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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 449-2013贵州米粉(米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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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060 X 11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4492013 代替 DB52/4492004 贵州米粉(米皮) Guizhou Rice Noodle 2013 - 08 - 16发布 2013 - 09 - 16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2/T 4492013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产品分类 2 4 要求 2 5 试验方法 3 6 检验规则 4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5 8 保质期 5 DB52/T 449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

2、果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 DB52/4492004贵州米粉。 本标准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确了贵州米粉(米皮)的产品范围; 增加引用了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5009.34食品中亚硫 酸盐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126小麦粉与大米 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删除引用 GB 2713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GB/T 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 球菌检验;GB/T 5508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法、GB/T 12094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 硫含量测定方法。 删除了原第 3 章的产品外形分类,增加了工艺分类:即食粉,调整了产品水分含量。 删除了原第 4 章的含砂量指标,对微生物指标作了较大调整; 增加食品添加剂、净含量、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调整了原第 6 章部分内容,删除了 6.5 判定规则; 调整了原第 7 章部分内容,将原标准第 7.5内容改为第 8 章“保质期”。 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

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向丽萍、马昌洪、王奥、张祖文、朱丽、张昆娴、吴京春。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 日,2004 年第一次修订。2013 年第二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原本标准同时废止。 DB52/T 4492013 1 贵州米粉(米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米粉(米皮)的产品范围、定义、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 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采用发酵或不发酵工艺、经干燥或不干燥,生产具有贵州特色的米粉 (米皮)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5、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

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517 粮油检验 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

7、规范 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DB52/T 4492013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按工艺可分为: 食粉(包装)、普通粉(非发酵制品)、酸粉(发酵制品)。 3.2 产品按水分含量可分为: a) 湿米粉:水分50%; b) 半湿米粉:水分含量在 1650%; c) 干米粉:水分含量16%。 4 要求 4.1.1 原料 4.1.1.1 大米 应符合 GB 13

8、54 的规定。 4.2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产品应有色泽,均匀一致,无返生变白现象,无杂色,无霉斑 组织状态 呈产品应有几何形状,粗细或厚薄均匀,组织细腻,有韧性,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气味,无霉味及异味。不粘牙,不牙碜,柔软爽口 4.4 理化卫生指标 DB52/T 4492013 3 应符合表 2的要求。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发酵制品3.0 酸度(0.1mol NaOH碱液毫升数/10g) 非发酵制品2.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

9、Pb计),mg/kg 0.2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注:米皮米粉中不得使用次硫酸钠甲醛(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不得超范围使用亚硫酸盐 等食品添加剂。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的要求。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备 注 菌落总数(cfu/g) 10000 仅限即食类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仅限湿米粉、酸粉 霉菌(cfu/g) 150 仅限湿米粉、酸粉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10、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8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凭眼观、鼻嗅、手摸、口尝等方法进行判定。 DB52/T 4492013 4 5.2 理化卫生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酸度 按 GB/T 5517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总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黄曲霉素 B1 按 GB/T 5009.2

11、2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 次硫酸氢钠甲醛 按 GB/T 21126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3 致病菌的检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12、检验规则 6.1 组批 DB52/T 4492013 5 同批同料同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kg,进行相关检验及留样处理。 6.3 出厂检验 感官指标、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产品出厂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4.34.7 全部的内容。凡属于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主要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 包装、标志、

13、运输、贮存 7.1.1 包装 盛装物和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卫生标准的规定。 7.1.2 标志 产品出厂时,包装物或盛装物上均应附有标签,预包装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 散装产品至少应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 7.1.3 运输 运输设备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运输中应防雨、防晒、严防污染。 7.1.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卫生场所,最佳要求低于 20。禁止存放在堆放有毒、有害、 有污染和有异味物品的地方,防雨、防潮、严防污染。 8 保质期 产品在按本标准第 7 章规定的条件下存放时,建议各类米粉的保质期见表 4,表4仅供参考。 表4 保质期 产品类型 湿米粉 半湿米粉 干米粉 保质期 1天 5天 30天 _ DB52/T44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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