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营业场所,是指 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是指依法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 范围内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 的行为 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
2、、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 的行为 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 内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 的行为 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 过 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2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
3、所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 (三)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的规定 ; (四)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 第五条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 由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申请文件 ; (二)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 三 ) 拟撤销 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申请撤销 邮政营业场所 原因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
4、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 事项 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 及 时告知邮政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 事项 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邮政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邮政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邮政企业应当在收3 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未按期提交的,邮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邮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5、假材料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 申请事项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邮政企业 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及时予以受理 。 市(地)邮政管理机 构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本机关 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 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 应 当 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 ; 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 第八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在材
6、料审查或者实地核查中 ,发现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认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 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4 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条 市(地
7、)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十日内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 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其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在 下列情形 下 , 邮政企业通过采取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的,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 其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 予以 审批同意: (一)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 或者 房屋产权单位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无法在 原 地以其他方式
8、解决 邮政 营业场所 的 ; (二)为特定服务对象提供 服务 的 邮政 营业场所,原 特定服务对象搬迁 或者拒绝提供服务条件的 ; (三)审批机构管辖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总量;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准予审批同意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 下列情形 下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 ( 一 )未采取相应替代 性 措施 或者采取替代性措施后, 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规定 的 ; (二)采取的替代性措施未能确保 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5 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的; ( 三 )隐瞒有
9、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的 ; ( 四 )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第十三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 行政 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十日内对社会公告;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 在作出决定后 十日内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 充分说明理由, 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 十四 条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 决定书 后, 应当 在正式撤销 邮政普遍服务 营业场所 的 十日前 ,通过在拟撤销 邮政营业场所门前 张贴布告的形式, 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
10、应 当 不少于十日。 公告应 当 包括 下列 内容: (一)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的审批文件号; (二)拟撤销邮政 普遍服务 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等; (三)拟撤销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的 撤销 日期; (四)就近接续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 邮政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业务种类、 营业时间、 联系电话等。 第 十五 条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 应当在设置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备案 ,填报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第 十 六 条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 营业场所以外 的 其他 邮政营业场所, 应当在撤销前将书面
11、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6 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备案 ,填报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第 十七 条 邮政企业变更 邮政营业场所 的名称、营业时间、经营方式、产权性质 和地址等 备案信息,应当 在变更 完毕后 十五 日 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备案 ,填报邮政企业邮政营业场所 备案信息 变更 登记 表。 第十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因城镇改造拆迁、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原服务范围内多数服务对象搬迁等原因确需迁址,新址和原址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且营业场所名称不变、提供的法定业务没有减少的,邮政企业可在迁址前十五日内
12、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 或者 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相关行政审批决定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邮政营业场所的行政审批和相关备案事项的实施情况上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 行政 审批决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及 其 上级 邮政管理机构 ,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该 行政 审批 决定 : (一)邮政管理部门工作
13、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作出 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 行政审批决定的; 7 (三)违反法定程序 作出 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该行政审批 决定 的 其他 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准予 行政审批 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 决定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 决定的,申请人基
14、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 二十一 条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备案手续 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应当 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予以 处理 。 第 二十二 条 本规定 中 市(地 )邮政管理机构 实施行政 审批的 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 二十三 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 二十四 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 的 具体 办法。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国家规定报刊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
15、置和撤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 年 11 月 10日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8 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主要文书9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分公司关于撤销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文件格式) 市邮政管理局: 因 (申请撤销的主要原因) ,我公司拟于 年 月撤销位于 市 县(区、市) 街(乡)的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为保证该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我公司拟采取 等替代性措施。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如下: , 能够符合邮政法、邮
16、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现提出申请,请予审核批复。 附件: 1.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2.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 XXX 分公司(印章) 年 月 日10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邮政营业场所名称 经营方式 自办 委办 场所地址 市 县 (区、市) 街(乡) 号 经度 纬度 邮政编码 上级单位 邮政分公司 营业场所负责人 营业场所 联系电话 服务半径 千米 所在地点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农村地区 服务人口 万人 开业时间 房屋产权 自有
17、 租用 无偿使用 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服务区域 营业时间 周营业日: 周 至周 日营业时间: 点至 点 频次 开箱频次: 日投递频次: 周投递频次: 业务范围 信件 印刷品 包裹 邮政汇兑 其它 报刊订阅 义务兵信函 盲人读物 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 特快专递 集邮 物流 报刊零售 营业场所 近一年的业务收入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总收入: 元 其中: 函件: 元 包裹: 元 印刷品: 元 汇兑: 元 报刊 : 元 代理业务 : 元 其他: 元 营业场所 近一年 主要 业务量 函件: 件 包裹: 件 印刷品: 件 汇兑: 笔 报刊 : 份 代理业务: 笔 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分公司负责人
18、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11 受理决定书 邮普撤受字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拟于 年 月撤销位于 市 县(区、市) 街(乡)的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的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和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第 条第 款 的规定, 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无收费项目。 申请人通讯地址: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受理
19、窗口留底,一份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督察部门留存,一份监察部门留存。 12 不予受理决定书 邮普撤 受字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拟于 年 月撤销位于 市 县(区、市) 街(乡)的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的申请。 经审查, (不予受理的理由)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和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第 条第 款 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 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通讯地址: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联系人:
20、 联系电话: 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底,一份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督察部门留存,一份监察部门留存。 13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邮普撤 决字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拟于 年 月撤销位于 市 县(区、市) 街(乡)的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的申请,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决定书文号为 )。经审查,本局认为, ( 你公司 拟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和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
21、理规定 第 条第 款 的规定, 予以批准。 请你在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正式撤销) 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十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14 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邮普撤 决字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拟于 年 月撤销位于 市 县(区、市) 街(乡)的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的申请,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决定书文号为 )。 经审查,本局认为, (不予批准的理由)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和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第 条第 款第
22、 项 的规定, 不予批准。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 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15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事项 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设置其他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营业场所名称 经营方式 自办 委办 场所地址 市 县(区、市) 街(乡) 号 经度 纬度 邮政编码 上级单位 邮政分公司 营业场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置地域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农村地区 开业时间 房屋产权 自有 租用 无偿使用
23、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时间 周营业日: 周 至周 日营业时间: 点至 点 门前 邮筒(箱) 有 无 开箱频次: 周 开取天数 : 日 开取 频次: 服务区域 投递 服务 周投递 天数 : 日投递频次: 服务 半径 千米 服务人口 万人 业务范围 信件 印刷品 包裹 邮政汇兑 其他 报刊订阅 义务兵信函 盲人读物 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 特快专递 集邮 物流 报刊零售 营业日戳戳样: 投递日戳戳样: 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分公司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邮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 (单位印章) 登记编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16
24、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邮政营业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市 县 (区、市) 街(乡) 号 经度 纬度 其它 情况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上级单位 邮政分公司 服务区域 设置地点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农村地区 经营方式 自办 委办 业务范围 信件 印刷品 包裹 邮政汇兑 其他 报刊订阅 义务兵信函 盲人读物 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 特快专递 集邮 物流 报刊零售 其他事项 撤销原因 拟撤销日期 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分公司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邮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 (单位印章) 登记编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17
25、 邮政企业邮政营业场所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变更事项 名称变更 营业时间变更 经营方式变更 产权性质变更 变更前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场所名称 登记编号 场所地址 市 县 (区、市) 街(乡) 号 经度 纬度 上级单位 邮政分公司 经营方式 自办 委办 邮政编码 设置地域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农村地区 开业时间 房屋产权 自有 租用 无偿使用 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时间 周营业日: 周 至周 日营业时间: 点至 点 投递时间 开箱频次: 周投递频次: 日投递频次: 业务范围 信件 印刷品 包裹 邮政汇兑 其他 报刊订阅 义务兵信函 盲人读物 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 特快专递 集邮 物流 报
26、刊零售 邮政营业场所有关变更信息 场所名称 变更原因 营业时间 周营业日: 周 至周 日营业时间: 点至 点 变更原因 经营方式 自办 委办 变更原因 房屋产权 自有 租用 无偿使用 其他 变更原因 非邮政普遍服务 营业场所 变更地址 信息 场所地址 变更原因 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分公司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邮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 (单位印章) 登记编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18 邮政 普遍服务 营业场所就近迁址登记表 迁址前邮政 普遍服务 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场所名称 登记编号 场所地址 市 县 (区、市) 街(乡) 号
27、上级单位 邮政分公司 经营方式 自办 委代办 邮政编码 设置地域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农村地区 开业时间 房屋产权 自有 租用 无偿使用 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时间 周营业日: 周 至周 日营业时间: 点至 点 投递时间 开箱频次: 周投递频次: 日投递频次: 业务范围 信件 印刷品 包裹 邮政汇兑 其他 报刊订阅 义务兵信函 盲人读物 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 特快专递 集邮 物流 报刊零售 迁址原因 迁址后邮政 普遍服务 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场所地址 市 县 (区、市) 街(乡) 号 与原址 直线距离 千米(公里) 经营方式 自办 委办 邮政编码 设置地域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农村地区 开业时间 房屋产权 自有 租用 无偿使用 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时间 周营业日: 周 至周 日营业时间: 点至 点 投递时间 开箱频次: 周投递频次: 日投递频次: 业务范围 信件 印刷品 包裹 邮政汇兑 其他 报刊订阅 义务兵信函 盲人读物 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 特快专递 集邮 物流 报刊零售 所属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公司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邮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 (单位印章) 登记编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