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财国库2017703 号附件2017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2017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1564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库201583 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7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759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北京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北京市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北京市政府债券。第三条 2017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2、,均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债券期限为 3 年、5年、7 年和 10 年,其中 3 年期、5 年期和 7 年期利息按年支付,10 年期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上市流通。第四条 2017 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北京市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北京市财政局确定。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第五条 北京市财 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组建 2017-2019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负责 2017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的承销工作。第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
3、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委托其在北京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第七条 经北京市 财政局委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2017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第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不迟于每次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前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北京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 5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规定披露北京市经济、财
4、政和债务有关数据。北京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北京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 2017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 2017-2019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北京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 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 组织 招投 标工作,并邀 请相关部门 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第十条 招投标结 束当日,北京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 1 个工作日)为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
5、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第十二条 北京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北京市分库。北京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后第 1 个工作日)中午 12:00 前,将 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 ”)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 券登记公司” )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如北京市财政局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
6、 15:00 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北京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 16:00 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北京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第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按 3 年期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 0.5,5 年期、7 年期、10 年期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 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第十四条 在确认 足额收到债
7、券发行款后,北京市财政局不迟于缴款日后 5 个工作日(含)内办理发行费拨付。第十五条 北京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缴款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第三章 还本付息第十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不迟于地方债还本付息日前5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第十七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 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北京市财政局。第十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 2个工作日,将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 1 个工作日,将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
8、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 2 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第十九条 承销团 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付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北京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逾期支付 额 (票面利率2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第二十条 北京市 财政局违反本办
9、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 额 (票面利率 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招标日,是指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北京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二)缴款日,是指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北京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北京市分库的日期。(三)上市日,是指北京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