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终版).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791156 上传时间:2020-01-09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7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终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终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终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终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终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中 铁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华 北 分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管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适 应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的 需 要 , 执 行 分 公 司 施 工 分包 集 采 制 , 依 法 、 合 规 、 有 序 、 可 控 地 使 用 施 工 分 包 , 强 化 分公 司 的 管 理 力 度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施 工 分 包 分 为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和 专 业 工程 承 包 , 适 用 于 分 公 司 系 统 内 所 有 使 用 外 部 劳 务 和 专 业 分 包 企业 的 单 位 。第 三 条

2、对 施 工 分 包 的 管 理 , 要 作 为 各 单 位 管 理 的 重 中 之重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地 方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集 团 公 司 的 要 求 , 规 范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行 为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第 四 条 工 程 部 是 分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工 程 部 需 设 立 分 管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的 岗 位 (由 副 部 长 担 任 ), 并增 加 相 应 岗 位 编 制 ( 配 备 相 应 的 一 名 部 员 )

3、。 工 程 部 具 体 管 理职 责 为 :( 一 ) 负 责 动 态 收 集 工 程 所 在 地 对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管 理 、 施工 分 包 管 理 、 建 筑 业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等 各 项 文 件 和 要 求 , 制 定 本单 位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二 )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新 引 入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资 质 、 资 格 审 查 ,2组 织 实 地 考 察 , 并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备 案 。( 三 )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工 队 长 的 注 册

4、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 并 每 年 对 本 单 位 注 册 施 工 分 包 企业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的 注 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 四 ) 负 责 指 导 项 目 经 理 部 开 展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策 划 工 作 ,配 合 分 公 司 经 济 管 理 部 开 展 施 工 分 包 招 标 工 作 。( 五 ) 参 与 本 单 位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审 批 , 对 合 同 条 款 、 价 格提 出 合 理 建 议 。( 六 ) 负 责 监 控 本 单 位 施 工 分 包 履 约 情 况 , 了 解 施 工 分 包企 业 的 实 际

5、施 工 能 力 , 协 调 、 调 剂 施 工 人 员 。( 七 ) 负 责 落 实 本 单 位 实 名 制 管 理 工 作 , 监 控 施 工 分 包 企业 工 人 工 资 发 放 情 况 。 ( 八 ) 督 促 、 协 调 分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月 结 月 清 和 最 终 结 算 。( 九 ) 督 促 、 协 调 分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月 进 度 款 支 付 和 最 终 支付 。( 十 )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分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考 核 、 评 价 、 分 级 工作 , 制 定 本 单 位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名 册 、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名 册 并 报

6、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备 案 。( 十 一 ) 负 责 评 选 、 发 布 分 公 司 战 略 合 作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 十 二 )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分 公 司 年 度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总 结 表 彰大 会 及 相 关 评 优 工 作 。( 十 三 ) 会 同 分 公 司 经 济 管 理 部 、 财 务 部 、 办 公 室 处 理3 分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纠 纷 及 群 体 事 件 。( 十 四 ) 负 责 分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资 源 库 数 据 维护 。第 五 条 各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成 立 施 工 分 包 管

7、理 小 组 , 由 项 目经 理 担 任 组 长 , 小 组 成 员 由 项 目 各 科 室 负 责 人 和 分 包 管 理 工 程师 ( 即 民 管 员 ) 组 成 。 分 包 管 理 工 程 师 是 项 目 经 理 部 开 展 施 工分 包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岗 位 , 必 须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 并 按 要 求 持 证上 岗 。 项 目 经 理 部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小 组 职 责 为 : ( 一 ) 按 集 团 公 司 、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建 立 、 健 全 本单 位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体 系 。( 二 ) 负 责 编 制 本 单

8、位 “施 工 分 包 使 用 需 求 计 划 ”。 根 据施 工 需 求 调 节 施 工 人 员 数 量 , 形 成 “劳 动 力 动 态 表 ”。 组 织 已经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的 队 伍 进 场 , 留 存 有 效 的 分 包 企 业 和 管 理 人 员资 质 、 资 格 文 件 。 审 核 分 包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等 主 要 管 理 人员 与 投 标 承 诺 的 一 致 性 。( 三 ) 负 责 施 工 分 包 实 名 制 管 理 , 并 与 后 勤 管 理 衔 接 。 监督 工 人 工 资 发 放 情 况 。( 四 ) 负 责 组 织 对 施 工 分 包 队

9、 伍 实 施 培 训 、 检 查 、 监 督 、考 核 等 全 面 管 理 和 全 过 程 管 理 。( 五 ) 负 责 妥 善 解 决 与 施 工 分 包 之 间 的 各 类 纠 纷 , 及 时 上报 突 发 事 件 , 坚 决 杜 绝 群 体 事 件 的 发 生 , 确 保 施 工 生 产 顺 利 进行 。4( 六 )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部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分 包 进 行 月 度 考 核 ,督 促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和 整 改 效 果 上 报 分公 司 。各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结 合 集 团 公 司 、 分 公 司

10、和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细 化 项 目 经 理 部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小 组 组 织架 构 、 职 能 、 岗 位 职 责 及 管 理 流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 报 分 公 司 工 程部 备 案 。第 三 章 施 工 分 包 注 册 备 案第 六 条 集 团 公 司 范 围 内 所 有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 法 人 授 权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必 须 在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办 理 注 册 , 注 册 成 功后 颁 发 “施 工 资 格 注 册 证 ”, 有 效 期 1 年 。 “施 工 资 格 注 册 证 ”是

11、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和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投 标 资 格 必 备 要 件 , 是 施 工队 长 上 岗 资 格 证 明 必 备 要 件 。 如 不 能 提 供 , 则 不 具 备 投 标 资 格和 上 岗 资 格 。第 七 条 注 册 流 程( 一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根 据 分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和 避 免 施 工 分 包企 业 在 分 公 司 价 格 垄 断 , 对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注 册 申 请 及 企 业 和 人员 资 质 、 资 格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分 公 司 生 产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 二 ) 分 公 司 审 批 通 过

12、后 , 由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通 过 施 工 分 包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向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上 报 新 引 入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的 名 册 外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审 批 表 ( 见 附 件 1) 和 名 册 内 施 工 分包 企 业 的 分 包 企 业 施 工 资 格 核 查 表 ( 见 附 件 2) , 同 时 上 传5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及 人 员 资 质 、 资 格 文 件 。( 三 ) 分 公 司 审 批 未 通 过 , 分 包 企 业 可 向 其 他 分 公 司 提 出注 册 申 请 。 如 分 包 企 业 的 注 册 申 请 在 1 年 内

13、 未 被 分 公 司 审 批 通过 , 该 分 包 将 被 清 除 出 集 团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名 册 。( 四 )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复 核 分 公 司 上 报 内 容 , 复 核 通 过 后 ,通 知 该 分 包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办 理 注 册 备 案 。( 五 )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在 集 团 公 司 注 册 备 案 成 功 后 , 如 1年 内 未 承 揽 工 程 , 其 “施 工 资 格 注 册 证 ”将 被 吊 销 。第 八 条 施 工 分 包 注 册 需 报 送 资 料( 一 ) 新 引 入 及 名 册 内 施

14、工 分 包 企 业 : 营 业 执 照 、 建 筑 企业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码 证 、 入 籍 备 案 证 明 文 件 ( 如 工 程 所 在 地 需 要 ) , 复 印 件 须 盖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公 章 。( 二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劳 动 合 同 复 印件 , 复 印 件 须 盖 分 包 企 业 公 章 。( 三 ) 施 工 队 长 :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执 业 资 格 证 , 复 印 件须 盖 企 业 公 章 。( 四 ) 所 有 施

15、工 分 包 企 业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第一 次 注 册 时 需 按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1 年 , 注 册 成功 后 每 年 年 审 一 次 , 年 审 仅 需 提 供 分 公 司 签 字 完 整 的 分 包企 业 施 工 资 格 核 查 表 。第 四 章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隶 属 关 系 管 理6第 九 条 施 工 资 质 变 更 和 人 员 隶 属 关 系 变 更( 一 )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在 申 请注 册 时 应 标 明 隶 属 关 系

16、,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通 过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信息 系 统 将 施 工 企 业 的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和 企 业 一 一 对应 标 定 , 并 进 行 锁 定 , 使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的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工 队 长 无 法 随 意 变 更 隶 属 企 业 。( 二 )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资 质 文 件 变 更 , 需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法 人代 表 携 带 变 更 材 料 到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申 请 变 更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审查 , 生 产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 通 过 后 上 报

17、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审 批 。( 三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原 则 不 允 许 变 更 隶 属 企业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变 更 , 需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携带 变 更 材 料 到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申 请 变 更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将 对 其 按名 册 外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引 入 程 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考 察 , 生 产 副 总经 理 审 核 。 通 过 后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审 批 , 由 集 团 公 司 工 程部 变 更 其 “施 工 资 格 注 册

18、 证 ”。 此 类 队 伍 承 揽 管 理 同 名 册 外 引入 队 伍 。第 十 条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与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或 施 工 队 长 责 任关 系( 一 )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与 下 属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或 施 工 队 长 属于 连 带 责 任 关 系 。( 二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或 施 工 队 长 出 现 不 服 从 管 理 或 纠 纷 ,且 经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分 公 司 协 调 仍 不 听 从 管 理 的 , 由 分 公 司 工 程7 部 提 出 申 请 , 由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吊 销 其 “施 工 资 格

19、 注 册 证 ”,并 清 除 出 集 团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市 场 , 集 团 公 司 任 何 单 位 都 不 得 与其 合 作 。( 三 ) 在 纠 纷 处 理 时 , 隶 属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如 不 配 合 或 消 极配 合 , 导 致 问 题 未 能 及 时 得 到 解 决 的 , 由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提 出 申请 , 由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对 该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处 以 停 标 3 个 月 的处 罚 。 如 情 节 严 重 的 ,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将 吊 销 其 “施 工 资 格注 册 证 ”, 并 清 除 出 集 团 公 司 施 工

20、 分 包 市 场 , 集 团 公 司 任 何 单位 都 不 得 与 其 合 作 。第 五 章 名 册 外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引 入 、 考 察 、 审 批第 十 一 条 对 于 集 团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名 册 外 的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由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负 责 资 质 资 格 审 查 和 组 织 分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考 察 ,分 公 司 生 产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负 责 复 核 , 办 理 注册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引 入 流 程( 一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年 初 根 据 本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规

21、 模 和 现 有施 工 分 包 情 况 , 编 制 “年 度 施 工 分 包 考 察 引 进 计 划 ”( 见 附 件3) , 报 分 公 司 生 产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 并 报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备 案 。( 二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应 对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入 籍备 案 证 明 文 件 ( 如 工 程 所 在 地 需 要 )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情 况 的 合法 性 和 时 效 性 进 行 审 核 ; 对 其 近 一 年

22、的 不 良 记 录 , 如 有 无 骗 取8中 标 , 有 无 重 大 质 量 、 安 全 事 故 , 是 否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等 情 况 进行 审 核 ; 协 调 财 务 部 对 其 资 产 冻 结 、 破 产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 严 禁资 质 挂 靠 行 为 。( 三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组 织 本 单 位 经 济 管 理 部 、 物 资 设 备 部 、财 务 部 、 安 全 环 保 部 、 技 术 质 量 部 对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报 审 施 工 队长 在 建 工 程 的 工 期 、 文 明 施 工 、 总 承 包 单 位 评 价 等 情 况 进 行 考察

23、评 定 , 分 公 司 纪 检 办 全 程 参 与 监 督 。( 四 ) 考 察 组 考 察 完 毕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根 据 考 察 组 成 员 的考 察 评 定 记 录 形 成 名 册 外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考 察 记 录 表 ( 见 附件 4) 、 名 册 外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审 批 表 , 报 分 公 司 生 产 副 总 经理 审 批 。 审 批 通 过 后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复 核 , 办 理 注 册 备 案 。( 五 )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办 理 注 册 备 案 后 , 方 可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但 仅 限 承 揽 一 个 工

24、 程 ( 此 阶 段 为 考 察 期 , 规 模 不 宜 过 大 ) , 在此 工 程 履 约 完 毕 后 , 经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分 公 司 考 核 评 价 合 作 确 无问 题 , 方 可 将 其 纳 入 正 常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 六 )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办 理 注 册 后 如 1 年 内 未 承 揽 工 程 ,“施 工 资 格 注 册 证 ”将 被 吊 销 。 如 再 要 使 用 , 需 重 新 执 行 引 入流 程 。第 六 章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的 确 定第 十 三 条 招 标 模 式( 一 ) 项 目 经 理 部 所 有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的

25、 选 择 必 须 通 过 招 议9 标 确 定 , 特 殊 需 要 也 可 以 采 取 议 标 的 方 式 。( 二 ) 施 工 分 包 招 标 采 用 分 公 司 集 采 模 式 。( 三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负 责 招 标 前 组 织 工 作 , 发 回 标 等 工 作 ,项 目 经 理 部 负 责 起 草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并 上 传 分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部 门审 批 , 最 终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 项 目 经 理 部 全 过 程 参 与 、 配 合 , 对招 标 对 象 选 择 有 推 荐 权 和 建 议 权 , 但 没 有 决 定 权 。( 四 ) 分

26、公 司 生 产 副 总 经 理 参 与 议 标 和 招 标 结 果 审 核 , 总经 理 审 批 。( 五 ) 分 公 司 纪 检 管 理 人 员 需 对 招 标 工 作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督 。( 六 ) 施 工 分 包 招 标 工 作 坚 持 “谁 选 择 , 谁 负 责 ”原 则 。第 十 四 条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的 选 择( 一 ) 项 目 经 理 部 根 据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及 施 工 组 织 进 度 安 排 ,将 需 要 进 行 分 包 的 作 业 在 开 工 前 30 天 向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报 送“施 工 分 包 使 用 需 求 计 划 ”( 见

27、附 件 5) 。( 二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对 “施 工 分 包 使 用 需 求 计 划 ”的 合理 性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通 过 后 转 送 分 公 司 经 济 管 理 部 。( 三 ) 分 公 司 经 济 管 理 部 接 到 工 程 部 转 送 的 “施 工 分 包使 用 需 求 计 划 ”后 , 在 分 公 司 注 册 的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中 选 出 需 求数 量 不 少 于 三 个 的 拟 选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 集 团 级 重 点 工 程 、 战 略客 户 工 程 拟 用 分 包 必 须 经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部 审 批 。10( 四 ) 参

28、加 投 标 的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必 须 是 在 分 公 司 注 册 的 施工 分 包 企 业 。 新 引 进 的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承 接 大 型 工程 、 重 点 工 程 、 特 殊 ( 重 点 ) 战 略 客 户 工 程 。( 五 ) 对 于 与 我 方 签 署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的 甲 方 指 定 分 包 企 业 ,同 样 执 行 考 察 考 核 程 序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与 甲 方 积 极 沟 通 , 坚 决予 以 否 决 。( 六 ) 对 于 诸 如 大 型 、 大 跨 度 钢 结 构 、 结 构 加 固 改 造 、 预应 力 、

29、 模 架 、 深 基 坑 、 复 杂 地 基 与 基 础 处 理 等 重 点 、 难 点 、 高危 工 程 , 其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的 选 择 必 须 经 分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审 核 。( 七 ) 分 公 司 应 在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资 质 审 核 、 招 标 和 合 同 签订 时 应 予 以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行 为 :1. 严 禁 将 作 业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企 业 和 挂 靠分 包 企 业 , 或 者 分 包 给 个 人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无 资 质 分 包 。2. 严 禁 将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含 钢 筋

30、 、 混 凝 土 、 塔 吊 等 ) 全部 分 包 ( 无 论 是 否 有 资 质 都 属 于 违 法 分 包 ) 。3. 严 禁 分 包 企 业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再 分 包 、 转 包 。4. 严 禁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除 计 取 劳 务 作 业 费 用 外 , 还 计 取 主要 建 筑 材 料 款 、 周 转 材 料 款 和 大 中 型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费 用 。5. 严 禁 各 种 形 式 的 超 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质 证书 、 资 质 等 级 的 分 包 ( 含 扩 大 劳 务 分 包 ) 。( 八 ) 分 公

31、 司 工 程 部 应 组 织 分 公 司 生 产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管11 理 部 、 财 务 部 、 技 术 质 量 部 、 项 目 经 理 部 约 谈 拟 选 投 标 企 业 法人 代 表 , 详 细 介 绍 工 程 情 况 、 施 工 特 点 难 点 、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技 术 方 案 、 进 度 质 量 要 求 等 工 程 有 关 情 况 。 投 标 单 位 法 人 代 表需 签 订 履 约 承 诺 书 , 承 诺 已 深 入 了 解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及 要 求 , 投标 申 报 的 施 工 队 长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更 换 、 确 保 施 工

32、 人 员 的 数量 和 工 种 组 成 、 确 保 质 量 标 准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 确 保 月 度工 人 工 资 足 额 支 付 、 确 保 在 总 承 包 方 资 金 不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正 常履 约 等 有 关 内 容 , 确 保 不 再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再 分 包 、转 包 , 并 且 注 明 履 约 承 诺 书 与 投 标 文 件 及 分 包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律 效 力 等 。( 九 ) 分 公 司 经 工 程 部 负 责 开 展 招 标 工 作 , 并 组 织 分 公 司评 标 小 组 对 分 包 企 业 投 标

33、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中 标 结 果 由 分 公 司 总经 理 审 批 。( 十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根 据 中 标 审 批 结 果 发 放 施 工 分 包 企 业中 标 通 知 书 。第 十 五 条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 备 案 管 理( 一 ) 分 公 司 经 济 管 理 部 负 责 签 订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 施 工 分包 合 同 应 采 用 清 单 计 价 , 合 同 单 价 应 符 合 本 地 市 场 合 理 价 格 ,不 能 一 味 追 求 最 低 价 ( 经 济 管 理 部 需 制 定 指 导 价 标 准 , 并 决 定该 标 准 的 浮 动 范 围

34、) 。( 二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严 禁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除 计 取 劳 务 作 业 费用 外 , 还 计 取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款 、 周 转 材 料 款 和 大 中 型 施 工 机 械12设 备 费 用 。( 三 ) 分 公 司 经 济 管 理 部 负 责 组 织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 安 全 环保 部 、 技 术 质 量 部 、 财 务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合 同 评 审 , 生 产 副总 经 理 和 总 经 济 师 审 核 ,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 四 )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人 必 须 是 注 册 分 包 企 业 法

35、 定 代 表人 和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五 ) 施 工 分 包 进 场 前 必 须 完 成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及 备 案工 作 , 坚 决 杜 绝 未 签 合 同 进 场 行 为 , 工 程 部 将 对 未 签 合 同 先 进场 的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予 以 停 标 处 理 ; 对 允 许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未 签 合同 先 进 场 的 项 目 经 理 部 在 分 公 司 过 程 管 控 绩 效 考 核 时 予 以 扣 分处 理 , 并 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项 目 经 理 按 经 济 损 失 大 小 及 造 成 的不 良 影 响 分 别 处 以

36、警 告 处 分 ( 伍 万 元 以 下 ) 、 通 报 批 评 ( 拾 万元 以 下 ) 、 经 济 处 罚 以 及 年 度 考 核 扣 分 ( 贰 拾 万 元 以 下 ) 、 降职 或 免 职 ( 伍 拾 万 元 以 下 )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伍 拾 万 元 以 上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六 )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后 , 原 则 上 价 、 量 不 得 再 进 行 调整 。( 七 ) 分 公 司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要 严 格 按 照 工 程 所 在地 地 方 法 律 、 法 规 和 集 团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37、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施 工 分 包 工 人 工 资 保 障 金 ”制 度( 一 ) 分 公 司 应 建 立 “施 工 分 包 工 人 工 资 保 障 金 ”专 款专 用 账 户 , 由 工 程 部 和 财 务 部 共 同 监 管 。13 ( 二 ) 分 包 队 伍 每 次 进 场 前 , 均 必 须 以 现 金 形 式 按 单 份 合同 中 标 总 价 的 2 缴 纳 “施 工 分 包 工 人 工 资 保 障 金 ”, 并 且 缴纳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实 际 使 用 工 人 人 数 按 当 地 1 个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的 工 资 总 和 。 “施 工 分 包 工

38、人 工 资 保 障 金 ”是 用 于 解 决 施 工 分包 企 业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的 问 题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最终 结 算 完 成 后 返 还 。第 七 章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的 履 约 过 程 管 理第 十 七 条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和 项 目 经 理 部 必 须 收 集 工 程 所 在地 关 于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的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等 文 件 , 并 以 此 指 导 分 公司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相 关 工 作 。施 工 分 包 履 约 过 程 管 理 坚 持 “谁 使 用 , 谁

39、 负 责 ”原 则 。第 十 八 条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实 名 制 管 理( 一 )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必 须 持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复 印 件 、 法 人 授权 委 托 人 和 施 工 队 长 的 “施 工 资 格 注 册 证 ”以 及 有 效 的 企 业 资质 、 资 格 文 件 到 项 目 经 理 部 分 包 管 理 工 程 师 处 办 理 进 场 手 续 ,分 包 管 理 工 程 师 需 留 存 以 下 资 料 :1.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 入 籍 备 案 证 明 文

40、件 ( 如 工 程 所 在 地 需 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公 章 ) 、 “施 工 资格 注 册 证 ”复 印 件 。2.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执 业 资 格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公 章 ) 、 “施 工 资 格 注 册 证 ”原14件 。( 二 )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进 场 后 3 天 内 必 须 向 项 目 经 理 部 分 包管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如 下 资 料 ( 均 需 加 盖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公 章 ) :1. 施

41、工 分 包 队 伍 人 员 花 名 册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执 业 资 格证 。2.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项 目 经 理 部 须 为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的 所 有 人 员 办 理 施 工 现 场 出入 证 和 床 头 卡 。 工 程 部 与 分 包 商 协 调 , 建 立 实 名 制 管 理 信 息 平台 。 进 场 农 民 工 在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后 , 发 放 农 民 工 身 份 卡 ( 卡 上应 贴 有 照 片 并 注 明 姓 名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工 种 、 所 属 队 伍名 称 、 宿 舍 号

42、、 进 场 时 间 等 ) ,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严 格 佩 戴 。( 也 可 将 卡 片 制 作 成 电 子 卡 ,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时 , 由 闸 机 刷 卡 确认 工 人 信 息 )要 求 分 公 司 所 属 项 目 经 理 部 必 须 配 备 闸 机 , 现 场 施 工 人 员必 须 刷 卡 上 下 班 ,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工 程 师 需 监 督 刷 卡 情 况 并 留 存有 效 资 料 。( 三 )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进 场 后 3 天 内 必 须 向 项 目 经 理 部 分 包管 理 工 程 师 报 送 进 场 机 械 、 设 备 和 主 要 材

43、 料 的 清 单 , 分 包 管 理工 程 师 牵 头 组 织 安 全 、 材 料 等 部 门 对 设 备 、 材 料 的 性 能 、 质 量 、数 量 进 行 复 核 。 对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设 备 、 材 料 做 退场 处 理 , 不 得 进 入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 四 )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重 视 对 入 场 工 人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 作15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岗 前 技 能 培 训 、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等 , 留 下 相 关 培训 资 料 , 并 将 教 育 培 训 作 为 常 态 化 工 作 ( 结 合

44、天 津 市 建 委 要 求 ,初 级 工 人 持 证 上 岗 率 须 达 到 60%, 中 、 高 级 工 人 持 证 上 岗 率 应达 到 20%。 各 分 包 企 业 应 组 织 各 自 工 人 积 极 培 训 , 以 便 满 足 天津 市 建 委 要 求 ) 。( 五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应 编 制 各 项 目 劳 务 和 专 业 分 包 台 帐 。台 帐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 按 劳 务 分 包 和 专 业 分 包 进 行 分 类 , 内 容 至少 应 包 括 分 包 企 业 名 称 、 资 质 等 级 、 现 场 负 责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分 包 内 容 、 分

45、 包 合 同 额 、 合 同 工 期 、 进 场 时 间 和 退 场 时 间 等 。分 包 企 业 有 效 的 资 质 和 资 格 材 料 作 为 台 帐 附 件 留 存 。( 六 ) 分 包 企 业 每 月 均 需 向 项 目 经 理 部 提 交 农 民 工 工 资 发放 证 明 材 料 , 此 证 明 材 料 作 为 每 月 结 算 必 备 要 件 。 分 包 管 理 工程 师 有 权 利 监 督 农 民 工 工 资 发 放 过 程 ,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应 予 以 配合 。项 目 经 理 部 分 包 管 理 工 程 师 定 期 以 班 组 为 单 位 对 现 场 施 工人 员 进

46、行 拍 照 , 并 留 存 有 效 照 片 , 作 为 过 程 管 控 资 料 。 分 公 司工 程 部 定 期 收 集 该 资 料 并 登 记 备 案 。( 七 ) 如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未 能 按 履 约 承 诺 书 约 定 发 放 工 人 工资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将 以 书 面 通 知 方 式 警 告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 计 入施 工 分 包 企 业 考 核 评 价 , 并 通 知 财 务 部 对 其 当 月 工 程 款 监 控 发放 , 监 督 其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如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仍 未 做 到 , 分 公 司工 程 部 将 动 用 分

47、包 “施 工 分 包 工 人 工 资 保 障 金 ”, 来 确 保 工 人16工 资 的 正 常 发 放 。 已 使 用 的 “施 工 分 包 工 人 工 资 保 障 金 ”将从 施 工 分 包 下 月 资 金 支 付 额 中 扣 减 , 以 确 保 “施 工 分 包 工 人 工资 保 障 金 ”额 度 不 变 。( 八 ) 项 目 经 理 部 分 包 管 理 工 程 师 每 月 需 向 分 公 司 工 程 部上 报 劳 动 力 情 况 , 内 容 包 含 施 工 分 包 人 员 花 名 册 ( 见 附 件 6) 、考 勤 表 ( 见 附 件 7) 、 工 资 发 放 表 ( 见 附 件 8)

48、 。( 九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将 不 定 期 抽 查 项 目 经 理 部 实 名 制 管 理情 况 。第 十 九 条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过 程 管 理( 一 ) 项 目 经 理 部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 分 包 管 理 工 程 师 应 于 每月 月 底 前 留 存 、 归 档 的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动 态 资 料 如 下 :1. 当 月 更 新 的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人 员 花 名 册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2.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人 员 考 勤 表 。3.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的 工 资

49、 发 放 表 。上 述 册 、 表 应 注 意 复 核 真 实 性 和 一 致 性 , 每 页 加 盖 施 工 分包 企 业 公 章 。( 二 ) 项 目 经 理 部 必 须 制 订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有 日 检 、 周 检 、 月 检 等 , 对 检 查 结 果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 提 出 存 在的 问 题 、 制 订 整 改 措 施 和 期 限 , 并 跟 踪 整 改 落 实 效 果 等 。( 三 ) 分 公 司 工 程 部 应 制 订 对 项 目 经 理 部 施 工 分 包 队 伍 的合 同 履 行 以 及 施 工 分 包 过 程 使 用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 检 查 频 次17 不 得 低 于 每 季 度 一 次 。 对 检 查 结 果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 提 出 存 在 问题 、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和 期 限 , 并 跟 踪 整 改 落 实 效 果 和 持 续 改 进 等 。( 四 ) 项 目 经 理 部 按 月 或 者 季 度 组 织 在 施 施 工 分 包 企 业 法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施 工 队 长 召 开 沟 通 会 或 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