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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邀约游泳 溺水事故教育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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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学生共同邀约游泳溺水身亡,学校及共同邀约人是否有责任?(案例一) 下河游泳 同学溺亡 邀约者被判担责 202011 年 10 月 11 日 04:4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11 年 4 月 23 日下午,小刘和小黄、小张等 5 名同学在郫县唐元镇街上玩,后小黄提议并邀约小刘等其他 5 名同学一同到唐元镇境内的柏条河游泳,小黄先下河,并说“每个人都要洗,谁不下来我就把他拖下来。”后小刘和其他 4 名同学陆续下河,小刘在游泳过程中溺水。在小刘溺水过程中,小黄、小王、小代 3 名同学曾游向小刘试图援救,但因力气小和水流急未成功,小张曾向小刘扔一泡沫援救,但小刘未抓住,另一同学到岸上附近一

2、房屋找人求救,但该房屋没有人。小刘死亡后,小黄等 5 名同学将小刘的衣服烧掉,手机、钥匙等扔到河里,并在家长和学校老师追问小刘下落时,谎称没有和小刘在一起。5 月 1 日,小刘的尸体浮出水面后被发现。8 月 5 日,郫县法院受理了此案。9 月 6 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此案的张法官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黄有没有责任?张法官认为,本案被告小黄事发时不满 16 岁,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知道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却提议和邀约死者小刘和其他几名

3、未成年人下河游泳,并要求每人都要下河,小黄提议和邀约小刘等游泳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造成小刘溺水死亡的次要原因。死者小刘及其父母有没有责任?张法官认为,死者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在别人的邀约下忽视安全,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且其监护人疏忽监管责任,也存在过错,这也是造成小刘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根据以上原因分析,并结合本案的实际,确认小黄对小刘的溺水死亡承担20%的责任,死者小刘和其监护人承担 80%的责任。同游者无保护义务不担责 小张等其他 4 名同学有没有责任?审案的张法官认为,小张等 4 名同学均是未成年人,在同小刘一同游泳过程中,没

4、有保护小刘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小黄等人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在那种紧急情况下,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去要求或评判未成人实施的救助行为是否恰当。在救助这一方面,小黄等 5 人不承担责任。小黄等人在小刘死后,烧掉刘福的衣物,隐瞒不报,有无责任?张法官认为,这些是小刘死亡后发生的事实,与小刘的溺水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对这一行为不承担责任。小刘所在的学校有没有责任?张法官认为,小刘该校的学生,但因事发当天不是学校的上课期间,此时对小刘具有监管责任的是其监护人即父母,学校没有监管责任,学校对小刘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小刘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过高,法院最后认定为 13627

5、6 元。近日,郫县法院判决,由小黄承担 20%损失,即 27255.20 元,由小黄的监护人即其父亲代小黄承担,其余损失由小刘父母自己承担。驳回小刘父母对其他 4 名同学及学校的诉讼请求。(案例二) 周末中午,烈日当空,小向喊小波赴约去游泳,小波说:“你又不会游泳” ,拒绝与之同往,和另外两哥们去了。小向不甘心,继续约友,途中又碰见张家兄弟。四人不会游泳,互相壮胆,到了番禺九比大桥附近离水闸较远处的天然河道里。没有任何设施、没有救生员、小向在河边找了四块约几十厘米宽的平板泡沫塑料,就自己拿了两块,又分给其他人两块,充当救生圈漂浮助泳,开始“野泳” 。几分钟后,河水逐渐涨潮,原本近河滩较浅水处水

6、位变深,涌流逐渐将小向四人带离浅滩漂向深水区,四人赶忙呼救。此时,小波三人也到附近游泳,闻声前来,奋力施救,三个人被捞起。剩下小张一人不知所踪。直到傍晚时分,小张被找到,身亡时仅 10 岁。原审法院认为,小波本不是结伴同行,事发后并奋力相救,小向不应不知感恩,还要救人者分担责任,这与社会公德相悖。小向事发时已年满 16 岁,也开始打工上班,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本应预见一般危险状况,却擅自带领几个年仅十周岁左右的小朋友去野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小向承担 30%责任,赔付 5.8 万多元。而家长放任孩子多次野泳而未加管教,应自负 70%责任。回执栏永兴镇中心学校制发的关于未成年学生共同邀约游泳溺水身亡,学校及共同邀约人是否有责任?我们已收到并认真阅读,已全面了解信中内容,将严格按照信中的建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监护责任,做好孩子的家庭教育与管理。年级 班学生: 家长: (与学生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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