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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强制措施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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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强制措施制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 张能全博士/副教授TEL:13983193318 EMAIL:,第一节 概念、意义与原则,一、概念 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为了收集保全犯罪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受审以及保证将来有罪判决所处刑罚的执行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各种强制方法。 专门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中国法概念),根据侵犯权利的性质不同进行划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传/逮捕/羁押)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搜查/扣押)侵犯身体健康的强制措施(采样/手术/体腔搜查)侵犯隐私权的强制措施(监听/检查/秘密录

2、像)根据强制措施的功能不同进行划分:强制到案措施(拘传/逮捕)强制候审措施(羁押/保释)强制取证措施(搜查/扣押)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妨碍诉讼的制裁措施(罚款/没收保证金/勒令退庭),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特定目的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诉讼性程序性措施保证性保证诉讼进行,四、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程序法定司法审查原则后果制裁妥当性原则目的合理必要性原则万不得已相称性原则符合比例变更性原则宽容与人道,比例原则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要求妥当性原则要

3、求每项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要性原则要求每项强制措施对公民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程度相称性原则每项强制措施要求强制措施对公民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第四修正案人身搜查与扣押的十大清单,10、从嫌疑人胸部取出子弹的手术9、肛门以及体腔搜查8、逮捕7、在医院内抽血6、拘留于警察局5、拦阻与拍搜4、搜查机动车内的乘客所有物3、移民和边境搜查2、一般性的机动车拦截1、设置关卡控制非法移民的流动,美国警察过错案例:2001年俄勒冈州,一警察在拦截一辆超速行驶的摩托车之后对该名女性驾驶员进行攻击,并在该女性驾驶员试图开车离开时击中其肩部,对此,陪审团裁定赔偿800万美元,其中包括450

4、万的惩罚性赔偿。2000年洛杉矶市同意支付1500万美元给予一名受害者,该受害者称警察官员向他的头部以及胸部开枪射击并捏造证据。1985年联邦警察在解决邻里纠纷中使用过度武力而被判赔偿10万美元:其中父亲在已经被其兄弟按住的情况下被警察踢中下腹而且被警棍击中头部。警察还被控将案中的母亲用手铐铐住,并在该母亲头部向下趴在泥地后仍然踢中她的背部和屁股。其中儿子也在逮捕过程中受伤。,美国法典第18章第242条剥夺公民权利的刑事责任任何警察如果剥夺了他人的公民权利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一个基本要件是政府必须证明有关警察以法律的名义行事,但其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其他人的公民权利对嫌疑人使用过度的武力,无相当

5、理由致命地枪击嫌疑人致其死亡,该警察因此将承担联邦法和州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1997年纽约警察Justin Volpe被指控殴打、虐待一名海地移民Abner Louima先生而受到联邦法院的审讯,承认将一个木棍塞进受害人的肛门,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威胁不得告诉任何人,否则将杀死他,尽管被告人认罪,联邦法院仍然判其30年监禁。,江西鄱阳高速路员工报警被民警击毙(组图) http:/ 2008年04月14日12:16 中国江西网,江西景鹰高速公路公司员工陈振翊被民警击毙在鄱阳县博源百货二楼电梯入口处,死者遍体鳞伤,核心提示:2008年2月29日上午,鄱阳县博源百货

6、二楼电梯入口处发生一起命案:江西景鹰高速公路公司鄱阳管理处收费监控系管员陈振翊被鄱阳县一民警开枪击毙。事发后,“我们经多方了解,发现儿子死得太冤,请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查清真象,可事过20多天案情毫无进展。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新闻媒体呼吁上级司法机关尽快介入调查,因为打死我儿子的是鄱阳县公安局的民警。按照法律规定,对本案的调查,鄱阳县司法机关应该回避。”接到死者父母的求助电话后,记者于3月19日下午专程赶赴鄱阳县对事件进行了一番深入调查。,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船山路上出现一条标语:“两抢拒捕,当场击毙!”该标语在网上立即引起网友的热议。多数支持者认为这是打击犯罪分子、“乱世用重典”的典范;反对者则

7、认为省去正常的司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所谓的“就地正法”,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有失公正。 (来源:新京报),海口规定抢劫拒捕当场击毙 市民质疑以暴制暴 2007年09月08日02:31 中国青年报,西安警方街头悬挂“当场击毙”横幅引起争议(图) 2008年03月19日 08:00:03 来源:浙江在线,刑诉法修正案对强制措施主要修改,废除收容审查制度扩大拘留对象放宽逮捕适用条件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将拘传最长留置时间限定为12小时确认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帮助权利,第二节 我国强制措施主要特征,(一)立法授权的分散性和实际权力的集中性公安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逮捕、执行逮

8、捕检察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决定逮捕法院: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逮捕,(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三)适用目的的单一性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新的犯罪或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在体系上,过度依赖羁押性手段。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等待审判的人被置于羁押状态不应当是一般的原则,但是释放可以附加担保在审判时或司法程序的其他阶段出庭或者在案件需要的情况下于执行刑罚时到场的条件。保护所有遭受

9、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39条:除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中,经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利益羁押的以外,被追诉者有权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被释放。,第三节 我国强制措施主要问题,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条:在适当考虑对指控犯罪的调查以及对社会和被害人的保护的同时,审前羁押应当作为刑事程序的最后手段加以使用。主要国家审前羁押比较:德国2000年审前羁押6%英国1990年为10%,最高年份2000年为14%日本2003年为30.4%美国1996年为34%中国19972000超过100%,即逮捕人数超过起诉人数。最低2003年为93.35%,(二)在设计上侵权预防和救济机制不健全。适用条件:根据办案需

10、要适用程序:单方面的行政审批救济手段:无任何诉讼救济手段。(三)“惩罚性”适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公处大会、公捕大会准罪犯待遇(剃光头、穿黄马甲)先行羁押预支刑期,(四)自我授权和执法违法的现象比较突出。 公安部规定第112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五)立法与适用脱节,“法外”强制较多。留置盘查普遍用于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劳动教养交替使用纪委与监察普遍使用双规、双指查办职务犯罪,(一)对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进行重新分配,健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二)对强制到案的措施适用的

11、对象、理由、期限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公民被非法地或者无根据地置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三)对未决羁押的权力、条件、程序和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成为在司法权力控制之下的独立于拘捕的强制候审措施。,第四节 我国强制措施改革,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但在下列情形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除外:1、经合格的法院定罪之后对一个人的合法羁押;2、因不遵守法院的命令或者为了确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而对一个人的合法逮捕或者羁押;3、有合理根据怀疑一个人已经犯罪,或者可以合理地认为有必要防止其实施犯罪或在犯罪之后逃跑时,为了把他带至合格的法律机关而对他的合

12、法羁押;5、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而进行的合法羁押以及对心智不健全、醉酒、吸毒成瘾、流浪的人的合法羁押;6、为了防止一个人非法入境或者对拟驱逐出境或引渡的人而进行的合法羁押。,(四)进一步充实取保候审的程序规定,努力使其成为刑事诉讼中最为常用的一种强制候审措施。(五)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加以修正,防止变相拘禁和恶意延长羁押期限。(六)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一、我国适用逮捕的现状实践中,逮捕措施(未决羁押)的适用,具有三个特点:(一)逮捕数量巨大,逮捕率高。(二)羁押时间长。(三)超期羁押大量存在,非法羁押“合法化”。(5-8万人/

13、年),二、逮捕的影响与危害分析(一)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1面临失学、失业的现实危险。2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秩序陷于混乱。3羁押条件有限导致看守所人满为患,一方面出现交叉感染现象,另一方面易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破罐子破摔及反社会心理,不利于回归社会。4对于罪轻者,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了应判处的刑期,侵害了其权利,也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极大的尴尬与被动。(03年判处徒刑51万/逮捕76万)5对于未构成犯罪者或者依法不应判罪者,侵权性质更严重,往往无法补救。(03年公诉84万/判处74万),(二)对政府方面而言1羁押需要投入巨额的财政资金。2政府为此付出沉重的道德成本。3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面临违

14、反程序办案以及侵犯人权的压力与指责,严重损害了其形象。4清理超期羁押难,且清理成本巨大。5普遍羁押增加了因错案而致国家赔偿的几率,同时因承担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而使得检察机关纠正错案愈加被动与困难。,三、外国审前羁押体制的特点,(一)警、检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时间很短,一般不超过48小时。关于将被逮捕人带至法官面前的期限,国际准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往往表述为“及时”、“毫不迟延地”或“尽快”。有的国家规定为24小时,有的规定为48小时,最长一般不超过72小时。台湾地区最新的改革,即规定检警共用24小时。,(二)逮捕与羁押分离审查。(三)羁押采取司法的方式、诉讼的方式,抗辩制,公开听证。

15、(四)保释制度发达:以英国为例保释分为无条件保释和有条件保释两种形式。无条件保释是指嫌疑人无条件获得保释。一般情况下,应无条件保释,实践中大多数为无条件保释。如情况变化,无条件保释可以转化为有条件保释。英内务部研究表明,19901993年,被逮捕的嫌疑人中,约34%被有条件保释,约44%被无条件保释,约21%被羁押。,有条件保释是指,如果决定保释而不附加条件将导致危险时,可附加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1)有一个明确的住址。(2)每天上午到当地警察局报到。(3)宵禁,即晚上不能出门。(4)缴纳保证金。至于保证金的数额,则根据嫌疑人的财产、涉嫌犯罪的轻重等情况来确定,从几百英镑到几百万英镑不定。缴纳

16、保证金的案件并不多,大约占所有保释案件的10%。(5)有防止逃跑的安全措施。如安装电子监控装置。(6)符合保释支持计划(即政府推行措施保证被保释人出庭)。(7)提交护照等等。,1998年进行的一项统计表明,在有条件保释中,限制居住的占72%,限制与某人联系的占41%,限制接触某人的占48%,宵禁占20%,要求到警察局报到占18%,要求提供保证人的占6%,要求提交护照的占3%。此外,还可附加诸如不能开摩托车,不能进入特定的区域如俱乐部,居住在保释宾馆等等条件。与美国的做法不同,在英国,保释并不仅仅因罪行的严重程度而被拒绝。据2002年10月来华的美国律师协会代表团介绍,在美国,谋杀、恐怖、有组织犯罪、国际走私犯罪均不予保释。在英国,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非拒绝保释的唯一理由,当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特殊案件的保释率较低。据介绍,就拒绝保释率而言,杀人、强奸、带枪抢劫案件大约为5060%,有前科的拘留率更高一些,外国人、走私、毒品犯罪最高,约为90%。,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 (一)变革诉讼理念 (二)改造拘留、逮捕制度,实行司法令状主义(三)改造取保候审为保释制度(四)建立保释制度,应突出重点,逐渐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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