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法,李慧 刘梦莹 李平 马嘉悦 李娟 刘俊,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第一案,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
2、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04年七八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
3、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法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评析,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
4、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5、“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
6、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们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中国首例虚拟财产案,2003年12
7、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状告游戏运营商、索赔游戏中丢失装备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当日上午11时许,法院当庭判定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7日内,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法官们认为,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但装备价格无法明确确定,所以“回档恢复”是最公平的处理方式。,事件回放“武器装备”不翼而飞,23岁的李宏晨从小就是个游戏迷,2001年,当他第一次接触“红月”时,他就确定这个虚拟世界将给他带来无穷的乐趣。在投入了几千个小时和上万元现金后,李宏晨终于积累和购买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并成为
8、“红月”顶级玩家之一。 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轻车熟路地又一次登录进入游戏,已经是高手的他惊讶地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不翼而飞了。后经查证,李宏晨的这些宝贝是于当年2月17日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的。李宏晨马上找到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公司拒绝交出那名玩家的真实资料。事情并没有结束,6月10日,公司在未事先通知李宏晨的情况下,就把他的一个名为“冰雪凝霜”的账号进行了封存,并删除了所有装备。,庭审争锋虚拟装备丢失谁之过,2003年12月18日上午,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情复杂,法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庭审中,双方以“谁该为虚拟装备丢失承
9、担责任”展开了辩论并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方指出:李宏晨在注册时未填写真实姓名,首先无法证明其对涉案ID账号的合法拥有性;而且运营商与玩家签订过“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的服务协议;此外,在安全防范方面,运营商已经尽到良好的保护义务。 至于封存李宏晨“冰雪凝霜”的账号并删除其所有装备,原告称这是“从维护游戏的平衡性出发,怀疑玩家在游戏中作弊”,并表示按照“红月法规”(该游戏的内部规定)运营商有权力进行这种行为。,法庭认定网财有价值无价格,当庭法官认为,虽然虚拟物品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
10、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随后法庭指出,但不宜将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直接确定为装备的价格,而且虚拟装备无法获得现实生活中同类产品的价值参照,亦无法衡量不同装备之间的价值差别。从公平角度考虑,不适当的价值确定可能对某一方造成损失。,事主反应判决结果伤害其他玩家,法庭最终认定,由于运营商应对原告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所以运营商应将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进行回档恢复。这包括李宏晨在红月游戏中的生化装备10件、战神甲一件、献祭之石两个、生命水两个等。并赔偿原告方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560元,驳回李宏晨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后,北极冰公司副总经理
11、邱治国等人都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邱治国说,公司现在不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来重新制作一套装备交给李宏晨,那只能从现有玩家身上将装备返还给李宏晨,这对其他玩家将造成更多的不公平,而且还可能引发这些玩家的诉讼。“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将回公司商议后决定再是否上诉。”,评点,2003年“红月”玩家李某诉网络游戏商北极冰公司案,以及同年底成都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这两件事使网络游戏中“网财”的保护问题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明确地被写入宪法之后,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又被重新地提上了日程。 网络游戏自1999年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
12、经形成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但是因“网财”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网财”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紧迫问题。为了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网财”立法保护,事实上,立法的滞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制约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想象,如果我们能够尽快的完善立法,加强对“网财”的保护,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更快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现在保护“网财”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200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笼统规定,即2004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13、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00年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财”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财”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多达九项权利,但是游戏者对其“网财”的权利并
14、没有包括在内。当然,游戏者和游戏商的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但是依靠该法并不能保护游戏者的权益,更何况,“网财”被侵犯不仅涉及游戏商和游戏者,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网财”进行保护提供可能。,在最高人民
15、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专家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网财”的属性。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法财产的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种,刑法第92条规定的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包含该财产权的,从而为民法和刑法对“网财”的保护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经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样解释也在理论上廓清了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消除了理论上对“网财”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若其价值无法认定,将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条文予
16、以保护。,总之,“网财”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财”的保护。,案例分析2:美欧亚商务网络域名抢注案,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 有限公司 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多媒体网络开发经营业务的网络公司,1999年分别注册国际域名“www. chinaproject. com”与中文
17、域名“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并通过注册取得“中项网”商标专用权。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则称自1987年以来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2000年注册国际域名“www. sinoproject. com”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公司”、“中项网. com”,并使用“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作为上述国际域名的中文名称。原告由此起诉被告恶意侵权注册,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诉称,1999年7月26日原告注册了国际域名,于1999年8月2日注册了中国域名,于1999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了“中项网”商标。1999年11月25日,原告正式开通“中国项目网”网站。2000年1月,原告又注册了
18、“中国项目网中国”等中文域名。2000年3月27日,被告美欧亚公司照搬或剽窃原告的商业创意、标志,模仿原告的国际域名注册了相近似的国际域名,并冒用和套用原告的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为被告的网站中文名称,开展与原告相同的业务。同时,被告在媒体和数家大网站上宣传、介绍其“中国项目网”是中国“正宗”的,在商标和域名方面不断实施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淡化了原告的域名,由此误导业界,致使原告吸纳股东和海外融资60万美元的工作夭折,并为诉讼支付了10余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决:,1美欧亚公司停止剽窃中项网公司商业创意,侵害中项网公司商业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美欧亚公司以“中国项目网”、“中
19、项网”和“项目网”中文域名的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停止侵害中项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中项网公司的经营损失和相关诉讼支出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3美欧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自1987年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且2000年4月和5月注册了“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和“中项网net”的中文域名。原告所诉侵犯商业创意、侵害商业标志和以中文域名形式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不能成立。原告虽主张中文域名,但原告实际投入运营的只是一个英文域名,该英文网站使用了三个翻译名:“中国招商广场”、“中国项目网”、
20、“中项网”名称。双方之间的争议实质是有关英文域名的中文网站名称之争。关于英文域名注册我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等字样的域名。被告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2月14日制定的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规定,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使用以“中国”为字头的网站名称,原告2000年注册的中文域名没有政府部门的批件,据此,原告没有权利享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于2000年9月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制定并实施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北京市工商局红盾315信息服
21、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中国项目网”、“中项网”、“项目网”的网站名称,此后原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异议。在行政审查程序尚未进行完毕时,原告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意”本身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当“创意”附载在具体的有形物上并产生了商业价值,而法律又赋予相应权利时,这种体现了“创意”的智力劳动成果就成为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中项网公司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中项网公司对其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也是不容侵害的。美欧
22、亚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核心部分(二级域名)的文字与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以及中项网公司先于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国(公司、网络)”、“中项网中国(公司、网络)”等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文字(二级域名)相同,美欧亚公司上述域名的注册和商业性使用,极易使公众对互联网上不同区域、多个级别上出现相同的“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名称的域名造成混淆,从而使中项网公司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因中项网公司已经在中国互联网注册了带有“中国项目网”、“中项网”字样的中文域名,美欧亚公司有意规避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事实,转而注册了以“.
23、com”、“.net”为后缀的中文域名,因此,美欧亚公司注册、使用以“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字样为核心的中文域名,并将该域名作为其网站名称予以使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由于存在中项网公司享有在先权益且使用在先的事实,美欧亚公司的行为有悖公平竞争之商业行为规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项目网”未予注册中文域名,也未对该名称享有其他在先的民事权益,故其认为被告注册“项目网”中文域名及使用该名称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名称作为域名和网站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要求归还 “中国项目网.co
24、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等中文域名的要求,认定原告拥有合法权益,“中项网”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作为原告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原告对其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不容侵害。被告注册上述中文域名为恶意抢注行为。,一、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中文域名 二、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的名称 三、赔偿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