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电子商务法d3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ppt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820319 上传时间:2020-01-12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1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商务法d3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电子商务法d3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电子商务法d3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电子商务法d3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电子商务法d3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第三章 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第一节各国立法现状 第二节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三节美国的全球电子纲要 第四节欧洲电子商务政策,2,第一节 各国立法现状,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3,电子商务早期立法: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的制定展开的,早期由于受到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只能局限于EDI标准和规则的制订,其影响也是有限的。,4,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1998年10月,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召开了电子商务专题讨论会 : 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 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 关于在电子商务条件

2、下保护消费者的宣言 电子商务身份确认宣言 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5,案例分析邮件不通,电信无责,2006年五一期间长沙公众邮箱()业务提供商-长沙电信发往国外的电子邮件全被退回,甚至有外贸单位告知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后长沙电信的技术人员发现连日来网民反映激烈的长沙电子邮件“出国难”的原因是国外某地点已将的邮件全部封闭。由于此节点不在中国,因此长沙电信对该邮箱出国邮件的管理已经完全失控,何时能够恢复与国外的通邮,完全在乎对方何时解除“禁令”。这一事件的发生再次引发了邮件提供者是否应当赔偿用户损失的讨论。 ISP是否应该免责,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如下几个争议点:,6,案例分析邮件不

3、通,电信无责,第一、电信提供的邮件是否“收费“邮件。电信提供帐户,一次性收取一笔费用(上海热线的收费是100元),这100元的一次性收费不等于电信提供服务是收费邮件服务,收费邮件应当指用户通过电信收发每一封邮件都应当支付电信一笔费用。简而言之,“收费邮件”服务区别于一次性的“收费帐号”。 首先,从合同的对价上,用户一次性付费,电信提供了的帐号,双方的权利义务至此履行完毕。但是有时网友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也能获得一个电信的帐号,因此,上述对价理论不成立。实际上,电信都提供了两个系统的邮件服务,以上海热线为例,支付100元可以获得(),免费申请也可以获得免费帐号()。二者的区别不仅在于100元的一次

4、性收费,收费帐号已经提供了较为便利的服务。诸如:,7,案例分析邮件不通,电信无责,收费帐号没有空间的限制(是否属实需进一步确认),免费的帐号存在空间的限制。例如:“免费提供 10 兆邮箱存储空间,允许传送附件最大为 4 兆“。收费帐号是永久帐号,免费的帐号有访问时间的限制。若“用户连续180天以上(含180天)未访问自己的邮箱,系统将投递警告信,要求用户在3日内以WEB,POP,IMAP方式访问自己的邮箱;如3日内用户仍然未访问自己的邮箱,系统将此邮箱作无主邮箱,删除该邮箱中的邮件并冻结此邮箱的收信功能(用户重新登录后,收信功能自动开启),如用户在帐号冻结后的30天内还未进行访问,将删除其帐号

5、“。电信为收费帐号收发邮件提供的服务器空间大,下载速度快等等,而为免费帐号提供的服务器空间小。同时由于收费的帐号用户显然比免费帐号的用户少得多,因此免费帐号的访问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线同时免费邮件服务器的人数。,8,案例分析邮件不通,电信无责,综上所述,电信一次性收取100元的费用,提供了上述便利的服务,完成了合同要求的代价。鉴于用户在取得收费帐号后,并没有因为每一次邮件的收发、或者根据邮件传输的信息量另行支付电信费用,因此,用户使用收费帐号与使用免费帐号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区别,同属于免费邮件服务。以21cn的收费邮件为例看看真正的收费邮件服务的情况:收费标准:1、月费为20元/月,一次性缴

6、纳三个月月费以上开户;2、一次性缴纳半年月费赠送一个月月费(交人民币120元使用7个月);3、一次性缴纳满全年月费赠送两个月月费(交人民币240元使用14个月);提供服务:1、容量充足:提供 21 兆空间,附件最大 6 兆;2、专业备份:邮件服务器每天备份,预防信件丢失;3、快速稳定:采用独立于免费邮箱的登陆入口(域名),不受免费邮箱的影响; 4、功能多多:提供EMAIL转手机短信,EMAIL转呼机,音频邮件和视频邮件等功能;5、优质客服:7 X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20-85111021;如果您有建议或者投诉,请Email至:;,9,案例分析邮件不通,电信无责,第二、 免费的邮件是否免

7、责? 但是不能因为免费,所以免责。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电信不应当承担用户邮件被退回的经济损失,尤其是背景资料中提及的“有外贸单位告知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理由是:用户对于通过电子邮件传输商务信息是不安全的这一情况是明知的,对于邮件传递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这一后果负有完全的过错。现在很多用户通过普通邮件传递商务信息,单单电子邮件传递商务信息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漏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说,对邮件的接收者也是不尊重的。这是由于:首先、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所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真实性是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根据法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我所知,伪造、变造电子邮件的

8、方法很多。如通过修改系统时间、修改发件人的名称、修改邮件地址、伪造IP等,使得通过计算机显示的发件人和实际不符。由于我国缺乏电子证据法,使得法院在认定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上无所适从。,10,案例分析邮件不通,电信无责,其次、电子合同面临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例如如何确认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如何保证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如何保证不能单方面修改合同等等。现在的方法主要还是集中在技术上解决问题。例如通过密码技术(key)、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数字时间戳(digital time-stamp)、数字证书(digital certificate)

9、、认证中心(CA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等。法律至今没有解决这些实施措施的确认,因此这些措施在法律上至今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11,案例分析邮件不通,电信无责,实践中,成熟的商家也经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信息,但是这些商家使用电子邮件的作用仅仅限于认为这是比电话更为方便、更为省钱的手段而已。而且在发送邮件的同时要求对方回复邮件以确认对方已经收到邮件,否则还会采取其他的诸如电话、特快转递、电报等形式沟通。因此,商家明知电子邮件可能不能及时传递信息,故在发送了邮件后的一段时间内若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往往会应当再次发邮件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沟通。常识告诉我们,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紧急的

10、消息,对方如果收到邮件并立即恢复的话,来回不超过20分钟。也就是说,商家在发送了电子邮件后20分钟内没有收到回复,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弥补。而20分钟的延误一般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20分钟以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商家自己承担。这是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理由可知,在本次事件中商家无权要求长沙电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2,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美国 1991年9月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法规网络案 1993年9月15日,克林顿总统制定了题为国

11、家信息基础结构的行动纲领 1997年7月 1日,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1998年2月26日,克林顿发表了著名“网络新政”的演说 1999年7月,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 电子交易法 2000年9月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了统一 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3,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在年代初,就着手制定了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 1998年,新加坡制定了电子交易法 新加坡还准备通过计算机误用(修正)法案,14,二、各国电子商务发展概况,日本 1996年,日本法务省草拟了数字签名法 日本通产省计划从 1996年起,投资 3 000亿日元,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试验 19

12、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 1998年7月,日美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宣言,15,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其它国家: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欧盟委员会、突尼斯,16,三、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电子商务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 电子商务国际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 工商垄断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制订上起主要作用,17,四、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现状,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 合同法 地方规章 政府需制定完备的行业综合保障体系 电子签名法,18,地方规章,广东省计

13、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山西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信息化工作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19,电子签名法,国际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制定于1995年,由美国的犹他州制定。此后,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开始在各个国家陆续制定。如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是“电子签名”,其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

14、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行动纲领建议立法要点有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7条对“签字”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此外,俄罗斯和欧盟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安全交易,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产生在我国并非一蹴而就。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就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的问题,鉴于当时条件的不成熟,该提案并没有得以立

15、即实现,但有关部门实际上已经开始着手相关问题的研究。从2002年开始,鉴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复杂性,有关部门决定先从局部着手进行立法,这个法就是今天的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在其制定过程中历经几次改名,曾经被定为电子签章法、数字签名法,最终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被确定为电子签名法。2003年4月份,电子签名法的制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进入了正式起草的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原则,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的8月28日,电子签名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第18号主席令的方式对外公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21,电子签名

16、法,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该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 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 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22,电子签名法,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子签名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与

17、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本身也是商务,只是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制定电子签名法时着重进行了技术方面的规定,而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只要采用功能等同于传统法律即可,因此文中有关法律描写的章节较少。这一点与国际上相关的法律十分吻合,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在法律方面的篇幅也都很少。 二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电子商务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利用全球的网络进行网上交易,这就要求电子签名法必须具有国际性。在联合国的努力下,目前很多国家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规定大体一致。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规定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基本一致。 三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法律只是规定了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

18、准,对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法律不做规定,因为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果法律过多局限于某项技术,随着技术的变化就可能失效。我国立法初期名称的不断改变就是为了规避因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矛盾。,23,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个性特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在电子商务活动或电子政务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不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用第三方认证,也可以不用第三方认证。二是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如虽然从条文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但又不完全局限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也同样适用。另从技术层面上看,并不局限于使用一种技术。三是条文规定体现的是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如条文中对“

19、第三方”的界定、对认证机构的条件设置等,都是采用了“原则性”而非“具体性”的处理方式,留下了很大的法律空间。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以法律形式对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电子认证服务业设置行政许可,并授权信息产业部作为实施机关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对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部门来说,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24,第二节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产生 电子商务示范法内容,25,一、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产生,198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式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问题。 1990年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

20、的报告 。 1991年开始,贸法会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在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负责电子商务的法律工作。,26,一、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产生,1993年10月,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通过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 。 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8年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开始重点在于数字签名和认证许可的模型法律的制定。,27,二、电子商务示范法内容,一般条款 电子商务法 对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数据电文的传递 特定领域电子商务 : 货物运输,28,第三节美国的全球电

21、子商务纲要,一般原则 问题处理建议,29,一、一般原则,民间主导发展 避免设立不成熟限制 必要时介入 政府须认清 Internet的特性 着眼于便利全球贸易,30,二、问题处理建议,关税与税收 电子支付制度 电子商务规约 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隐私权 安全性 电信基础建设与信息技术 信息内容 技术标准,31,案例 销售盗版“windows XP”研究生获刑1年,2008年11月,海淀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网络销售盗版微软“windows XP”软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白宇(男,29岁,研究生文化)被海淀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自2006年10月以来,被告人

22、白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微软公司授权,私自复制windows XP、windows Vista等微软软件,并通过网络销售。2007年11月27日,白宇在海淀区五道口肯德基餐厅内准备贩卖存储有上述盗版软件的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起获光盘658张。后民警在被告人白宇的现住地又起获其制作盗版光盘的电脑1台及母盘154张。经依法鉴定,上述光盘中的windows Vista光盘202张、windows XP光盘202张、Office 2007光盘202张均系存储盗版微软软件的光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系初犯,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复制的软件均已被起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法院在量刑时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32,第四节 欧洲电子商务政策,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 欧盟成员国的电子商务政策(德国、英国、芬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