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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油务监督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979264 上传时间:2020-01-2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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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油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油务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油质管理不到位而影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监督制度、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油务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电力用油监督管理的相关标准而制定。第二条 本规定强调了全厂油务监督管理的有关重点要求和措施,并未涵盖全部油务监督管理所有的标准和内容。因此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之外其它油务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与此规定相矛盾的其它有关标准规定应以此规定为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汽轮机油、抗燃油、绝缘油及

2、其它用于润滑、冷却、压力传递系统的油质监督,承担公司系统设备检修、运营任务的维护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也应遵照此规定执行。第二章 日常监督第四条 设备部各专业 点检人员必须对 所有需要加油的设备制定给油脂标准和计划,标准中必须注明加油的设备及部位,加油的周期、种类、型号、加油时间及加油量。第五条 设备部汽机 专业必须制定汽 轮机油、抗燃油的滤油计划,并向检修部、发电部下达滤油通知单,督促严格执行。第六条 正常运行 时,汽轮机润滑油的 颗粒度控制在NAS 6 级范围内,抗燃油的颗粒度控制在 NAS 3 级范围内,油质不合格时设备部汽机专业要牵头认真组织分析原因并采取处理和防范措施,立即连续滤油,确保

3、油质合格。第七条 抗燃油系统 中的精密过滤器的 绝对过滤精度应在 3m 以内,以除去运行中由于磨损等原因 产生的机械杂质,保证运行设备油质的清洁度。第八条 抗燃油系 统的密封圈必须使用氟橡胶, 严禁使用丁晴橡胶。对抗燃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精密过滤器差压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更换。第九条 严格执行汽 轮机油主油箱底部放水制度,运行人员要对每次放水量和放水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当主油箱底部有积水时,化验人员化验其油质时要同时化验冷油器油中水分,以防止危及设备。第十条 汽机点检人 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抗燃油油箱呼吸器的干燥剂,发现干燥剂失效,及时更换,以免空气中水分进入油中。第十一条 抗燃油再生装置

4、投运期 间 ,每月至少一次从其出口取样测试酸值、电阻率,酸值升高或电阻率降低时要及时更换再生滤芯或吸附剂。第三章 新油验收第十二条 新购油以桶装形式交 货时 ,取样数目和方法应按 GB/T7597 规定 进行,应从污染最严重的底部取样,必要时可抽查上部油样。以油槽车方式交货的油质,应从下部阀门处取样。取样时应先擦净阀门处导管。必要时应抽检上、中部的油样。第十三条 新油交货时 ,必须同时出具供 货单位(石油产品经营部门或炼油厂)提供的油质检验合格证。油质检验合格证的内容包括:油的品种、牌号、数量、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生产批号、油质主要监督指标的化验结果等内容。对于汽轮机润滑油和抗燃油必

5、须有颗粒度检测合格证。第十四条 入厂润 滑油、抗燃油的验收必 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分析试验。新油取样化验合格后,经油化验人员、化学监督、物资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入库。第十五条 新油验 收一般应准备二份以上的 样品,除试验用样品外,至少应保留存放一份以上的样品(保留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出现异常时存放时间至少保留一年),以便复核时使用。第四章 保管发放第十六条 大部分油品 应在物资供应 部进行保管,现场可留有少量油品备用;无论是物资供应部门还是现场存放的油品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摆放整齐、干净、油桶周围无杂物、积水、积油。2.油桶必须进行良好的密封,以防油品接触空气、灰尘、水汽而被污染。

6、3.油桶应配置清楚的标志牌,注明油的品种、牌号、进油日期、化验日期、油质情况;现场存放的油品注明领油日期。4.油品周围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火措施,并设有“严禁烟火”标志牌。第十七条 经过油化验人员验收过的油才能发放,物资供应部油务保管人员对油品的发放是否正确负主要责任;领油时,油务监督人员、油系统设备管理人员(或点检人员)及领用人员同时到场,并对所领油品进行认真核对后方可领用。任何新进厂的油在验收前一律禁止发放。第十八条 物资供应部和设备部相关设备管理专业必须建立领油台帐,用油部门要建立用油台帐,每半年由物资供应部对全厂用油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并备案待查。第五章 油质化验第十九条 汽轮机油、抗燃油化

7、 验管理 严格按照每周进行一次定性分析(外状、水份、杂质)及油颗粒度分析,每月进行一次定量分析(理化指标)。化验报表提交值长、设备部化学监督专责及相关专业负责人、设备部主任(副主任)、辅控部化学专工(技术员)、辅控部主任(副主任)、发电部主任(副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厂长。并由化学试验室存留归档。第二十条 油化验人 员要按照规程要求定期 对汽轮机油进行油质监督工作,不得丢项、漏项;油质异常处理期间化学监督专责应根据情况要求化验人员增加分析次数(自检项目至少每天一次,送检项目至少每周一次),一直跟踪分析至油质合格为止。第二十一条 主变变压 器油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油色谱分析,高厂变、

8、启备变及整流变变压器油每四个月至少开展一次色谱分析;油质异常时视情况增加分析次数。第二十二条 周化验分析报告录入每周一早会系统技术监控栏中;月化验分析报告录入月初第一周的周一早会系统中。第二十三条 各类 油质监测、化验仪器要 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和技术规程进行比对、校验,确保仪器、仪表准确度、精密度符合要求。第六章 补油滤油第二十四条 设备 部汽机、锅炉、电气、 综合、燃运等专业及检修部、燃运分场要建立用油设备台帐及资料:包括设备铭牌主要规范、油种、油量、油净化装置配备情况、投运日期等记录。发电部、辅控部、燃运分场要建立用油设备运行油的质量检验台帐:包括换油、补油、防劣化措施执行、运行油处理等

9、情况记录。辅控部化学试验室要建立用油设备大修检查记录;变压器气体色谱分析台帐;滤油台账;异常情况检查处理记录,滤油前后的效果分析等。第二十五条 汽轮 机油油净化装置,抗燃油再生装置必须随机组运行投入,装置异常退出运行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退出,作好记录并立即安排处理。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汽 轮机油、抗燃油, 变压器油正常运行中应使用真空滤油机滤油,并及时更换滤芯;必须使用压榨式滤油机时,滤纸必须保持洁净并及时更换。加强各类滤油机等滤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功能正常和滤油效果。第二十七条 设备 中补油,原则上不同牌号的油品不宜混合使用。如确需混合使用油品,补油前需进行混合油样油泥析出试验合格方

10、可补油,油务监督人员、油系统设备管理人员、补油作业人员要同时到位,并针对补油油品牌号、补油数量、补油注意事项、防污染措施等要在作业前进行“六规”讲解。补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加油必须经过滤油机,滤油机和油管道必须使用专用滤油机和油管,且滤油机内部清洁无污染物,油管道内外部清洁无污染物。第七章 异常预警第二十八条 化验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油质出现异常,及时汇报化学监督专责,并由化学监督专责及时通报设备部相关专业、运行管理部门相关专责、并汇报部门主任(副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厂长。化学监督专责在 12 小时内下发经总工程师签发的指标预警督办单。被通知到的责任部门按预

11、警督办单上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填写预警回执单,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交化学监督专责存留。第二十九条 油质异常 处理过程油务监 督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均要做好油质异常记录。油质处理合格后连续两次化验合格(两次化验的时间间隔要根据不同油品的特性和指标具体而定),方可以转入正常的定期监督。第三十条 对于重要指 标(汽轮机油的水分、酸 值、颗粒度、黏度;抗燃油的水分、酸值、电阻率、颗粒度;变压器油的介损、微水、溶解气体含量等)超标被下发预警督办单后,总工程师要主持召开专题分析会,分析原因,研究处理措施和方案,尽快消除预警。第三十一条 预警 问题彻底结束后,设备 部要牵头组织设备管理、检修管理

12、及运行管理相关专业和油务监督人员对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并向甘肃公司技术监控负责人书面汇报。第八章 检修验收第三十二条 机组检 修时,在油箱中的油完全抽出后、 检修人员进入油箱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通知化学(油务)监督人员检查油箱底部的油泥沉积情况及油箱脏污情况,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三条 油箱及 滤网清理干净后,要及 时通知化学(油务)监督人员对清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注油。第三十四条 机组启动前必须提前安排汽轮机油系统的恢复和滤油工作。严格执行油质不合格不得进油箱,油箱内的油不合格不得进系统,系统内的油循环处理不合格机组不得启动等规定。第三十五条 检修设备 需换油时,原则 上不许更换油种;确实要更换油种时必须进行混油试验且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更换。第三十六条 机组大修 时必须认真清理主油箱及油系 统其它设备,油系统清洗时严禁用含氯的清洗液进行化学清洗。从油系统中抽出的油必须先在储油箱或其它容器中处理合格。清理过的油系统经化学(油务)监督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将油回注,回注后必须加强滤油工作,机组启动前汽轮机油和抗燃油颗粒度等各项指标必须达到规定值,否则不准启动。第三十七条 机组 大修结束后启动前,要 对油质进行全分析。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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