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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7步法(仅供学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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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书 撰 写 的 7 步 法摘 要 : 本 文 通 过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撰 写 要 求 的 分 析 , 提 出 了 权 利 要 求 书 撰 写 的 7 步 法 , 包 括 :确 定 核 心 技 术 特 征 和 关 键 创 新 点 , 确 定 最 小 技 术 特 征 集 并 构 造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 审 定核 心 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主 题 , 校 核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 分 层 次 布 置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 撰 写 其它 权 利 要 求 组 , 进 行 两 部 整 体 审 核 。 采 用 上 述 专 利 权 利

2、要 求 书 撰 写 的 7 步 法 , 可 以 解 决权 利 要 求 书 撰 写 中 考 虑 因 素 多 , 不 易 理 清 头 绪 的 问 题 , 能 够 有 效 的 提 高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撰写 质 量 , 也 为 指 导 入 门 阶 段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提 供 了 切 实 可 行 的 指 导 方 案 。关 键 词 : 专 利 专 利 文 件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书 一 、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功 能 以 及 撰 写 要 求 分 析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新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包 括 请 求 书 、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 权 利 要 求 书 等

3、部 分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需 要 完 成 至 少 三 个 方 面 的 功 能 , 即 作 为 技 术 文 件 的 功 能 , 作 为 法 律 文件 的 功 能 , 以 及 作 为 待 检 索 的 技 术 文 献 的 功 能 。 上 述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几 个 组 成 部 分 , 作为 一 个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体 , 对 完 成 专 利 文 件 的 上 述 三 方 面 功 能 都 具 有 作 用 , 但 是 , 每 个 部分 侧 重 于 完 成 不 同 的 功 能 。其 中 , 专 利 文 件 中 作 为 技 术 文 件 的 功 能 , 主 要 通 过 说 明 书 实

4、 现 , 因 此 , 说 明 书 需 要“做 出 清 楚 完 整 的 说 明 , 以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能 够 实 现 为 准 ( 法 26 条 3 款 ) ;专 利 文 件 作 为 法 律 文 件 的 功 能 , 主 要 通 过 权 利 要 求 书 实 现 , 所 以 , 权 利 要 求 书 需 要 “以说 明 书 为 依 据 , 清 楚 、 简 要 的 限 定 要 求 专 利 保 护 的 范 围 ( 法 26 条 4 款 ) ; 而 专 利 文 件作 为 待 检 索 的 技 术 文 献 的 功 能 , 主 要 通 过 说 明 书 摘 要 实 现 。在 专 利 申

5、请 文 件 的 几 个 组 成 部 分 中 , 撰 写 难 度 最 大 的 部 分 无 疑 是 权 利 要 求 书 。 权 利要 求 书 的 主 要 功 能 , 就 是 对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进 行 准 确 界 定 。在 理 想 情 况 下 , 权 利 要 求 书 界 定 的 保 护 范 围 应 当 使 申 请 人 所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恰 好 将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方 案 与 现 有 技 术 进 行 了 准 确 划 分 , 获 得 的 保 护 范 围 与 该 技 术 方 案 对 现有 技 术 的 贡 献 完 全 一 致 。但 上 述 情 况 只 是 一 种 理 想

6、 状 态 , 事 实 上 无 法 达 成 , 这 是 由 于 存 在 如 下 两 个 问 题 。首 先 , 申 请 人 对 现 有 技 术 的 了 解 有 限 。当 前 , 技 术 研 发 活 动 极 其 活 跃 , 每 天 产 生 的 技 术 文 献 极 其 丰 富 ; 即 使 面 对 非 常 狭 窄的 领 域 , 大 多 数 申 请 人 也 不 可 能 掌 握 所 有 的 现 有 技 术 信 息 ; 即 使 是 专 利 审 查 员 , 也 经 常会 漏 检 重 要 的 对 比 文 件 。 因 此 , 专 利 申 请 人 必 须 面 对 现 有 技 术 的 “迷 雾 , 必 须 在 信 息掌

7、 握 并 不 完 全 的 情 况 下 , 确 定 一 个 保 护 范 围 。其 次 , 不 同 的 技 术 人 员 对 技 术 特 征 的 外 延 存 在 不 同 的 界 定 。毋 庸 讳 言 , 即 使 掌 握 了 全 部 的 现 有 技 术 ,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仍 然 会 在 对 具体 概 念 的 外 延 界 定 上 产 生 不 同 理 解 , 使 其 无 法 确 定 非 常 清 晰 的 保 护 边 界 。由 于 上 述 情 况 的 存 在 , 代 理 人 作 为 专 利 申 请 人 利 益 的 维 护 者 , 有 必 要 尽 可 能 的 通 过权 利 要

8、求 为 申 请 人 争 取 较 大 的 保 护 范 围 ; 当 然 , 这 种 争 取 也 必 然 是 有 限 度 的 , 因 为 , 权利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还 受 到 创 造 性 评 价 判 断 的 影 响 , 过 大 的 保 护 范 围 也 就 意 味 着 创 造 性 的降 低 , 不 利 于 通 过 日 渐 苛 刻 的 实 质 审 查 程 序 。在 专 利 审 查 程 序 或 者 无 效 程 序 中 , 权 利 要 求 书 都 是 被 严 格 审 查 的 主 要 部 分 ; 而 在 专利 侵 权 诉 讼 中 , 权 利 要 求 书 一 尤 其 是 其 中 的 独 立 权 利

9、要 求 -又 是 界 定 是 否 侵 权 的 主 要 依据 ; 因 此 ,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书 无 疑 是 整 个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撰 写 的 核 心 工 作 。根 据 上 面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功 能 分 析 , 可 以 看 出 , 一 份 优 秀 的 权 利 要 求 书 实 际 上 被 期望 在 两 个 相 互 矛 盾 的 方 面 都 能 够 实 现 其 目 的 。 即 , 一 方 面 , 要 通 过 严 格 的 专 利 审 查 获 得授 权 ; 另 一 方 面 , 是 要 能 够 获 得 尽 可 能 宽 的 保 护 范 围 。 而 上 述 两 个 方 面 各 自

10、 对 权 利 要 求有 如 下 的 主 要 要 求 :1、 对 新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审 查 的 问 题 , 要 求 权 利 要 求 有 足 够 丰 富 、 有 创 造 性 的 技术 特 征 ;2、 对 保 护 范 围 的 问 题 , 希 望 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特 征 少 一 点 、 技 术 特 征 概 括 的 范围 大 一 点 。除 此 之 外 , 在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过 程 中 , 还 需 要 考 虑 一 些 比 较 次 要 , 但 是 绝 不 是 不 重 要的 因 素 。 举 例 如 下 :1、 权 利 要 求 是 否 得 到 了 说 明 书 的 充 分 支 持

11、?2、 申 请 主 题 如 何 设 置 比 较 合 适 ? 许 多 有 价 值 的 技 术 文 献 因 为 主 题 设 置 不 当影 响 了 保 护 范 围 ;3、 技 术 领 域 是 否 可 以 扩 展 到 产 业 链 上 游 或 者 产 业 链 下 游 ? 这 对 于 专 利 权 人选 择 侵 权 诉 讼 对 象 以 及 选 择 诉 讼 地 点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4、 如 果 在 审 查 员 审 查 过 程 中 不 得 不 对 保 护 范 围 进 行 限 制 , 则 希 望 最 终 保 留 的权 利 要 求 包 含 哪 些 技 术 特 征 ? 这 个 问 题 决 定 了 从 属 权

12、 利 要 求 应 当 以 哪 些 技 术 特 征 为 关 键特 征 , 这 些 关 键 特 征 要 么 对 于 获 得 最 终 授 权 有 意 义 , 要 么 对 于 获 得 更 合 理 的 保 护 范 围 具有 意 义 。二 、 采 用 7 步 法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原 因从 上 面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需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是 非 常 复 杂 、 繁 琐 的 , 需 要撰 写 人 经 验 丰 富 , 并 且 思 维 缜 密 、 细 致 , 用 最 大 的 责 任 心 去 处 理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的 工 作 。即 使 如 此 ,

13、 仍 然 很 难 保 证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的 非 常 完 善 。 而 对 于 经 验 不 够 丰 富 的 撰 写 人 , 要在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过 程 中 一 次 性 全 面 思 考 各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获 得 完 善 的 权 利 要 求 , 几 乎 是不 可 能 的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 造 成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的 说 明 长 期 处 于 差 强 人 意 的 状 态 , 专 利 代 理行 业 的 总 体 撰 写 水 平 难 以 提 高 。为 此 , 需 要 提 供 一 个 合 理 的 、 现 实 的 解 决 方 案 , 以 便 快 速 提

14、高 撰 写 质 量 。 这 也 是 我们 提 出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7 步 法 的 原 因 。简 而 言 之 ,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的 7 步 法 , 就 是 将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分 为 7 个 步 骤 , 每 个 步 骤侧 重 考 虑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中 需 要 关 注 的 一 个 方 面 , 或 者 相 关 联 的 几 个 方 面 , 通 过 7 个 步 骤有 序 的 展 开 , 使 权 利 要 求 的 构 架 过 程 能 够 全 面 关 照 权 利 要 求 需 要 考 虑 的 各 个 方 面 , 最 终形 成 相 对 完 善 的 权 利 要 求 。 实 践 证

15、 明 , 使 用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的 7 步 法 , 能 够 有 效 提 高 权 利要 求 撰 写 的 质 量 。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 通 过 采 用 这 个 方 法 , 能 够 迅 速 提 高 经 验 较 为 欠 缺 的 撰写 人 的 撰 写 水 平 。 以 下 就 对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的 7 步 法 进 行 简 要 的 说 明 。三 、 权 利 要 求 书 撰 写 7 步 法 的 具 体 说 明1.步 骤 一 : 确 定 核 心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和 关 键 创 新 点权 利 要 求 书 撰 写 7 步 法 的 第 一 个 步 骤 需 要 完 成 两 件 事

16、情 : 是 根 据 与 现 有 技 术 相 比 较 获 得的 最 核 心 的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 并 用 一 句 话 概 括 ; 以 及 , 在 优 选 实 施 例 中 , 找 出 最 具 有 创 造性 的 关 键 创 新 点 。第 一 步 是 最 为 关 键 的 步 骤 , 这 一 步 骤 需 要 确 定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的 两 个 关 键 内 容 问 题 ,即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和 关 键 创 新 点 。在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中 , 我 们 的 要 求 是 “顶 天 立 地 。所 谓 天 , 就 是 尽 可 能 获 得 的 最 大 的 保 护 范 围 ; 顶 天

17、 , 就 是 要 求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能 够 尽可 能 的 展 开 到 这 个 可 能 的 最 大 的 保 护 范 围 。 申 请 专 利 的 目 的 , 当 然 是 要 保 护 自 己 的 知 识产 权 , 但 权 利 的 范 围 并 不 是 有 了 技 术 方 案 就 可 以 确 定 的 , 而 是 要 依 赖 撰 写 人 的 充 分 思 考 ,抽 象 概 括 后 确 定 的 , 撰 写 质 量 好 的 文 件 能 够 使 申 请 人 获 得 远 超 预 期 的 保 护 范 围 , 增 加 侵权 诉 讼 的 力 度 ; 而 撰 写 质 量 不 佳 的 文 件 , 则 会 极 大 的

18、 减 少 保 护 范 围 , 甚 至 使 权 利 保 护 事实 上 成 为 泡 影 。 专 利 申 请 的 技 术 性 在 这 一 点 上 得 到 最 充 分 的 体 现 。所 谓 地 , 就 是 尽 可 能 获 得 专 利 授 权 , 或 者 保 证 专 利 能 够 顺 利 通 过 无 效 程 序 。 立 地 ,就 是 要 针 对 撰 写 过 程 中 并 不 知 晓 、 但 审 查 员 审 查 时 可 能 检 索 到 的 现 有 技 术 , 保 障 申 请 文件 最 终 能 够 获 得 授 权 。 对 于 撰 写 人 而 言 , 撰 写 时 尽 管 可 能 经 过 简 单 的 检 索 , 但

19、 是 所 付 出的 时 间 以 及 检 索 的 环 境 、 检 索 经 验 , 都 不 可 能 与 专 利 审 查 员 相 比 , 更 不 要 说 面 对 无 效 过程 中 的 无 休 止 不 计 成 本 的 检 索 过 程 了 。 所 以 , 在 撰 写 时 , 撰 写 人 实 际 上 需 要 面 对 现 有 技术 的 “迷 雾 , 如 何 尽 可 能 增 加 授 权 可 能 性 , 就 成 为 撰 写 的 核 心 问 题 。如 果 将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比 喻 为 和 审 查 员 讨 价 还 价 的 过 程 , 则 顶 天 的 要 求 , 就 像 是 卖 方第 一 次 出 价 , 要

20、 价 要 高 而 合 理 ;立 地 的 要 求 , 就 是 卖 方 期 望 的 最 后 保 底 价 , 这 个 保 底 价实 际 上 就 是 要 能 够 成 交 即 可 , 对 于 大 多 数 权 利 人 而 言 , 获 得 专 利 授 权 , 即 使 范 围 很 小 也是 有 意 义 的 。如 何 确 定 一 个 技 术 方 案 的 最 大 的 保 护 范 围 呢 ? 其 关 键 还 是 找 到 与 最 接 近 现 有 技 术的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 这 个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找 到 了 , 则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方 向 就 有 了 依 据 。以 下 以 苹 果

21、 公 司 的 手 机 滑 动 解 锁 方 法 为 例 进 行 说 明 。 该 方 法 的 权 利 要 求 如 下 :“一 种 控 制 具 有 触 敏 显 示 器 的 电 子 设 备 的 方 法 , 包 括 :当 设 备 处 于 用 户 界 面 锁 定 状 态 时 , 检 测 与 所 述 触 敏 显 示 器 的 接 触 ;根 据 所 述 接 触 , 移 动 与 所 述 设 备 的 用 户 界 面 解 锁 状 态 相 对 应 的 图 像 ;如 果 检 测 到 的 接 触 与 预 定 的 手 势 相 对 应 , 将 所 述 设 备 切 换 到 用 户 界 面 解 锁 状 态 ; 以及 如 果 检 测

22、 到 的 接 触 不 与 预 定 手 势 相 对 应 , 将 所 述 设 备 保 持 在 用 户 界 面 锁 定 状态 。 假 设 现 有 技 术 下 手 机 的 解 锁 都 是 依 赖 一 个 专 门 设 置 的 按 键 或 者 某 几 个 按 键 的 特 殊组 合 ; 现 在 , 发 明 人 针 对 触 摸 屏 手 机 上 提 出 了 一 个 上 述 滑 动 解 锁 方 案 。面 对 上 述 前 提 , 代 理 人 是 否 撰 写 为 上 述 权 利 要 求 就 可 以 了 呢 ? 我 们 认 为 , 在 上 述 假设 的 前 提 下 , 这 样 的 撰 写 显 然 不 合 理 , 因 为

23、 没 有 分 析 该 技 术 方 案 和 现 有 技 术 的 核 心 区 别特 征 是 什 么 。 换 句 话 说 , 该 权 利 要 求 作 为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 没 有 围 绕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展 开 ,没 有 获 得 顶 天 的 效 果 。所 谓 最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 就 是 能 够 使 本 技 术 方 案 和 现 有 技 术 相 互 区 别 、 并 且 又 能 够 使该 待 申 请 的 技 术 方 案 保 护 范 围 最 大 的 技 术 特 征 。 从 理 想 来 说 , 这 个 技 术 特 征 是 恰 好 能 够站 在 待 申 请 技 术 与 现 有 技

24、术 的 边 界 上 , 并 清 晰 的 表 明 待 申 请 技 术 站 在 边 界 的 这 一 边 的 特征 。 在 上 述 技 术 方 案 中 , 待 申 请 技 术 尽 管 只 提 供 了 一 个 实 施 例 , 但 撰 写 人 在 考 虑 了 该 技术 方 案 和 现 有 技 术 的 技 术 方 案 后 , 应 当 可 以 看 出 , 两 者 的 核 心 区 别 在 于 , 待 申 请 的 技 术方 案 利 用 了 触 摸 屏 的 特 点 , 使 用 在 触 摸 屏 上 的 特 殊 动 作 解 锁 。 将 上 述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概 括为 一 句 话 就 是 “使 用 特 别 的

25、 触 摸 动 作 解 锁 触 摸 屏 设 备 , 对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进 行 上 述 描 述后 , 撰 写 的 权 利 要 求 就 不 会 限 于 上 述 滑 屏 解 锁 这 一 个 技 术 方 案 了 。 采 用 一 句 话 概 括 核 心区 别 特 征 , 就 可 以 获 得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的 语 言 描 述 , 这 句 话 被 称 为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的 “一 句话 描 述 。实 际 上 , 考 虑 了 上 述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后 , 就 可 以 构 思 许 多 其 它 的 技 术 方 案 , 例 如 , 可以 采 用 在 触 摸 屏 设 备 上 划 出

26、 特 殊 的 字 符 解 锁 , 可 以 在 触 摸 屏 上 点 击 特 殊 的 解 锁 点 解 锁 等等 。 有 了 这 些 思 路 后 , 就 可 以 更 有 效 的 考 虑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方 式 , 尽 可 能 的 获 得 较大 的 保 护 范 围 。我 们 认 为 , 发 明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方 案 仅 仅 是 优 选 的 方 案 , 代 理 人 必 须 以 该 方 案 和 现 有技 术 的 区 别 为 出 发 点 , 重 新 概 括 和 提 炼 形 成 新 的 符 合 专 利 保 护 要 求 的 抽 象 技 术 方 案 , 这个 技 术 方 案 只 要

27、求 符 合 技 术 逻 辑 、 具 有 实 现 的 可 能 即 可 ; 找 出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的 目 的 就 是确 定 该 抽 象 技 术 方 案 的 出 发 点 。在 核 心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确 定 后 , 还 要 确 定 关 键 创 新 点 。关 键 创 新 点 是 该 技 术 方 案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式 中 , 需 要 特 别 关 注 的 技 术 特 征 ; 该 技 术 特征 与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不 同 , 它 不 是 该 技 术 方 案 和 现 有 技 术 的 边 界 , 而 是 该 技 术 方 案 的 优 选实 施 方 式 中 解 决 了 关 键 技

28、 术 难 点 的 技 术 特 征 , 或 者 是 构 思 最 巧 妙 、 最 难 被 本 领 域 技 术 人员 想 到 的 技 术 特 征 ; 或 者 是 使 该 技 术 方 案 具 有 显 著 特 点 的 一 个 技 术 点 。 关 键 创 新 点 很 可能 不 只 有 一 个 , 因 为 一 个 技 术 方 案 可 能 存 在 多 个 技 术 难 点 。 另 外 , 在 一 些 改 进 较 小 的 技术 方 案 中 , 很 可 能 出 现 关 键 创 新 点 和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高 度 重 合 的 情 况 。例 如 , 上 述 滑 屏 解 锁 的 技 术 方 案 中 , “根 据

29、所 述 接 触 , 移 动 与 所 述 设 备 的 用 户 界 面解 锁 状 态 相 对 应 的 图 像 “就 是 一 个 关 键 创 新 点 , 这 个 技 术 特 征 构 成 了 苹 果 手 机 解 锁 方 式的 显 著 特 点 。 再 如 , 在 某 个 为 滑 板 提 供 随 行 供 电 小 车 的 技 术 方 案 中 , 保 证 随 行 供 电 小 车的 供 电 机 构 与 滑 板 的 取 电 机 构 准 确 插 接 的 技 术 特 征 是 关 键 创 新 点 。找 出 关 键 创 新 点 的 意 义 在 于 为 权 利 要 求 的 布 置 提 供 方 向 , 关 键 创 新 点 应

30、 该 在 从 属 权利 要 求 中 进 行 重 点 的 分 层 次 布 置 。2.步 骤 二 , 确 定 最 小 技 术 特 征 集 , 构 造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权 利 要 求 书 撰 写 7 步 法 的 第 二步 , 需 要 根 据 上 述 步 骤 一 确 定 的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 构 造 最 小 技 术 特 征 集 , 根 据 最 小 技 术 特征 集 组 成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核 心 区 别 特 征 确 定 为 一 句 话 后 , 还 需 要 为 其 构 造 最 小 技 术 特 征 集 。 这 是 由 于 , 权 利要 求 必 须 是 一 个 完

31、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 而 核 心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的 “一 句 话 描 述 , 抓 住 的 是 希望 形 成 的 这 个 完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核 心 , 它 突 出 体 现 该 技 术 方 案 和 现 有 技 术 之 间 的 区 别 技术 特 征 ; 但 显 然 这 句 话 并 非 完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 为 此 , 需 要 以 “一 句 话 描 述 为 中 心 , 展开 完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我 们 知 道 , 一 个 完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包 含 很 多 技 术 特 征 , 首 先 要 做 的 , 就 是 把 体 现 核 心区 别 特 征

32、的 完 整 技 术 方 案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技 术 特 征 均 找 到 , 在 这 一 步 中 , 绝 对 不 能 引 入 一些 并 非 必 须 的 技 术 特 征 ; 所 以 , 这 些 技 术 特 征 组 成 的 技 术 特 征 集 被 称 为 “最 小 技 术 特 征集 。 例 如 , 上 述 滑 屏 解 锁 方 案 的 一 句 话 描 述 是 “使 用 特 别 的 触 摸 动 作 解 锁 触 摸 屏 设 备 ,这 句 话 包 括 如 下 技 术 特 征 : 特 别 的 触 摸 动 作 、 解 锁 、 触 摸 屏 设 备 。 其 中 , “特 别 的 触 摸动 作 显 然 无 法

33、 作 为 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特 征 , 因 为 不 清 楚 , 但 是 可 以 设 想 特 别 的 触 摸 动 作包 含 什 么 , 将 其 用 更 清 楚 的 语 言 表 述 出 来 。 例 如 , 可 以 表 达 为 “预 先 设 定 的 解 锁 触 摸 动作 。 仅 仅 有 上 述 技 术 特 征 是 无 法 构 成 技 术 方 案 的 , 还 需 要 一 些 构 成 技 术 方 案 必 须 的 其它 关 键 词 。 该 例 子 中 , 解 锁 前 后 的 设 备 分 别 处 于 “锁 定 状 态 和 “工 作 状 态 , 这 两 个 词对 技 术 方 案 的 描 述 显 然

34、不 可 缺 少 。 这 样 , 经 过 分 析 , 形 成 了 如 下 技 术 特 征 集 “触 摸 动 作 、预 先 设 定 的 解 锁 触 摸 动 作 、 锁 定 状 态 、 工 作 状 态 、 触 摸 屏 设 备 、 触 摸 屏 等 , 将 这 些 技术 特 征 的 相 互 关 系 表 达 出 来 , 就 够 形 成 完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 因 此 , 根 据 上 述 最 小 技 术 特 征集 , 即 可 连 缀 形 成 为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在 本 例 中 , 根 据 上 述 最 小 技 术 特 征 集 , 形 成 了 如 下 权 利 要 求 “一 种 触 摸

35、屏 手 机 的 解锁 方 法 , 包 括 : 当 该 触 摸 屏 手 机 处 于 锁 定 状 态 时 , 接 收 对 触 摸 屏 的 触 摸 动 作 ; 若 接 收 到触 摸 动 作 , 则 将 该 触 摸 动 作 与 预 先 设 定 的 解 锁 触 摸 动 作 比 对 ; 若 相 同 , 则 解 锁 所 述 触 摸屏 手 机 。 可 以 看 出 , 在 形 成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过 程 中 , 除 了 最 小 技 术 特 征 集 中 的 技 术 特 征外 , 还 具 有 一 些 连 接 词 , 将 整 个 技 术 特 征 连 缀 为 完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最 小 技 术 特 征

36、 集 和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形 成 是 相 互 促 进 的 。 完 全 可 能 首 先 从 对 核 心区 别 特 征 的 “一 句 话 描 述 开 始 , 考 虑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 反 过 来 确 定 最 小 技 术特 征 集 。 但 是 , 最 小 技 术 特 征 集 的 形 成 仍 然 是 有 必 要 的 , 因 为 , 这 个 形 成 过 程 明 显 促 进了 对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或 者 审 核 , 可 以 有 效 的 避 免 引 入 不 必 要 的 技 术 特 征 , 以 及保 证 同 样 的 事 物 采 用

37、同 样 的 名 称 描 述 , 避 免 不 清 楚 的 问 题 。3. 步 骤 三 , 审 定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主 题上 述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确 定 后 , 反 过 来 可 以 确 定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主 题 。 因 为 , 原 来的 技 术 主 题 是 在 形 成 该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前 就 形 成 的 。 该 技 术 主 题 没 有 考 虑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包含 的 所 有 技 术 特 征 可 能 扩 展 的 范 围 , 很 可 能 , 原 先 的 技 术 主 题 会 过 窄 或 者 过 宽 。 当 然 ,一 般 是 过 窄

38、。以 上 述 滑 屏 解 锁 方 案 为 例 , 在 该 方 案 中 , 由 于 一 开 始 是 针 对 手 机 提 出 的 , 通 过 本 步骤 的 审 定 , 发 现 该 方 案 完 全 可 以 用 于 其 它 类 型 的 触 摸 屏 设 备 , 因 此 , 最 终 将 技 术 主 题 的“触 摸 屏 手 机 改 为 了 “触 摸 屏 设 备 。再 例 如 , 某 申 请 人 对 发 动 机 的 运 动 机 构 , 即 曲 柄 连 杆 机 构 进 行 了 改 进 , 提 出 了 一 种采 用 曲 柄 圆 滑 块 机 构 代 替 曲 柄 连 杆 机 构 的 技 术 方 案 。 由 于 发 明

39、 人 是 内 燃 机 专 家 , 因 此 提供 的 实 施 方 式 均 为 内 燃 机 领 域 的 实 施 方 式 ,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主 题 最 初 命 名 为 “一 种 内 燃 机 。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初 步 形 成 后 , 对 其 所 有 技 术 特 征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该 改进 仅 仅 涉 及 内 燃 机 的 运 动 机 构 , 而 内 燃 机 的 运 动 机 构 完 全 可 以 用 于 压 缩 机 、 抽 真 空 机 等其 它 机 械 设 备 中 。 在 充 分 考 虑 后 , 将 该 申 请 的 技 术 主 题 定 位 为 “

40、一 种 往 复 -旋 转 运 动 相 互转 换 的 机 构 , 将 原 本 用 于 内 燃 机 的 技 术 方 案 一 下 子 扩 展 到 各 个 可 能 应 用 这 种 运 动 机 构的 领 域 。 在 申 请 人 后 来 的 研 发 过 程 中 , 发 现 内 燃 机 的 研 发 周 期 很 长 , 而 该 运 动 机 构 在 高压 压 缩 机 领 域 有 很 大 的 潜 在 市 场 , 该 申 请 人 于 是 将 重 点 转 向 了 更 易 于 成 功 的 压 缩 机 研 发 ,在 短 期 内 形 成 了 技 术 突 破 , 打 开 了 公 司 局 面 。 这 个 例 子 充 分 说 明

41、 了 审 定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技术 主 题 这 一 步 骤 的 重 要 性 , 而 这 个 步 骤 在 大 多 数 代 理 人 的 撰 写 过 程 中 都 是 被 忽 略 的 。 忽略 该 步 骤 的 后 果 往 往 会 使 保 护 范 围 限 于 发 明 人 最 初 设 想 的 技 术 领 域 , 而 忽 略 了 完 全 可 以扩 展 到 的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另 外 , 审 定 技 术 主 题 过 程 中 , 也 可 能 出 现 原 先 技 术 主 题 过 宽 需 要 收 窄 的 可 能 , 这 在申 请 实 用 新 型 时 更 有 可 能 , 因 为 审 查 员 评 价

42、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的 创 造 性 时 , 可 以 考 虑 的 技术 领 域 有 差 别 。 发 明 可 以 考 虑 的 对 比 技 术 的 技 术 领 域 更 宽 , 缩 小 其 技 术 领 域 对 提 升 发 明创 造 性 的 意 义 不 大 , 而 实 用 新 型 可 以 考 虑 的 对 比 技 术 的 技 术 领 域 比 较 窄 , 对 实 用 新 型 有时 有 一 定 意 义 。 因 此 , 对 不 同 的 申 请 类 型 , 其 技 术 主 题 的 宽 窄 考 虑 也 不 同 。4. 步 骤 四 , 校 核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上 述 审 定 技 术 主 题 的

43、过 程 完 成 后 , 需 要 在 新 的 技 术 主 题 下 , 考 虑 原 先 初 步 撰 写 的 核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中 的 一 些 技 术 特 征 在 新 的 技 术 主 题 下 是 否 合 适 ; 乘 此 机 会 , 还 需 要 进 一步 思 考 该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特 征 是 否 可 以 删 减 和 上 位 , 这 些 问 题 在 最 初 形 成 过 程中 己 经 做 了 考 虑 , 但 是 , 再 一 次 思 考 往 往 能 够 检 查 出 新 的 问 题 。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是 权 利 要求 撰 写 的 重 中 之 重 , 反 复

44、考 虑 也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例 如 , 上 述 滑 屏 解 锁 的 例 子 中 , 当 技 术 主 题 改 为 “触 摸 屏 设 备 的 解 锁 方 法 后 , 其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中 的 触 摸 屏 手 机 也 应 当 全 部 修 改 为 触 摸 屏 设 备 , 以 便 和 技 术 主 题 对 应 。5. 步 骤 五 , 分 层 次 布 置 从 属 权 利 要 求布 置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工 作 非 常 复 杂 。 在 此 提 出 两 个 重 点 :1、 第 一 步 确 定 的 关 键 技 术 特 征 是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重 点 , 应 当 通

45、过 从 属 权 利 要求 逐 层 落 实 ;2、 要 记 住 每 一 个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都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技 术 方 案 , 引 用 某 一 个 权 利 要求 只 是 简 化 的 写 法 , 在 思 考 时 、 在 语 言 组 织 时 , 都 应 当 把 被 引 用 的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以 假想 的 方 式 完 全 代 入 , 以 此 展 开 对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由 于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有 许 多 需 要 注 意 的 地 方 , 以 后 另 文 说 明 。6. 步 骤 六 , 撰 写 其 它 权 利 要 求 组本 步 骤

46、 要 求 , 在 上 述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组 己 经 完 成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产 业 链 原 则 、 对 应 原则 、 单 边 权 利 要 求 等 原 则 , 撰 写 其 它 权 利 要 求 组 。上 述 撰 写 的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及 其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构 成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组 , 提 出 核 心 权利 要 求 组 的 概 念 , 是 因 为 目 前 己 经 广 泛 采 用 多 个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写 法 , 相 应 产 生 多 个 权利 要 求 组 。 在 这 种 写 法 下 , 有 若 干 个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

47、 这 些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各 自 与 其 从 属 权利 要 求 形 成 权 利 要 求 组 。 上 述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一 般 并 不 处 于 等 同 地 位 , 权 利 要 求 1 一 般 最重 要 , 称 为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 而 其 他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是 次 要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 相 应 的 ,核 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所 形 成 的 权 利 要 求 组 称 为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组 , 其 它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形 成 的权 利 要 求 组 称 为 次 要 权 利 要 求 组 。撰 写 次 要 权 利 要 求

48、组 的 一 个 首 要 原 因 , 是 为 了 侵 权 诉 讼 的 便 利 。 这 种 情 况 一 般 称 为根 据 产 业 链 布 局 权 利 要 求 , 简 称 产 业 链 原 则 。例 如 , 一 种 对 电 动 机 的 改 进 , 该 改 进 的 提 出 方 为 一 家 洗 衣 机 厂 家 , 如 果 将 核 心 独 立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主 题 写 成 洗 衣 机 , 则 该 权 利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显 然 过 窄 , 当 其 它 厂 家 将 该电 动 机 用 于 甩 干 机 、 电 冰 箱 等 场 合 时 , 就 无 法 保 护 。 因 此 , 核 心 独 立

49、权 利 要 求 的 技 术 主题 无 疑 应 当 确 定 为 电 动 机 。 但 如 果 只 有 电 动 机 的 权 利 要 求 , 则 在 侵 权 诉 讼 中 会 很 不 利 。对 该 申 请 人 而 言 , 最 想 作 为 侵 权 诉 讼 对 象 的 显 然 是 其 直 接 竞 争 对 手 , 即 生 产 洗 衣 机 的 同行 。 但 其 它 洗 衣 机 厂 使 用 该 改 进 的 电 动 机 时 , 一 般 并 非 自 己 生 产 , 而 是 通 过 市 场 采 购 。对 这 样 的 厂 家 提 起 起 诉 时 , 该 被 控 侵 权 厂 家 只 要 告 知 专 利 权 人 其 合 法 的 进 货 渠 道 , 就 无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使 侵 权 诉 讼 的 目 的 无 法 完 全 达 成 。 为 此 , 可 以 在 核 心 权 利 要 求 组 的 基础 上 增 加 以 下 次 要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 “ 一 种 洗 衣 机 , 其 特 征 在 于 , 使 用 上 述 权 利 要 求 1-权 利 要 求 n 所 述 的 电 动 机 。 只 要 存 在 这 一 权 利 要 求 , 就 可 以 以 该 权 利 要 求 指 控 该 洗 衣机 厂 , 使 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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