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 偿 协 议甲方乙方乙 方 于 2017 年 2 月 在 工 作 期 间 不 慎 发 生 伤 害 事 故 致 使 手 指 受伤 , 现 已 治 疗 终 结 , 现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的 原 则 ,就 一 次 性 善 后 赔 偿 处 理 问 题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1、 自 乙 方 受 伤 之 日 起 截 止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医 疗 费 用 问 题 已全 部 处 理 完 毕 且 现 已 治 疗 终 结 , 现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甲 方再 向 乙 方 一 次 性 赔 偿 伤 残 赔 偿 金 等 各
2、 项 经 济 损 失 合 计 人 民 币18000 元 ( 大 写 : 壹 万 捌 仟 元 整 ) , 由 甲 方 在 协 议 双 方 签 字 时一 次 性 付 完 。2、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基 于 伤 害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问 题 全 部 处 理 完 毕 ,乙 方 承 诺 不 再 以 任 何 形 式 、 任 何 理 由 就 与 劳 务 、伤 害 有 关 的 事 宜 向 甲 方 要 求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签 字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4、 本 协 议 为 一 次 性 终 结 处 理 协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均 以 此 为断 , 全 面 切 实 履 行 所 有 约 定 项 目 与 内 容 ,甲 方 ( 盖 章 ) 签 字 :乙 方 ( 手 印 ) 签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