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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91条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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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权 法 191 条 评 析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抵 押 期 间 , 抵 押 人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转 让 抵 押 财 产 的 , 应 当 将 转 让 所得 的 价 款 向 抵 押 权 人 提 前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提 存 。 转 让 的 价 款 超 过 债 权 数 额 的 部 分 归 抵 押 人所 有 , 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 。抵 押 期 间 , 抵 押 人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 不 得 转 让 抵 押 财 产 , 但 受 让 人 代 为 清 偿 债 务消 灭 抵 押 权 的 除 外 。相关法条: 担 保 法 49 条 抵 押 期 间

2、 , 抵 押 人 转 让 已 办 理 登 记 的 抵 押 物 的 , 应 当 通 知 抵 押 权 人 并 告 知 受 让 人转 让 物 已 经 抵 押 的 情 况 ; 抵 押 人 未 通 知 抵 押 权 人 或 者 未 告 知 受 让 人 的 , 转 让 行 为 无 效 。转 让 抵 押 物 的 价 款 明 显 低 于 其 价 值 的 , 抵 押 权 人 可 以 要 求 抵 押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抵 押 人 不 提 供 的 , 不 得 转 让 抵 押 物抵 押 人 转 让 抵 押 物 所 得 的 价 款 , 应 当 向 抵 押 权 人 提 前 清 偿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或

3、 者 向 与 抵 押权 人 约 定 的 第 三 人 提 存 。 超 过 债 权 数 额 的 部 分 , 归 抵 押 人 所 有 , 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器 抵 押 权 设 立 后 ,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 抵 押 人 不 得 将 被 抵 押 民 用 航 空 器 转让 他 人 。台 湾 地 区 民 法 第 867 条不 动 产 所 有 人 设 定 抵 押 权 后 , 得 将 不 动 产 转 让 与 他 人 。 但 其 抵 押 权 不 因 此 而 受 影 响 。法条说明:本条对转让抵押财产做了两方

4、面规定:一是,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不是如担保法规定的仅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同时要求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二是,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一般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所得价款不可能完全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相等,当抵押财产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过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即如果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其余债权由债务人偿还。立法意图:按照本条规定的设计,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让买受人取得没有物上负担的财产,不再出现物

5、上追及的问题。物权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财产抵押实际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并不以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和用益为其构成要件,抵押物转让,交换价值已经实现。以交换价值所得的价款还债务,消灭抵押权,可以减少抵押物流转过程中的风险,避免抵押人利用制度设计的漏洞取得不正当利益,更好的保护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二,担保法规定了转让财产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即只要通知了抵押权人并告知了受让人,抵押权人就不能阻止抵押人的转让行为,而只能在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抵押物的价值随市场价格变动,抵押财产价值是否明显过低不好实践操作,与其在位抵押权的实现留下不明确的因

6、素,不如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就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三,现实中常常是在实现抵押权时才发现未通知抵押权人已转让了抵押财产或未告知受让人该财产已设置抵押,此时转让的财产将不好追回。对于我国担保法 45 条的规定,有意见认为应规定抵押人转让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如果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有可能出现买受人因实现抵押权而丧失买受的财产,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得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因此我国物权法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代之以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权,由此对抵押财产转让作了限制。案例分析:1998 年 8 月

7、18 日,中国工商银行宣城分行营业部与宣城市宣州区百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贷款限额为 600 万元,借期为 1997 年 13 月 3 日至 2000 年 13 月 3 日,百货公司以其位于十字街 交通路 36 号价值 528 万的二处房屋作抵押。后该部按期放贷,期满百货公司未能还款付息。2000 年 8 月 15 日,杰成房地产公司获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含百货公司二处抵押房。拆迁公告发布后,杰成公司拆除其中十字街处房产。同年 9 月22 日,芜湖白蕊房地产公司宣城分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百货公司负责拆迁搬迁,白蕊公司给付安置费 360 万。嗣后百货公司委托他人拆除

8、了交通路 36 号房屋。2001 年 10 月 19 日,百货公司与杰成公司签订拆迁补充协议,杰成公司付补偿金33.63 万元及门面房 1037 平方米。后百货公司将其部分回迁房屋以 387 万卖给 7 购房户,各户先后付款。同年 11 月 21 日,百货公司委托杰成公司销售部分门面房,杰成公司与个客户签订了买卖合同。百货公司得到杰成公司补偿金. 回迁房款 443.3 万元,及百蕊公司安置费 360 万元,共计 803.3 万元,用于置换职工身份 支付养老金 失业保险 医药费,返还集资款和风险保证金,其中 155.23 万元垫付宣州百货商城职工集资款。工行营业部发现二处房产被拆后,于 2002

9、 年 4 月 30 日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析:结合物权法 191 条的规定,工行营业部对位于十字街 交通路 36 号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抵押权存续期间,百货公司将其被抵押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及回迁的门面房 1037 平方米委托杰成公司出售得款 803.3 万元,用于支付职工身份置换金 医疗费 养老保险 返还职工集资款,侵害了公约营业部的抵押权,应对侵害工行营业部担保物权承担主要责任。百货商城是独立法人,因其接受补偿款 155.23 万元,垫付职工集资款,侵害了工行营业部权益,应该在该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交通路 36 号抵押房屋系百货公司委托他人拆除并完成拆迁搬迁后才交给百蕊公司的,百蕊公司不知也不应知该拆迁物上存在抵押权,善意向抵押人给付补偿金,不必承担侵害担保物权连带责任。抵押合同签订后,工行营业部依法在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登记,杰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见到百货公司提供房产证,也未到房产登记部门查看拆迁物权设定的情况下,将拆迁补偿款和抵押代位物销售款交百货公司,至工行营业部抵押权不能实现,应对工行营业部承担担保物权次要责任,其向工行营业部承担责任后,可向百货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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