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二)、劳动态度、 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 胜任本职工作者;(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 检查、合理治 疗、沟通不到位等原
2、因被有理投诉2次 /月;(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 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
3、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待岗期间绩效工资、津贴、年终绩效奖、 责任奖等一律不发,只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医、药、技人 员由医 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3、待岗员工应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工作总结,相关部 门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予重新上岗。重新上岗后按新岗位执行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4、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医院管理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做辞退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