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 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710 元、1550 元、139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7.1 元、15.5 元、13.9 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 号)同时废止。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