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心 卫 生 院 传 染 病应 急 预 案一 、 总 则1、 编 制 目 的为 及 时 发 现 、 有 效 控 制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 规 范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发 生 后 的报 告 、 诊 治 、 调 查 和 控 制 等 应 急 处 置 技 术 , 指 导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 的 应急 处 置 工 作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经 济 发 展 。2、 编 制 依 据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条 例 】 、 【 国 家 突 发 公
2、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 和 【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时间 应 急 预 案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预 案 , 制 定 本 方 案 。3、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分 类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传 染 病 分 为 甲 类 、 乙 类 和 丙类 共 39种 传 染 病 。 甲 类 传 染 病 是 指 : 鼠 疫 、 霍 乱 。 乙 类 传 染 病 是 指 : 传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艾 滋 病 、 病 毒 性 肝 炎 、 脊 髓 灰 质 炎 、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禽 流 感 、 麻 疹 、 流 行 性
3、出 血 热 、 狂 犬 病 、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 登 革 热 、 炭疽 、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 肺 结 核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炎 、 百 日 咳 、 白 喉 、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 猩 红 热 、 布 鲁 氏 菌 病 、 淋 病 、 梅毒 、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 血 吸 虫 病 、 疟 疾 、 甲 型 H1N1流 感 。 丙 类 传 染 病 是指 : 流 行 性 感 冒 、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 风 疹 、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 麻 风 病 、流 行 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4、 寒 、 黑 热 病 、 包 虫 病 、 丝 虫 病 , 除 霍 乱 、 细 菌 性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 手 足 口 病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以 外 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 上 述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 根 据 其 暴 发 、 流 行 情 况 和 危 害 程 度 , 需 要 列 入乙 类 、 丙 类 传 染 病 的 ,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并 予 以 公 布 。4、 适 用 范 围本 方 案 适 用 在 我 院 发 生 的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社 会 公 众 身 心 健 康 严重 损 害 的 突 发 性
5、传 染 病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本 预 案 所 指 突 发 性 传 染 病是 指 某 种 传 染 病 在 短 时 间 内 发 生 、 波 及 范 围 广 泛 , 出 现 大 量 的 病 人 或 死亡 病 例 , 发 病 率 远 远 超 过 常 年 发 病 率 水 平 的 情 况 。 包 括 以 下 情 况 :1) 、 发 生 霍 乱 疫 情 及 暴 发 疫 情 ;2) 、 乙 类 、 丙 类 传 染 病 暴 发 或 多 例 死 亡 ;3) 、 发 生 罕 见 或 已 消 灭 的 传 染 病 ;4) 、 发 生 新 发 传 染 病 的 疑 似 病 例 ;5) 、 可 能 造
6、成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 以 及 上 级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临 时 规 定 的 疫 情 。5、 工 作 原 则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快 速 反 应 , 高 效 运 转 。 预 防 为 主 , 群 防 群控 。二 、 应 急 处 置 的 组 织 体 系 及 职 责1、 应 急 指 挥 机 构由 院 领 导 组 成 , 负 责 对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 的 统 一 领 导 、 统 一 指 挥 ,作 出 处 置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 的 重 大 决 策 。 指 挥 机 构 成 员 根 据 事 件 的
7、性 质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需 要 确 定 。2、 日 常 管 理 组 织由 防 保 站 负 责 对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时 间 应 急 处 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3、 专 家 组由 、 临 床 、 医 学 检 验 等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突 发 性 传 染病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采 取 的 治 疗 控 制 措 施 提 出 建 议 。4、 应 急 处 理 机 构临 床 科 室 负 责 病 例 ( 疫 情 ) 的 诊 断 和 报 告 , 并 开 展 临 床 救 治 。 危 重病 人 尽 可 能 转 送 具 备 治 疗 条 件 的
8、医 疗 机 构 或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救 治 。 上 报防 保 站 并 及 时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 同 时 , 主 动 配 合 开 展 事 件 的 流 行 病 学 调查 、 实 验 室 监 测 样 本 的 采 集 等 工 作 , 落 实 医 院 内 的 各 项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措施 ; 并 按 照 可 能 的 病 因 假 设 采 取 针 对 性 的 治 疗 措 施 , 积 极 抢 救 危 重 病例 , 尽 可 能 减 少 并 发 症 , 降 低 病 死 率 ; 一 旦 有 明 确 的 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 ,应 及 时 调 整 治 疗 方 案 , 做 好 病 例
9、 尤 其 是 危 重 病 例 的 救 治 工 作 。三 、 监 测 、 预 警 与 报 告1、 监 测开 展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 的 日 常 监 测 工 作 。 及 时 对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的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汇 总 、 科 学 分 析 、 综 合 评 估 , 早 期 发 现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件 的 苗 头 。2、 预 警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传 染 病 发 生 、 流 行 趋 势 的 预 测 , 及 时 发 出 传染 病 预 警 , 根 据 情 况 予 以 公 布 报 告 。3、 报 告医 务 人 员 接 诊 具 有 相 似 临
10、床 症 状 的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患 者 时 要 及 时 报 告防 保 站 。 防 保 站 核 实 后 向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报 告 ,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应 在 2小 时内 以 电 话 或 传 真 等 方 式 向 属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专 业 机 构 报 告 ,同 时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 报 告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按 【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相 关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要 求 】 执 行 ; 报 告 的 内 容 包 括 疫 情 发 生 的 单 位 、时 间 、 地 点 、 受 威 胁 人 数
11、、 发 病 人 数 、 死 亡 人 数 、 年 龄 、 性 别 和 职 业 、发 病 的 可 能 原 因 、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 现 状 和 趋 势 、 报 告 人 的 联 系 电 话等 。四 、 应 急 响 应 和 终 止1、 应 急 响 应 的 原 则突 发 性 传 染 病 应 急 处 理 要 采 取 边 调 查 、 边 处 理 、 边 核 实 的 方 式 , 有效 控 制 疫 情 发 展 。 未 发 生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的 地 方 , 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控 制 措施 。 同 时 , 服 从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统 一 指 挥 , 支 援 突
12、发 性 传 染 病 疫 情发 生 地 的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2、 应 急 响 应 程 序1) 、 甲 类 传 染 病 的 应 急 响 应 程 序专 家 委 员 会 和 应 急 处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予 以 隔 离 治疗 , 隔 离 期 限 根 据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确 定 对 疑 似 病 人 , 确 诊 前 在 指 定 场 所 单独 隔 离 治 疗 ; 对 医 疗 机 构 内 的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疑 似 病 人 的 密 切 接 触者 ,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观 察 和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预 防
13、 措 施 。 拒 绝 隔 离 治疗 或 者 隔 离 期 未 满 擅 自 脱 离 隔 离 治 疗 的 ,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医 疗 机 构采 取 强 制 隔 离 治 疗 措 施 。 书 写 的 病 例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应 妥 善 保管 。 不 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 , 应 当 将 患 者 及 其 病 例 记 录 复 印 件 一 并 转 至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2) 、 乙 类 或 者 丙 类 传 染 病 的 应 急 响 应 程 序专 家 委
14、员 会 和 应 急 处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病 情 采 取 必 要 的 治 疗 和 控 制 传播 措 施 。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和 感 染 控 制 科 负 责 联 络 和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本 单 位内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场 所 、 物 品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规 定 实 施 消 毒 的 无 害 化 处 置 。 书 写 的 病 例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应 妥 善保 管 。 不 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 , 应 当 将 患 者 及 其 病 例 记 录 复 印 件 一 并 转至 具 备
15、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定 。3) 、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要 确 保 参 与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 针 对 不 同 的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 特 别是 一 些 重 大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还 应 采 取 特 殊 的 防 护 措 施 。4) 、 应 急 响 应 的 终 止突 发 性 传 染 病 疫 情 应 急 响 应 的 终 止 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突 发 性 传 染 病时 间 隐 患 或 相 关 危 险 因 素 消 除 ,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后 无 新 的 病 例 出 现 。 特 别重 大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分 析 讨论 证 .5) 、 成 立 传 染 病 应 急 领 导 小 组组 长 : 院 长副 组 长 : 防 保 站 站 长成 员 : 医 务 科 科 长 护 理 部 主 任 检 验 科 主 任 防 疫 站 成 员 6) 、 成 立 传 染 病 应 急 专 家 小 组组 长 : 业 务 院 长成 员 : 医 务 科 科 长 护 理 部 主 任 检 验 科 主 任 防 疫 站 成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