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4任建宇 2009 年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在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 重庆劳教委指他从 2011 年 4 月至 8 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对其处以两年劳动教养。2012 年 11 月 19 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2012 年11 月 20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任建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任建宇的起诉。同月 28 日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同年 12 月 28 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任建宇 2009 年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在
2、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大学期间担任过学校图书馆馆报书5源的副主编,内容以介绍图书和读后感为主。担任村官期间负责计生工作。工作之余在一年时间内在彭水日报发表的稿子有 40 余篇。2011 年 8 月 17 日,彭水县警方传唤其到公安局。传唤证上写的传唤原因是“涉嫌散布谣言” 。任自己知道是转发了一些不该发的图片。但其只是转发,并未修改。2011 年 8 月 18 日,彭水县公安局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并下达了立案决定书,上面写的立案的理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重庆市公安局抓捕任建宇的证据:转发网友“ 变态辣椒 ”的人大代表选举 “一人一票,改变中国”漫画。转发“
3、大连 PX 群体事件”图片。转发胡锦涛的图片,图片下写“揭竿而起” ;6转发 2011 年甬台温铁路列车追尾事故温家宝图片,图片下写有“打倒共产党” 。转载李克强访问香港的图片,图片下写“黑社会老大 ”。转发电影建党伟业台词“结束一党专政,民主自由万岁”句子。“不自由、毋宁死” 文化衫微博“我们国家的体制已经无可救药了。要打破这个体制仅仅靠几个人是不够的。所以,揭起你们手上的竿子吧。微博“这个社会恶人当道,好人不得善终,而我们这代人的使命就是消灭恶的制度,并使之成为善的守护神。”微博“唱红歌,大跃进,浮夸风,个人崇拜,藐视法律拿什么拯救你,苦难的公民”日志“专家,一个多好的词啊,现在都被猪糟蹋
4、得不成样子了,随便拉一头出来都7称呼为专家,你是收破烂的就是废品回收专家。”2011 年 9 月 17 日重庆市公安局提请逮捕任建宇。2011 年 9 月 23 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后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同时不批准逮捕。2011 年 9 月 23 日,同日,重庆市劳教委下达了劳教决定书,决定将任建宇送往涪陵劳教戒毒所,劳教期为两年。2011 年 9 月 24 日,任建宇签收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渝劳教审(2011)字第 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12 年 8 月 15 日,其父以任建宇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 年 11 月 19 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
5、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任建宇被江津公安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其起诉重庆市劳教委违法劳教一案没有撤诉。82012 年 11 月 20 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任建宇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法院认为,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起诉。2012 年 12 月 28 日重庆高院二审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庭审结束后,重庆高院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案二审的相关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现将新闻通报词全文发布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011 年 9 月 23 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二年
6、的决定。2012 年 8 月 15 日,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 月 19 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同年11 月 20 日,重庆三中院以超过法定起诉9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任建宇的起诉。任建宇不服一审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二审庭审的基本情况在一审中,重庆三中院以任建宇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任建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庭审只能围绕任建宇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
7、担举证责任。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重庆市劳教委已经提交了证明任建宇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全部证据,并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二审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但仍有争议的证据和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经过庭审查明,2011 年 9 月 24日,重庆市劳教委向任建宇送达了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不服劳动教10养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此后,任建宇多次与其父和女友会见、通话、通信,也曾委托其父和女友代为起诉或申请复议。及至 2012 年 8 月15 日,任建宇之父才代为提起诉讼。庭审中,任建宇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表示,这些事实不能证明他在被劳教期间
8、可以正常行使诉权。三、二审的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根据以上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11日起三个月。只有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或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耽误的时间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才不
9、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但是,劳教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必然丧失行使诉权的能力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从上述规定来看,最高法院允许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通过口头委托的方式委托近亲属代为起诉,如果行政机关阻挠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核实其起诉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口头委托成立。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如果有条件、有能力12行使诉权而不行使,法律将不予保护。本案中,任建宇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多次与其父和女友会见、通话、通信,并且一审庭审中任建宇也当庭自认其在被劳动教养期间,曾委托其父和女友代为起诉或申请复议。因此,本院认为,任建宇在被劳教期间,是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一审以任建宇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本院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