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三品”常识一、乘车、乘船严禁携带“三品”是指: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包括十大类物品:1.爆炸品,如雷管、炸药、导火索、鞭炮、烟花等; 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3.易燃固体,如硫磺、油布及其制品等;4.压缩气件类,如:打火机气件、液化石油等;5.易自燃的物品,如:黄磷等;6.毒害物品,如:砒霜、敌敌畏等;7.腐蚀性物品,如硫磺、盐酸、硝酸等;8.放射性物品;9.氧化剂类物品;10.遇水易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二、火车、轮船、汽车禁止及限量携带的物品 火车、轮船、汽车禁带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燃、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等物品(如鸡、鸭、狗、猪、猴、猫、蛇) ,都不能带入车内和船内。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火车、轮船、汽车限量携带下列物品:1. 气体打火机 5 个,安全火柴 20 小盒。 2. 不超过 20 亳升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 100 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 600 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