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章 法的概念第一节、一、 (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p.23) 广义 的“法律”指法律整体。 狭义 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三 法的基本特征(p25-p27)(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遗物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 法的要素(p28)我们认为,对中国法律实践来说,认为法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者构成。一、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p28)从逻辑上说,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在我国的法理学教材中,还有其他的表述方式,最典型的一种是,它由三个部分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三)法律规则的分类(p
2、30-p31)第一,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这里讲的授权包括授予权利或授予权力。第二,按照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则,分为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第三,按照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第四,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确定,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二、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p31)三、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p32)第三节、三 西方法的学说(p37-p39)1. 神学论,主要代表人物是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19 世纪末以
3、来又出现了新托马斯主义法学。2. 正义论,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式:“根据自有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和。3. 理性论,在西方首先将法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派哲学家。卢梭从坚持民主共和国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黑格尔从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这种自由意志不是单个人的意志,而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合乎理性的意志。4.民族精神论,19 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历史法学派主张。5.权力论和规范论,主张法以权力为基础的学说的典型是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现代西方法学中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的
4、创始人哈特虽然都继承了奥斯丁学说的基本思想,但他们强调法是一种规范或规则。6.社会论,主要人物有欧洲社会学法学派创始人埃利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创始人狄骥,美国社会法学主要代表庞德。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第一节 权利、义务与权力的概念(p62-64)一、本书对于权利一词没有给出确定的含义,但给出了对权利一词理解的两个共识:第一,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第二,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二、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 )指有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义务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或承
5、担义务人。三、法学著作的趋势也是把权利和权力区分开来,权利的主体是人民,权力的主体是政府。在中国的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2一词。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第二节 一、权利的分类(p64-65)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角度和标准主要是法律的不同类型,即公法与私法,其主体一般有国家与个人、法人之分。对世权和对人权。划分角度和标准是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原权利与救济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时权利是否独立存在。专属权和可转移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这种权利可否转移。行动权和接受权。即做什么和接受什么的权利。二、义务的分类(
6、p66)1.公法上义务与私法上义务。依法律不同而分。2.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依效力范围不同而分。3.主义务与从义务。依义务是否独立存在而分,前者又可称为第一义务,后者又可称为第二义务。4.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依这种义务可否转移而定。5.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依履行义务形式的不同而定,前者是承担义务的人应对享有权利的人积极地做出特定的行为,后者是承担义务的人应对享有权利人消极地不做出特定行为。第三节 一、现代法律在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一般体现以下原则(p68)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
7、的渐进过程,也没有一个统一和固定的模式。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第五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二、一切社会的法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p72)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p73-77)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用,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一方面在于鼓励,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为对本人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对人行为的指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
8、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2、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3、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即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
9、的积极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4、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35、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第六章 法律发展第一节 一、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p87)(二)法的产生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根源。(三)法的产生存在一些共同规律,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其次,法的产生经历
10、了有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最后,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第四节 一、 (一)一般来说,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法律移植的实质在基本层面上和广义“立法”是同一的。(p93)(二)1.法律移植的否定论。(p94)2.法律移植的肯定论。(p95)3.法律移植的效果,法律移植的效果分为成功与失败两大类。(p97-98)(三)我国的法律移植。(p99)第五节 一、法律继承是法律发展的又一重要途径,每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的形成都是以先前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p100)二、 (一)法律之所
11、以具有继承性,主要的根据和理由是:(p100-101)1.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可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的可继承性。4.法律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法的继承性。(二)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p101-102)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继承又分为直接继承和改进型继承。前者是指直接把历史上使用的法律概念用于现行法律中,后者是指继承概念的形式,对其内容进行改进,赋予其新的内涵。2.法律技术,法律技术是指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方法。3.法律原则和规则。4.法律思想,法律思想是法律继承的重要方面,甚至是最重要的方面
12、。第七章 西方国家法第一节 一、 (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主要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出现和成长需要一种能促进商品经济成长的法律。(p108)而仅有罗马法复兴的原因是因为罗马法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点:1. 罗马法既适应了中世纪后期市场统一和民族统一的需要,也符合君主在与贵族和教会争夺权力时的要求。2. 罗马法适应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成长的要求。3. 罗马法代表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其他法律显然并不具备或至少不完全具备罗马法的这些特点。第二节 一、西方国家中法的渊源(来源与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p111-p112)1. 正式意义上的渊源一般包括制定法、条约、经认
13、可的习惯。在有的国家,判例法也是正4式渊源。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判例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与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但是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2. 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除民法法系的判例外,主要指权威性法学著作、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等。二、西方国家的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如:(p112)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主要是美国)6.制定法和判例法7.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8.普通法法系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英
14、国)第四节 一、法系原先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p116)二、 (一)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因为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p117)(二)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p118)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本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都是一致的。但是在方面却存在差别,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p118-119)一类是微观差别,即具体部分法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
15、别;一类是宏观差别,即在总的法律形式方面的差别。而与法系之分有关的、宏观方面的差别大体上有以下几种1. 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主要是判例是否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2. 由于在法律渊源上的差别,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或者说在法律推理方面,也同样存在显著差别.3. 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一般式单行的法律、法规。后来普通法法系国家也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但其法典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民法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4. 在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5. 在法律概念、术
16、语上,这一法系所使用的一些重要概念、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同一个概念、术语,在两个法系中也会具有不同含义。6. 在哲学倾向方面,民法法系较倾向理性主义,普通法法系较倾向经验主义。第八章 依法治国总论第一节 一、历史上对法治、德治(人治)不同理解的主要分歧在于:(p133-135)1. 国家治理主要依靠法律、道德底线还是统治者的理性和智慧2. 对人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范还是依靠道德的教化和示范3. 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第二节 二、法治的含义主要是(p142)1.法治来自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宗教、集会、结社的自由,以及自由参加选举从而使法律由当选人民代表所
17、指定并对所有人平等保护;52.国家与政府要守法,保护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3.维护法治主要应依靠法官独立,法律专业的独立。(一) 法的实体(价值)基本原则包括:(p143-144)1.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 3 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2.安全。任何国家的法治的一个最起码的任务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民主。民主的意思是人民的治理或政权。4.自由。自由是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每个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法治绝不可能授予人们以绝对的、无限的自由,人们的行动要受法律、道德等各种规范的约束。5.平等。这是与自由一样为人类追求的
18、一个基本价值,现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6.人道主义。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人道主义方面存在着很多共同点。7.共同福利。社会主义国家以实现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8.正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一个有条件、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衡量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是看他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9.和平。全世界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危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10. 发展。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更应受到重视。(二) 法的形式(程序)基本原则包括:(p145)
19、1.法律应具有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是对一般人都适用,同样情况应同样对待2.法律应公布3.法律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溯及既往4.法律是明确的5.法律中不应有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7.法律应是稳定的8.官方行为和法律应是一致的第十章 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第二节 三、在我国,党的政策和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p170-171)但是在很多方面有有区别:1.首先,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狭义的法律仅能由有权制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仅能由国务院和地
20、方权力机关制定。党的全国性政策只能由党中央决定。法具有国家意志,党的政策代表党的意志。2.其次,实施方式不同。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的政策依靠宣传教育;对党员还可以纪律制裁做保证。3.再次,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调整范围有的是共同的,交错的,但有的却有区别。4.最后,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的伸缩性。第十一章 法律与文化第一节 三、当代中国存在着多样化的法律文化,大体上说有以下四种:(p190)1. 占主体地位的权威性法律文化,即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指引下逐步形成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2. 我过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文化。这种传统法律文化是传统文
21、化的一部分。3. 来自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4. 来自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p191-194)6积极因素主要有:1. 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2. 具有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思想,即即使是制定的很好法律也需要有人遵守,特别是需要有合适的人去执行和适用3.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4. 要求执法、司法官员具备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5. 制定法传统消极因素主要有:1. 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2. 轻视法律的作用3. 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的淡薄4. 法即是刑5. 轻视法学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第一节一、 (一)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
22、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p235)(二)立法的特征。在我国,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或者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本书所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它具有如下特征:(p236)1.它是一项法定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它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国家发挥其职能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活动。2.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的国家发挥其职能的一项重要活动。3.它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立法必须按照宪法和
23、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4.它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5.它是产生或者变更法律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三)立法的形式和分类。(p236-237)1.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许多不同形式的立法第一,根据国家政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君主立法和议会立法两类。第二,根据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第三,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第四,根据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2.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24、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四)立法有以下几种意义:(p237-238)1.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2.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74.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5.立法是民主制度化的前
25、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第二节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p243-249)(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应该做到:1.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2.必须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3.搞好调查研究室正确立法的基础。(二)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想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保证立法民主性的一项重要原则。(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的重要原则,它是现在社会法治国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四)总结自己实践经验和借鉴外
26、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立法活动少走弯路,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的重要原则。(五)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保证立法正确、有效和切实可行的重要原则。(六)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这是保证立法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的一项重要原则。(七)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维护社会主义立法权威性的一项重要原则。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 一、我们一般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p259)1.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2.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27、,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为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参阅第七章中的论述) 。三、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一)以下是再现代的每个国家都普遍适用的关于法的分类:(p261-262)1.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划分。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这种划分使用于成文宪法国家,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具有宪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3.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划分。4.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5.成
28、文法和习惯法,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划分。(二)除了以上的分类,还有在某些国家适用的分类:(p263)1.公法和私法。这种分类来源与古罗马法,它是仅对民法法系适用的分类。现代西方法学著作认为,公法是主要调节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在此专指 11 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在 14 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种分类
29、仅在联邦制国家中适用。第二节 一、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形式渊源)(p263-270)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归结为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的法渊源。其中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一) 宪法。在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中,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8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二) 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的法律,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有权制定法律。这里关键是要区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或非基本法律。1. 基本法律是指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
30、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是指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它的内容是规范性的,应视为狭义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一种渊源。(三)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过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2. 部门规章
31、。它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 军事法规。它是指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和规定关于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四)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1.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 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32、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 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过经济特区根据授权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五) 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1. 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指我国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按照具体情况,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 关于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在第 18 条中规定,有该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该基本法所列的本地区原有法律和该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二、 (一)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执行其路线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和行
33、为规范。政策可以按照制定的主体,分为国家政策和党的政策。 (非正式渊源)(p270)1.党的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历史任务和执行一定路线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2.国家政策是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执行一定路线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和判例法往往是在一个意义上使用的。判例法是指法院以前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中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即根据传统,法院以前的判决尤其是上级法院以前的判决,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作为一种规范和原则予以遵守。作者认为在当代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三)习惯是指人们长时间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在我国除了民族习
34、惯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是一种形式的法的渊源,其他一般习惯还不能被认为是法的渊源。第三节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p274-276)(一) 法律清理,它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它是一种立法活动。9(二)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它具有系统化的特点,但是不改变法律的内容,不是一种立法活动,同时,对这一工作也没有法律规定。(三) 法律编纂,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
35、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它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活动。第十五章 法律体系第一节 一、本书所指的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同类法律所组成的全部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p277)二、 (一)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同类的法律总称。(p278)部门法或者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1.每个部门法都统一于国家的宪法。2.各个部门法又是相互独立的,内容是相异的。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二)
36、1.部门法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法律部门是由同一类的法律构成的,而法律又是由法律规范为主体构成的。(p278-279)2.部门法与法律制度。部门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交叉关系,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分属几个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可以包括许多个法律制度。虽然两者都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一般来说,部门法的范围比法律制度要逛,而一般法律制度比法律部门范围要窄得多,多数情况是一个法律部门包括许多个具体的法律制度。3.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部门法就是由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三、 (一)划分部门法的原则有以下六个
37、:(p280-282)1.合目的性原则。划分部门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2.从法律法规的实际出发的原则。划分部门法时,还要考虑到划分的具体对象问题,就是说,要注意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数量情况。3.适当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时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平衡。4.相对稳定原则。划分部门法要考虑法律的稳定性,我们不可能总是变化部门法的内容和结构。5.重点论原则。划分部门法时要按照重点论原则,以其主导因素定其归属。6.辩证发展原则。由于法律和法规在变化,作为它的分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必然发生变化。所以部门法的划分就不可能是绝对的,只能是相对的,没
38、有也不可能有适用于一切时代、适用于任何国家的、永不可变的部门法划分的模式。(二)我们按照以下标准划分法律部门:(p282-283)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一位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所直接保护的对象要区别开。2.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法律调整机制是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第二节 三、 (二)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时,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关系:(p285-286)1. 必须深刻理解和正确处理传统与创新的关系。2. 必须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学习借鉴外国经验与立足
39、本国的关系。3. 必须全面分析和从整体上考虑法律体系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关系。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者结构:(一)宪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0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p286-287)(二)行政法,是指关于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p287-288)(三)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88-289)(四)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89-290)(五)经济法,
40、是国家在实现管理经济的职能中调整国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90-291)(六)社会法,是指调整和规范劳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关系的法律的总和。(p291-292)(七)军事法,是指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92-293)(八)环境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总称。(p293)(九)刑法,是指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P294)(十)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p294-295)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第一节 一、 (一
41、)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p301)(二)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p301)二、 (一)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在我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p302)(二)法的遵守有以下意义:(p303)1.认真遵守法律是实现法的功能的基本途径。2.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身利
42、益的必然要求。3.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三、 (一)法的执行,简称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实施法律。人们通常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种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p304)(二)法的执行具有以下特点(p304-305)1.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的权威性。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43、,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执行法律的过程也就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三)法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原则(p306)1.依法行政原则,这是指法的执行主体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2.行政合理原则,这是指法的执行主体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应当做到适当、公正、合理。3.讲究效能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11四、 (一)法的使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 。(p
44、306)(二)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p306)1.中立性 2.被动性 3.程序性 4.独立性 第二节 一、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律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书所研究的仅指狭义效力。(p307)二三四五、狭义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p307-309)1.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效力的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
45、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和无国籍人的效力。2.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3.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4.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的
46、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模式的废止两类。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然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第三节 三、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p314-315)1.个人方面的因素,即行为受法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等综合素质水平
47、。2.体制方面的因素,是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3.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4.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第四节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下一、 (一)司法公正,它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p317)(二)实施司法公正原则的意义在于(p317-318)1.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2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3.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三)如何贯彻这项原则(p318-3
48、19)121.改进完善司法制度。2.提高司法人员素质。3.努力改善司法环境。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p319)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
49、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它的基本含义是:(p321)1.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适用法律,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作出判断、处理。2.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它的基本含义是:(p322)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第十七章 法律关系第二节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当事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法律关系的直接关系人,另一类是诉讼当事人。(p327)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指:1 公民(自然人)2 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4 国家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物。它指在法律关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