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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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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展览会公约与国际展览局大纲第一节 世界博览会简介一、世界博览会的定义二、世界博览会的宗旨三、世界博览会的分类四、世界博览会的申办流程第二节 国际展览会公约一、 国际展览会公约溯源二、 国际展览会公约简介三、 国际展览会公约相关文件第三节 国际展览局机构组织一、国际展览局概况二、国际展览局常规工作三、国际展览局机构组织课件知识点汇总T01:世界博览会的定义T02:世界博览会的宗旨T03:世界博览会的分类T04:世界博览会的申办流程T05:国际展览会公约溯源T06:国际展览会公约简介T07:国际展览会公约相关文件T08:国际展览局概况T09:国际展览局常规工作T10:国际展览局机构组织正文第一

2、节 世界博览会简介一、世界博览会的定义世界博览会简称“世博会” ,是一项世界性的非贸易性的大规模的产品展示和技术交流活动,籍此展现人类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领域所取得成就的国际性大型展示会。世博会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使每个参展国充分宣传、展示自己在各个领域取得的成就,扩大国际交往,提高国际地位和声望。世博会也展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景,提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世博会被誉为世界经济、科学技术界的“奥林匹克盛会” 。世界博览会是一项具有较大影响和悠久历史的国际性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对当时文明的真实记录,更是对人类未来美好前景的展望。二、世界博览会的宗

3、旨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世界博览会是一种展示活动,无论名称如何,其宗旨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未来的前景。三、世界博览会的分类世界博览会有注册类(综合类)博览会和认可类(专业类)博览会两类。1、注册类(综合类)博览会即拥有一个综合主题的大型世博会。综合类(注册类)世博会举办必须有 5 年的间隔时间,展期不短于 6 个星期,不超过 6 个月。2、认可类(专业类)博览会即规模相对较小、与经济、科技主题等具体专业相关的世博会,如 1999 中国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2006 中国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等。

4、认可类博览会的主题包括生态学、原子能、气象学、化学工业、海洋、陆路运输、山脉、货运、森林、数据处理、狩猎、城市规划、捕鱼、居所、粮食、娱乐、畜牧业、考古、渔业、医药。在 1972 年国际展览会公约新的修正案中,对注册类(综合类)和认可类(专业类)世博会的描述做了相应调整。按国际展览组织的规定,专业性博览会分为 A1、A2、B1、B2 四个级别,A1 级是专业性博览会的最高级别。认可类(专业类)世博会展期不短于 3 个星期,不超过 3 个月,具有明确的主题,总面积不超过 25 公顷。两届综合类世博会期间,成员国在国际展览局的许可下可以举行一届专业类世博会,且必须有专门的主题。确定某一博览会是注册

5、类还是认可类博览会时,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拥有唯一决策权,并考虑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国际展览局亦可对下述展览会予以认可:(1)三年一届的米兰装饰艺术和现代建筑展览会,基于其历史地位,且要求它保持原先的特点;(2)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的 A1 类园艺展览会,应在两届注册类展览会之间举办,但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举行该类展览会的间隔期至少为 2 年,在同一国家举办的间隔期至少为 10 年。四、世界博览会的申办流程 国际展览局对世博会的频率和质量进行管理,并对国际参加者的参与环境进行管理。世博会要完成申办和注册必须遵从以下四个步骤: (1)申办。正式提出申办要求不得早于所举办世博会前 9 年,所有要求申办

6、的国家必须在第一个国家提出申请后的 6 个月内提出自己的申请,过时不得再行提出。国际展览局将向各成员国政府通报这一申请,并告知他们自通报到达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他们是否参与竞争的意向。申办世博会报告中,必须表述开幕和闭幕的日期、主题和组委会的法律地位,这些内容由申办国家以申办报告形式递交于国际展览局执行委员会,同时交纳 10注册费。(2)考察。提交初步申请报告 6 个月后,国际展览局将按规定组织考察,考察由一名国际展览局副主席主持,若干代表、专家及秘书长参加,考察费用由申办方提供,国际展览局考察团对申办国进行现场的项目评估。考察内容包括主题及定义、开幕日期与期限、地点、面积(总面积,可分配给

7、各参展方展示面积的上限与下限) 、预期参观人数、财政可行性与财政保证措施、申办方计算参展成本及财政与物质配置的方法、对参展国的政策和措施保证、政府和有兴趣参与的各类组织的态度等。考察团在国际展览局副主席的带领下主要就技术方面或金融方面询问细节问题。该项调查是送交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基础,此项报告最终还将被送交全体成员国代表大会供审议。 (3)投票。申办世博会项目通过了程序、机构审定后,将由国际展览局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申办国的举办权,全体会议将按常规在举办日期之前 8 年选举出世博会举办国。如果不止一个国家参与竞争举办权,代表大会将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举办国。无记名投票中,若第一轮投票后,某国申请获

8、三分之二票数,该国即获得举办权;若任何申请国均未获三分之二票数,将再次举行投票,每次投票中票数最少的国家被淘汰,随后仍按三分之二票数原则确定主办国;当只有两个国家竞争时,根据简单多数原则确定主办国。(4)注册。获得举办权的国家要根据国际展览局制订的一般规则与参展合约(草案)所确定的复审与接纳文件,对展览会进行注册,注册申请应在开幕日之前 5 年提交于国际展览局。同时主办国政府开始通过外交渠道向其他国家发出参展邀请。注册意味着举办国政府正式承担其申请时提出的责任,认可国际展览局提出的标准,以确保世博会的有序发展,保护各成员国的利益。国际展览局在收到注册申请时,将向申办国政府收取 90 %的注册费

9、,金额由国际展览局全体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未经注册,博览会则不能取得国际展览局成员国的支持,成员国被禁止参与任何未经批准的项目,否则将视为违反国际展览会公约中“主办国政府承诺将施行和保持国际展览局所设立标准的规定” 。在世博会举办过程中,国际展览局通过总代表委员会(总代表是对参加国政府所派出的高级代表的称号)和选举产生的指导委员会对世博会进行管理,指导委员会与世博会组织者始终与国际展览局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在申办 2010 年世界博览会的国家中,中国第一个向国际展览局正式提交申请函(2001 年 5 月 2 日)、第一个递交申办报告(2002 年 1 月 30 日)、第一个接受国际展览局考察(2

10、002 年 3 月 10 日至 17 日),并在国际展览局第 129 次全体大会(2001 年 6 月 6 日)、第 130 次全体大会(2001 年 11 月 30 日)、第 131次全体大会(2002 年 7 月 2 日)、第 132 次全体大会(2002 年 12 月 2 日至 3 日)上就申办世博会作陈述报告。 2002 年 12 月 3 日,在国际展览局第 132 次全体大会上,成员国代表经过4 轮投票,中国最终以 54 票对韩国 34 票的胜利,获得 2010 年世博会的举办权,上海市成为举办 2010 年世博会的城市。第二节 国际展览会公约一、 国际展览会公约溯源 1851 年,

11、当时世界的工业中心英国伦敦,举办了第一届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性博览会。英国邀请了众多国家参展,集中展示在工业革命浪潮中世界上不同民族所创造的工业产品。博览会举办正值维多利亚王朝鼎盛时期,英国不仅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更是通过世博会的举办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此后,法国、美国等国家也相继举办起世界博览会,欧美的一些中心城市更是以不同名义和目的兴起举办各色各样博览会,其中,在维也纳、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巴塞罗纳、圣路易斯安娜、杜林和费城举办的世博会获得了显著的成功。到 19 世纪末,此起彼伏地举办世界博览会已经成为一种国家和城市间的时尚和流行。 但是频繁的世博会举办,也带来了相当多的问题,参展国、参

12、展商因参展利益受到冲突而导致的摩擦,举办国的组织工作不尽完善造成的经济亏损,同类世博会的同时举行,给参展国选择带来困难。混乱的局面给参展国及主办国都造成了利益伤害,因此,许多国家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组织规章制度,以改变世界博览会无序的状况,并希望办世博会的国家必须为参展者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于是,共同制定一个国际性公约迫在眉睫。 1907 年,法国政府首先提出制定一个标准公约的号召,1912 年,德国政府响应并召集起有关国家政府,开始为公约的制定做准备,不少国家政府积极响应,纷纷表达了确立举办世博会规范的愿望。1912 年柏林外交会议使得建立一个协调和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国际性公约成为了可能,但是,

13、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使这个外交协议遭到夭折。 1920 年,有关国家政府再次将制定公约之事提到议事日程,经过多年的努力,1928 年 11 月 22 日,来自 31 个国家的代表在由法国政府召集的巴黎会议上,正式签订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协调和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建设性公约,即国际展览会公约 。二、 国际展览会公约简介 (附录 1)国际展览会公约于 1928 年 11 月 22 日在巴黎签署,并经 1948 年 5 月10 日、1966 年 11 月 16 日、1972 年 11 月 30 日议定书和 1982 年 6 月 24日及 1988 年 5 月 31 日修正案增补。 国际展览会公约

14、明确规定了世博会的分类、举办周期及参展者和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成立国际展览会公约的执行机构国际展览局并明确其工作职能。国际展览会公约内容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章 定义和宗旨1、 世界博览会的宗旨与参与对象。2、 国际展览会公约适用范围。第二章 组织国际展览会的一般管理条件1、 注册类(综合类)博览会和认可类(专业类)博览会的确认标准。2、 被国际展览局认可的其他国际展览会。3、 展览会开闭幕的时间确定原则。第三章 注册1、 申办世博会的缔约国政府注册流程。2、 申办国的最终选举办法。3、 举办国注册的变更流程。第四章 注册类展览会组织者及参展国的义务1、 举办国的参展邀请流程及要求。2、 参

15、展国的展示规定。第五章 机构设置1、 国际展览局的组织架构。2、 国际展览局的常规工作。3、 国际展览局主席、执委及委员的选举办法。4、 国际展览会公约修正案的提请及审议办法。三、 国际展览会公约相关文件国际展览局有关主题的第一号特别规则的原则 (附录 2)国际展览局第 118 届大会通过的若干决议 (1995 年)国际展览局第 118 届大会通过的若干决议对世界博览会普遍存在的若干问题制订了基本解决方法,尤其就世博会主题与世博会的过度商业化进行了相关说明,对世博会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1、世博会宗旨的基本原则(1)世博会的基本宗旨是提高人类的知识水平,为世界相互谅解和合作作出贡献

16、。(2)该宗旨应该表现为更好地了解世界各民族和各国家文化的共同点,向公众宣传以取得进步和美好的未来,应该加强专业组织人员间的交流。(3)世博会的使命不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活动,但参与者可以合法地追求经济发展作为一种目的,在本届世博会规定的范围内介绍拥有的知识和取得的成就。(4)为确保世博会向公众展示取得的成就,世博会举办方应具有高质量的文化环境和艺术环境。2、世博会的主题 (1)任何世博会都应具有一个合乎社会现实需要的主题,主题应准确明了,并使组织者和国际展览局达成一致。 (2)主题应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应积极展示人类在重要领域所取得的科学、技术、经济方面的进步,表现人类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及

17、展示自然环境必需加以保护。(3)主题的选择与主题的开发研究应该在组织者同国际展览局之间密切磋商,以及加强与国际最高层之间的联系,如联合国。(4)国际展览局根据申请,能够明确告知实施主题的方法,具有指导协助举办者和参加者的职责。(5)举办国应安排一些与主题范围有关的内容同知名专家们举行讨论,以及与主题有关的国际与地区方面的经济性、专业性、代表性的组织进行会谈。(6)组织者应该重视对上述的讨论和会谈进行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尤其事先同具有众多读者的国内外新闻机构做好协调工作。3、会址的确定和再使用条件为确保世博会为人类生活环境的发展和改善做出贡献,组织者应特别注意会址的确定和有关环境基础设施的条件,减

18、少污染危险性、保护和建设绿化地带和不动产的开发质量,世博会结束后会址和基础设施的再使用。4、注册的条件组织者应该向国际展览局单独提交各种规定材料,使国际展览局能够准确研究注册的条件和相关内容的安排,包括财政计划;有关主题,各种会议及座谈以及新闻发布的初步计划;在国内外促进世博会活动的初步计划;会址再使用的初步规划;参加者准备的基本条件。5、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方式(1)发展中国家的出席,决定世博会的国际性及代表各国利益。(2)竭力推荐世博会的组织者向这些国家以援助的方式提供帮助,支持他们出席。这种援助不受协议规定的约束,是非强制性的。(3)由于向所有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出席有一定困难,东道国将根据

19、其自身的优势,列出出席国家的名单及援助的方式。(4)出席名单及援助方式的确定应根据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关注出席国家的设想和指导应承担最低责任,同时写入参加合同。6、国际展览局对避免过渡商业化所承担的职责及施加的限制尽管世博会的商业权限属于组织者的责任范围,如果过度商业化,违背公约和规则中所确定的世博会基本目的、违背国际规定、或违背参加者的权利,则国际展览局可进行干预。为了预防可能出现过度商业化,可请求国际展览局与组织者和参加者紧密合作,如有需要,可请求国际展览局行使职权实行仲裁。依据的原则诸如无区别对待本国的和外国的经营权,检查平衡经营授权数量、预计参观人数或特许的店铺和参观的标牌及其他外部材料

20、的限制。7、主办国的义务保证资金、制定总代表章程、国际参展者居住和工作的条件、税法、建筑物的标准。第三节 国际展览局机构组织一、国际展览局概况(BIE,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positions) 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为监督和保证国际展览会公约的实施,成立国际展览局,其职责是对公约管辖范围内的世博会制定举办频率和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其成员为缔约国政府。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联合国成员国、或系非联合国成员国的国际法院章程成员国、或系联合国各专业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及提出加入申请并经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有表决权的缔约国三分

21、之二多数通过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加入文件须由法国政府保存,并于交存之日起生效。 国际展览局主管的世博会是指举办期限在 3 个星期以上、有一个国家主办、通过外交渠道向其他国家邀请参展的非商业性质的展览会(艺术品展览除外) 。国际展览局设在法国巴黎,由秘书长领导进行工作,法国外交部为国际展览局进行有关正式的外交活动。国际展览局每年收取数额不等的年费,主要收入来自于举办世博会国家的注册费和部分门票收入。国际展览局现拥有 98 个缔约成员国。中国于 1993 年正式加入国际展览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一直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展览局的各项工作。 二、国际展览局常规工作 国际展览局每年由在职主席主持

22、召开两次全体成员国代表大会,这些会议由成员国代表和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参加出席。会议由代表们评审新项目(世博会)的申请,评估申办国申办世博会的报告,同时听取分管各方面工作的四个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国际展览局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四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设一名主席和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国际展览局副主席。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与国际展览局主席和秘书长构成了国际展览局工作的管理主体,所有委员会的职位从所有的成员国代表中选举产生。国际展览局委员会及其工作职责: 执行委员会:为世博会所展示的内容确定分类标准;审查所有申办的注册类(综合类)或认可类(专业类)世博会的申请,并提出该委员会的意见一并提交全体大

23、会通过;执行全体大会赋予的任务;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 条法委员会:审查世博会的特别规章,并将其提交全体大会通过;指定供世博会组织者使用的规章范本;制定国际展览局的内部规章。 行政和预算委员会:对国际展览局的管理活动实施监控;对国际展览局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制定国际展览局年度预示并提交全体大会通过。 信息委员会:出版国际展览局通讯,并研究和宣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2003 年 12 月 12 日,中国前任驻法国大使吴建民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展览局第 134 次全体代表大会上被一致选举为国际展览局新任主席,2005 年连任。附:吴建民简历吴建民,现任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外交学院院长,国际展览局主

24、席。1959 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系,从 22 岁起,吴建民就进入外交界,曾为毛泽东、周恩来、陈毅等老一辈国家领导人当过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吴建民是常驻联合国的第一批工作人员之一。1991年1994 年,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兼发言人,此后,相继担任驻荷兰与瑞士大使。1998 年2003 年,被任命为驻法国大使,回国后,吴建民担任中国外交学院院长。2003 年 12 月,当选为国际展览局主席,这是第一位中国人、第一位亚洲人、第一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人士担任这一重要职务。三、国际展览局机构组织主 席:吴建民(中国)秘书长:洛塞泰斯(西班牙)副主席:Carmen Sylv

25、ain 女士(加拿大)Christensen 先生(丹麦)Helmut Schneider 先生(德国)Bjoerck(瑞典)执行委员会:主 席:Carmen Sylvain 女士(加拿大)成员国:加拿大、突尼斯、俄罗斯、瑞士、意大利、法国、日本、黎巴嫩、比利时、萨尔瓦多、秘鲁、乌兹别克斯坦条法委员会:主 席:Christensen 先生(丹麦)成员国:丹麦、斯洛伐克、阿尔及利亚、奥地利、芬兰、马来西亚、摩纳哥、中国、南非、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海地行政和预算委员会:主 席:Helmut Schneider 先生(德国)成员国:德国、韩国、菲律宾、捷克、西班牙、乌克兰、古巴、伊朗、白俄罗斯信息委

26、员会:主 席:Bjoerck(瑞典)成员国:瑞典、蒙古、坦桑尼亚、委内瑞拉、葡萄牙、匈牙利、摩洛哥、希腊、克罗地亚附录 1:国际展览会公约于 1928 年 11 月 22 日在巴黎签署,并经 1948 年 5 月 10 日、1966 年 11 月16 日、1972 年 11 月 30 日议定书和 1982 年 6 月 24 日及 1988 年 5 月 31 日修正案增补。第一章 定义和宗旨第一条1. 展览会是一种展示,无论名称如何,其宗旨均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2.当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加时,展览会

27、即为国际性展览会。3.国际展览会的参加者既包括代表官方组织国家馆的参展者,也包括国际组织或不代表官方的国外参展者,还包括依据展览会规章被授权从事其他活动的,尤其是已经获得特许权的参展者。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除下列展览会以外的一切国际展览会:a) 展期不超过 3 个星期的展览会;b) 美术展览会;c) 实质上具有商业性质的展览会。“无论主办者对展览会冠以何种名称,本公约均认定,注册类展览会和认可类展览会之间存在差别” 。 第二章 组织国际展览会的一般管理条件第三条 具有下列特点的国际展览会可以得到本公约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国际展览局的注册:A) 展期不短于 6 个星期,不超过 6 个月;B) 应将参

28、展国使用展览会建筑的管理规定写入展览会一般规章中。如果邀请国的法律规定对财产(不动产)征税,组织者应负责缴纳。只有按照国际展览局批准的规定所提供的服务,才可以是有偿的;C) 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 两届注册类展览会的举办间隔期不得少于 5 年;第一届展览会可于 1995 年举办。尽管如此,国际展览局可以接受比上述规定提前不超过一年的举办日期,以允许纪念某个具有国际重要性的特殊事件,但不改变已列入原日程表的 5 年举办间隔期。第四条A) 具有下列特点的国际展览会可得到国际展览局的认可:1. 展期不短于 3 个星期,不超过 3 个月;2. 具有明确的主题;3. 总面积不超过 25 公

29、顷;4. 展览会必须向参展国分配由组织者建造的展馆,免收租金、费用、税,给一个国家最大的面积不得超过 1,000 平方米。但是国际展览局可以允许不免费分配展馆的要求,如果主办国的经济和财政状况证明这一要求是正当的;以及除服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分配给一个国家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1000 平方米。然而,国际展览局可以批准有偿分配展馆的要求,但主办国的经济和财政状况必须证明这一要求是正当的;5. 在两个注册类展览会的间隔期间,只能举办一个按照本条 A 款规定的认可类展览会;6. 只有一个注册类展览会或一个符合本条 A 款的认可类展览会可以在同一年中举办。B) 国际展览局亦可对下述展览会予以认可:1.

30、 三年一届的米兰装饰艺术和现代建筑展览会,基于其历史地位,且要求它保持原先的特点;2. 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的 A1 类园艺展览会应在两届注册类展览会之间举办,但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举行该类展览会的间隔期至少为 2 年,在同一国家举办的间隔期至少为 10 年。第五条展览会的开幕和闭幕日期以及主要特点应于注册或认可时确定,且只有经国际展览局同意才能改变。第三章 注册第六条1. 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非缔约国政府如欲为其展览会争取注册或认可,只要承诺遵守本公约第一章、第二章、

31、第三章和第四章所作的规定及其实施规章, 即可以相同方式向国际展览局申请。2. 申请注册或认可应由展览会举办地负责国际关系的政府 (以下称“邀请国政府”) 提出, 即使该政府并非该展览会的组织者。3. 在其强制性规定中,国际展览局确定预留展览会日期的最长期限及接受注册或认可申请的最短期限。它还规定必须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并依照强制性规定确定用于审查申请的应缴款额。4. 展览会只有满足本公约的条件及国际展览局所作的规定,方可得到注册或认可。第七条 1. 当两个或两上以上国家竞争同一个展览会的注册或认可且不能达成协议时,应请求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予以裁决。全体大会在做出表决时,应考虑所提出的各种情况

32、,尤其是具有历史性或道德性的特殊理由、与上一届展览会的间隔以及各竞办国已经举办过展览会的次数。2. 除特殊情况外,国际展览局须将优先权给予在缔约国境内组织的展览会。第八条已获得展览会注册或认可的国家,如果更改该展览会的预定举办日期,将失去由注册或认可展览会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但第二十八条 d)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如果它希望另定日期举办该展览会,有关政府则须重新申请,如有必要,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解决竞办请求。 第九条 1. 如果展览会未经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认可,缔约国应拒绝参加、不予以赞助、不给予政府补贴。2. 对业经注册或认可的展览会,缔约国有不参加的自由。3. 全体缔约国政府应根据本国法规,运用它

33、认为最为恰当的任何手段,反对组织虚假展览会或凭借虚假承诺、通知或广告欺骗性地吸引参展者的展览会组织者。第四章 注册类展览会组织者及参展国的义务第十条 1. 邀请国政府应确保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得以执行。 2. 如果该邀请国政府本身不组织展览会,那么它应为此正式确认展览会的组织者,并确保该组织者履行各项义务。第十一条1. 所有参展邀请函件,无论发至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也无论是发给受邀国政府还是该国其他受邀方,均应由主办国政府须以同样的途径传递给邀请国政府。对未受邀方参展请求的答复,亦须以同样的途径传递给未受邀方政府。邀请函须遵守国际展览局规定的间隔,并申明所涉及的展览会业已注册。给国际组

34、织的参展邀请函须直接发给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发往被邀请国政府。答复应以同样的途径传递给邀请国政府。没有被邀请的一方,其参展请求亦以同样途径处理。邀请函应遵守国际展览局规定的时间间隔,并申明所涉及的展览会业已注册。给国际组织的参展邀请函须直接发给对方。2. 如果上述邀请函未按本公约规定发送,缔约国不得组织或赞助参加该国际展览会。3. 如果邀请函未引述按本公约规定批准的注册或认可,无论展览会是在缔约国境内还是在非成员国境内举办,缔约国均应承诺既不转发、也不接受该参展邀请函。4. 任何缔约国均可要求组织者不将邀请函发给除自己以外的位于其境内的其它方。它也可以不转发邀请函,不转达未获邀请方提出的参展请求

35、。第十二条 邀请国政府应为注册类展览会任命一名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为认可类展览会任命一名展览会政府代表,授权其代表政府处理与本公约有关的一切事务及与展览会相关的各项事宜。第十三条 任何参展国政府均应为参加注册类展览会任命一名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为参加认可类展览会任命一名国家馆政府代表,代表本国政府与邀请国政府联系。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对组织其国家馆参展负全责。他应向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代表通报展示内容,并保证履行参展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已废除)第十五条(已废除)第十六条 国际展览会的海关规章如附件所述。该附件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在展览会上,只有在参展国政府依据第十三条任命的政府总代

36、表或代表权限下组成的展馆方可被视为国家馆,并有权使用这一称谓。国家馆由该国所有参展者组成,但不包括享有特许权的参展者。第十八条 1. 在展览会上,单个或集体参展者只有经有关参展国政府的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授权,方可使用与该参展国相关的地理名称。 2. 如果缔约国不参加展览会,该展览会的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应以该缔约国的名义禁止使用上款所述用法。第十九条 1. 国家馆展出的所有物品均应与展出国紧密相关(如原产地为参展国的物品或由该国国民创造的物品) 。2. 出于展示完整性的需要,经其他有关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授权,亦可展出其他物品或产品。3. 如参展国政府之间就上述第 1 款和第 2 款发生争议

37、,应提交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联席会议,经出席者简单多数通过予以仲裁。该仲裁是最终裁决。第二十条 1. 除非与主办国法律相抵触,否则展览会上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垄断。但某种公共服务的垄断权,可由国际展览局在展览会注册或认可时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展览会组织者应遵守下列条件:a) 应在该展览会规章及参展合同中说明这类垄断服务的存在;b) 应按照主办国正常情况下的条件向参展者提供被垄断的服务;c)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在各自展馆中的权力均不得受到任何限制。2. 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向参展国政府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向展览会组织者收取的费用,或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当地正

38、常费用。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应在其权限范围内竭力保证展区内公用设施正常有效运转。第二十二条邀请国政府应尽一切努力为其他国家政府及其国民参展提供方便,特别是在运费及人员、物品的准入条件方面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 1. 不论是否颁发通常意义的参展证书,展览会一般规章应声明是否对参展者颁奖。如果颁奖,可将其限于某些类别。2. 如参展者不欲参加评奖,应在展览会开幕前对此予以声明。第二十四条 下一条款中定义的国际展览局,应对评奖团的组成和运作的一般条件以及如何颁奖做出规定。 第五章 机构设置第二十五条 1.为监督和保证本公约的实施特成立国际展览局。其成员为缔约国政府。国际展览局总部设在巴黎。

39、2. 国际展览局具有法人资格,尤其具有缔约、获取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及参与诉讼的能力。3. 国际展览局为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职能,有权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必需的特权及豁免权缔结有关协议。4. 国际展览局包括全体大会、一名主席、一个执行委员会、若干专业委员会、与委员会数量相等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第二十六条 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由缔约国任命的代表组成,每个国家可有 1 至 3 名代表。第二十七条 全体大会召开定期会议以及特别会议。它对本公约规定的国际展览局权限内的所有问题做出决定,是国际展览局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大会特别要: a) 讨论、通过和公布关于国际展览会注册或认可、分类和组织的规定以

40、及关于国际展览局正常运作的规定。全体大会可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做出强制性规定,由希望享有国际展览局注册优势的展览会组织者遵循;制定示范性规定,作为这些组织者的指南; 大会可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为希望获得国际展览局注册的展览会组织者做出强制性规定和供他们参考的示范性规定;b) 编制预算,审核及批准国际展览局账目;c) 批准秘书长报告;d) 根据需要设置委员会,任命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成员;e) 批准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 3 款缔结的国际协议;f) 根据第三十三条通过修改草案;g) 任命秘书长。第二十八条1. 每个缔约国政府,不论其代表人数多少,在全体大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如果缔约国政府欠缴本公约

41、第三十二条项下的认缴款总额超过其当年和上一年应缴款总额,其表决权将被中止。2. 至少有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成员国出席,全体大会方有资格行使职能。如未达到该法定数,全体大会应推迟至少一个月后再次召开,议程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的法定数应减至有表决权的缔约国数量的一半。3. 投票表决赞同或反对时,应获出席会议的代表团的多数票,方可形成决议。但下列情况应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数:a) 通过本公约修正案的议案; b) 起草及修改规章;c) 通过预算,批准缔约国年度认缴额;d) 根据上述第五条批准更改展览会开幕或闭幕日期;e) 对同缔约国境内展览会相竞争的非缔约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予以注册或认可;f) 缩短本公

42、约第三条规定的间隔期; g) 接受缔约国对修正案所作的保留。此类修正案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以五分之四多数通过,有的则需要一致通过; h) 批准国际协议草案; i) 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1. 主席由全体大会以秘密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缔约国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 2 年。在任期间,他不代表本人所属国家。主席可以连任。 2. 主席召集并主持全体大会会议,确保国际展览局正常运转。如主席缺席,其职能由主管执行委员会的副主席代为行使;如该副主席亦不能行使此职能,则由其他副主席中的一位按当选顺序代为行使。 3. 副主席应由全体大会从缔约国代表中选举产生,其执任性质及任期,特别是其分管的委员会,均由全体大

43、会决定。 第三十条 1. 执行委员会由 12 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每个缔约国推选一名代表; 2. 执行委员会应: a) 为展览会所展示的人类奋斗确定分类标准,并使其不断更新; b) 审查所有要求注册或认可展览会的申请,连同该委员会的意见一并提交全体大会通过; c) 执行全体大会赋予的任务; d) 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1. 秘书长应为缔约国国民,并依本公约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任命。 2. 秘书长应遵照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处理国际展览局日常事务。他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向全体大会提交账目及活动报告。秘书长代表展览局,尤其是在法律事务方面。 3. 全体大会决定秘书长的任期和其他职

44、责。 第三十二条 国际展览局的年度预算应由全体大会根据第二十八条第 3 款规定通过。预算须考虑到国际展览局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上一财政年度结转的借贷差额。国际展览局的经费须从这些来源及缔约国认缴款中支出,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确定的每一缔约国的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可就修正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及修改理由须送达秘书长。秘书长须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 修正议案须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全体大会须在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起至少 3 个月后召开。 3.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通过的每一个修正议案,须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

45、国政府予以接受。自有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是有关本款、第十六条及其所提附录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对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须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对是否接受该保留做出决定。它允许那些有助于保护有关国际展览会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绝那些可能产生特权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须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政府须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之间做出选择。 5. 修正案一经根据本条第 3 款生效

46、,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如认为合适,可采取下述第三十七条规定。 据第二十八条第 3 款规定通过。预算应考虑到国际展览局的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前几个财政年度结转的资产借贷状况。国际展览局的支出应与这些收入及缔约国的认缴款相抵。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所确定的分配给每一缔约国的认缴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就修订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文本及修改理由应传送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 修正议案应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该全体大会召开之日与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至少应间隔 3 个月。 3.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的每一

47、个修正议案,均应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接受。自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有关本款、第十六条及该条所提附件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对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均应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该保留。它应允许有助于保护国际展览会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绝可能产生特权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应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政府应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修正案之间做出选择

48、。 5. 修正案根据本条第三款一经生效,如认为合适,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按本公约第三十七条退出本公约。 第三十四条 1.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政府就本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并且不能由根据本公约规定赋予决定权的机构予以解决,那么该争议即构成争议当事方协商的主题。 2. 如果几经协商不能在短期内达成协议,任何当事方可将争议提交国际展览局主席,并请主席指定一名调解人。如果调解人不能使争议当事方达成解决协议,则应向国际展览局主席提交报告,并注明争议的性质和程度。 3. 一旦宣告未能达成协议,该争议即成为仲裁标的。为此,自报告送达争议各当事方之日起 2 个月内,任一当事方均可向国际展览

49、局秘书长提交仲裁申请并申明该方已选定的仲裁员。其他一方或若干当事方应在 2 个月内指定各自的仲裁员。如果未能如此,任一当事方均可通知国际法院主席,请求其指定一名或若干名仲裁员。如果几个当事方为前款所述之目的共同行事,则被视为一个整体。如有疑问,则由秘书长决定。被选定的仲裁员们还要额外提名一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不能在 2 个月内就这一人选达成一致,国际法院主席在接到任一当事方通知后,负责指定这一仲裁员。 4. 仲裁机构依成员多数做出裁决。如果仲裁员的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额外指定的仲裁员的投票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各当事方均具约束力,当事方没有上诉的权利。 5. 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均可宣布不受上述第 3 款和第4 款的约束。在与对上述条款持保留立场的成员国打交道时,其他缔约国也不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6. 任何根据前款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均可随时通知托管国政府放弃保留。第三十五条 任何联合国成员国、或系非联合国成员的国际法院章程成员国、或系联合国各专业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及提出加入申请并经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有表决权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加入文件须由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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