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新标准完善的主要内容,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参照国际食品法
2、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3,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4,2.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注:防止歧义、误导,5,2.6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注:
3、组合食品,礼品盒,6,2.7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注:勿隐蔽,偏角,7,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注:喷墨打印(生产日期),8,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注:字号大小(小字容易忽略)色差(无法辨识)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9,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注:健脾胃、降血压、防高血压、增强免疫力,10,3.7 不应与食品
4、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注:粘贴不严打印标签,11,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注:“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12,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注: 杯装食品文字、符号、数字,13,3.10 一个销
5、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注: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14,4.1.1 一般要求 食品名称 配料表 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
6、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产品标准),15,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注:蓝莓果(李子)、鸡翅(豆制品)、 蜂蜜(蜂产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
7、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6,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亦可不可缺引导词必选(含单一配料,如:大米、纯净水、糖、淀粉),17,4.1.3.1.1 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注:添加未标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磷酸盐类、蒸煮类糕点、油炸类糕点),18,4.1.3.1
8、.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注:100递减顺序,19,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注:果绿吉士粉面包乳化剂巧克力(附录B),20,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注:GB 255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HG 2616-2005 食品添加剂 复合疏松剂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
9、食品添加剂,21,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
10、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22,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示?,见上页第2种标示方式 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23,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
11、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24,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注:脱氢醋酸(乙酸)钠、羧(羟)丙基二淀粉脂(酯)、羟(羧)甲基纤维素纳(钠)丙二醇:CNS 18.004;INS 1520GB 12493-1990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25,4.1.3.1.4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注:酱油(苯甲酸钠、山梨酸钾),26,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
12、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注:饮料固液相食品糕点,27,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注:结合产品和配料表判断糯米纸雪糕甜筒,28,4.1.3.2注:化学改性淀粉(幸烯基琥珀酸铝淀粉、醋酸酯淀粉)伍仁月饼,29,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注:燕窝月饼调和油,30,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注:整体(“净含量”“数字”“
13、单位”)体积:升(L、l )、毫升(mL、ml ) 质量:克(g)、千克(kg);1200g/mL;KG;净重(量);0.9kg,31,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32,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注:分离太远多标签,33,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注:1. 固、液相2. 固相为主酱腌菜、水果罐头等,34,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
14、规格。注:规格附录C,35,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36,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注: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各自的名称和地址(独立)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非独立) 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15、及产地(非独立) 委托加工 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37,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注:邮编地址,38,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和保质期注:考虑特定产品标准要求免除:最大表面面积10cmcm酒精度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味精固态食糖类(白、绵、红和冰,不包括糖果 ),39,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注: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多单件以最早为准)两个日期加贴提前
16、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6.1;06.3),40,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41,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注:必选食用方法,42,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注:QS编号质量安全色差超范围生产,43,4.1.10 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
17、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注:过期(企标)作废(国标、行标、地标)不对应(企标),44,4.1.11 其他标示内容注:辐照食品(香幸料)转基因食品(大豆油),45,4.1.11.3 营养标签注: 特殊膳食和婴幼儿: GB/T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其他: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46,4.1.11.4 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注:调和油、大米、啤酒分类,47,4.4 推荐标示内容注: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加工过程带入),48,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