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XXX卫生院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954136 上传时间:2020-01-2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X卫生院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XXX卫生院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XXX卫生院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XXX卫生院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XXX卫生院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XX 卫生院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为预防和及早发现、及时处理、有效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典、鼠疫等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止疫情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传染病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并结合我镇卫生院实际,制定本预案。一、工作原则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负责辖区内重点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二、组织领导成立重点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2、,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的重点传染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一)领导小组组 长:XXX副组长:XXX XXX成 员:XXX XXXXXX XXXXXX卫生院设传染病管理、报告办公室,院设立传染病诊室,实行传染病分诊制度。(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对卫生院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部署;2、负责检查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3、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配救援物资、人员、设备,适时批准启动预案,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三)传染病管理、报告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以及辖区各卫生室、对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3、;2、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3、组织制定、实施各类传染病疫情的调查、现场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协调辖区卫生室、进行疫情的确认、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工作;4、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评估救治工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防止和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大。5、开展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卫生室防保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指导人禽流感、流脑、水痘、手足口病、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做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6、成立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各类

4、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观察、检诊检疫、标本采集等,根据现场情况对疫区进行消毒、灭鼠、灭蚤等,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全面评估。(四)卫生院院传染病诊室主要职责建立和执行“首诊负责制” ,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或“疑似人禽流感、非典、鼠疫病人” ,对可疑传染病患者,由医院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会诊,邀请专家进行会诊以尽早明确诊断。对因传染病致病的人员由传染科医生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护,对就诊病人必须给予及时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采集流行病学资料。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

5、的疫源追踪、疫点消毒、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做好准备,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转送到接诊或指定的医院。同时负责突发事件疫情监测信息报告,负责疑似病人或病人的初步诊断、病例报告和救治;采取就地隔离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三、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日常监测1、完善传染病疫情“三级监测网”按照传染病疫情监测的要求,不断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发现、报告各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2、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控中心各类传染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辖区镇卫生院、卫生室建立和执行“首

6、诊负责制” ,严格传染病报告制度及突发事件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二)报告制度1、发现上述事件,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以最快的方式和速度向县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 区 卫 生 院 、 卫 生 室 , 发现 或 接 到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 应 当 在 2 小 时 内 向 市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县 疾 控 中 心( 电 话 、 传 真 ) 报 告 , 并 于 2 小 时 内 将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通 过 网 络 报 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不报或

7、阻止、延误传染病疫情报告。四、应急处理(一)应急处理程序1、重点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负责及时运送病人或疑似病原人。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科室、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相互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2、镇卫生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专家指导临床治疗,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全力救治病人,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

8、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转诊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3、在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及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二)应急反应的终止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同时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等批准后方能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报告。五、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控中心的规定,未按要求执行的,追究责任。1、未依照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

9、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相应责任人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后,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情况,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

10、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预案实行不断更新的制度,即根据疾病防控工作的具体实际,不断更新此应急预案。XXX 镇卫生院XXX 年 XXX 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修订版)(卫生部 2003 年 11 月 7 日以卫生部 37 号令发布,2006 年 8 月 22 日卫生部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

11、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

12、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

13、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

14、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一)建立突发

15、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 XX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

16、作的培训。(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医疗

17、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 报 告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

18、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 2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 2 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

19、报。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 2 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

20、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调 查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

21、执行。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

22、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

24、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二)突发公共卫生

25、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26、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27、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8、(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

29、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30、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 、重大(级) 、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

31、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

32、上县(市) ,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

33、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 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 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 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3)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 500 例以上。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

34、发病 9 例以下。法定传染病分类法定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共 39 种甲类 2 种:鼠疫、霍乱乙类 26 种:病毒性肝炎、痢疾(细菌和阿米巴) 、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登革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甲型 H1N1 流感丙类 11 种: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 、黑血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斑疹伤寒,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乙类传染病按甲类报告的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