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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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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摆在当代自由主义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任何特殊的价值是否应该与积极的公民身份和公民美德的生活相关联。一般认为,契约论的各种自由主义所持的答案是否定的,同时这种答案也体现了对两种不同观念的信奉。简而言之,第一种观念就是在指定调整社会基本结构的那些原则中,居于核心优先地位的是每个人应该享有广泛的消极自由。第二种观念是认为在消极自由和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之间没有特殊的联系:假如自由被理解为对个体行为之外在限制的阙如,那么把自由等同于积极的公民身份和公民美德的生活是没有道理的。当代自由主义的显著困境这里的自由主义是指能够在一些著作中找到的那种自由主义,

2、如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著作中(我简单地称之为“契约论自由主义 ”contractarian liberalism,或者有时就称之为“自由主义 ”) 业已因为它处理公民身份、共同体和公共服务诸善的方式,受到了来自很多不同角度的批判。有一种反对声音就是从政治思想中抽取共和主义或公民人文主义传统来论证自由主义的主要错误在于对消极自由理想的狭隘信守。2尽管共和主义者并不必然敌视消极自由,但他们还是经常被看作是在推崇其他一些重要的价值,比如公民友谊、共享的理解、自治和同他人一道参与共同体的政治事务。3从这一点来看,为恢复共同体和公共服务的固有价值,跳出自由主义的框架去看这些以及其它一些善是重要的。对这一自由

3、主义批评的一个标准反驳就是认为它忽视了人的目标和价值的多样性。共和主义者认为某种单一的善比如公民友谊或者自治对每个人而言都是一种善,因此,他们似乎对差异缺乏敏感。虽然有很多人认为这是对共和主义传统与当代政治之相关性的一个决定性的反驳,但在过去的大约十年里,仍然有一些人试图通过证明这种持续的相关性在本质上多少有些不同来复兴共和主义传统。与其说共和主义传统是在挑战自由主义对消极自由的偏爱,还不如说在这种解释中,共和主义传统对这样一个问题提出质疑,即消极自由能否与对公共服务和公民身份的承诺分离。这些修正主义的共和主义者认为,积极的公民身份之所以应该得到重视,并不必然就是因为其本身就是善的缘故,而是因

4、为它有助于维持一个自由的社会。我把这种修正主义的共和主义叫作工具性共和主义(instrumental republicanism),4这既是为了同受共和主义传统影响的其它观点区别开来,也是为了强调其自身的显著特点,这个特点就是:它把公民身份和公共服务看作善是因为它们有助于消极自由的实现。5接下来,我想考查和评价由两位有影响的当代作者昆廷斯金纳 6和查尔斯泰勒7所阐述与捍卫的工具性共和主义。工具性共和主义是否就代表了对诸如马基雅维里这些古典共和主义者之观点的一种历史性精确阐释,这是有争议的;但是,我将在本文中忽略历史阐释问题。8相反,我的主要兴趣在于,工具性共和主义是否意味着对自由主义在公民身份

5、和公民美德的态度上的一种改善?不可否认,在语言和侧重点上,工具性共和主义与契约论自由主义是尖锐对立的。但是,这两种学说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哲学上的关键分歧一种能够唤起自由主义者注意的关键分歧呢?斯金纳和泰勒两人都认为存在着这样的分歧,虽然他们是出于不同的理由。在下面,我将说明并不存在这样的分歧。我认为工具性共和主义陷入了一种进退两难的困境:根据它的构建方式,要么在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之间不存在关键的分歧;要么即使存在这样的分歧,其中也没有一种分歧值得自由主义者关注。91 斯金纳叙述的工具性共和主义斯金纳和泰勒所阐述的工具性共和主义存在足够大的差异,这使得分别考查他们的思想是合理的。因此,让我们先

6、从斯金纳的叙述开始。依照斯金纳的观点,共和主义首先是对一个“自由国家”(free state)理想的信奉。如同一个自由的个体,自由国家是一个没有受到限制,但能够遵照自己的意志,也就是遵照这个共同体之所有成员的公共意志去行动的国家。10在斯金纳看来,共和主义者看重自由国家的价值是因为两类显著的理由:第一,自由国家比非自由国家更容易积聚财富和国家实力;第二,按照斯金纳的叙述,更重要的是,自由国家要比非自由国家更好地保证其公民的个人自由。11 共和主义者在此虑及的自由乃是为自由主义者所珍视的一些常见的消极自由:譬如,它们包括个人安全和政治自由。按照斯金纳的说法,拥有这些自由,“仅仅是指不受限制地追求

7、我们随意为自己确定的目标”。12共和主义者认为,因为其公民的疏忽和冷漠,自由国家很容易败坏为非自由国家。当这一切发生时,为自由主义者和共和主义者所珍爱的消极自由就处于丧失的危险之中。这就确立了共和主义的核心问题,即去识别一个社会中避免腐败的危险并维持其自由制度的条件。13共和主义者通过探索有助于保存自由的各种不同的政治安排和政策通常包括法治和某种形式的民主自治来处理这个问题。14共和主义者提出的独特主张他们认为这个主张使他们超越了自由主义传统强调政治参与和公民美德的作用。他们认为,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并受一种高层次之公民美德的驱动,是维护自由国家的一个必要条件。15除非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否

8、则他们会使其制度陷于停滞和腐化并最终丧失它们。并且,只有当公民是出于对一种共同善的信仰和为高层次的公民美德所激励,而不是受一种自我利益的驱动时,这种参与才是可能的。纯粹自利的公民更愿意关注自己的私人事务,并在公共事务中搭便车。让我们把那些积极参与政治并为高层次的公民美德所驱动的公民称为“好公民” ( good citizen)。斯金纳的下一个问题就转向关注个人成为并维持好公民所依赖的条件。16在此,共和主义者强调社会制度在把人塑造成公民之过程中的重要性:人们置身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培育了他们特定的态度与性情,共和主义者把这看作是个人成为并维持好公民的一个必要条件。17好公民的品格绝非个人与生俱来的

9、,它们必须经过教育、日常习俗和文化实践的培养与熏陶;甚至在必要时,对个人的行为施加严格的管制。因此,归纳这些主张,我们发现,至此为止,斯金纳的共和主义在于对消极自由理想的信奉以及对实现这一理想之条件的经验分析。共和主义者认为消极自由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但不是轻易就可以实现的理想。他们认为消极自由只有当个人都是好公民的时候才能实现,这就意味着个人必须积极地参与他们共同体中的政治生活,并为高层次的公民美德所激励。这种积极的政治参与和美德只有在那些用恰当的态度和性情去劝导个人的社会制度中才能被发现。在对维持自由国家之条件的分析中,斯金纳总结出几个重要的规范性结论。他认为,最重要的是个人要有积极参与政

10、治的责任。18 然而,支持这一结论的确切理由从来没有得到清楚的说明,但似乎与以下的观点是一致的:既然我们都有理由生活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并且任何人都期望着这一目的并采取实现该目的的必要措施;那么,如果共和主义者上述概要的分析是正确的,我们大家就都有理由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生活于自由社会的目的优先于我们其它的目的,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理由也表现出类似的优先权,我们把它称之为责任。19事实上,参与责任的这种推理当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忽略了一个常见的问题,即没有哪个特定个人的参与对维护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看不出它如何能摆脱这一困境,除非诉诸正义,或者将其植入更为严格的康德主义道德框架

11、,求助于一种“原初状态” 或其它类似的设计。 20共和主义者从他们对自由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第二个规范性结论是建议塑造和变革社会与政治制度,以鼓励个人获得保证他们认真履行其政治参与责任的公民美德。21虽然共和主义者对建立和维持一个自由国家持悲观态度,但他们否认这些完全超出了人的控制范围。人类能够塑造和变革他们自己的社会制度,反过来,这些社会制度又能够向个人灌输保持自由所必需的那些美德性的态度与性情。因为自由取决于公民身份和公共服务,所以为了培养和鼓励这些价值而如此构建社会制度是绝对必要的。2 斯金纳的批评与自由主义的反驳在大致考查了斯金纳的工具性共和主义之后,我现在想探讨一下斯金纳认为暗含于其文

12、章中的对契约论自由主义的批评。我将指出他对自由主义的五种不同的反对意见,这些是斯金纳在对共和主义传统的思考中得出的。因为对共和主义的分析部分地存在于关于维持自由国家的一组经验性假设之中,所以人们可能会认为斯金纳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异是经验性的。22然而,可能除了第一个反对意见外,事实并非如此。相反,斯金纳批评意见的共同之处在于一种哲学上的主张,即契约论自由主义对一些特殊学说或思想的信奉使他们无法认真地对待维护自由的共和主义分析。在每一种情况下,我认为其批评都是失败的:就批评(i)、(iii )和(v)而言,自由主义者并没有信奉相关的学说或思想;虽然在批评(ii)和(iv)中,他们的确如此,但这不

13、妨碍他们认真对待斯金纳的共和主义分析。(i)自由主义对“看不见的手” 学说的信奉斯金纳谴责契约论自由主义者这里他特别提到了罗尔斯在个人自由何以能够维持的问题上最终取决于一种自鸣得意的“看不见的手 ”的学说。根据这一学说,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追求开明的自利其结果实际上将是整个共同体的最大利益”。23对共和主义传统的反思向我们展示了这种“看不见的手” 的学说的问题所在,它忽视了自由制度的脆弱性,尤其没有认识到当这种脆弱性出现时对公民美德的需要。它忽视了工具性共和主义的根本洞见,即如果他们的制度要避免腐化和堕落,那么个人必须具备某些责任、美德、态度和性情。自由主义对“看不见的手” 的学说的信奉有助于

14、解释它对公民身份和公共服务之善的敌视。然而,这一批评却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释的两条不同原则发生了冲突。第一条是他的正义感原则:他认为正义社会的可能性条件之一是公民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尤其是一个最高的秩序需要获得正义原则的支持。24如果没有这种尊重他人的动机,基本自由就得不到维持。罗尔斯认为,其理论的力量之一就在于它能够解释公民如何才能逐渐获得这种正义感。共和主义者可能会反对这种解释,但它完全不同于对罗尔斯信奉“看不见的手” 的学说的指责。第二条是正义的自然义务原则。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理性地选择受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之义务的约束。25例如,这项义务可以约束他们对法律的遵守,也可以约束

15、他们参与政治的决定和他们的投票行为。这两点都与斯金纳对“看不见的手” 的解读相抵触。正义感对罗尔斯如此重要的原因恰恰就在于一个公正的社会体系不同于那种每个行为者都可以在其中追求他或她自己利益的自我调节的市场。26并且,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接受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之义务的约束恰恰是因为他们承认自由和正义制度的脆弱性准确地说,是因为他们承认“看不见的手 ”的学说的虚幻性。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工具性共和主义增进了自由主义对积极的公民身份和公民美德的理解,那不是因为自由主义信奉“看不见的手” 这一学说。(ii)自由主义对权利优于义务的信奉斯金纳的进一步批评是认为当代自由主义者这里他特别提到了德沃金

16、错误地认为权利优先于义务。根据斯金纳的说法,契约主义者认为“我们必须首先寻求在我们自己周围设立一条权利线,把它们看作是王牌,并坚持认为它们优先于社会义务的任何要求”。 27相反,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坚持把权利看作是王牌纯粹是宣告我们作为公民的堕落。它也包含一种非理性的自我破坏行为。我们宁愿认真地对待义务,也不愿意试图规避其高于“社会生活最低要求” 的任何事物,我们必须设法尽可能地全心全意履行我们的公共义务。28契约主义者对权利首要性的坚持导致他们忽略了工具性共和主义的观点:对自由的信仰要求我们拥有道德地追求公共服务和政治参与的终极目标。契约主义者忘却了如下一点:一种权利伦理,如果离开了一种相应的

17、社会责任伦理,就无法构成自由制度与实践之自足体系的基础。这一批评的问题在于斯金纳把权利先于义务的两种不同含义混为一谈。在第一种含义中,当且仅当权利在道德判断中占据正义的首要位置时,权利才能说具有优先性。言下之意就是,对某一安排或行动的一个良好论证是一个最终诉诸捍卫或促进权利的论证。当德沃金说我们的政治道德应该建立在权利而不是目的或义务的基础上时,他就是持这种见解的。29考虑到权利和消极自由之间的密切联系,很难说斯金纳会不同意这一点。依据德沃金的分类,由斯金纳重构的共和主义,不是以义务为基础的理论,而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或者说仍然是以自由为基础的理论。权利优先于义务的第二种含义是,如果通常的情况

18、总是,我们拥有的权利是优先于义务的;那么,我们从未或者说几乎从未具有任何社会义务。这无疑就是斯金纳力图加以批评的观点,但它并不包含在德沃金的论证之中。德沃金承认我们拥有社会义务,只要它们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即其最终的正当性不是来自于目的或义务,而是来自于对权利的维护与捍卫。30正如德沃金指出的,这就使得这些义务纯粹变成“工具性的” ,但是关于义务的这种工具性观点正是斯金纳重构的古典共和主义所倡导的。因此,在斯金纳和德沃金的立场之间,我找不到任何相关的差异,所以我认为这种批评是失败的。契约主义对权利优先性的坚持并没有妨碍它认真地对待由工具性共和主义者关注的观点。(iii)自由主义在法律观念上的缺陷

19、斯金纳从他自己对共和主义传统的反思中得出的另一批评就是,契约论者持有一种有缺陷的法律观念。契约论者赞同共和主义者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强制对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是必要的,但他们却错误地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通过强制他人来维持我们的自由” 。31相反,在共和主义者看来,“ 法律不仅仅通过强制他人来维持自由,而且也通过直接强制我们每个人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式行动来维持自由”。32斯金纳暗示,契约论者的法律观念阻碍他们赞同共和主义者的结论,即法律的正当功能或许就是强制和诱导我们做维持我们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事情。作为这样一种法律功能的范例,斯金纳提到了宪法中的权力均衡这一共和主义学说和通过法律来鼓励公民为其共同体勇敢

20、斗争的政策。这一批评是直接针对当代契约论者的,然而它也失败了,因为像罗尔斯这样的著者是赞成类似政策的,并且基于同样的理由。罗尔斯认为,一种多数裁决的程序能够合法地受到包括权力分离在内的“宪政机制 ”(mechanism of constitutionalism)的约束,只有这样的安排才能实现整个自由体系的最佳结果。33同样,他也认为,如果需要保护一个正义的共同体以反对可能会毁灭其自由的敌对力量,那么征兵就是正当的。34简而言之,罗尔斯并没有使用斯金纳将其与契约主义联系在一起的那种有缺陷的法律观念;对罗尔斯而言,法律的正当功能或许就是强制我们做维持我们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事情。(iv)自由主义对功

21、利主义的敌视斯金纳提出的第四个批评是自由主义对功利主义的敌视阻碍了它认真地对待共和主义的洞见,即对共同善的信奉是实现自由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35比如,斯金纳指出,罗尔斯肯定了个人自由对于一切功利主义考虑的优先性包括诉诸斯金纳称之为“整体福利”(general welfare)的优先性。由此,斯金纳得出结论,罗尔斯不会同意共和主义观点以共同善的名义提出的对个人自由的诸多限制,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诉诸整体福利的。罗尔斯不能允许个人被要求参与政治生活,因为这将违背他自己反对以整体福利的名义限制自由的主张。斯金纳论证说,既然罗尔斯的正义“要求追求个人自由的最大化”,那么, “国家的基本职责就必须把自己对

22、其公民的要求保持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内”。36斯金纳正确地指出,罗尔斯拒绝认可仅仅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对个人自由施加的限制。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中的某一方仅仅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选择牺牲自己的自由是非理性的。然而,斯金纳却错误地认为这一论证妨碍了罗尔斯接受公民身份的诸种义务和对共同善的信奉,而这些都是共和主义者所珍惜的。在考虑是否强制他们接受这些义务时,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考虑的不只是对他人有利,而且也包括对自己有利,因为这些义务将有助于保障安全。后一种形式之利益的重要性是被斯金纳本人所含蓄认可的:他认为,不能接受我们的公民义务“纯粹就是理性的失败,不能认识到我们自己的自由取决于投身一种有

23、德性的生活和公共服务”。37我的结论是,与自由主义对待权利、法律、“看不见的手” 的态度一样,它的反功利主义并没有阻碍自由主义者认真地对待工具性共和主义者关注的那些问题。38(v)对消极自由的误解斯金纳多篇论文的一个中心主旨就是分析消极自由与历史上两种重要的自由观之间的关系。第一种自由观认为自由只有通过个人追求某些确定的目的和活动才能实现;第二种自由观认为在某些条件下,通过说服强迫某人实现自由是合理的。39斯金纳认为思考消极自由的传统之一便是他所说的契约主义,它把这两种自由观都看作是前后不一致的而拒绝加以。在契约主义看来,消极自由存在于对个人行为之外部限制的阙如,因此它看上去似乎完全反对如下的

24、主张,即个人只有在追求某些确定的目标和活动中才能享有自由;更不用说个人能够被强迫或强制而享有自由这样的主张了。然而,斯金纳却认为共和主义的观点表明,在消极自由与公共服务甚或强制之间存在着比契约论者愿意承认的更加紧密的联系。正如我们看到的,共和主义者从其对自由条件的分析中得出了规范性的结论,即个人有积极参与政治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对消极自由的信奉赋予个人合理地追求某些确定的目的和活动以特权。考虑到我们自由制度的衰退倾向,同时考虑到德性和参与防止这种衰退倾向的作用,重要的是我们得承认我们参与的义务。忽视这一点将导致腐败。而且,共和主义者还告诫说人类常常是缺乏理性的。正如我们业已看到的,鉴于这一原

25、因,他们得出结论说:为了保护自由,社会制度所实施的强制或许是必要的。在此意义上,坚持消极自由观念和允许必要时可以强迫某人自由是前后一致的。因此,斯金纳声称,契约论者误解了他们自己的核心概念消极自由的本质和意蕴。这种误解妨碍了自由主义者认真地对待共和主义者关于维护自由的告诫。对这一论证,我首先想指出的是,在关于自由的这两种主张的阐述中,存在着一种严重的含混。其含混之处在于它们对自由提出的到底是构成性要求(constitutive claims)还是工具性要求?共和主义者是想说,只有当行为主体充分履行其公民义务,他们才被认为是自由的吗?他们是想声称,即使行为主体受到强迫或强制,他们也仍然被认为是自

26、由的吗?它们都是关于自由的构成性要求。或者这两个主张仅仅是指某些确定的充分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即可以使行为主体处于某种与通常所理解的不同意义上的自由之中。从他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斯金纳并没有提出自由的构成性要求。40因为,这将导致他放弃对消极自由的信奉,而这正是他的共和主义观点的出发点。相反,我认为斯金纳的观点是,契约论自由主义者被这种含混搞糊涂了,结果由拒绝自由的两种构成性要求进而拒绝自由的两种工具性要求。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斯金纳的批评:他断言自由主义者错误地放弃了自由的两种工具性要求,而这两种要求从共和主义的观点来看则是合理的。我希望我对斯金纳其它批评的讨论足以表明这一断言无法得到

27、捍卫。自由主义者能够而且确实认为,自由的维护取决于共和主义者所强调的诸种条件。尤其是,他们认为除非个人拥有正义感并认可支持正义制度的义务,否则自由将不能得到维系。同共和主义者一样,自由主义者认为,为了保证个人做维持他们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事情,偶尔有必要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这不是要否认,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在采取何种具体的必要的政策以维护自由方面可能存在分歧;它只是想表明,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在斯金纳的批评所指向的哲学抽象层面并不存在差异。41我的结论是,斯金纳建构的工具性共和主义并不代表对自由主义在公民身份和公民美德之态度的一种改善,因为它没有在两种立场之间找到任何哲学上的根本分歧。在自由

28、主义对待“看不见的手”、权利、法律、共同善或自由本身的态度中,没有什么可以阻碍它赞成工具性共和主义对公共事务和公民身份之重要性的理解。相反,像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明确地假定同共和主义者一道我们必须具有一种正义感,我们有责任支持正义的政治制度和有助于保障我们不会放弃我们自己自由的法律安排。3 泰勒的重构现在,我就转向工具性共和主义所面临的第二个困境。迄今为止,我已经指出,至少就这种观点的一种颇有影响的建构昆廷斯金纳的建构而言,在共和主义者与当代自由主义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哲学分歧。现在,我想考查工具性共和主义的另一种建构,我认为它确实与自由主义是冲突的,但我将证明自由主义者拒绝它是正确的。我认

29、为这一重构来自于查尔斯泰勒的重要论文“ 答非所问: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争论”。该文的主题之一就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参与者们混淆了本体论问题、方法论问题与辩护性问题或说明性问题。在此,我想把这一主题放在一边不予考虑,转而考查泰勒提出的第二个主题(作为第一个主题的一种例证),即自由主义者没有充分认识到“共和主义论题” ( the republican thesis)的含义,所谓共和主义论题就是泰勒所说的“爱国主义” 是维持自由社会的一个条件。42泰勒阐述的共和主义论题与斯金纳的工具性共和主义版本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两位作者都构想了一个与*社会相对立的自由社会,并将它与保护消极自由的制度联系在

30、一起;43二者都认为自由社会是一个脆弱的结构,只有当个人为某种态度与性情所激发时,它才能得以维持;44最后,他们都赋予法律和制度在激励和培养必要的公民美德与公民认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45然而,泰勒却否认其共和主义仅仅是“工具性的” ,因而与斯金纳阐述的立场直接形成了对比。46泰勒的要旨似乎是:自由的维护要求个人不能仅仅将公民身份视为工具性的,而要将其本身视为一种善,这种善为是与他人共享的,是他们的认同与自我理解之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泰勒的论述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保留了工具性的特征,因此,我认为他夸大了自己与斯金纳的分歧。在泰勒看来,重要的是:个人将公民身份视为一种(非工具性的)善,不仅仅是因为它

31、是一种善,而且是因为它有助于自由社会的维持。47这一被泰勒称作自由制度之“生机” (the viability of free institutions)48 的主题正是一个工具性的观点:同斯金纳的论证一样,它是对公共服务和公民美德的一种辩护,但它又不同于更为传统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观点,即公民身份是良善生活的一项本质性要素。因此,在泰勒和斯金纳的共和主义之间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我这里想探讨的正是这些差别。最显著的一个差别就是,与斯金纳不同,泰勒指出,自由主义者能够并且确实在拥有共同善和公民忠诚的观念。泰勒认为,自由主义可能会这样来回应他的共和主义批评:他的方案确实排除了一

32、个社会所信奉的共同善,但根本没有否认存在一种对正当(right)的共同理解;它实际上需要这种理解。误解产生于“善” 的两种意义。广义的善意味着我们追求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狭义的善是指那些受到如此珍视的生活计划或生活方式。程序自由主义不能拥有狭义的共同善,因为社会必须在良善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在正当的规则也能算作“善”的情况下,这里存在着一种格外重要的共享的善。49虽然这是一个重要的让步,它与我在前文中提出的观点大体是一致的,但是由泰勒提出的两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是斯金纳所没有涉及的)也许会终结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的划分。第一个问题涉及泰勒对“爱国主义 ”而不是对正义感或

33、正义义务的强调;第二个问题来自泰勒的如下观点,即自由主义者一旦接受共和主义对保持自由的分析,就可能不得不放弃其关于中立性问题的信条。在接下来的两部分里,我将依次考查这些问题。斯金纳对契约论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批评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但仍然有可能的是,对工具性共和主义的重构可以对自由主义者提出更为有效的批评。实际上,我将把泰勒的论文解读为这样一种重构(当然还有其他方面)。我认为泰勒重构的工具性共和主义并不能改进自由主义对公民美德和积极公民身份的态度。我将详细加以探讨的这两个问题可能会带来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之间的真正分歧,但我将证明,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中,自由主义者拒绝共和主义的观点都是正确的。4

34、 公民美德与爱国主义在我对斯金纳的探讨中,我论证了自由主义者能够并确实接受了至少是某种形式的工具性共和主义的主张,即公民美德是维护自由的一个条件。例如,罗尔斯就把公民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与认可一种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的义务看作是维护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罗尔斯对这些学说的肯定足以表明,他并不赞同任何关于保持自由之自以为是的“看不见的手” 的学说。然而,共和主义者或许会反驳说,他们所指的公民美德不能被简化为一种正义感或正义的义务。罗尔斯着力强调公民对诸如自由与正义这些抽象原则的热爱与信仰,而共和主义者却认为公民的忠诚和身份认同必须直接指向某些具体的政治共同体。这种对工具性共和主义的精致化在泰勒的讨论中清晰可辨。在泰勒看来,公民美德本质上就是“爱国主义 ”,因此,它是 “以在一项特殊的共同事业中对他人的认同为基础的”。根据泰勒的看法,爱国主义是指“ 我没有致力于捍卫随便哪一个人的自由,而是感受到在我们的共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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