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利与弊关键词: 招投标、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建议1 招标在建设工程中的基本概念及作用1.1 建设工程中招标的基本概念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易的的一种方式,通常是由商品的采购方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像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然后招标人贴出所需采购商品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付时间等。通过一顶程序,从多个投标人中择优选择最能够满足其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定采购合同,由中标人实现采购合同的过程。因此在政府及公共领域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
2、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工程招标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交易方式。招标投标设计工程的决策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等许多方面,主要指招标人对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评比、选择和监督实施的过程。在招标运行机制中,竞争贯穿了招标的全过程。招标人通过组织招标,选择货物、工程、服务等标的物,一次获得最佳投资效益。1.2 招标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及意义招投标模式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较为规范的运作方式,它屏弃了暗箱操作
3、的积弊。做好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是预防建设项目腐败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招标工作的成败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招标是我国建筑市场或设备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对控制项目成本、保护相关员工廉政廉洁有着重要意义:1推行招投标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2合理。推行招投标制最明显的表现是若干投标人之间出现激烈竞争(相互竞标) ,这种市场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2推行招投标制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
4、。在建筑市场中,不同投标者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通过推行招投标总是那些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每个投标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 水平上下功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更合理。3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由于供求双方各自出发点不同,存在利益矛盾,因而单纯采用“一对一“的选择方式,成功的可能性较小。采用招投标方式就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
5、求者(如建筑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需求者对供给者选择(即建设单位、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择优选择” ,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供给者,这样即为合理控 制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4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我国招投标活动有特定的机构进行管理,有严格的程序必须遵循,有高素质的专家支持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的群体评估与决策,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的竞争和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 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范。5推行招投标制能
6、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已进入制度化操作。招投标中,若干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地点报价竞争,在专家支持系统的评估下,以群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者,必然减少交易过程的费用,这本身就意味着招标人收益的增加,对工程造价必然产生积 极的影响。36推行招投标制能够起到保护员工、廉政廉洁的作用。2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中的问题及弊端2.1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2.1.1 有关质疑与投诉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
7、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质疑与投诉制度还很不完备。如招标投标法关于质疑与投诉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于异议权和投诉权的有效行使缺乏审理机构、程序、时限等具体可行的明确规定,导致出现了一方面由于招投标行为的不规范引起质疑的现象较多,另一方面行使质疑权利的当事人少之又少的现象。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在赋予全社会特别是赋予招投标参与人质疑与投诉权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甚至没有涉及,这在防范和打击招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中是远远不够的。2.1.2 惩罚条款不健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规避招标责任单位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的经济处罚,
8、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通招投标或行贿谋取中标的,对单位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从这些规定看,现行经济罚罚则中,罚项目单位多于罚个人,罚项目单位重于罚个人。2.1.3 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个别条文规定却缺乏可操作性。如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此条规定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难以把握其标准和尺度。2.2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招标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2.1 串标、围标问题。4由于项目
9、审批部门的权限有分工,业主为规避招标将大的项目拆分为几个,甚至十几个,将工程直接发包,少数业主与投标人串通,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或是在实施无标底招标中,由于招标人不设置标底,就失去了对报价的控制,此时如果投标单位串通,统一将报价提高,招标人将无法让总价格降下来,也无法否定投标方投标资格。经常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内定标外陪标。这类问题极易在邀请招标中出现,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拟投标企业私下接触,讨价还价,从中选定中标企业,然后招标人出面办妥邀请招标的审批手续,内定的“中标企业”则串通其他几家企业做被邀请对象,名义是来竞标、实际上是来陪标。如某一招标工程,上限价 1200 万元,采用合理
10、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有 3 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开标时,这 3 家单位的报价相差仅几千至 1 万元左右,且标书格式几乎完全相同,明显看出是在围标。其二,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为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有些招标人故意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通过这类难题挤走其他企业。还有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是本地企业等原因为由,排斥其他投标人,保护自己选择的企业中标。其三,在评标环节暗做手脚。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暗示,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综合评标法中。其四,暗示内定企业先低价中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再进行变更。在工
11、程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内容相符合的合同,但为了让内定企业中标,先采取低价中标策略,签定合同时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法给与补偿。2.2.2 过度竞争、恶意竞争问题。适度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资金的节约,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但由于投标人不具有完善的技术体系,不能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企业自身条件较为准确的测算出投标项目的企业个别成本,从而就没有成熟的“估价”体系作为企业内在约束机制,评委也很难确定其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价,所以投标人为抢标,出现了恶性压价、低价竞争的情况,造成部分5招投标工程中标价远低于上限价,出现不正常的
12、价格。恶性竞争,违背了招投标制度推行的初衷,酿成行业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影响了建筑业的良性发展。在工程低价中标后,中标单位就千方百计搞增加工程和索赔,以此换取利润。一旦不能得逞,便开始耍赖,拖延工期,甚至停工不建,形成烂尾工程,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且给后续的结算工作也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有的因此两三年不能结算,甚至出现双方打官司的情况。2.2.3 评标环节及评委问题。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专家是评标工作的核心。制定的任何评标办法,都是由评标专家去具体操作。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 12 号令) 第 1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3、:(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在实际操作中,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往往能够遵照本规定。而从社会上选派的评标专家往往难以认真贯彻此规定。因为招标人乃至招标监督部门均无法确定某一社会专家是不是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更不清楚社会专家是否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7 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
14、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36 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8 条都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但在实际招标中,由于专家库是按行业或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划分的,专家面窄,人数少,被抽取的机率较高,投标人往往会在评标前就事先同可能被抽到的专家联系,更有部分工程项目在评标前,评标专家名单泄漏,使投标人私下与评标专家接触而造成评标的不公正成为可能。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
15、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是评标工作的关键,他6们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工程招标能否实现公平和公正。但是,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缺乏监督,甚至出现不同评标专家对同一份投标文件的打分相差太大,与常理相悖,让人无法理解。因此,对评标专家的认定应由一个权威机构来评判,不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说了算。另外,由于专家库的专家是兼职的,没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评标委员会又是临时机构,评完标就解散了,对评委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所以,评委在评标时,大多是按照招标人的意思去评标,很难真正的为建设项目去把关。3 完善建设工程招标的几点建议3.1 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加快配套法规建设
16、首先,应及时修订招标投标法 。就招标投标法本身而言,部分规定尚缺公平、公正、明确、全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国家和相关部门对该法进行修订、完善,使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各方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其次,清理法律法规中相冲突的规范。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立法的规定精神,着手开展对现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招标投标法不符的规定,要依法进行修订或废止。再次,加快我国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有效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仅靠一部招标投标法是不够的,必须加快制定颁布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我国自 80 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
17、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3.2 加强对招标人的考核,预防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代表各投资方负责工程建设,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负责,建议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明确招标人的目标、权利和责任,目标制定的具有可考核性、可操作性,对工程建设的招标要求明确具体,用法律的手段约束招标人的行为,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使得合同各方有法可循、依法管理、违法必纠,在制度建设上更趋合理。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7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而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一般很难发现、更难以举证。招标投标过程中的
18、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大地扰乱了建筑市场,危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大预防力度,继续加强招标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采取加大处罚力度的措施。例如,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惩罚的威慑,减少串标发生。对组织串标者、参与串标者,自首者、被揭发者区别对待,打破串标者之间的生死结,利于发现串标,惩罚串标。3.3 加强对“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工程的标后管理现阶段要防止投标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投标,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投标人低价中标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途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低价转包或者是违法分包。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承包人往往以更低的价格转包或违法分包给
19、一些资质比较差、没有什么资质的企业甚至个人,来实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其危害就是保证不了工程质量。因此,国家应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甚至个人承包采取加重处罚的措施,提高执法力度。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材料上以次充好等。其危害不言而喻,要杜绝投标人以此方式弥补其低于成本价竞标。3.4 建立政府管理有权威性的专家库,加大评标专家的素质及跟踪考评根据项目投资主体不同,应尽快制定出台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应建立有权威性的专家库,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法律性的规定,专家成员最好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由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专家在评标时如出现违规行为,应将处理意见反馈到所在单位,加大对
20、专家的管理力度。专家参加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评审费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现在的状况大多是由招标代理机构从收取的服务费中支付,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处拿钱,专家的独立性不好保证。建议专家库按专业划分,专家库最好设立在招投标协会,由招标协会统一管理。影响评标结果的主要因素,一是评标标准及评分细则,二是评标专家素质,具体包括业务水平、评标经验、职业道德等。目前,国内招标投标阶段普遍存8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偏低,不少专家缺乏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与评标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评标过程中分不清问题的实质、抓不住重点,不能认真、系
21、统地评审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往往根据个人经验或好恶进行评分。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制度,在评标过程中体现出“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性,现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交易中心应加大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评标业务方面的知识及相关道德素质等进行定期的培训及考评,全面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针对具体的评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交易中心应对其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进行跟踪考评,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实行重点培训、逐步淘汰的动态管理办法。还应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监察措施。比如,要求每个打分畸高畸低的评委成员及时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打分理由,同时对其个人行为进行重点调查,看是否存
22、在评标受贿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对于评标专家所使用的评分表、评标意见与建议以及其他所有评标资料,均必须建立以个人签名负责制、而不是集体会签负责制为核心的制度来明确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这样就把评标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的身上,万一出了问题便于追究,从而使当事人责任心明确,不得不小心检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4 未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势纵观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展历程,展望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快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化步伐,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管理,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法规,最终建立一套依法管理、竞争有序,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招标投标制度。4.1 招标投标
23、法规建设将继续被高度重视。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规日趋迫切而且必要。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这个领域的基本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这两部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条例等也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高度重视立法的同时,加大招标投标执法力度也日益引起关注,对该招标而不招标、不9按程序招标、串通投标等现象将被及时查处,以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4.2 更加科学的评标定标办法将逐步形成评标定标是招标投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也是核心环节。百分制评标办法是适应
24、我国建筑市场发育状况较为合理的评标方法,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仍将被较广泛应用,但是在指标的设置和分值的分配方面尚需进一步改善,改善的目标是使分值的高低充分体现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使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的企业能多中标、中好标;合理的低价中标法作为向发达市场经济过渡性的办法,将在技术简单、利润高的工程中试行;两阶段招标法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费率招标适用于图纸不全又急于开工的工程。总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评标定标仍将是多种办法并存的格局,但是定量代替定性评标办法将是一个发展趋势。4.3 招标投标管理将进一步严格规范通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努力,将首先在招标工程中杜绝倒手转包、挂
25、靠承包现象,以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继续提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招标,严格限制议标,坚决杜绝假招标;加强上级招标办对下级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制度。4.4 合同是招投标结果的体现,与招投标工作密不可分在合同管理方面,规范甲乙双方合同的签订行为、增强索赔意识仍需做大量工作;推广使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示范文本将是今后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4.5 计算机辅助管理招标投标前景广阔投标企业将应用计算机建立投标报价系统,实现快速、准确报价,以适应日益激烈市场竞争的需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将开发招标投标管理
26、专业软件,应用计算机建立工程项目信息、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投标单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评标专家网信息等数据库,以及投标企业已完工程质量、安全、信誉等数据资料,为招投标监督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1011参考文献1 王会霞. 论招投标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建材与装饰,2008, (4) ,344-3452 邵志华 黄庆阳. 工程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中华建设,2006, (9) ,74-753 商晗文. 我国现行工程招标制度分析.改革与开放,2012, (2) ,106-1074 刘 哲 江 华.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建筑经济,1997, (9) ,7-105 林伟生.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策略研究D.重庆大学,2005.6林宗昭.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招投标制度的改革J. 建筑经济,2004,07:34-36.7罗兆银.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中若干问题探讨D.华南理工大学,2010.8富锐萍. 完善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研究D.长安大学,2008.9向强. 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