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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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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者说明一、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是一部反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性年刊。本书收录了全国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目前居民健康水平的统计数据,以及历史重要年份的全国统计数据。本书为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 卷, 收编的内容截止 2010 年底。二、全书分为 15 个部分,即: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设施、卫生经费、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妇幼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及营养状况、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卫生监督、医疗保障制度、人口指标,另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世界各国卫生状况。各篇前设简要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简要说明主要介绍本篇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

2、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三、资料来源:(一)本资料主要来自年度卫生统计报表,一部分来自抽样调查。(二)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摘自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统计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摘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国卫生状况数据摘自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统计 。四、统计口径:(一)除行政区划外,书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二)卫生部三次修订了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适当调整了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统计口径,导致 1996、2002 、2007 年卫生机构和人员数变动较大。(三)从 2010 卷起,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和诊疗人次

3、分别计入卫生机构总数、卫生人员总数、总诊疗人次数中(村卫生室不再单独统计) 。各年数据已按此口径调整。五、统计分组:(一)东、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11 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8 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二)主办单位: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依据,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名团等政府机关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

4、生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三)城乡:1949-1984 年以前卫生机构及其床位和人员按城市、农村分组,1985-2004 年按市、县分组,2005 年起按城市、农村分组。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六、符号使用说明:“空格”表示无数字, “”表示数字不详, “”表示表下有注解。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一、医疗卫生机构简要说明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机构数,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数,医院等级情况,按床位数分组的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等。二、本章数据来

5、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三、医疗卫生机构分类:1、按城乡分,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按市县分,市包括直辖市区、地级市区和县级市,县包括自治县和旗。2、按经济类型分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和其他。3、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包括卫生行政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名团等行政部门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的医疗卫生机构。4、按分类管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四、统计口径调整:1、村卫生室数计入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2、 2002 年起,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工商、民政

6、部门登记注册数统计,1949-2001 年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其他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数统计。3、 2002 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机构总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中心。4、 1996 年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将个体开业人员改称私人诊所计入卫生机构,当年卫生机构总数增加较多(包括 13 万所私人诊所) 。指标解释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7、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中医医院 指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公立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民

8、营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 、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不包括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医院等

9、级 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级别(一、二、三级)和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等次(甲、乙、丙等) ,是反映医院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联合办村卫生室 指由两个或多个乡村医生联合办、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联合办的村卫生室。二、卫生人员简要说明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人员数,主要包括各类卫生人员,按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科室分专业卫生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等。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和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统计简报 。三、统计口径调整:(一)卫生人员总数:1、村卫生室人员数(包括乡村医生、卫生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计

10、入卫生人员总数。2、 2007 年起,卫生人员数增加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数。3、 2010 年起,卫生人员总数包括公务员中卫生监督员。4、 2002 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人员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站 (中心)四类机构人员数。(二)卫生技术人员:1、 2007 年起,卫生技术人员不再包括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2、执业(助理)医师:2002 年起,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数统计(不含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见习医师) ;2002 年以前按实际在岗的医生统计。执业(助理)医师数包括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数。2002 年

11、以前执业(助理)医师系医生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医士) ,执业医师系医师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3、注册护士:2002 年起按注册数统计, 2002 年以前按实际在岗的护士统计。(三)工勤技能人员2007 年以前工勤技能人员系工勤人员数,不包括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四、本章涉及卫生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章一致。五、分科执业(助理)医师的科室分类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人员的科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

12、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指标解释卫生人员 指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含合同工 )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本单位返聘和临聘不足半年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 、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 、

13、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 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 “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执业助理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 “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见习医师 指毕业于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注册护士 指具有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

14、工作的护士。药剂师(士) 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不包括药剂员。技师(士) 指检验技师( 士)和影像技师(士)。包括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检验师(士) 包括主任检验技师、副主任检验技师、主管检验技师、检验技师、检验技士,不包括检验员。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 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其他技术人员 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管理人员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

15、、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 、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 ),也不包括经济员、会计员和统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卫生监督员 指卫生机构中领取卫生监督员证书且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不包括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即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 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每千人口医生 即医生数/人口数 X1000。人口数系公安

16、部户籍人口。乡村医生 指在村卫生室工作并且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中专学历(水平) 指获得中专文凭或获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水平证书的乡村医生。卫生员 指在村卫生室工作但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三、卫生设施简要说明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医用设备和房屋面积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医用设备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等。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三、分科床位数中所列科室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床位的科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

17、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全部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四、房屋面积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 防疫站建设标准一致。主要指标解释床位数 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 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即医疗卫生机

18、构床位数/人口数 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设备台数 指实有设备数,即单位实际拥有的、可供调配的设备,包括安装的和未安装的设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已订购尚未运抵单位的设备。房屋建筑面积 指单位购建且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租房面积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医院包括门急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包括医疗、预防保健、行政后勤保障用房面积;妇幼保健院(所、站) 包括医疗保健、医技、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包括医疗、医技

19、、疾控、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包括检验、疾病控制、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四、卫生经费简要说明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经费情况,包括卫生总费用、卫生事业费、卫生基本建设投资、医疗卫生机构年收入与支出、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等。二、卫生总费用系核算数。其他卫生经费数据主要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支出摘自中国统计年鉴 。三、非营利性医院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院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其他卫生机构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致。四、统计口径调整:1、 2007 年起,卫生总费用按新的统计口径核算。2、本

20、篇涉及卫生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 ”篇一致。主要指标解释卫生总费用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开展卫生服务活动从全社会筹集的卫生资源的货币总额,按来源法核算。它反映一定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和居民个人对卫生保健的重视程度和费用负担水平,以及卫生筹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和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合理性。政府卫生支出:指各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补助、卫生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等各项事业的经费。社会卫生支出:指政府支出外的社会各界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包括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商业健康保险费、社会办医支出、社会捐赠援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指城乡

21、居民在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时的现金支付,包括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就医时自付的费用。可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反映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费用的负担程度。当年价格 即报告期当年的实际价格,是指用“当年价格”计算的一些以货币表现的物量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卫生总费用等。在计算增长速度时,一般都使用“可比价格”,来消除价格变动的因素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动态。 “不变价格” (也叫固定价格)是用某一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固定价格来计算各个时期的产品价值,目的是为了消除各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保证前后时期之间指标的可比性。人均卫生费用 即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卫生总费用占 G

22、DP% 指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 之比。是用来反映一定时期国家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及政府和全社会对卫生对居民健康的重视程度。卫生事业费 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不包括预算内卫生基建投资。总收入 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 指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业务收入 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医疗收入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

23、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药品收入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药和西药收入。总支出 指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等。业务支出 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他卫生机构系“事业支出” 。医疗支出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药品支出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

24、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药品费和其他费用。人员经费支出 包括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等。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 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 (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 总诊疗人次数。出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 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 (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 出院人数。出院病人日均医药费 即(医疗住院收入 +药品住院收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每一职工年业务收入 即年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数。每一医师年业务收入 即年业务收入/年平均医师数。五、医疗服务简要说明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 31

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和床位利用情况,包括诊疗人次、住院人数、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医生人均工作量、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居民两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等。二、诊疗人次、住院人数、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医生人均工作量、住院病人疾病转归情况数据来源于医疗服务统计年报。居民就诊率、住院率、经常就诊单位和医疗保障方式等数据来源于 1993、1998、2003 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三、本章涉及医疗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章一致。四、统计口径调整:村卫生室诊疗人次计入总诊疗人次数中,按此扣紧调整了各年数据。五、住院病人疾病转归情况系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院汇总数,采用 ICD

26、-10 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六、1993 、1998 、2003、2008 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采取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法。1993 年抽取了 92 个样本县/市(27 个城市、65 个县)的 5.4 万户共 215163 人;1998 年抽取了 95 个样本县/市(28 个城市、67 个县)的 56994 户共 216101 人;2003 年抽取了 95 个样本县/市(28 个城市、67 个县)的 5.7 万户共 21 万人;2008 年抽取了 94 个样本县/市(28 个城市、66 个县) 的 5.6 万户共 18 万人。四次调查均按城市、农村分类。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三类地区:大城市(100

27、 万人口以上) 、中城市和小城市(30 万人口以下) ;农村根据社会经济多个指标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农村(富裕县) 、二类农村(小康县)、三类农村( 温饱县)和四类农村(贫困县) 。主要指标解释总诊疗人次数 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诊疗人次数按挂号数统计,包括: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出诊人次数;单项健康检查及健康咨询指导人次;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疗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 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进行统计, 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急诊抢救成功率 即急诊抢救成功人次数/急诊抢救人次数 X100%。急诊病死率 即急诊室死亡人数

28、/急诊人次数 X100% 。观察室病死率 即观察室死亡人数/观察室留观人次数 X100% 。出院人数 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及其他人数。其他人数指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每百门急诊入院人数 即入院人数/门急诊人次100%。治愈率 即出院人数中(治愈人数其他人数)/出院人数 X100%。好转率 即出院人数中的好转人数/出院人数 X100%。住院病死率 即出院人数中的死亡人数/ 出院人数 X100%。其死亡人数包括:已办住院手续后死亡人数,虽未办理住院手续但实际已收容入院后的死亡者。不包括门、急诊室及观

29、察室内的死亡人数。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 指有正规手术单和麻醉单施行手术的住院病人总数 (包括产科手术病人数)。同一病人本次在院就诊期间患有同一疾病或不同疾病施行多次手术者, 按实际施行的手术次数统计。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 即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人次数 /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X100%。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 12 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 都应计算在内。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 12 点实际占用病床数 (即每日夜晚 12 点住院人数) 总和。包括

30、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 12 点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作为实际占用床位 1 天进行统计 ,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1 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 1 人。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日之总和。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年日历日数(365)。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病床使用率 即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X10

31、0%。病床周转次数 即出院人数/平均开放床位数。病床工作日 即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开放病床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即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医生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 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医生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即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率 即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人数( 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人数+入院与出院诊断不符合人数)X100。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即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次数(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次数+住院手术前后诊断不符合人次数)X100。病理检查与临床诊断符合率 即病理检查与临床诊断符合人数病理检查人数 X100。医院感染率 即

32、院内感染例数出院人数 X100。无菌手术感染率 即无菌手术(I 级切口)丙级愈合例数无菌手术愈合例数100。无菌手术(I 级切口 )甲级愈合率 即无菌手术(I 级切口)甲级愈合例数无菌手术愈合例数100。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即( 急诊抢救成功人次数 +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人次数)/( 急诊抢救人次数+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 X100。居民两周就诊率 是指调查前两周内居民因病或身体不适到医疗机构就诊的人次数与调查人口数之比。居民两周未就诊率 是指调查前两周内居民患病而未就诊的人次数与两周患病人次数之比。居民住院率 是指调查前一年内居民因病住院人次数与调查人口数之比。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公费

33、医疗制度实施人群主要是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其离退休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国家核准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劳保和半劳保 劳保医疗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的医药费用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实施人群主要是国有企业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区、县、乡的集体企业也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企业职工本人患病时享受免费医疗(即劳保) ;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部分医疗待遇(即半劳保) 。医疗保险 指为公民提供因疾病所需医疗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为主) 和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可分

34、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医疗技术、基本医疗服务,即医疗保险允许报销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承办,带有强制性。补充医疗保险自愿参保,其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参保人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自愿参加,以赢利为目的。六、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简要说明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和床位利用情况,包括诊疗人次、住院人数、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医生人均工作量等。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年报。三、本篇及其他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数据系登记注册机构数,均不包括医疗机构下设的、未注册的社

35、区卫生服务站数。主要指标解释家庭卫生服务人次数 是指医生赴病人家中提供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的人次数。七、妇幼保健简要说明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科病查治、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及其质量等情况。主要包括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率、新法接生率、住院分娩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查出各种妇科病及治疗情况,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及查出疾病情况,人工流产及结扎等。二、除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系妇幼卫生监测地区数字外,其他数据来源于妇幼卫生统计年报。三、妇幼卫生监测网:1990-1995 年

36、,卫生部在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两个妇幼卫生监测网(孕产妇死亡监测网,247 个监测点;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81 个监测点),动态监测全国孕产妇死亡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1996 年起实行孕产妇死亡监测、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出生缺陷监测三网合一,抽取 116 个监测点建立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网,2007 年起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点扩大到 336 个。四、因缺个别地区数字,部分历史年份计划生育手术数字变动较大。主要指标解释活产数 指年内妊娠满 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 1000 克及以上) ,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 4 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

37、生儿数。新生儿死亡率 指年内新生儿死亡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千分率表示。新生儿死亡指出生至 28 天以内(即 0-27 天)死亡人数。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年内未满 5 岁儿童死亡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 表示。孕产妇死亡率 指年内每 10 万名孕产妇的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期至产后 42 天内,由于任何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 “孕产妇总数”以“活产数”代替计算。高危产妇比重 指高危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 表示。高危产妇是指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产妇人数。孕产妇建卡率 指年内孕产妇中

38、由保健人员建立的保健卡(册) 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指年内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 表示。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指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妊娠至产后 28 天内接受过早孕检查、至少 5 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产前检查率 指年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产后访视率 指年内产后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住院分娩率 指年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乡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与所有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新法接生率 指年内住院分娩和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人数之和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 表

39、示。新法接生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初级卫生人员和接生员接生。出生体重30的病区村。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是指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数占当地农村人口总数的百分比。卫生厕所普及率 是指符合农村户厕卫生标准的累计卫生厕所数占当地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卫生厕所的标准是: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即(累计卫生厕所户数累计使用卫生公厕户数 )农村总户数100。十、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简要说明一、本章主要介绍我国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内容包括城市、

40、农村地区居民粗死亡率、标化死亡率及死因顺位,分性别、疾病别、年龄别死亡率。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三、资料范围:1990 年城市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太原、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鞍山、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重庆、昆明和西安 17 个大城市,苏州、徐州、淮安、合肥、安庆、马鞍山、蚌埠、铜陵、厦门、福州、三明、宜昌、黄石、宜春、佛山、贵阳、自贡、桂林和湖南六市等 24 个中小城市;农村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全部市辖县和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甘肃和山西 15 个省(直辖市)87 个县( 县级市)。1995 年城市地区包括北京、

41、天津、太原、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鞍山、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重庆和西安 16 个大城市,苏州、徐州、宁波、合肥、安庆、马鞍山、蚌埠、铜陵、厦门、福州、宜昌、长沙、湘潭、常德、佛山、中山、桂林、自贡、乌鲁木齐 19 个中小城市;农村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全部市辖县和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甘肃 14 个省(直辖市)101 个县( 县级市)。2000 年城市地区包括北京、天津、长春、沈阳、大连、鞍山、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重庆和西安 14 个大城市,苏州、徐州、合肥、安庆、马鞍山、铜陵、厦门、福州、平顶山、信阳、宜昌、黄石、

42、长沙、湘潭、衡阳、常德、佛山、自贡、桂林和乌鲁木齐 20 个中小城市;农村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全部市辖县和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甘肃 15 个省(直辖市)90 个县(县级市) 。2010 年城市地区包括北京、沈阳、大连、鞍山、哈尔滨、上海、广州、成都、昆明、西安10 个大城市,徐州、合肥、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常德、佛山、自贡等 9 个中小城市;农村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全部市辖县和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四川 9 个省( 直辖市)34 个县(县级市)。四、1990 、1995、2000 年采用 ICD-国际疾病分类统计标准。20

43、02 年起采用 ICD-10 国际疾病分类统计标准。五、1990 、1995、2000、2010 年标化死亡率均按 1982 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年龄构成标化。主要指标解释标化死亡率 即年龄标化死亡率,是指按照某一标准人口年龄结构计算的死亡率。性别年龄别死亡率 指分性别年龄别计算的死亡率。计算公式:男(女)性某年龄别死亡率男(女) 性某年龄别死亡人数男(女) 性同年龄平均人口数。十一、卫生监督简要说明一、本章反映我国卫生监督、监测及行政执法情况。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监测、行政执法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监督执法情况。二、本章数据来源于

44、 2010 年卫生监督统计年报。三、除在表下方标明所缺省份外,其他数据包括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主要指标解释卫生监督户次 即卫生监督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户次数。卫生监测合格率 即卫生抽样监测合格件数/监测件数 X100%。十二、医疗保障制度简要说明一、本章反映我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医疗救治情况。主要包括参保人数、参保率、基金收入和支出、医疗救助人次和救助金额等。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来源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政府医疗救治数据摘自民政部民政事业年报 。主要指标解释参加新

45、农合人数 指根据本地新农合实施方案到年内新农合筹资截止时已缴纳新农合资金的人口数。新农合当年基金支出:指本年度实际从新农合基金账户中支出用于新农合补偿的金额。新农合本年度筹资总额:指为本年度筹集的、实际进入新农合专用账户的基金数额。包括本年度中央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含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代缴的救助资金) 、新农合基金本年度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及其他渠道实际筹集到的新农合基金额。筹资数额以进入新农合专用账户的基金数额为准,不含上年结转资金。新农合补偿支出受益人次:指年内新农合参合人员因病就医获得补偿的人次数,包括住院、家庭账户形式、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正常分娩、体检和其

46、他补偿人次之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收入、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47、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和其他支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基金累计结余金额。包括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债券投资和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 )的人数。包括自愿参加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

48、。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妊娠、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而享受的待遇及其他支出。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包括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债券投资和其他。十三、人口指标简要说明一、本章反映五次人口普查及历年人口方面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

49、市的主要人口指标,如全国人口总数及增长率、城乡人口、性比例、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密度、老少抚养比和受教育程度等。二、本章资料主要摘自中国统计年鉴 ,市县人口、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摘自公安部分市县人口统计资料 。三、1964 、1982、1990、2000、2010 年人口数系人口普查数,其他年份人口数系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四、1964 年文盲人口为 13 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1982、 1990、2000 年文盲人口为 15 岁及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人口。主要指标解释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 月 31 号 24 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华侨人数。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其定义有三种口径。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城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内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乡村人口指县辖乡人口。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城镇是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不设区的市的街道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乡村人口指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第三种口径:按国家统计局 1999 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试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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