.0 6.0 7.0B-17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水平距离(m)(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线路电压(KV) 1 110 35 66110 220 330安全距离(米) 1.0 1.5 3.0 4.0 5.0 6.0B-18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线路电压(KV)线路经过地区1 110 35110 220 330中心城区 6.0 6.5 7.5 8.5 14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控制区 5.0 5.0 6.0 6.5 7.5B-19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m)(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线路电压(K

42、V) 1 110 35110 220 330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4.5B-20 66-500 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米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高压线走廊宽度(米 )500 60-75 66、110 15-25330 35-45 220 30-40 B-21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类别 项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幼、托园 小学 教育中学 医院(200-300 床)、门诊 护理院 医疗卫生 卫生站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文化活动站 居民运动场、馆 文化 体育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综合百货店、综合食品店、餐饮 商业 中西药店、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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