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其影响分析报告20170705(修改稿).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916782 上传时间:2020-01-20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740.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其影响分析报告20170705(修改稿).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其影响分析报告20170705(修改稿).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其影响分析报告20170705(修改稿).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其影响分析报告20170705(修改稿).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其影响分析报告20170705(修改稿).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其影响的 分析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 了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 56 号),对争论已久的资产管理行业相关增增值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明确 。 但是其中备受关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含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公募基金 公司的专户 、券商资管产品 等 ) 是否可以 视同“证券投资基金”,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 ) 的 规定 仍未明确 ,目前对此 仍然存在不同解读。而

2、结合政府以往出台文件,证券投资基金很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公募基金”。因此,私募 和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可能会被排除在上述免税条款之外, 这 将 不仅 会带来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下降 、 税差套利 、 估值复杂化 、 运营成本增加 等 诸多 问题,也势必会对私募基金 及 其他非公募资管产品的持续发展 与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造成 较大负面 影响。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避免税差套利,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建议:一是将适用财税 2016 36 号文相关 免税条款的“证券投资基金”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二是 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募投资基金均应适用“证券投资基金”,享有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

3、转让收入和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法规及 解读 根据财税 2016 36 号 文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且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金融机构,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规定。而随着资产管理业务的迅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在资管行业 内也在不断外延。因此,从财税 2016 36 号文出台至今,行业内对上述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基金”的讨论激烈且较难达成共识。 (一)从税收政策延续性的角度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 由于财税 2016 3

4、6 号文是在全面营改增大背景下出台的新规,从税收政策延续性的角度,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条款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证券投资基金免征营业税”的相关条款。如下表: 序号 法规文号及名称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描述 1 财税字 1998 55 号 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0 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 财税 2002 128 号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3 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3 财

5、税 2004 78 号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4 财税 2016 36 号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金融机构,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 证监会新批设立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时,财税字 1995 55 号和财税 2002 128 号分别针对 2 类基金作了“股票、债券

6、差价收入”的营业税免税安排,免税期分别截止 2000 年底和 2003 年底; 2. 财税 2004 78 号文继承财税字 1998 55 号和财税 2002 128 号,对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的营业税免税期从 2004年 1 月 1 日起进行了后延。 3. 财税 2016 36 号文在营改增背景下,继承了财税 2004 78 号对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的免税条款,只是将免税税种由“营业税”变为“增值税”。 1998年和 2002年证监会新批设立的 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均是公募基金 。据此思路理解,财税 2016 36 号文中的“证券

7、投资基金”很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公募基金”。因此,私募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可能会被排除在上述免税条款之外。 (二)从基金法的角度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 财税 2016 36 号文距财税 2004 78 号的出台时间已逾十年之久。期间,私募基金从无到有。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颁布。基金法在 2003 年版本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与“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相关的条款。法规中还 明确规定基金法适用于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可见,为适应行

8、业发展,基金法已经将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进行了外延,明确“证券投资基金”不但包含“公募基金”,还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从基金法(效力大于行政部门规章)的角度, 财税 2016 36 号文与免征增值税相关的 “证券投资基金”范围理应外延至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三)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 随着资管行业的迅速发展,截至 2016 年底,银行理财约 29 万亿,信托规模约 19 万亿 ,公募基金约 9.17 万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约 7.8 万亿,基金专户约17 万亿,券商资管约 15 万亿,保险资管约 1.6 万亿,合计大约 99 万亿。据此计算,公募基金规

9、模仅占资管行业规模的 9.3%。公募基金以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且所占资管行业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公募基金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只是募集方式或管理人的类型存在差异,在基金投资端并无明显差异。因此,如果仅将“证券投资基金”理解为“公募基金”势必会在行业内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也会引发广大投资者质疑。 如若上述“证券投资基金”的范 围最终被限定为“公募基金”, 随之而来的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下降 、 税差套利 、 估值复杂化 、 运营成本增加等问题,也势必会对私募基金 及 其他非公募资管产品的持续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二、征收增值税对 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响 根据 财税 2016 36 号 规定,

10、 资管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的收入包括贷款服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其中 , 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收增值税,具体免税范围如下: 1.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但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畴、能否享有免税优惠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若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金融商品转让中

11、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增值税,最直观的影响是投资者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预期将下降, 随之而来的 是 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下降、税差套利、估值复杂化、运营成本增加等问题, 这不仅会 造成金融业内部的不公平竞争,甚至 对金融市场利率、价格形成机制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具体如下: (一) 私募基金 税基 较 小,征税成本高 , 致不发达地区税源向发达地区转 移 从税基来看, 根据初步测算, 2016 年 我国 股票及债券差价收益年度累计为正的产品差价收益为 130.89 亿 元 ,应纳 的收益增值税金额 为 4.27 亿 元(详见第四部分) 。 我国证券类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为 1.68 万亿元。按差价收

12、益为 5%计算,2017 年应纳的收益增值税金额仅为 26.53 亿元。 此外,资产产品未征税前,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很多金融机构的通道贷款业务主动缴纳流转税的。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应该是税基宽泛、税源充足和避免税收歧视。 从征收成本来看,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征税必然会出现在税务征收的操作上的困难,提高征税成本、降低征收效率。 从税源转移来看,资管产品 征税后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资管做通道,由资管公司缴纳增值税,而 资管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这 将 进一步导致不发达地区税源向发达地区转移 。若 地方政府在资管业务开展方面施加其他影响,对于金融系统的运行是否会产生新的影响也 值得深思 。 ( 二

13、) 产生 对私募基金的税收歧视, 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 稳定 健康 发展 根据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 56 号) (已推迟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 ,同为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而私募基金 利息收入和买卖差价却按 3%简易征收增值税 。 在一定程度上 会产生对 私募基金税收上的歧视 。 对私募基金的 税收歧视会 造成机构投资者税负高于一般投资者, 不利于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同等条件下, 私募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约 3%,且在公募基金 投资于私募基金投资以

14、及个人投资方面存在税收套利的空间,投资人将减少对私募产品的配置 ,甚至有可能导致相当部分私募基金再次转入“灰色”地带,不利于 私募基金 行业的 稳定健康 发展。 (二)基金估值计税时点不同将会产生不同的套利空间,影响金融市场的波动 1. 短期来看,财税 2017 56 号文的实施将对加剧金融市场波动 财税 2017 56 号文对纳税方法和纳税开始时间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对在起征时间该如何处理已经持有的金融商品尚无明确规定。若对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经持有且账面有盈余的股票征收所得税,可能构成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在 2018年 1月 1日之前将所有账面有盈余的股票进

15、行抛售,在起征时间该如何处理已经持有的金融商品尚无明确规定。之前的浮盈部分提前实现收益,以规避缴纳增值税;二是投资者可能会集中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对其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规避后续征收增值税将导致净值下降。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后,为支付赎回款,私募管理人必然通过抛售其持有的资产来准备头寸。无论是管理人主动变现资产还是被动变现资产,都将导致在 2018 年 1月 1 日之前出现私募基金大规模的抛售股票和债券,这种大规模系统性的抛售必将导致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剧烈波动。 2. 长期来看,估值计税的时间点选择,也可能对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产生影响 金融商品差价收入与利息收入的一个本质的

16、区别是其收益的波动性及不确定性,如果对差价收入征收增值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净值将难以公允地计算,进而产生套利机会。例如估值计税时间点选择为金融商品实现了差价收入之时, 投资者将在证券投资基金还有浮盈时赎回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有浮亏的时候申购证券投资基金,这将加剧现有金融市场的波动。 ( 三 ) 私募基金 产品的定价机制不明确, 难以保证单位净值的准确性 ,对投资者不公允 1. 估值计税时间点选择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 1) 估值计税时间点选择为金融商品差价收入已实现时 这种净值计算的模式是净值计算与纳税的发生时点重合,使得计算的应缴纳增值税时完全准确,但这种方式会导致净值计算不公允 ,产生

17、 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现象。假设某个私募基金持有的一揽子股票在某一期间价格不断上涨,投资经理没有对仓位 进行调整,那么在此期间赎回、享受投资增值部分的投资者有效地规避了缴纳增值税的影响,所有的增值税费用都将由后续持续存在的投资者来承担。 ( 2) 估值计税时间点选择为持有的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时 简单来说, 是指在持有的金融商品有 浮动盈亏 时 即 考虑其后续将要产生的纳税义务,虽然 能解决对于浮动盈利时让投资者合理承担了相关税负 问题。 但 对于浮亏是否可以计提可抵扣未来税额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作出是否能预提的、不损害任何投资者权益的判断。 2.私募基金亏损时难以实现在基金估值中合理

18、反映增值税影响 根据财税 2016 36 号文中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当基金亏损时,私募基金存在可抵扣的应税负差,但因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通常纳税周期(每月)与开放周期(根据合同而定,可每周、不定期等)的不匹配,该负差在基金估值中难以合理反映。这就意味着存在套利的空间。 综上所述,无论采用以上哪一种方式都将会使得净值的公允性存疑。 尽管私募基金的开放频率没有公募基金高,但私募基 金基本是开放式且以高净值的客户为主,净值的细微差别将对私募基金投资

19、者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 (四)运营难度进一步提升,对行业未来发展创新不利 增值税的实施必然会带来关于增值税缴纳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纳税金额的计算、估值时增加对增值税影响的评估、纳税申报等相关工作,导致后续的运营难度会进一步提升,运营效率降低,对于行业未来一些业务创新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差价收益增值税缴纳测算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视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享有股票及债券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的政策而备受关注。以下就相关情况进行数据分析。 (一)行业数据分析 以 2016 年在招商证券托管的证券投资类基金的汇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2016 年招商证券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数量

20、4693 只,市场份额约 28%,其中股票及债券差价收益年度累计为正的产品差价收益为 36.65 亿,应纳增值税额为 1.07 亿,推论 2016 年全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收取的税金约为 3.82 亿。 表一:全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增值税金 测算表 统计指标 招商证券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份额约 28%) 推论:全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收取的税金 招商证券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收取的税金 产品数量(单位:只) 4,693 资产净值(单位:亿) 3,874.44 利息收入(单位:亿) 16.90 股票及债券差价收益(单位:亿) -

21、17.48 其中:股票及债券差价收益年度为正的产品差价收益合计(单位:亿) 35.65 1.20 4.27 基金投资收益(单位:亿) 3.56 衍生工具收益(单位:亿) 22.06 股利收益(单位:亿) 56.16 其他投资收益(主要为 FOF 收益)(单位:亿) 17.09 结论: 2016 年证券市场整体行情低迷,股市、债市双杀,因此股票及债券整体收益情况不佳,相关差价收益增值税金额较小(约 4.27 亿),对股票、债券差价收益征税的收益有限。 (二)单只产品分析 选取了股票( X 产品)及债券投资( Y 产品)的典型产品各一只进行测算。 因增值税政策不明朗,因此以下测算考虑了三种情形:

22、情形一: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收增值税; 情形二: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估值计税时点为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已实现时; 情形三: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收增值税,但估值计税时点为浮动收益实现时,即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增值税的潜在影响。 1.案例一:股票基金( X 产品,数据见附件一) 某契约型股票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X,成立于 2014 年 3 月,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以其在 2016 年 -2017 年 6 月的经营情况来模拟增值税的影响。该产品在此期间的平均规模约为人民币 9 亿元。 鉴于 2016 年及 2017 年上半年证券市场环境有较大不同,同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的负差

23、仅能在同一年内抵扣,因此将 2016 年和 2017 年上半年作为两个区间进行分析。 ( 1)区间: 2016 年 1 月 1 日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证指数、深证指数大幅下挫,涨跌幅分别为 -12.31%和 -19.64% 情形一:在无增值税情况下,该产品的单位净值从 2016 年的年初 1.6213减少至 1.1200。期间产品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30.92% 情形二: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估值计税时点为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已实现时:实现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300 万,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应交增值税 248.83 万。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单位净值

24、相对情形一减少 0.0032。期间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31.12%。 情形三: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收增值税,但估值计税时点为浮动收益实现时:已实现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300 万,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 1.07 亿,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应交增值税 248.83 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关增值税为348.18 万。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单位净值相对情形一减少 0.0077,期间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30.89%。 ( 2)区间: 2017 年 1 月 1 日到 2017 年 6 月 29 日,上证指数、深证指数小幅震荡,涨跌幅 分别为 2.72%和 3.29% 情形一:在无增值税

25、情况下,该产品的单位净值从 2017 年年初 1.1200 增加至 1.2716。期间产品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13.54% 情形二: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估值计税时点为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已实现时:已实现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700 万,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应交增值税 154.1 万。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29 日,单位净值相对情形一减少 0.0054. 期间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13.38%。 情形三: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收增值税,但估值计税时点为浮动收益实现时:已实现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700 万,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 -0.02 亿,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应交增值税 154.1 万,

26、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关增值税为 -6.39万。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单位净值相对情形一减少 0.0100,期间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13.42%。 ( 3)结论: a.征收增值税对该产品收益有一定的影响,在不考虑负差抵扣影响时,影响比例为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3.2621% (系数 3.2621%考虑了增值税附加的影响 )。 b.当基金产品转让收入收益越高,是否收取增值税的影响越大。下表以一个简化的基金净值情况说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是否 征税对基金净值产品的影响:(假设以基金净值的增长全部来自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表二:金融商品转入收入是否征税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不扣税基金净值 扣税后净

27、值 扣税后净值占扣税前净值的比例 1.1 1.0967 99.70% 1.2 1.1935 99.46% 1.3 1.2902 99.25% 1.4 1.3870 99.07% 1.5 1.4837 98.91% 1.6 1.5804 98.78% 1.7 1.6772 98.66% 1.8 1.7739 98.55% 1.9 1.8706 98.45% 2 1.9674 98.37% 2.5 2.4511 98.04% 3 2.9348 97.83% 4 3.9021 97.55% 5 4.8695 97.39% 备注:假设基金净值的增长全部来自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c.如考虑对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8、征收增值税,估值计税时点的选择可能会影响单位净值,甚至影响较大(案例中情形二和情形三的单位净值有较大差异)。建议监管机构能对估值计税时点出台明确的规范。 d.如对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征税,管理人始终将面临不能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难题。如估值计税时点为仅在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已实现时,投资者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例如投资者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正时退出,该投资者实际未承担相关税负。但估值计税时点为浮动盈亏时,又面临浮动亏损无法确定是否可以结转的难题。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建议估值计税时点可统一定为对浮动盈利预提税费,对浮动亏损不预抵税费。 2.案例二:债券基金( Y 产品,数据见附件二) 2016 年在招商证

29、券托管的债券产品 37 只,其中,获得正收益的产品为 24只,债券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超过 100 万的产品仅 5 只,选取其中 1 只进行了数据分析。但分析情况与债市行情火爆时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某契约式股票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Y,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以其在 2016 年 -2017 年 6 月的经营情况来模拟增值税的影响。该产品在此期间的平均规模约为 0.86 亿。 ( 1)区间: 2016 年 1 月 1 日到 2017 年 6 月 29 日,该债券模拟计提增值税的情况如下: 情形一:在无增值税情况下,该产品的单位 净值从 2016 年的年初 1.1

30、440减少至 1.0172。期间产品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11.8% 情形二: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估值计税时点为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已实现时:已实现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5 万,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应交增值税 3.77 万。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29 日,单位净值相对情形一减少 0.0004. 期间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11.14%。 情形三:对其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时点为浮动收益实现,即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增值税的潜在影响。 已实现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5 万,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为 246.41 万,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应交增值税 3.77 万,公允价值变动损

31、益相关增值税为 8 万。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单位净值相对情形一减少 0.0013,期间单位净值增长率为 -11.16%。 ( 2)结论: 征收增值税对债券型基金的影响与股票型基金的影响趋同。 四、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事项的特殊说明 根据财税 2007 36 号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投资未上市股权并在未上市前转让不需缴纳增值税,但投资未上市股权在转让前已上市和投资“明股实债”的股权转让等情况除外,具体如下: (一)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的一般情形 从财税 2007 36 号文分析,增值税应税税目中的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

32、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显然,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不属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 而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未上市股权既不属于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也不属于其他金融商品。 此外,在营业 税时期,财税 2002 191 号也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于大多数投资未上市股权并在未上市前转让的股权投资基金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的特殊情形 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

33、,如果该股权在转让前已上市,则股权变成了股票。根据不同的后续处理情况,具有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如管理人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则应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中的有价证券转让,需按转让差价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如管理人通过其他特殊方式转让股票还需区别分析。 2.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明股实债”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可能跟后续的会计处理具有很大关联。如将收入判断为债权利息收入,则应按 2007 36 号文的“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如将收入判断为股权投资收益,则免增值税。 五、有关“证券投资基金”适用范围的建议 鉴于以上影响和实例分析,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避免各地税务执法部门因理解不一致而造成的

34、执法差异,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建议: (一)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细则中将适用财税 2016 36 号文相关免税条款的“证券投资基金”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资管行业 发展迅猛,各类基金产品百花齐放,分类维度也不尽相同。考虑到资管行业的复杂性,财税 2017 56 号文已经对“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作出了具体界定。行业内同样急切期待政策制定部门对 财税 2016 36 号文中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作出具体界定。 (二) 私募投资基金与 公募 投资 基金均应适用“证券投资基金” ,享有 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和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为充分促进资管行业的均衡健康发展,防止公

35、募基金以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者集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避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证券投资 基金的税差套利,减少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时的沟通成本及税务风险,行业呼吁: 二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享有同等待遇,均应适用“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募投资基金均应适用“证券投资基金”,享有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和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特此报告,请审阅! 附件: 1. X 产品测算数据 (股票型产品) 2. Y 产品测算数据 ( 债券 型产品) 招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5

36、 日 附件 1: X 产品测算数据 日期 份数(单位:亿) 净资产 (单位:亿) 已实现差价收入 (单位:亿) 未实现差价收入(单位:亿) 已实现收入税金(单位:万) 未实现收入税金(单位:万) 税前单位净值 对价差收入免税 对价差收入征税 单位净值差异 上证指数 深证指数 情景一: 免税 单位净值 情景二: 已实现收入计税 单位净值 情景三: 浮盈 /亏计税 单位净值 收入实现时才计提增值税与免税单位净值的差值 浮盈时即计提暂估增值税与免税单位净值的差值 情景二: 已实现收入计税 单位净值 情景三: 浮盈 /亏计税 单位净值 A B=A C D E=C-A F=D-A G=E/A H=F/A

37、 2016/1/1 5.82 9.43 - 2.12 - 691.31 1.6213 1.6213 1.6213 1.6094 0.0000 -0.0119 0.00% -0.73% 3,539.18 12,664.89 2016/1/31 8.19 8.21 -0.15 0.17 - 55.80 1.0014 1.0014 1.0014 1.0007 0.0000 -0.0007 0.00% -0.07% 2,737.60 9,418.20 2016/2/29 8.19 7.83 0.76 0.50 248.83 161.75 0.9553 0.9553 0.9523 0.9503 -0.0

38、030 -0.0050 -0.31% -0.52% 2,687.98 9,097.36 2016/3/31 8.19 8.52 -0.18 0.64 248.83 209.67 1.0399 1.0399 1.0369 1.0343 -0.0030 -0.0056 -0.29% -0.54% 3,003.92 10,455.37 2016/4/30 8.19 8.53 -0.10 0.54 248.83 176.68 1.0415 1.0415 1.0384 1.0363 -0.0031 -0.0052 -0.30% -0.50% 2,938.32 10,141.54 2016/5/31 8.

39、19 8.63 -0.03 1.32 248.83 431.33 1.0535 1.0535 1.0505 1.0452 -0.0030 -0.0083 -0.28% -0.79% 2,916.62 10,159.93 2016/6/30 8.19 8.78 0.12 1.21 248.83 394.23 1.0720 1.0720 1.0690 1.0642 -0.0030 -0.0078 -0.28% -0.73% 2,929.61 10,489.99 2016/7/31 7.81 8.90 0.12 1.06 248.83 344.78 1.1398 1.1398 1.1366 1.13

40、22 -0.0032 -0.0076 -0.28% -0.67% 2,979.34 10,329.44 2016/8/31 7.81 8.95 0.13 0.95 248.83 308.53 1.1457 1.1457 1.1426 1.1386 -0.0031 -0.0071 -0.27% -0.62% 3,085.49 10,757.88 2016/9/30 7.81 8.73 -0.18 0.42 248.83 136.27 1.1182 1.1182 1.1151 1.1133 -0.0031 -0.0049 -0.28% -0.44% 3,004.70 10,567.58 2016/

41、10/31 7.81 8.74 -0.18 0.50 248.83 164.62 1.1188 1.1188 1.1156 1.1135 -0.0032 -0.0053 -0.29% -0.47% 3,100.49 10,704.30 2016/11/30 7.81 8.84 -0.12 0.74 248.83 241.07 1.1316 1.1316 1.1284 1.1253 -0.0032 -0.0063 -0.28% -0.56% 3,250.03 11,012.19 2016/12/31 7.81 8.74 -0.03 1.07 248.83 348.18 1.1200 1.1200

42、 1.1168 1.1123 -0.0032 -0.0077 -0.29% -0.69% 3,103.64 10,177.14 2017/1/31 7.50 8.70 0.07 0.66 280.10 215.52 1.1603 1.1603 1.1565 1.1537 -0.0038 -0.0066 -0.33% -0.57% 3,159.17 10,052.05 2017/2/28 7.50 8.88 0.20 0.75 324.31 243.17 1.1850 1.1850 1.1807 1.1774 -0.0043 -0.0076 -0.36% -0.64% 3,241.73 10,3

43、91.34 2017/3/31 7.50 9.05 0.21 0.90 327.70 295.02 1.2063 1.2063 1.2020 1.1980 -0.0043 -0.0083 -0.36% -0.69% 3,222.51 10,428.72 2017/4/30 7.50 9.07 0.21 0.94 327.89 306.29 1.2096 1.2096 1.2052 1.2011 -0.0044 -0.0085 -0.36% -0.70% 3,154.66 10,234.65 2017/5/31 7.50 9.39 0.42 1.01 394.85 329.29 1.2526 1

44、.2526 1.2473 1.2430 -0.0053 -0.0096 -0.42% -0.77% 3,117.18 9,864.85 2017/6/29 7.50 9.53 0.44 1.05 402.93 341.79 1.2716 1.2716 1.2662 1.2616 -0.0054 -0.0100 -0.42% -0.79% 3,188.06 10,511.86 附件 2: Y 产品测算数据 日期 份数(单位:亿) 净资产 (单位:亿) 已实现差价收入 (单位:万) 未实现差价收入(单位:万) 已实现收入税金(单位:万) 未实现收入税金(单位:万) 税前单位净值 对价差收入免税 对

45、价差收入征税 单位净值差异 情景一: 免税 单位净值 情景二: 已实现收入计税 单位净值 情景三: 浮盈 /亏计税 单位净值 收入实现时才计提增值税与免税单位净值的差值 浮盈时即计提暂估增值税 与免税单位净值的差值 情景二: 已实现收入计税 单位净值 情景三: 浮盈 /亏计税 单位净值 A B=A C D E=C-A F=D-A G=E/A H=F/A 2016/1/1 0.75 0.86 - 186.14 - 6.07 1.1440 1.1440 1.1443 1.1435 0.0003 -0.0005 0.03% -0.04% 2016/1/31 0.75 0.87 2.17 239.90

46、 0.07 7.83 1.1590 1.1590 1.1592 1.1581 0.0002 -0.0009 0.02% -0.08% 2016/2/29 0.75 0.87 114.12 116.50 3.72 3.80 1.1660 1.1660 1.1655 1.1650 -0.0005 -0.0010 -0.04% -0.09% 2016/3/31 0.75 0.88 115.68 152.27 3.77 4.97 1.1790 1.1790 1.1789 1.1782 -0.0001 -0.0008 -0.01% -0.07% 2016/4/30 0.87 0.88 84.65 56.

47、33 3.77 1.84 1.0070 1.0070 1.0068 1.0066 -0.0002 -0.0004 -0.02% -0.04% 2016/5/31 0.87 0.88 70.54 42.84 3.77 1.40 1.0110 1.0110 1.0108 1.0106 -0.0002 -0.0004 -0.02% -0.04% 2016/6/30 0.87 0.89 89.36 -0.96 3.77 - 1.0160 1.0160 1.0157 1.0157 -0.0003 -0.0003 -0.03% -0.03% 2016/7/31 0.87 0.89 92.68 -5.35

48、3.77 - 1.0190 1.0190 1.0186 1.0186 -0.0004 -0.0004 -0.04% -0.04% 2016/8/31 0.87 0.89 100.21 -0.00 3.77 - 1.0190 1.0190 1.0181 1.0181 -0.0009 -0.0009 -0.09% -0.09% 2016/9/30 0.87 0.89 100.21 -0.20 3.77 - 1.0200 1.0200 1.0201 1.0201 0.0001 0.0001 0.01% 0.01% 2016/10/31 0.87 0.90 100.35 4.83 3.77 0.16 1.0240 1.0240 1.0233 1.0233 -0.0007 -0.0007 -0.07% -0.07% 2016/11/30 0.87 0.90 101.38 24.18 3.77 0.79 1.0320 1.0320 1.0312 1.0311 -0.0008 -0.0009 -0.08% -0.09% 2016/12/31 0.90 0.90 101.82 -20.73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