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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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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 关信息的披露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 制定 本准则。 第二 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 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 即补 价 ) 。 货币性资产 , 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 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 , 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 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但下列 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 ( 一 ) 企

2、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 , 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 。 ( 二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 , 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 务报表。 ( 三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 , 金融资产 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 资产转移。 ( 四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 , 相 关资产的

3、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 五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 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 , 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 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 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 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 , 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 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 章 确 认 第四 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 , 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 2 ( 一 ) 对于换入资产 , 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 义并满足资产确认 条 件时予以确认 ; ( 二 ) 对于

4、换出资产 , 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 止确认 条 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 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 时点存在不一致的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进行处理 : ( 一 ) 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 条 件 , 换出资产尚未满足 终止确认 条 件的 , 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 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 二 ) 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 条 件 , 换出资产满足 终止确认 条 件的 , 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 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三 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六 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 条 件的 , 应当 以公允价值为基

5、础计量 : ( 一 )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 ( 二 )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 应 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 条 满足下列 条 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 商业实质 : ( 一 )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 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 二 ) 使用换入资产所 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 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 , 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 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八 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6、对于换入资产 ,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 对于换出资产 , 应 当在终止确认时 , 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 对于 换入资产 , 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 对于换出资产 , 应当在终止 确认时 ,将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 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涉及补价的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3 ( 一 ) 支付补价的 ,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

7、价值 , 加上支付 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 以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 始计量金额 ,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 ,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 二 ) 收到补价的 ,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 减去收到 补价的公允价值 ,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作为换入资产的 成本 ,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 以换

8、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 始计量金额 ,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 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一 ) 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 , 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 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 , 将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总额 ( 涉及补价的 , 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 补价的公允价值 ) 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 分摊 , 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 ,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 , 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

9、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 以各 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 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 二 )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 , 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 ,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 按照 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 , 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 值总额 ( 涉及补价的 , 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 补价的公允价值 ) 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 , 分摊至各项换出资 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 在各项换出 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

10、损益。 第四 章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十一 条 不满足本准则第六 条 规定 条 件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 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 , 企 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换 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 对于换出资产 , 终止确认时不确认 损益。 第十二 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 , 涉及补价的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一 ) 支付补价的 ,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 加上支付 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 计量金额 , 不确认损益。 4 ( 二 ) 收到补价的 ,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 减去

11、收到 补价的公允价值 ,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作为换入资产的 初始计量金额 , 不确认损益。 第十三 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 , 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 理 : ( 一 ) 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 , 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 , 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 ( 涉及补 价的 , 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 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 ,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作为各项换 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 量的 , 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 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

12、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 二 )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 , 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 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第五 章 披 露 第 十四 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 ( 一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 二 )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 三 ) 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 四 )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 账面价值。 ( 五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六 章 衔接规定 第十五 条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 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不需要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 章 附 则 第十六 条 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第十七 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 于印发 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 通知 ( 财会 2006 3 号 )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 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 , 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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