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抵工程款协议书甲方: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乙方: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债权人)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车辆抵偿所欠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以下简称乙方)工程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第一条 声明和保证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一) 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处分权;(二)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三) 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第二条 抵偿工程款金额甲方同意以下车辆达成工程款:金杯货车一辆,车牌号:辽 BYR632。抵偿财产共折价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元整(46600 元) ,用于抵偿所欠乙方工程款。第三条 财产交付甲方最迟在 年 月 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偿财产以及相关产权证书交付乙方,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甲方交付车辆之日起至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毕之前所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责任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费用因车辆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理人:时间 时间地点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